2014년 11월 16일 일요일

대학연의보 13

대학연의보 13


唐德宗以宦者爲宮市, 使置白望數百人抑買人物, 以紅紫染故衣敗繒, 尺寸裂而給之, 仍索進奉門戶及腳價錢。名爲宮市, 其實奪之。諫官、禦史數諫, 不聽。徐州節度使張建封入朝, 具奏之, 上頗嘉納, 以問判度支蘇弁, 弁希宦者意, 對曰:"京師遊手萬家無生業, 仰宮市取給。"上信之, 故凡言宮市者皆不聽。
胡寅曰:"百姓豪奪, 縣令得而治之;縣令強取, 郡守得而治之;郡守倚法以削, 按察使得而治之;宰相用人斂, 天子得而逐之。天子而兼是數者, 不恤咨怨、不畏非議、不納諫說則無如何矣。匹夫交易, 價不相直取而有之, 旁觀不平, 廉者愧恥, 富有四海而行同匹夫, 書之青史千古不泯, 豈非永監哉?"
臣按:萬乘之主而有四海之富, 乃白奪貧人之物以爲食用, 無以異於盜賊之白日行劫。然方其未知也而爲左右之人所蒙蔽, 其責猶有可諉者, 幸而農夫以驢負柴者毆宦者得以上聞, 諫官、禦史又數言之, 而方鎮來朝者又以言, 是可以罷之矣。夫以眾人所言者皆不信而區區信一人之言, 謂京師遊手萬家仰宮市以取給。嗟夫, 人君聽言當揆之於理, 吾取物於市而遊手何預焉, 而賴此以給乎?盍遣親信不欺者往偵其實, 則情偽見矣。
宋太宗太平興國五年, 詔宮中買物, 有原不出產處毋得抑配擾民。
宋初, 京師有雜買務、雜買場以主禁中貿易, 仁宗謂輔臣曰:"國朝懲唐宮市之弊, 置務以京朝官內侍參主之, 以防侵擾, 而近歲非所急務一切收市, 擾人甚矣, 及申舊令, 使皆給實直。"其間內東門市民間物或累歲不償錢, 有司請自今宜以見錢售之。
臣按:宮中有所用度或有所闕, 不能不求之於市肆, 要之不必設場務、專官使、過有所用, 遣廉謹之人齎見錢隨時價兩平交易而不折以他物, 不限以異時、不易以壞幣, 則官府有實用而小民無怨聲矣。
眞宗大中祥符三年, 河北轉運使李士衡請令官司預給帛錢, 俾及時輸送, 則民獲利而官亦足用。從之, 仍令優與其直。
臣按:宋朝預買䌷絹謂之和買絹, 夫買而謂之和, 必兩無虧損、上下同欲而無抑配之謂也。宋朝所謂和買, 猶是民以乏錢而須賣, 官以先期而便民, 其後之弊且至與夏稅並輸, 而民家營運生生之具悉從折計, 而爲民無窮之害。今所謂和買者, 非止於絹, 凡宮闈、官府有所匱乏, 一切取之於州郡, 州郡取之於民, 然後計其直, 俾其詣官庫給價償之。名曰和買, 其實非民間所有, 而欲以出賣者亦是州郡於民常賦之外斂錢收買, 以應官司之求, 及其領價之際, 文移上下, 展轉伺候, 動經旬月, 所得不償所費。嗚呼, 官府所爲如此, 九重之上何由而知其詳哉?
神宗熙寧二年, 制置三司條例司始制均輸之法以通天下之貨, 制爲輕重斂散之法, 使富商大賈不得乘公私之急以擅其權, 假發運使以錢貨資其用度, 俾周知財賦有無, 而移用之得以徙貴就賤、用近易遠, 預知所當供辦者從便變易, 蓄買以待上令, 以發運使薛向領其事。時議多以爲非, 後迄不能成。
蘇軾曰:"均輸立法之初其說尚淺, 徒言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 而廣置官屬, 多出緡錢, 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 以爲雖不明言販賣, 然旣許之變易, 變易旣行而不與商賈爭利, 未之聞也。夫商賈之事曲折難行, 其買也先期而予錢, 其賣也後期而取直, 多方相濟, 委曲相通, 倍稱之息由此而得。今官買是物, 必先設官置吏, 簿書廩祿爲費已厚, 非良不售, 非賄不行, 是以官買之價比民必貴, 及其賣也弊複如前, 商賈之利何緣而得?朝廷不知慮此, 乃捐五百萬緡以予之, 此錢一出恐不可複, 縱使其間薄有所獲而征商之額所損必多矣。"
臣按:此桑弘羊之故智, 然弘羊自立法而自行之猶有其弊, 況後世之人不及弘羊而又付之庸庸之輩, 使之奉行乎?大抵民自爲市則物之良惡、錢之多少易以通融准折取舍, 官與民爲市, 物必以其良, 價必有定數, 又有私心詭計百出其間, 而欲行之有利而無弊, 難矣。政不若不爲之爲愈也。
熙寧五年, 詔曰:"天下商旅物貨至京, 多爲兼並之家所困, 宜出內藏庫錢帛, 選官於京師置市易務。"
臣按:先是, 草澤魏繼宗上言:"京師百貨所居, 市無常價, 貴賤相傾, 富能奪、貧能與, 乃可以爲天下。"於是下此詔。嗚呼, 天生眾民, 有貧有富, 爲天下王者惟省力役、薄稅斂、平物價, 使富者安其富, 貧者不至於貧, 各安其分, 止其所得矣。乃欲奪富與貧以爲天下, 烏有是理哉?奪富之所有以與貧人且猶不可, 況奪之而歸之於公上哉?籲, 以人君而爭商賈之利, 可醜之甚也。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 尚書省言:"預買錢多人戶願請, 比歲例增, 給詔諸路提舉司, 假本司剩利錢同漕司來歲市䌷絹, 計綱赴京。"
陳瓘曰:"預買之息重於常平數倍, 人皆以爲苦, 何謂願請?今複增創, 雖名濟乏, 實聚斂之術。"
臣按:上之取下有常賦、有定制, 凡於常賦定制之外有所建請, 必是欲行己私趨時好, 以希爵祿、幹恩典者。其所以建請者, 必曰不益賦而國用饒, 又曰民所願請而非強迫之者, 又曰其行之上下俱便益而永遠無弊。人君聽其言非不美, 及其施行之際不徒不能如其言, 而損國課、戕民生、促國脈以貽後世羞者多矣, 人主於此不可不察。
孝宗隆興二年, 臣僚言:"熙寧初創立市(交易也)舶(海舟)以通貨物, 舊法抽解有定數而取之不苛, 納稅寬其期而使之待價, 懷遠之意實寓焉。"
臣按:互市之法自漢通南越始, 曆代皆行之, 然置司而以市兼舶爲名則始於宋焉, 蓋前此互市兼通西北, 至此始專於航海也。元因宋制, 每歲招集舶商於蕃邦, 博易珠翠、香貨等物, 及次年回帆驗貨抽解, 然後聽其貨賣。其抽分之數, 細色於二十五分中取一、粗色於三十分中取一, 漏稅者斷沒, 仍禁金銀銅鐵、男女不許溢出。本朝市舶司之名雖沿其舊, 而無抽分之法, 惟於浙、閩, 廣三處置司以待海外諸蕃之進貢者, 蓋用以懷柔遠人, 實無所利其入也。臣惟國家富有萬國, 故無待於海島之利, 然中國之物自足其用, 固無待於外夷, 而外夷所用則不可無中國物也, 私通溢出之患斷不能絕, 雖律有明禁, 但利之所在, 民不畏死, 民犯法而罪之, 罪之而又有犯者, 乃因之以罪其應禁之官吏, 如此, 則吾非徒無其利, 而又有其害焉。臣考《大明律》於"戶律"有舶商匿貨之條, 則是本朝固許人泛海爲商, 不知何時始禁, 竊以爲當如前代互市之法, 庶幾置司之名與事相稱。或者若謂恐其招惹邊患, 臣請以前代史冊考之, 海上諸蕃自古未有爲吾邊寇者, 且暹羅、爪哇諸番隔越漲海, 地勢不接, 非西北戎狄比也, 惟日本一國號爲倭奴, 人工巧而國貧窘, 屢爲沿海之寇, 當遵祖訓不與之通。儻以臣言爲可采, 乞下有司詳議以聞, 然後制下濱海去處, 有欲經販者俾其先期赴舶司告知, 行下所司審勘, 果無違礙, 許其自陳自造舶舟若幹料數、收販貨物若幹種數, 經行某處等國, 於何年月回還, 並不敢私帶違禁物件, 及回之日, 不致透漏, 待其回帆, 差官封檢抽分之餘, 方許變賣, 如此則歲計常賦之外未必不得其助。矧今朝廷每歲恒以蕃夷所貢椒木折支京官常俸, 夫然不擾中國之民而得外邦之助, 是亦足國用之一端也, 其視前代算閑架經總制錢之類濫取於民者, 豈不猶賢乎哉?(以上市)
齊管仲相桓公, 通輕重之權, 曰:"歲有凶穰, 故穀有貴賤, 令有緩急, 故物有輕重。人君不理, 則畜賈遊於市(謂賈人多蓄積), 乘民之不給, 百倍其本矣(以十收百)。民有餘則輕之, 故人君斂之以輕, 民不足則重之, 故人君散之以重, 凡輕重斂散之以時即准平。守准平, 使萬室之邑必有萬鍾之藏, 藏鏹千萬(六斛四鬥爲鍾), 千室之邑必有千鍾之藏, 藏鏹百萬, 春以奉耕, 夏以奉耘, 耒耜器械、鍾餉糧食必取贍焉, 故大賈畜家不得豪(謂輕侮之)奪吾民矣。"又曰:"國之廣狹、壤之肥磽有數, 終歲食餘有數, 彼守國者守穀而已矣, 曰某縣之壤廣若幹、某縣之壤狹若幹, 則必積委幣(委, 蓄也。各於州縣裏蓄積錢幣, 即上文萬室、千室所藏者), 於是縣州裏受公錢, 君下令謂郡縣屬大夫, 裏邑皆籍穀入若幹。"
臣按:管仲, 伯者之相也, 其輔桓公以兵車伯天下, 而其治國猶知以守穀爲急務, 而通輕重之權, 爲斂散之法。歲穰民有餘則輕穀, 因其輕之之時官爲斂糴, 則輕者重;歲凶民不足則重穀, 因其重之之時官爲散糶, 則重者輕。上之人制其輕重之權而因時以斂散, 使米價常平以便人, 是雖伯者之政而王道亦在所取也。
魏文侯相李悝曰:"糶甚貴傷人(人謂士工商), 甚賤傷農, 人傷則離散, 農傷則國貧, 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爲國者使人無傷而農益勸, 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 歲有上中下三熟, 大熟則上糴三而舍一, 中熟則糴二, 下熟糴一, 使人適足價平則止。"(又見"固邦本")
馬端臨曰:"古今言糶糴斂散之法始於齊管仲、魏李悝, 管仲之意兼主於富國, 李悝之意專主於濟民。管仲言人君不理則畜賈遊於市, 乘民之不給百倍其本, 此則桑、孔以來所謂理財之道大率皆宗此說。然山海天地之藏, 關市物貨之聚, 而豪強擅之則取以富國可也, 至於農人服田力穡之贏餘, 上之人爲制其輕重、時其斂散, 使不以甚貴甚賤爲患, 乃仁者之用心。若諉曰國家不取必爲兼並者所取, 遂斂而不複散而資以富國, 誤矣。"
臣按:天生萬物, 惟穀於人爲最急之物而不可一日無者, 有之則生, 無之則死, 是以自古善爲治者莫不重穀。三代以前, 世無不耕之民, 人無不給之家, 後世田不井授, 人不皆農, 耕者少而食者多, 天下之人, 食力者什三四而資糴以食者什七八矣。農民無遠慮, 一有收熟, 視米穀如糞土, 變穀以爲錢, 又變錢以爲服食日用之需, 曾未幾時, 隨即罄盡, 不幸而有荒年, 則伐桑棗、賣子女, 流離失所, 草芽木皮無不食者, 天下之民莫不皆然, 而淮北、山東爲甚。臣願朝廷舉李悝平糴之法, 於此二處各立一常平司, 每司注戶部屬官三員, 量地大小借與官錢爲本, 每歲親臨所分屬縣, 驗其所種之穀, 麥熟幾分、粟熟幾分, 與夫大小豆之類皆定分數, 申達戶部, 因種類之豐荒、隨時價之多少, 收糴在官, 其所收者不分是何米穀, 逐月驗其地之所收、市之所售, 粟少則發粟, 麥少則發麥, 諸穀俱不收然後盡發之(若易朽腐者又在臨時斟酌), 隨處立倉通融, 般運分散, 量時取直, 凡貨物可用者皆售之, 不必專取銀與錢也, 其所得貨物可資國用者其數送官, 其餘聽從隨時變賣以爲糴本。臣言儻有可采, 乞下有司計議, 先行此二處試其可否, 由是推之天下州郡可行之處, 仍乞敕諭奉行之。臣俾其體李悝立法之心, 必使農與人兩不傷、豐與歉兩俱足, 其法雖不盡合於古人, 是亦足以爲今日養民足食之一助也。
漢宣帝時, 大司農中丞耿壽昌奏言:"故事, 歲漕關東穀四百萬斛以給京師, 宜糴三輔、弘農、河東、上黨、太原等郡, 穀足供京師, 可以省關中漕卒過半。又令邊郡皆築倉, 以穀賤時增其價而糴, 貴時減價而糶, 名曰常平倉。"
司馬光曰:"常平倉乃三代聖王之遺法, 非獨李悝、耿壽昌能爲之也。穀賤不傷農, 穀貴不傷民, 民賴其食而官取其利, 法之善者無過於此。"
臣按:壽昌於宣帝時上言欲糴三輔及弘農等四郡穀以足京師, 可省關中漕卒, 至明帝時, 劉般已謂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內實侵刻百姓, 豪右因緣爲奸, 小民不得其平, 置之不便。考壽昌初立法時兼請立法於邊郡, 臣愚亦竊以爲內地行之不能無弊, 惟用之邊郡爲宜, 非獨可以爲豐荒斂散之法, 亦因之以足邊郡之食、寬內郡之民焉。請於遼東、宣府、大同極邊之處各立一常平司, 不必專設官, 惟於戶部屬遣官一二員歲往其處蒞其事, 每歲於收成之候, 不問是何種穀, 遇其收獲之時即發官錢收糴貯之於倉, 穀不必一種, 惟其賤而收之, 官不必定價, 隨其時而予之, 其可久留者儲之以實邊城, 其不可久者隨時以給廩食之人。凡諸穀一以粟爲則, 如粟直八百、豆直四百, 則支一石者以二石與之, 他皆准此, 然後計邊倉之所有, 豫行應運邊儲州縣, 俾其依價收錢以輸於邊。如此不獨可以足邊郡, 而亦可以寬內郡矣。由是推之, 則雖關中鹽糧之法亦可以是而漸有更革焉。(又見"經制之義下"倉人條)
唐都關中, 土地所入不足以供軍國之用, 歲不登, 天子常幸東都以就食。玄宗時, 有彭果者獻策, 請行和糴於關中, 自是京師糧廩溢羨, 玄宗不複幸東都。
馬端臨曰:"三代以前, 京畿千裏, 自甸服百裏賦納總至於五百裏米, 而五百裏之外皆諸侯國, 不過任土作貢以輸王府, 而賦稅米粟則未嘗征之。當時宗廟、百官、有司與後世不殊, 然賦稅取之千裏之內而自足, 不聞其責餉運於畿外之諸侯、糴米粟於畿內之百姓也, 然則不能量入爲出以制國用, 雖竭天下之力以奉之, 多爲法以取之, 祗益見其不足耳。"
德宗時, 宰相陸贄以關中穀賤, 請和糴, 可至百餘萬斛。一年和糴之數當轉運之二年, 一鬥轉運之資當和糴之五鬥, 減轉運以實邊, 存轉運以備時。
貞元四年, 詔京兆府於時價外加估和糴, 差清強官先給價直, 然後收納, 續令所司自般運載至太原。先是, 京畿和糴多被抑配, 或物估逾於時價, 或先斂而後給直, 追集停擁, 百姓苦之, 及聞是詔, 皆忻忭樂輸。憲宗即位之初, 有司以歲豐熟, 請畿內和糴, 當時府縣配戶督限有稽, 違則迫蹙鞭撻甚於稅賦, 號爲和糴, 其實害民。
白居易曰:"凡曰和糴, 則官出錢、人出穀, 兩和商量, 然後交易。今則配戶督限, 蹙迫鞭撻, 何名和糴?今若令有司出錢開場自糴, 比時價稍有優饒, 利之誘人, 人必情願。"
臣按:和糴之法始於唐, 今若效其法, 遇米穀狼戾之秋, 遣官齎錢, 於豐熟之處開場設法自糴, 比時價稍有優饒, 如白居易之言, 是亦足國之一助也。但恐任之不得其人, 一切委之吏胥, 配戶督限, 蹙迫鞭撻, 則利未必得於國而害已先及於民, 又不若不糴之爲愈也。
宋太宗淳化三年, 京畿大穰, 物價甚賤, 分遣使臣於京城四門置場, 增價以糴, 俟歲饑即減價糶與貧民。眞宗景德元年, 內出銀三十萬付河北經度貿易軍糧, 自兵罷後, 凡邊州積穀可給三歲, 即止市糴, 其後連歲登稔, 乃令河北、河東、陝西增糴。
馬端臨曰:"古之國用, 食租衣稅而已, 毋俟於糴也。平糴法始於魏李悝, 然豐則取之於民、歉則捐以濟民, 凡以爲民而已, 軍國之用未嘗仰此, 曆代因之。自唐始以和糴充他用, 至於宋而糴遂爲軍餉邊儲一大事, 熙豐而後始有結糴(熙寧八年, 劉佐體量川茶因便結糴)、寄糴(元豐二年, 王子淵因綱舟利害設寄糴以權輕重)俵糴(熙寧八年, 設傅散於民)、均糴(政和元年, 童貫奏行以人戶家業田土均敷)、博糴(熙寧七年, 以歲用餘糧聽民博買, 秋成博糴)、兌糴(熙寧九年, 詔淮南常平司及時兌糴)、括糴(元符元年, 章楶括索蓄家, 量存其一)等名, 何其多也。推原其故, 蓋自眞宗、仁宗以來, 西北用兵, 糧儲闕乏, 遂以茶鹽貨物召商人入中, 而奸商黠賈遂至低價估貨、高價入粟, 國家急仰軍儲, 致有此弊。後來懲其弊, 所以只取之民而不複墮商人之計, 然至於計其家產而均敷之, 量其蓄積而括索之, 甚至或不償其直, 或強敷其數, 其爲民病又有不可勝言者。蓋始也官爲商所虧, 終也民又爲官所虧, 其失一也。"
臣按:馬氏此言唐以前所謂糴者聚米以賑民, 宋以後所謂糴者聚米以養兵。所以爲民者, 今日宜行之內郡, 臣向謂置常平司於遼印、淮以北是也;所以爲兵者, 今日宜行之邊郡, 臣向謂置常平司於遼東、大同等處是也。伏惟堯舜在上, 不棄芻蕘之言, 下有司究竟其可否以聞, 其於國家儲蓄之計未必無助雲。
神宗用王安石立制置三司條例司, 言諸路常平、廣惠倉斂散未得其宜, 以見在斛鬥, 遇貴量減市價糶, 遇賤量增市價糴, 以見錢, 依陝西青苗錢例取, 民情願預給令隨稅納斛鬥, 內有願請本色, 或納時價價貴願納錢者, 皆許從便。其青苗法以錢貸民, 春散秋斂, 取二分息。
蘇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 出納之際, 吏緣爲奸, 法不能禁, 錢入民手, 雖良民不免非理費用, 及其納錢, 雖富民不免違限。如此, 則鞭笞必用, 州縣多事矣。"
臣按:青苗之法, 謂苗青在田則貸民以錢, 使之出息也, 貸與一百文使出息二十文, 夏料於正月俵散, 秋料於五月俵散, 蓋假《周禮》泉府"國服爲息"之說, 雖曰不使富民取民倍息, 其實欲專其利也。昔人謂其所以爲民害者三, 曰征錢也、取息也、抑配也。條例司初請之時曰隨租納鬥斛, 如以價貴願納錢者聽, 則是未嘗征錢;曰凡以爲民, 公家無利其入, 則是未嘗取息;曰願給者聽, 則是未嘗抑配。及其施行之際, 實則不然者, 建請之初姑爲此美言以惑上聽而厭眾論耳。夫奄有四海之大、億兆之眾, 所以富國之術義無不可, 而取舉貸出息之利, 則是萬乘而爲匹夫之事也, 假令不征錢、不抑配, 有利而無害, 尚且不可, 況無利而有害哉?神宗用王安石而行此法, 其流禍至於民離散而國破敗, 後世英君碩輔宜鑒宋人覆轍, 尚其以義爲利而毋專利以貽害哉。
以上市糴之令。臣按:昔人謂市者商賈之事, 古之帝王其物貨取之任土作貢而有餘, 未有國家而市物者也;糴者民庶之事, 古之帝王其米粟取之什一所賦而有餘, 未有國家而糴粟者也。市之說昉於《周官》泉府, 糴之說昉於李悝平糴, 然其初立法也皆所以便民, 方其滯於民用也則官買之糴之, 及其適於民用也則官賣之糶之, 蓋懋遷有無, 曲爲貧民之地, 初未嘗有一毫征利富國之意焉。後世則爭商賈之利、利民庶之有矣, 豈古人立法之初意哉?臣愚就二者觀之, 糴之事猶可爲, 蓋以米粟民食所需, 雖收於官亦是爲民。若夫市賈之事, 乘時貴賤以爲斂散, 則是以人君而爲商賈之爲矣, 雖曰摧抑商賈居貨待價之謀, 然貧吾民也, 富亦吾民也, 彼之所有, 孰非吾之所有哉?況物貨居之旣多, 則雖甚乏其價自然不至甚貴也哉。
●大學衍義補/卷026
○銅楮之幣(上)
《管子》曰:湯七年旱, 禹五年水。人之無勣(糜也)有賣子者, 湯以莊山之金鑄幣而贖人之無勣賣子者, 禹以曆山之金鑄幣以救人之困。
臣按:此後世鑄金爲幣之始, 然皆因緣水旱以救濟饑困, 非專以阜通財貨也。
又曰:以珠玉爲上幣, 以黃金爲中幣, 以刀布爲下幣。三幣握之則非有補於暖也, 食之則非有補於飽也, 先王以守財物以禦人事而平天下也, 是以命之曰衡。衡者, 使物一高一下不得有調也。
臣按:三代以前已有幣而其幣有三等, 珠玉、黃金、刀布是也, 刀布則是泉布之制, 後世公私通行以錢而亦兼用金銀、珠玉, 其原蓋起於此。是三幣也人君守之以府庫, 通之以財賄, 而以平天下之食貨, 調適其輕重、高下, 使之鹹得其平, 此所以有衡之名歟, 後世所謂平准其義蓋出乎此。
太公立九府(《周官》有太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幣、職金)圜法(圜謂均而通也), 黃金方寸而重一斤, 錢圜函方(外圜而內孔方), 輕重以銖(金以斤爲名錢以銖爲重也), 布帛廣二尺二寸爲幅、長四丈爲匹。故貨寶於金, 利於刀, 流於泉, 布於布, 束於帛(束, 聚也)。
鄭樵曰:"謂之泉者, 言其形如泉文, 古錢其形即篆泉文也, 後人代以錢字。"
王昭禹曰:"古者寶龜而貨貝, 所以交易者唯貝而已, 至太公立九府圜法, 始用錢代貝。或曰泉或曰布, 布取宣布之意, 泉取流行之意, 其實則一而已。"
臣按:後世之錢, 其形質外圓內方始此, 但未有文耳。九府即《周禮》所載太府、玉府、內府、外府、泉府、天府、職內、職幣、職金九官是也。九官皆掌財幣之官, 而所掌者黃金、布帛、錢幣三者, 黃金以斤名, 布帛以匹計, 錢幣以銖重, 故凡貨物之出入其輕重以圜法均而通之, 如黃金一斤該錢若幹、帛一匹該錢若幹之類。是以國家有所用度也, 一切財貨寶之以金、利之以刀、流行之以泉、施布之以布、收聚之以帛, 所謂金即方寸重一斤者, 所謂刀即《管子》所謂刀爲下幣者, 所謂泉即圜法也, 所謂布帛即長四丈爲匹者。鄭氏謂言其器、言其用等語, 於本文若不相類, 臣不敢以爲然。
司市以商(通物曰商)賈(賣物曰賈)阜(盛也)貨而行布(布謂泉也), 國凶荒(謂五穀不熟)劄(謂疫病)喪(謂死喪)則市無征而作布。鄭玄曰:"金銅無荒年, 因物貴大鑄泉以饒民。"
葉時曰:"按太公立九府圜法, 流於泉、布於布, 泉取其流、布取其布, 司市曰‘以商賈阜貨而行布', 布者欲其流布使行也, 豈非太公立此九府法而君民通用歟?又按周景王時, 單穆公曰‘古者天降災厲, 於是乎量齎幣、權輕重以救民', 司市曰‘凶荒劄喪市無征而作布', 豈非民之物貴乃鑄錢以饒民歟?"
臣按:布即泉也, 泉即錢也, 錢以權百物而所以流通之者商賈也, 故商賈阜盛貨賄而後泉布得行, 當夫凶荒劄喪之際, 商賈畢聚而食貨阜盛, 亦得以濟其乏、蘇其困矣, 故於是時市無征稅, 所以來商賈, 來商賈所以阜食貨, 然又慮其無貿易之具也, 故爲之鑄金作錢焉。蓋以米穀有豐歉, 非人力所能致, 金銅則無豐歉, 可以人力爲之, 故爲之鑄錢, 使之博食以濟饑也。《周官》此法, 其亦湯、禹因水旱鑄金幣之遺意歟。
外府(主泉貨藏在外者)掌邦布(泉也)之入出以共百物而待邦之用, 凡祭祀、賓客、喪紀、會同、軍旅, 共其財用之幣, 齎賜予之財用(齎, 行道之財用也), 凡邦之小用皆受焉。
泉府(司泉布之府)掌以市之征布, 斂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者。
葉時曰:"外府掌布, 雖曰以共百物以待邦用, 而實小用則給之, 是以賈疏亦雲‘外府所納、泉布所積, 旣少有小用則給之, 若大用則取於餘府'。後世凡百所用一出於錢, 曾不知周人外府之布特以供小用爾。"
臣按:《周禮》掌財之官非一職, 而專掌錢布者外府、泉府二官, 外府掌齎載之出入, 泉府掌賣買之出入。蓋天下百貨皆資於錢以流通, 重者不可舉, 非錢不能以致遠;滯者不能通, 非錢不得以兼濟;大者不可分, 非錢不得以小用, 貨則重而錢輕、物則滯而錢無不通故也。
周景王時患錢輕, 將更鑄大錢, 單穆公曰:"古者天降災戾(戾, 惡氣也), 於是乎量資幣、權輕重以賑救民, 民患輕則爲之作重幣以行之(幣輕物貴也), 於是乎有母權子而行, 民皆得焉。若不堪重, 則多作輕而行之, 亦不廢重, 於是乎有子權母而行, 小大利之。今王廢輕而作重, 民失其資, 能無匱乎?若匱, 王用將有所乏, 乏則將厚取於民, 民不給將有遠志(謂去其本居), 是離民也。"王弗聽, 卒鑄大錢。文曰"寶貨"(《國語》注作大泉五十), 肉好皆有周郭(內郭爲好, 外郭爲肉), 以勸農贍不足, 百姓蒙利焉。
臣按:錢有文其制始此, 單穆公此言乃後世論錢貨子母相權之說所自出也。重者母也, 輕者子也, 重者行其貴, 輕者行其賤, 貴賤相權而並行焉。蓋民之所患有輕重, 上則持操縱之權, 相權而行之, 要之, 患輕則作重, 患重雖作輕而亦不廢重焉, 子可廢而母不可廢故也。
秦兼天下幣爲二等, 黃金爲上幣, 銅錢質如周錢, 文曰"半兩", 重如其文, 爲下幣, 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爲器飾寶藏, 不爲幣。
臣按:虞、夏、商之幣, 金爲三品, 或黃(金)或白(銀)或赤(銅), 或錢或布、或刀或龜貝。至周圜法, 金惟用其黃者, 然猶有刀布之屬。秦一天下之幣爲二, 止用黃金並以赤金爲錢耳, 其他皆不用。
漢文帝除盜鑄錢令, 使民放鑄。
賈誼曰:"法使天下公得鑄銅錫爲錢, 敢雜以鉛鐵爲他巧者, 其罪黥(刺字也)。然鑄錢之情, 非殽雜爲巧則不可得贏。夫事有召禍而法有起奸, 今令細民人操造幣之勢, 各隱屏而鑄作, 因欲禁其厚利微奸, 雖黥罪日報, 其勢不止。"
臣按:後世弛私錢禁始此。夫天生物以養人, 如茶鹽之類, 弛其禁可也, 錢幣乃利權所在, 除其禁則民得以專其利矣, 利者爭之端也。是時吳王濞即山鑄錢, 富埒天子, 後卒叛逆。
賈山曰:"錢者, 亡用器也而可以易富貴, 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也, 令民爲之, 是與人主共操柄, 不可長也。"
臣按:錢之爲利, 賤可使貴, 貧可使富, 蚩蚩之民, 孰不厭貧賤而貪富貴哉?顧無由致之耳, 所以致之者錢也。操錢之權在上而下無由得之, 是以甘守其分耳, 苟放其權而使下人得以操之, 則凡厭賤而欲貴、厭貧而欲富者皆趨之矣, 非獨起劫奪之端, 而實致禍亂之淵叢也, 古人山海之利不以封, 良有以夫。
武帝時, 有司言三銖錢輕, 輕錢易作奸詐, 乃更請郡國鑄五銖錢, 周郭其質, 令不可得摩取鎔。
臣按:秦世八銖失之太重, 漢初榆莢失之太輕, 武帝罷三銖錢鑄五銖錢, 最得輕重之宜。
元帝時, 貢禹請罷采珠玉金銀、鑄錢之官, 毋複以爲幣租稅, 祿賜皆以布帛及穀, 使百姓壹意農桑, 議者以爲交易待錢, 布帛不可以寸尺分裂。
臣按:布帛以爲衣, 米穀以爲食, 乃人生急用之物, 不可一日亡焉者也。顧欲以之代錢, 則布帛不免於寸裂, 米穀不免於粒棄, 織女積縷以成丈匹、農夫積粒以滿升鬥, 豈易致哉?況穀帛有用者也, 錢幣無用者也, 孔琳所謂聖王制無用之貨以通有用之財, 旣無毀敗之費, 又省運致之苦。今分穀帛以爲貨則致損甚多勞, 毀於商販之手, 耗棄於割截之用, 由是觀之, 貢禹此策決不可用, 苟或偏方下邑有裂布帛、捐米穀以代錢用者, 官府尚當爲之禁制, 況立爲之法乎?
桓帝時, 上書者言人以貨輕財薄故致貧困, 宜改鑄大錢。
劉陶曰:"當今之憂不在於貨在於民饑, 蓋民可百年無貨, 不可一日有饑, 故食爲至急也。議者不達農殖之本, 多言冶鑄之便, 夫欲民殷財阜, 在止役禁奪則百姓不勞而足, 徒欲鑄錢齊貨以救其弊, 猶養魚沸鼎之中、棲鳥烈火之上, 水木本魚鳥之所生也, 用之不時必致焦爛。"
臣按:劉陶所謂"民可百年無貨, 不可一日有饑", 此至言也。民之所以有饑者, 以無穀也, 臣願國家定市價恒以米穀爲本, 下令有司, 在內俾坊市逐月報米價於朝廷, 在外則閭裏以日上於邑, 邑以月上於府, 府以季上於藩服, 藩服上於戶部, 使上之人知錢穀之數, 用是而驗民食之足否, 以爲通融轉移之法, 務必使錢常不至於多餘、穀常不至於不給。其價常平, 則民無苦饑者矣, 其餘貨賄民之可以有無者, 不必計焉。不特此爾, 亦可因是以定科差、制賦斂、計工役。
吳孫權始鑄當千錢, 旣太貴, 但有空名, 人間患之。
臣按:後世鑄大錢始此。夫上天立君以爲生民之主, 蓋以之掌天下之利, 非以其專天下之利也。日中爲市, 使民交易以通有無, 以物易物, 物不皆有, 故有錢幣之造焉。必物與幣兩相當值而無輕重懸絕之偏, 然後可以久行而無弊, 時君世臣徒以用度不足之故, 設爲罔利之計, 以欺天下之人、以收天下之財而專其利於己, 是豈上天立君之意哉?宜其卒不可行也。
南齊高帝時, 奉朝請孔涘上書曰:"鑄錢之弊在輕重屢更, 重錢之患在於難用, 而難用爲無累;輕錢之弊在於盜鑄, 而盜鑄爲禍深。人所夷鑄而嚴法不能禁者, 由上鑄錢惜銅愛工也, 所以惜銅愛工者謂錢無用之器以通交易, 務欲令輕而數多, 使省工而易成, 不詳慮其患也。自漢鑄五銖錢至宋文帝四百餘年, 制度有廢興而不變五銖者, 其輕重可得貨之宜也, 以爲開置錢府, 大興鎔鑄, 錢重五銖一依漢法, 則府庫以實、國用有儲。"
臣按:天立君以子民, 付之利權, 使其通融以濟天下, 非專以爲一家一人用也。所以通百物以流行於四方者幣也, 金銀之屬細分之則耗, 布帛之屬片析之則廢, 惟鑄銅以爲錢, 物多則予之以多, 物少則予之以少, 惟所用而皆得焉。且金銀出於天, 幣帛成於人, 錢也者合天人以成其器, 銅天生者也, 銅而成錢則人爲之矣。自古論錢法者多矣, 惟南齊孔鋋所謂不惜銅、不愛工, 此二語者萬世鑄錢不易之良法也。銅出於天吾無所惜, 工成於人吾無所愛, 則其錢之爲錢, 體質厚而肉好適均, 制作工而輪郭周正, 造一錢費一錢, 本多而工費, 雖驅之使鑄彼亦不爲矣, 況冒禁犯法而盜爲之哉?然自太府圜法以來, 璘爲泉或爲半兩或爲榆莢、或爲八銖或爲四銖, 不知幾變矣, 惟漢之五銖爲得其中, 五銖之後或爲赤仄或爲當千、或爲鵝眼蕡繯或爲荇葉, 又不知其幾變矣, 惟唐之開元爲得其中, 二者之外, 或以一當三、或以一當十、或以一當百, 然皆行之不久而遽變, 惟其質制如開元者則至今通行焉。惜乎世道降而巧偽滋, 古錢之存於世者無幾, 凡市肆流行而通使者皆盜鑄之偽物耳, 其文雖舊, 其器則新, 律非無明禁也, 彼視之若無, 作之者無忌, 用之者無疑, 銷古以爲今, 廢眞而售贗, 滔滔皆然, 卒莫如之何也已矣。爲今之計, 莫若拘盜鑄之徒以爲工, 收新造之錢以爲銅, 本孔鋋此說別爲一種新錢, 以新天下之耳目, 通天下之物貨, 革天下之宿弊, 利天下之人民(請先敕所司遣人分行天下, 訪緝盜鑄所在, 親臨其地, 拘集其人, 免其罪罰, 就於其私鑄之所立場開爐, 就用其徒以爲工作, 見丁著役, 著籍定期, 給廩以食之, 置官肄之, 如此, 則鑄作之工不征於民而得之矣。次敕內帑精選唐宋以來眞錢, 如開元、太平之類得數百萬, 發下戶部, 分散天下於闤闠市集所在, 用繩聯貫古錢百文, 隨處懸掛以爲式樣, 使小民知如此樣者是爲舊錢, 非此樣者皆俾其具數赴官首告, 官爲收之, 每偽錢十斤量賞以新錢六七斤, 則民不失利, 官得其用, 如此, 則鼓鑄之銅不求之民而得之矣。雖然, 貧民之家僅有千百之錢, 恃此以爲生計, 一日無之則失所恃矣, 官府改造動經歲月, 彼安能待哉?請於未出令之先, 預令內外帑藏拘刷無用之銅器、沒入之偽錢, 盡行送赴開爐去處, 照樣鑄造, 一年之後新錢旣成, 方行倒換之令, 倒換旣多, 次第改造, 不出十年, 偽錢盡矣。夫然則天下所用者皆前代之眞劑、今日之新規, 行之旣久, 雖不能保其無弊, 然亦可以持循百年有利而無害焉。所以爲新制者當如何?曰每錢以十分爲重, 中間錢文必以古篆, 或用年號、或別制佳名, 其漫加識以楷書二字, 上書"皇"、下書"明", 輪郭之旁周回鑿以花紋, 每文計用銅十五分, 剉磨之餘去五而存十。新錢旣成之後, 又令天下輸舊錢於官以易新者, 將所得舊錢周以細紋如新錢制, 其漫亦劃以二字, 或兩旁或上下, 然後散之, 仍詔告天下非此二樣錢不許用, 而又申明廢銅赴官中賣之律, 鉟銷爲器者有禁, 漏出外國者有刑, 如此, 則錢法流通而公私俱便矣。或曰凡興作必約工計本, 今耗銅而費工其多, 如此國家何利之有?臣故曰天立君以子民, 付之利權, 使之通融以濟天下, 非專以爲一家一人用也)。
唐高祖武德四年, 廢五銖錢, 鑄開通元寶錢。每十錢重一兩, 計一千重六斤四兩, 得輕重大小之中。
臣按:太公圜法, 凡泉輕重以銖, 今之一兩即古之二十四銖, 計一錢則重二銖半以下, 古秤比今秤三之一, 則今一錢爲古之七銖以上, 凡造一錢用銅一錢, 此開通元寶所以最得輕重大小之中也。此後之錢, 如宋元太平、淳化之類皆仿此制, 至今行之, 後有作者皆當准此以爲常法。
以上銅楮之幣(上)
●大學衍義補/卷027
○銅楮之幣(下)
玄宗開元二十二年秋, 仿漢文不禁私鑄, 敕百僚詳議可否, 錄事參軍劉秩議曰:"《管子》謂刀布爲下幣, 先王以守財物、以禦人事而平天下, 若舍之任人, 則上無以禦下, 下無以事上。夫物賤則傷農, 錢賤則傷賈, 故善爲國者, 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 夫物重則錢輕, 錢輕繇乎物多, 多則作法收之使少, 少則重, 重則作法, 布之使輕, 輕重之本必繇乎是, 奈何而假之人?"又曰:"鑄錢不雜以鉛鐵則無利, 雜以鉛鐵則惡, 不重禁不足以懲, 息塞其私鑄之路人猶冒死以犯之, 況啟其源乎?是設陷阱而誘之入也。"
臣按:利之在天下固不可禁, 亦不可不禁, 漢文帝放鑄而海內富庶, 唐高宗私鑄者抵死、鄰保從坐, 亦不聞其大治, 何也?利之爲利, 處義之下、害之上, 利以爲人則上和於義而利在其中, 利以爲己則下流於害而未必得利, 是故聖人之制事無往而不以義, 惟義是主, 擇其有利於人者而定爲中制, 使天下之人皆蒙其利而不罹其害焉。天地間爲利之途轍孔多, 錢也者寓利之器, 昔人所謂貧可使富、賤可使貴、死可使生之, 具神通之物也。上之人苟以利天下爲心, 必操切之使不至於旁落, 上焉者不至爲劉濞以滅家, 下焉者不至爲鄧通以亡身, 則利權常在上, 得其贏餘以減田租、省力役, 又由是以賑貧窮、惠鰥寡, 使天下之人養生喪死皆無憾, 是則人君操利之權資以行義, 使天下之人不罹其害而獲其利也。《易》曰"利者義之和", 豈不信然。所謂操之之權奈何?劉秩曰:"物賤則傷農, 錢賤則傷賈, 故善爲國者觀物之貴賤、錢之輕重夫物重則錢輕, 錢輕繇乎物多, 多則作法收之使少, 少則重, 重則作法布之使輕, 輕重之本必繇乎是。"是也。
憲宗元和中, 敕禁私貯, 見錢不許過五千貫。
臣按:昔人有言買田者志於吞並, 故必須上之人立法以限其頃畝, 蓄錢者志於流通, 初不煩上之人立法以教其懋遷也。憲宗徒以錢重物輕之故, 立畜錢之限, 不亦甚乎!
五代周世宗以久不鑄錢, 民多銷錢爲器皿及佛像, 乃立監鑄錢, 凡民間銅器、佛像皆毀以鑄錢。
世宗謂侍臣曰:"佛以善道化人, 苟志於善斯奉佛矣, 彼銅像者豈所謂佛乎?且吾聞佛志在利人, 雖頭目猶舍以布施, 若朕身可以濟民, 亦非所惜也。"
臣按:世宗毀佛像以鑄錢, 毅然不惑, 可謂剛明之主。
宋初錢文曰"宋元通寶", 太平興國後又鑄"太平通寶", 自後改元必更鑄, 以年號爲文。
臣按:鑄錢以年號爲文始於劉宋孝建, 宋自開寶每更一號必鑄一錢, 故每帝皆有數種錢, 最多者仁宗也, 在位四十二年, 九改年號而鑄十種錢。嗚呼, 鑄銅以爲錢, 國固享其利矣, 然銅炭於何所出、工作以何人用, 不免取之於民, 民得無受其害乎?矧供給官吏, 監督匠役, 鎔液耗損、造作違式、輦運致遠, 吏民因之而得罪破家者何所不有, 繇是觀之, 則是以古人利民者害民, 民未見其利而先受其害已。我聖祖未建極之前即創"大中通寶", 旣登基之後又鑄"洪武通寶", 暨太宗鑄"永樂通寶"、宣宗鑄"宣德通寶", 百年之間僅此四種錢, 自時厥後未聞有所鑄造, 然未見民用之乏、國用之虧也。
宋自王安石爲政, 始罷銅禁, 奸民日銷錢爲器, 邊關海舶不複譏錢之出, 國用日耗。
胡寅曰:"鑄錢爲器, 其利十倍, 錢所以權百貨、平低昂, 其鑄之也不計費、不謀息, 今而銷之, 可不禁乎?雖然銷而爲器, 錢雖毀而器存焉, 若夫散而四出, 舟遷車轉, 入於他國, 歸於蠻夷, 關防不嚴, 法制隳壞, 眞錢日少、偽錢日多, 以不貲之價靡有限之財, 雖萬物爲銅、陰陽爲炭, 亦且不給矣。"
臣按:劉秩有言:"鑄錢之用不贍者在乎銅貴, 銅貴之繇在於采用者眾矣。"夫銅以爲兵則不如鐵, 以爲器則不如漆, 禁之無害, 官禁之則銅無所用, 銅無所用則銅益賤, 銅賤則錢之用給矣。夫銅不布下則盜鑄者無因而鑄, 無因而鑄則公錢不破, 公錢不破則人不犯死刑, 錢又日增, 永爲利矣, 是一舉而四美兼也。宋朝鑄錢比前代爲多, 天下置監鑄錢總二十六處, 計其最多之年歲課至五百四十九萬貫, 韶州永通一監歲造八十萬貫, 他可知矣。大抵國計仰給於此, 所以當時銅禁最嚴, 銷錢爲器者有罪, 漏錢出界者抵死, 惟其禁銅之嚴, 所以致銅之多, 銅多則賤, 賤則易致, 鼓鑄雖煩而民不致於甚困, 王安石一變其法而國用日耗, 爲政者烏可輕變成法哉。(以上言錢)
《周禮》:小宰以官府之八成經邦治, 四曰(八成中此其四也)聽稱責以傅別。
臣按:傅別謂券書也, 稱謂代之以物, 責謂責其所償。此乃後世契券文約之始, 特民間私相以爲符驗耳, 非以交易也, 然用券書以通貨物之有無, 與後世交會、楮鈔其用雖不同, 而其以空文質實貨, 其原蓋兆於是矣。

漢武帝元狩四年, 有司言縣官用度大空而富商大賈財或累萬金, 不佐國家之急, 請更錢造幣以贍用而摧浮淫並兼之徒。乃以白鹿皮方尺緣以藻繢爲皮幣, 直四十萬, 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薦璧然後得行。
臣按:後世楮幣肇端於此。然其用皮爲幣用之以薦璧以朝覲聘享爾, 非以此爲用也, 其制雖與後世楮鈔不同, 然不用金銀銅錫爲幣而以他物代之則權輿於此也。
唐憲宗時, 令商賈至京師委錢諸路進奏院及諸軍諸使, 富家以輕裝趨四方, 合券乃取之, 號"飛錢"。
臣按:此楮法所繇起也。然委錢而合券以取而錢, 與券猶是二物, 非若今之鈔, 即以鈔爲錢而用之也。
宋太祖時, 許商人入錢左藏庫以諸州錢給之, 而商旅先經三司投牒乃輸於庫。所繇司計, 一緡私刻錢二十。尋置便錢務。
臣按:此即唐人飛錢之法。此法今世亦可行之, 但恐奉行者於民之給受有停滯之幣、於錢之出入有減換之弊耳。
眞宗時, 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 設質劑之法, 一交一緡以三年爲一界而換之, 六十五年爲二十二界, 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 其後富民人貲稍衰, 不能償所負, 爭訟數起。
寇鹹守蜀, 乞禁交子。轉運使薛田、張若穀議廢交子則貿易不便, 請官爲置務, 禁民私造, 詔從其請, 置益州交子務。
呂祖謙曰:"益州置交子, 此一時舉偏救弊之政, 亦非錢布經久可行之制。交子行於蜀則可, 於他利害大段不同, 何故?蜀用鐵錢, 行旅齎持不便, 交子之法出於民之所自爲, 托之於官, 所以可行。今則銅錢稍輕, 行旅非不可以挾持, 欲行楮幣, 銅錢卻便、楮券不便, 昔者之便, 今日之不便。"
臣按:自古之幣皆以金若銅, 未有用他物者, 用楮爲幣始於此。且楮之造始於漢, 三代以來未有也, 其初用之以代木簡竹冊以書字, 唐王璵乃用爲假錢焚以事神, 噫, 孰知至是眞以代銅錢而爲行使之幣哉?作俑者寇鹹而成之者薛田、張若穀, 以無用之物易有用之物, 遂使蔡倫之智與太公之法並行於天下後世, 噫, 可歎也哉!
天聖中, 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爲額, 至神宗時改交子務爲錢引務。
臣按:交子每三年一換謂之界, 更換之際, 新舊相易, 上下相關, 不免勞擾, 我朝鈔法一定而不更, 可謂便矣。
神宗朝, 皮公弼言:"交子之法, 以方寸之紙飛錢致遠, 然不積錢以爲本, 亦不能以空文行。"
臣按:宋朝交會皆是用官錢爲本, 至金、元之鈔始取料於民, 不複以錢爲本矣。
高宗紹興三十年, 戶部侍郎錢端禮被旨造會子, 內外流轉, 其合發官錢並許兌會子, 輸左藏庫。
臣按:宋朝交子至是更名會子, 不特此也, 又謂之錢引, 又謂之關子, 又謂之關會, 其實一而已矣。考夫唐之飛錢, 合券特以通商賈之厚齎貿易者, 蓋執券以取錢, 而非以券爲錢也。宋自眞宗以後蜀始有交子, 高宗以後東南始有會子, 而始直以紙爲錢矣。
高宗論交子之弊曰:"如沈該稱提之說, 但官中常有百萬緡, 遇交子減價自買之, 即無弊矣。"
戴埴曰:"錢與楮猶權衡也, 有輕重則有低昂, 分毫之力不與焉。蓋錢與楮皆本無用, 可以貿有用之物則人用之, 使如古所謂粟易械器、械器易粟, 有無可以相易, 則何資於錢?如古所謂治田百畝, 歲用千五百之類, 小大粗足, 則何資於楮?自物貨難於阜通, 於是假圜法以流轉, 故言錢則曰平准, 所以見有是錢必有是物而後可准平也, 錢多易得則物價貴踴, 此漢唐以後議論也。自商賈憚於般挈, 於是利交子之兌換, 故言楮則曰稱提, 所以見有是楮必有是錢以稱提之也, 楮多易得則金錢貴重, 此宋紹興以後議論也。平准、稱提皆以權衡取義, 而低昂有在於重輕明矣。陸贄謂錢多則輕, 必作法以斂之;趙開謂楮多則輕, 必用錢以收之。今日病在楮多不在錢少, 如欲錢與楮俱多則物益重矣, 且未有楮之時, 諸物皆賤, 楮愈多則物愈貴, 計以實錢猶增一倍。蓋古貿通有無止錢耳, 錢難得則以物售錢而錢重, 錢易得則以錢售物而錢輕, 複添楮以佐錢, 則爲貿通之用者, 愈多而物愈貴。古人惟重本政, 穀粟、桑麻及諸食用物本也, 錢末也, 楮又末之末。柳宗元言平衡曰‘增之銖兩則俯, 反是則仰', 此秤提大術也。"
臣按:稱提之說猶所謂平准也, 平准以幣權貨之低昂, 而稱提則以錢權楮之通塞。今世鈔法遇有不行, 亦可准此稱提之法, 出內帑錢以收之則流行矣。
紹興末年, 會子行未有兩淮、湖廣之分, 乾道初, 戶部侍郎林安宅乞別給會子印付淮南州軍行使, 不得越至他路。
馬端臨曰:"置會子之初意非即以會爲錢, 蓋以茶鹽鈔引之屬視之(今中鹽猶有倉鈔)而暫以權錢耳。然鈔引則所直者重而會子則止於一貫, 下至三百、二百鈔, 引只令商人憑以取茶鹽, 必須分路, 會子則公私買賣支給無往而不用, 且自一貫造至二百, 則是明以代見錢矣。又況以尺楮而代數斤之銅, 齎輕用重, 千裏之遠、數萬之緡, 一夫之力克日可到, 則何必川自川、淮自淮、湖自湖而使後來或廢或用, 號令反複, 民聽疑惑哉?"
臣按:宋朝會子始有川引, 其後又有淮會、湖會。嗚呼!交會之設, 以虛易實、以假博眞, 固非聖人以至誠治天下之意, 而況又拘其地以限之, 惟欲足吾用, 不複顧義之可否與民之有無, 三代以前無此事也。
金循宋四川交子法, 置交鈔, 自一貫至十貫五等謂之大鈔, 自一百至七百五等謂之小鈔, 以七年爲限, 納舊易新。其後罷七年厘革之限, 字有昏者方換之(交鈔之制, 外爲闌, 作花紋其上, 衡書貫, 例左書號、右書料, 其外篆書曰"偽造者斬, 告捕者賞", 衡闌下書中都交鈔庫准尚書、戶部文移及納錢換鈔、納鈔換錢等官司, 四圍畫龍鶴爲飾)。
臣按:楮幣在唐謂之券, 在宋謂之交、會, 而鈔之名則始於此, 今世鈔式蓋權輿於茲雲。考宋之交、會, 南渡後取紙於徽池, 猶是別用紙爲之, 而印文書字於其上, 金元之鈔則是以桑皮就造爲鈔而印以字紋也。
元世祖始造交鈔, 以絲爲本, 每銀五十兩易絲鈔一千兩, 諸物之直並從絲例。其後又造中統元寶鈔, 以十計者四等、以百計者三等、以貫計者二等, 每一貫同交鈔一兩, 兩貫同白銀一兩。元寶交鈔行之旣久, 物重鈔輕。
臣按:元交鈔之制, 銀五十兩易鈔千兩, 是銀一兩直鈔二十兩也, 中統元寶鈔兩貫同白銀一兩, 其所直銀亦與交鈔同焉。
至正十年, 詔曰:"世祖頒行中統交鈔, 以錢爲文, 厥後造至元寶鈔, 以一當五, 名曰子母相權, 而錢實未用。曆歲滋久, 鈔法偏虛, 物瞰踴, 民用匱乏, 其以中統、交鈔一貫文省權銅錢一千文, 准至元寶鈔一貫, 仍鑄至正通寶錢與曆代銅錢並用, 以實鈔法。"十一年又鑄至正通寶錢, 印造交鈔, 令民間通用。行之未久, 物瞰踴, 價逾十倍, 旣而海內大亂, 京師料鈔十錠易鬥粟不可得。
臣按:天生物以養人, 付利權於人君, 俾權其輕重以便利天下之人, 非用之以爲一人之私奉也。人君不能權其輕重, 致物貨之偏廢, 固已失上天付畀之意矣, 況設爲陰謀潛奪之術, 以無用之物而致有用之財以爲私利哉?甚非天意矣。自宋人爲交、會而金元承之以爲鈔, 所謂鈔者, 所費之直不過三五錢而以售人千錢之物。嗚呼, 世間之物雖生於天地, 然皆必資以人力而後能成其用, 其體有大小精粗, 其功力有淺深, 其價有多少, 直而至於千錢, 其體非大則精, 必非一日之功所成也, 乃以方尺之楮直三五錢者而售之, 可不可乎?下之人有以計取人如是者, 上之人不能禁之, 固已失上之職矣, 況上之人自爲之哉?民初受其欺, 繼而畏其威, 不得已而黽勉從之, 行之旣久, 天定人勝, 終莫之行, 非徒不得千錢之息, 並與其所費三五錢之本而失之, 且因之以失人心、虧國用而致亂亡之禍如元人者, 可鑒也已。然則鈔法終不可行哉?曰何不可行, 執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而用其中, 斯可行矣。何者?上古之世以珠玉爲上幣、黃金爲中幣、刀布爲下幣, 中古之世周立圜法, 亦兼以黃金、布帛二者爲言, 雖以王莽亦作金銀、龜貝、錢布之品, 後世專用銅楮二者爲幣而不准以金銀, 是以用之者無權, 而行之旣久不能以無弊, 故其立法之始未嘗不善, 然皆以不善終之, 古今一律也。本朝蚤錢、寶鈔相兼行使, 百年於茲, 未之改也, 然行之旣久, 意外弊生, 錢之弊在於偽、鈔之弊在於多。革偽錢之策, 臣旣陳於前矣, 所以通行鈔法者, 臣請稽古三幣之法, 以銀爲上幣、鈔爲中幣、錢爲下幣, 以中下二幣爲公私通用之具, 而一准上幣以權之焉。蓋自國初以來有銀禁, 恐其或閡錢鈔也, 而錢之用不出於閩、廣, 宣德、正統以後, 錢始用於西北, 自天順、成化以來, 鈔之用益微矣。必欲如寶鈔屬鏹之形, 每一貫准錢一千、銀一兩以複初制之舊, 非用嚴刑不可也。然嚴刑非世所宜有, 夫以法治民之形, 可行於一時, 不若以理服民之心, 可施於悠久也。蓋本天之理, 制事之義, 以爲民之利, 因時立法, 隨時以處中, 聖賢制事之權也。竊以爲今日制用之法, 莫若以銀與錢鈔相權而行, 每銀一分易錢十文, 新制之鈔每貫易錢十文, 四角完全未中折者每貫易錢五文, 中折者三文, 昏爛而有一貫字者一文, 通詔天下以爲定制而嚴立擅自加減之罪, 雖物生有豐歉、貨直有貴賤, 而銀與錢鈔交易之數一定而永不易, 行之百世, 通之萬方。如此, 則官籍可稽而無那移之弊, 民志不惑而無欺紿之患, 商出途、賈居市皆無折閱之虧矣。旣定此制之後, 錢多則出鈔以收錢, 鈔多則出錢以收鈔, 銀之用非十兩以上禁不許以交易, 銀之成色以火試, 白者爲准, 寶鈔、銅錢通行上下而一權之以銀, 足國便民之法蓋亦庶幾焉。臣愚私見如此, 蓋因其可行不可行之兩端, 量度以取中而取裁於上, 非敢自以爲是而輒變成法也, 可行與否, 請詢之眾論而斷以聖心。
以上銅楮之幣(下)
●大學衍義補/卷028
○山澤之利(上)《禹貢》:海、岱惟青州, 厥貢鹽絺。
臣按:鹽之名著於經始此, 然是時以下貢上以資食用而已, 未以爲利也。《洪範》:初一曰五行, 一曰水, 水曰潤下作鹹。
呂祖謙曰:"此鹽之根源。五行之氣無所不在, 水周流於天地之間, 潤下之性亦無所不在, 其味作鹹, 凝結爲鹽, 亦無所不在。種類品目甚多, 世所共知者有三, 如出於海、出於井、出於池三種之外, 又有出於地者、出於山者、出於木石者, 大抵鹽生民之日用不可一日闕者, 所以天地之間無處不有也。"
臣按:鹽之在天地間無處無有, 故生民之食用亦無日可無也。惟其無處無有故其爲利也博, 惟其無日可無故其爲用也廣, 利博而用廣, 故有國者於常賦之外首以此爲富國之術焉。
《周禮》:鹽人(主共鹽者)掌鹽之政令以共百事之鹽, 祭祀共其苦鹽(謂不練治者)、散鹽(煮水爲之者), 賓客共其形鹽(形象如虎者)、散鹽, 王之膳羞共飴鹽(鹽之飴者, 今戎鹽), 後及世子亦如之。
劉彝曰:"鹽之所產不同, 有刮於地而得者, 有風其水而成者, 有熬其波而出者, 有汲於井而爲者, 有積於鹵而結者。故刮地之鹽苦而以共祭祀者, 取其成於自然, 與夫玄酒、明水不異也;熬波之鹽散取其治洽四海, 能致遠物, 故以奉先焉;賓客共形鹽, 鹽爲虎形以共食啖, 示服猛也, 又副之散鹽者, 致遠物以懷諸侯也;飴鹽風其水而成者, 產於土中, 其味甘焉。"
臣按:周時設官以掌鹽之政令, 惟以共祭祀賓客及王後世子膳羞之用而已, 其土之所生產、民之所采用、商賈之所貿易, 上之人固未嘗立官以禁之, 設法以斂之也。
齊桓公問管仲何以爲國, 管仲曰:"海王之國(海王者, 言其負海之利而王其業), 謹正(音征)鹽紵(策也), 十口之家十人食鹽, 百口之家百人食鹽, 計其鍾釜而給之。"於是說桓公伐菹(枯草也)薪煮海水爲鹽, 令北海之眾無得聚庸(功也)而煮鹽。
呂祖謙曰:"三代之時, 鹽雖入貢與民共之, 未嘗有禁法, 自管仲相桓公, 當時始興鹽紵以奪民利, 自此後鹽禁始開。"
馬端臨曰:"《周禮》所建山澤之官雖多, 然大概不過掌其政令之厲禁, 不在於征榷取財也, 至管夷吾相齊, 負山海之利, 始有鹽鐵之征。觀其論鹽則雖少男少女所食皆欲計之, 苛碎甚矣, 其言曰:‘先王塞人之養(利也), 隘其利途, 故予之在君, 奪之在君, 貧之在君, 富之在君。'又曰:‘夫人予則喜、奪則怒, 先王見(去聲)予之形而不見奪之理, 故民可愛而洽於上也。'其意不過巧爲之法, 陰奪民利而盡取之, 桑、孔之爲有自來矣。"
臣按:此萬世禁鹽利國之始。嗚呼, 天生物以養人, 人君爲之厲禁, 使彼此適均而無欺陵攘奪之患, 人人皆富而不貧, 不奪彼而予此也, 而管夷吾之爲法, 乃欲塞人之利而隘其所繇之途, 其實奪之, 示之以予之之形而陰爲奪之之計, 是乃伯者功利之習, 見利而不見義, 知有人欲而不知有天理, 乃先王之罪人也。凡其所以巧爲之法皆歸之先王, 而曰先王知其然, 豈非厚誣也哉?後世言利之徒祖其說以聚斂, 遂貽千萬世生靈無窮之禍。
董仲舒曰:"漢承秦法, 鹽鐵之利二十倍於古。"
馬端臨曰:"史旣言高祖省賦而複言鹽鐵之賦仍秦者, 蓋當時封國至多, 山澤之利在諸侯王國者, 皆循秦法取之以自豐, 非縣官經費所榷也。"
臣按:三代之取民者貢賦而已, 而山海之利方其盛時未有焉, 至末世乃或有之, 然亦不過一二而已, 秦人乃至二十倍於古。嗚呼, 天生物以利民而君奪之以爲己利, 加一二且不可, 況二十倍之乎?漢人雖不用此以爲經費, 然縱諸侯王國取之而不禁制, 其與己之自取無以異也。
漢武帝時, 孔僅、東郭鹹陽言願募民因官器作鬻鹽, 官子牢(廩食也)盆(煮鹽之器), 敢私鬻鹽者釱(足鉗也)左趾。
孝昭時, 令郡國舉賢良文學之士, 問以民所疾苦, 皆對曰願罷鹽鐵官, 無與天下爭利。桑弘羊難(詰也)以爲此國家大業, 所以制四夷, 安邊足用之本, 鹽鐵之利, 佐百姓之急、奉軍旅之費, 不可廢也。
孝元時, 嘗罷鹽鐵官, 三年而複之。
呂祖謙曰:"漢興, 除山澤之禁, 到武帝時, 孔僅、桑弘羊祖管仲之法, 鹽始禁榷。至昭帝之世, 召賢良文學論民疾苦, 請罷鹽鐵, 又桑弘羊反複論難, 所以鹽榷不能廢, 元帝雖暫罷之, 卒以用度不足複建。自此之後, 雖鹽法有寬有急, 然禁榷與古今相爲終始, 以此知天下利源不可開, 一開不可複塞, 其作俑於管仲, 計近功淺效, 奪民利以開鹽禁, 自此天下之鹽皆入禁榷矣。"
臣按:鹽?雖始於齊, 然未設官也, 置鹽官始於此。嗚呼, 天地生物以養人, 君爲之禁, 使人不得擅其私而公共之可也, 乃立官以專之、嚴法以禁之、盡利以取之, 固非天地生物之意, 亦豈上天立君之意哉?彼齊之爲國, 壤地狹而用度廣, 因其地負山海而稅其近利, 昔人固已議其巧爲之法, 陰奪民利, 況有四海之大者, 租賦遍天下, 其所以資國用者利亦多端, 豈顓顓在於一鹽哉?昭帝時, 賢良文學之士謂文帝無鹽鐵之利而民富, 當今有之而民困乏, 可見國之富貧在乎上之奢儉, 而不系於鹽之有無也。
明帝時, 尚書張林言:"鹽, 食之急, 雖貴, 人不得不須, 官可自鬻。"詔諸尚書通議, 朱暉等言:"鹽利歸官, 則人貧怨, 非明主所宜行。"
韓愈曰:"所在百姓貧多富少, 除城郭之外, 少有見錢糴鹽, 多用雜物博易, 鹽商利歸於己, 無物不取, 或從賒貸約以時熟填還, 用此取濟, 兩得利便。若令吏坐鋪自糶, 利不關己, 罪則加身, 不得見錢恐失官利, 必不敢糶。變法之後, 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矣, 求利未得, 斂怨已多, 自然坐失鹽利常數。"
臣按:官不可與民爲市, 非但賣鹽一事也。大抵立法以便民爲本, 苟民自便, 何必官爲?韓愈所謂求利未得, 斂怨已多, 主國計者宜以斯言爲戒。
北魏時, 於河東鹽池立官司以收稅利。孝明即位, 罷其禁與百姓共之。
甄琛曰:"《周禮》山林川澤有虞衡之官爲之厲禁, 蓋取之以時, 不使戕賊, 雖置有司, 實爲民守之也。夫一家之長必惠養子孫, 天下之君必惠養兆民, 未有爲民父母而吝其酰鹽, 富有群生而榷其一物者也。立官鄣護鹽池而取其利, 是專奉口腹而不及四體也, 天子富有四海, 何患於貧?宜弛禁與民共之。"
元勰曰:"聖人斂山澤之貨以寬田疇之賦, 收關市之稅以助什一之儲, 取此與彼, 皆非爲身, 所謂資天地之產、惠天地之民。鹽池之禁, 積而散之以濟國用, 非專爲供大官之用。"
臣按:宋儒胡寅折衷琛、勰之言而斷之曰:"鹽之爲物, 天地自然之利, 所以養人也。盡捐之民則縱末作、資遊惰, 盡屬之官則奪民日用, 而公室有近寶之害, 琛、勰之言皆未得中道也。官爲厲禁, 俾民取之而裁入其稅, 則政平而害息矣。繇是觀之, 鹽之爲利, 禁之不可也, 不禁之亦不可也, 要必於可禁不可禁之間, 隨地立法, 因時制宜, 必使下不至於傷民, 上不至於損官, 民用足而國用不虧, 斯得之矣。"
唐劉晏爲鹽鐵使, 晏以爲因民所急而稅之則國用足, 於是上鹽法輕重之宜。其始至也鹽利歲才四十萬緡, 其後乃至六百餘萬緡, 天下之賦, 鹽居其半, 宮闈服禦、軍餉、百官祿俸皆仰給焉。
臣按:天生一世之物以供一世之用, 人用一世之物必成一世之事, 物各異用而用之各有所宜。漢以大司農掌天下之錢穀以給百官祿俸、軍國饋餉, 而山澤之利則掌之少府而以私奉養焉。唐至中葉兵起, 流庸未複, 稅賦不足, 凡天下所謂軍餉、祿俸皆仰給於鹽, 天下之賦, 鹽居其半。嗚呼, 天地生物止於此數, 人力有限而用度無窮, 自非剝削灶戶、折閱商賈, 何鎰鹽利如此之多哉?當是之時, 所征於民稅賦不知何在, 而專仰給於一鹽如此, 若以爲兵起民貧, 然農民皆貧而灶戶獨富乎?劉晏雖曰善於理財, 然知利國之爲利而不知利民之爲大利, 知專於取利而可鎰利, 而不知薄於取利而可以大得利也。
宋雍熙以後, 以用兵乏饋餉, 令商人輸芻粟塞下, 增其直, 令江淮、荊湖給以顆末鹽。端拱二年, 置折中倉, 聽商人輸粟京師, 優其直, 給江淮鹽。
臣按:此後世召商中鹽之始。蓋以折中糧草以贍邊兵, 中納金銀以實官庫, 無起倩丁夫之擾, 無冒涉水陸之虞, 官得用而民不告勞, 商得利而民不淡食, 是誠實邊足用之良法也。我朝於天下產鹽之地設轉運司者六、提舉司者七, 每歲鹽課各有定額, 行鹽各有地方, 不許越界, 每引以二百斤爲袋, 帶耗五斤, 凡遇開中鹽糧, 量所在米價貴賤及道路遠近、險易定立則例, 出榜召商中納。祖宗以來, 鹽司每歲收貯歲課存積在官, 客商執引照支, 各有次第, 謂之常股鹽。近因邊儲急用, 增直召商中納, 不依資次, 人到即與支給, 謂之存積鹽。存積旣興, 常股遂鮮, 支者日多而積者日少, 遂使今日之存積亦無以異於前日之常股, 商賈待日久而支出難, 其利微矣。幸而邊方無事, 儲峙有餘, 萬一有警, 未必全得其濟。臣請於將弊之際、未事之先, 因時制宜, 補偏救弊, 不識可乎。臣惟今日之鹽最得利多, 而濟國用者莫如兩淮, 蓋兩淮居兩京之間, 行鹽地方比他運司爲多, 而皆民物繁庶之地, 劉晏掌國計, 天下之賦鹽居其半, 蓋全資此地也。書生過慮, 以爲鹽之利固大, 而鹽之害亦不小, 利在於承平之時, 而害生於中微之後, 以前日之利較之後日之害, 害尤甚於利焉, 何者?天子以天下爲家, 兼水陸以爲富, 陸地所生之物蓋居水澤什之七八, 而生民所資以生者米穀、布帛之類, 不止一物而鹽特其中食味之一耳, 其爲利蓋亦無幾, 而曆代以來鹹仰之以爲國計邊儲, 不可一日闕焉。嗚呼, 天下之事有利必有害, 吾有天下之大尚資鹽以爲利, 則彼無寸尺之土、隔宿之儲者, 見利所在, 豈能禁遏之使其不趣赴哉?禁遏之不止則爲之嚴刑, 刑愈嚴而害愈甚, 唐之黃巢、王仙芝, 元之張士誠輩, 皆販鹽之徒也, 臣有一見, 可以弭異日之害、救前日之弊而足今日之用, 敢具以聞。竊惟召商中鹽之法, 惟可行於邊方無粟之地, 蓋其地素無儲蓄而所產之穀粟不多, 不能不資他方輸運以給者, 故須待商賈以中納焉, 若夫其地之粟自足以供其地之用, 不假輦運於他方者, 官府可行臣向所陳邊地設立常平司市糴之策(見"市糴之令"修)。蓋客商以數鬥之穀而易吾一引之鹽, 是本一而息七八也, 今吾預於未用之先, 自行市糴所得之粟, 比所中納者豈不倍蓰哉?雖然, 此其流耳, 若推厥本源, 莫若行漢人官給牢盆之法, 任民自煮而不征其入, 豫令灶戶, 將欲煎湅先於該管官司告知, 官給以券, 然後舉火, 其所煮之盆定爲尺寸, 每盆煮鹽以一引爲則(或以二引、三引), 皆爲一定之數, 不許多寡, 其盆皆官爲之鑄, 款識以監造官吏、工作姓名, 非官給者不許用也。給券之時, 每引先取舉火錢若幹, 量天時之晴潦、菹薪之貴賤、市價之多寡以定其數, 聽其自煮自賣, 煮而不聞官者有罪, 若夫商賈赴場買鹽之後, 令其具數以告官司, 官給鈔引付之執照, 俾於各該行鹽地方發賣, 過界者沒入之。給鈔之際, 每引取工墨錢百文(或三十、五十)以爲公費, 所得鹽錢貯於運司, 每歲具數申戶部, 以待分派各邊轉運常平司收糴米粟, 以實邊儲。此法旣行, 不必追征於灶戶也, 不必中納於商賈也, 不必官自賣也, 不必官自煮也, 非惟國家得今日自然之利, 亦可以銷他日未然之害矣。儻以臣言爲可采, 乞先行於兩淮, 俟其果有征驗, 以漸推行於兩浙、山東、河間焉, 若夫河東之池鹽、川滇之井鹽、福建之曬鹽, 或仍其舊, 或別爲處置, 又在隨時斟酌雲。或曰此法果行, 則前日之中納、聽支之客商焉得鹽而給之?臣請借運糧回船轉般滄鹽至揚州償之, 旣足之後然後行臣此法, 無不可者。滄淮轉般通融之法, 臣別具其策於後。
宋初, 鹽鈔未行, 是時於建安軍置鹽倉(在眞州), 乃令眞州發運, 是時李沆爲發運使, 運米轉入其倉, 空船回皆載鹽散於江浙、湖廣諸路, 各得鹽資船運而民力寬。
林幹曰:"宋朝淮鈔未行, 置倉建安, 江浙、湖廣以船運米而入眞州, 眞州因船回鹽而散江浙、湖廣, 此之發嗚船爲便, 彼之回船得鹽爲利。"
臣按:此宋朝轉般之法, 似於今日亦可行者。今兩京之間運道所經凡三, 運司淮鹽在南、滄鹽在北, 山東之鹽居其中, 往時會通之河未開, 水陸分隔, 各自通商給民, 今則一水可通, 惟今三處之鹽價直各有低昂, 中納各有等則, 而惟淮鹽之價最高, 殆居其倍, 山東之鹽抵河頗遠, 而滄鹽近河而價最廉。臣請行宋人轉般之法, 遇有官軍運糧空船南回, 道經滄州, 每船量給與官鹽, 每引量給腳價, 俾其運至揚州河下, 官爲建倉於兩岸, 委官照數收貯, 原數不虧, 然後給與腳錢, 少有虧損即與折算。如此, 則官得倍稱之息, 軍得順回之利, 積鹽旣多, 乃令通算累年客商所中常股、存積等鹽共該若幹, 依次給與見鹽, 不出一二年間支給完足, 然後行臣向所陳官給牢盆民自煎煮之策。此後又乞於河間沿海一帶出鹽去處, 不分民丁、灶戶皆許其私煮, 旣已成鹽, 具數赴官告賣, 量爲定價, 給與見錢, 陰雨之時則或加或倍, 有私賣及買者皆抵以私鹽之罪, 其錢乞於內帑豫借, 待成效之後算還。年年存積, 歲歲轉股, 積之旣多, 遇有急用, 即出榜定直, 召商於所用之地, 或上糧芻, 或輸金帛, 付以執照, 定以倉分, 俾其親詣其所即給以見鹽, 於行鹽地方發賣。如此, 比之舊法當得倍利, 非惟得以足今日之用, 亦可以銷他日之患。草茅偏見, 未必可行, 姑述之以俟。
陝西、河東顆鹽, 舊法官自般運置務拘賣, 兵部員外郎範祥始爲鈔法, 令商人就邊郡入錢售鈔請鹽, 任其私賣得錢以實塞下, 省數十郡般運之費。
臣按:鹽鈔之名始此。大抵今日禁榷之利, 其大者在於鹽, 鹽非一種, 其最資國用者惟是末鹽與顆鹽耳。末鹽出於海, 海非一處;顆鹽出於池, 池惟解州有之。蓋海鹽出於人, 必煎熬烹湅而後成, 解鹽出於天, 畦壟旣成, 決水以灌, 必俟南風起然後結成焉。出於人者, 歲額不足可以增補, 出於天者, 歲額或有不足, 則將取之何所哉?是以開中解鹽與海鹽異, 海鹽非一所, 此不足則取之彼, 可以通融輳補, 解鹽惟一, 池不幸而歲多霖雨, 風不自南則歲顆不及額矣。竊聞近年以來商賈中納解鹽之數已逾十年, 歲額守支待次, 至十數年一遇兵荒, 官府有所措置, 召商中納, 患其折閱, 多不肯應。爲今之計, 莫若行下有司, 通行查算鹽課, 見存者若幹、商賈待支者若幹, 計其所有之數, 果不足以給其所支, 即令商人據時估價, 每引若幹, 官通計之總該若幹, 限以三年之內於海鹽(或井鹽)存積多餘之處估以時價, 以見鹽償之, 如解鹽一引三錢、海鹽一引六錢, 即以一引當二引, 他皆仿此。如此, 不出數年解鹽有餘積而商賈通利矣, 不然, 則是朝廷開官府、設官吏專爲商賈聚利以償債, 舊欠多而新入少, 終無已時。況且解池切近西北二邊, 於用爲急, 異時國用有闕, 邊儲不足, 當於何所取給哉?(以上言鹽)
以上山澤之利(上)
●大學衍義補/卷029
○山澤之利(下)
唐德宗時, 趙贊議稅茶以爲常平本錢, 然軍用廣, 所稅亦隨盡, 亦莫能充本儲。及出奉天, 乃悼悔下詔亟罷之。貞元九年, 從張滂請, 初稅茶。凡出茶州縣及商人要路, 每十稅一, 以所得稅錢別貯, 若諸州水旱以此錢代其賦稅。然稅無虛歲, 遭水旱處亦未嘗以稅茶錢拯贍。
胡寅曰:"茶者生人之所日用也, 其急甚於酒, 然王钅共、劉晏之輩皆置而不征, 猶爲忠厚。夫天地生物凡以養人, 取之不可悉也, 張滂稅茶則悉矣。凡言利者, 未嘗不假托美名以奉人主私欲, 滂以稅茶錢代水旱田租是也, 旣以立額則後莫肯蠲, 非惟不蠲, 從而增廣其數、嚴峻其法者有之矣。"
臣按:茶之有稅始此。昔者三代盛時, 山澤之利皆以予民, 秦漢以來始奪民之利而有鹽鐵之賦, 蓋其初意恐豪強之專其利, 或借此以叛亂, 非專以利國也, 其後則以利國矣。然鹽鐵之爲用, 民食淡則不能下咽, 民徒手則不能斷物以成器, 是不可一日闕焉者也, 於是而榷之, 已非王政, 矧茶之爲物, 民之日用不可無, 非可以他物代之, 胡亦榷以爲利焉。嗚呼, 民資五穀以爲食, 所以下食者鹽而消其食者茶也, 旣以稅其食而又稅其所下食之具, 及其所消食者亦稅之, 民亦不幸而生於唐宋之世哉。
穆宗時王播爲鹽鐵使, 增天下茶稅, 率百錢增五十。及播爲相, 置榷使自領之。
李玨曰:"榷茶起於養兵, 今邊境無虞而厚斂傷民, 不可一也;茗飲人之所資重, 賦稅則價必增, 貧弱益困, 不可二也;山澤之饒, 其出不貲, 論稅以售, 多爲利, 瞰踴則市者稀, 不可三也。"
臣按:茶有稅始於趙贊, 然尋即亟罷, 張滂所得其利尚微, 至王播增稅而又置使以榷茶, 遂爲天下生民無窮之害。
宋太祖乾德二年, 詔在京、建州、漢陽、蘄口各置榷貨務。五年, 始禁私賣。
開寶七年, 有司以湖南新茶異於常歲, 請高其價以鬻之, 太祖曰:"茶則善矣, 無乃重困吾民乎?"即詔第複舊制, 勿增價直。
臣按:宋太祖此言藹然, 仁民愛物之心溢於言外, 可以爲萬世帝王法。
陳恕爲三司使, 將立茶法, 召茶商數十人俾條利害, 第爲三等, 副使宋太初曰:"吾視上等之說, 利取太深, 此可行於商賈, 不可行於朝廷, 下等固滅裂無取, 惟中等之說公私皆濟, 吾裁損之可以經久。"行之數年, 公用足而民富實。
臣按:宋太初此言可以爲人臣司國計者之法, 所謂"可行之商賈, 不可行之朝廷", 此一言非但爲茶法也。繇是推之, 則漢人之平准、宋人之市易, 其是非不待辯而明矣。
仁宗初, 建茶務歲造大小龍鳳茶, 始於丁謂而成於蔡襄。歐陽修曰:"君謨(蔡襄字)士人也, 何至作此事。"
臣按:宋人造作有二類, 曰片、曰散, 片茶蒸造成片者, 散茶則旣蒸而研合以諸香以爲餅, 所謂大小龍團是也。龍團之造始於丁謂而成於蔡襄, 謂小人不足道也, 襄士人而亦爲此, 歐陽修所以爲之歎邪。蘇軾曰:"武夷溪邊粟粒芽, 今年鬥品充官茶, 吾君所乏豈此物, 致養口體何陋邪!"讀之令人深省。
神宗熙寧七年, 幹當公事李杞入蜀, 經畫買茶於秦鳳、熙河博馬, 王韶又言"西人頗以善馬至邊, 所嗜惟茶"。
自熙豐來, 舊博馬皆以粗茶, 乾道末始以細茶遺之, 成都利州路十一州產茶二千一百二萬斤, 茶馬司所收大較若此。
臣按:後世以茶易馬事始見於此。蓋自唐世回紇入貢已以馬易茶, 則西北之人嗜茶有自來矣, 蓋西北多嗜乳酪, 乳酪滯膈而茶性通利, 能蕩滌之故也。是則茶之爲物, 雖不用於三代而用於唐, 然非獨中國用之, 而外夷亦莫不用焉。宋人始置茶馬司, 本朝捐茶利予民而不利其入, 凡前代所謂榷務、貼射、交引、茶繇諸種名色今皆無之, 惟於四川置茶馬司一、陝西置茶馬司四, 間於關津要害置數批驗茶引所而已, 及每年遣行人齎榜於行茶地方張掛, 俾民知禁, 又於西蕃入貢爲之禁限, 每人許其順帶有定數。所以然者非爲私奉, 蓋欲資外國之馬以爲邊境之備焉耳, 其視前代奪民生日用之資以爲國家經費之用, 豈不天淵哉?聖世仁民之澤大矣, 生斯世而爲斯民者, 烏可不知所自。
侍禦史劉摯言蜀地榷茶之害:"園戶有逃以免者, 有投死以免者, 而其害猶及鄰伍, 欲伐茶則有禁, 欲增植則加市, 故其俗論謂地非生茶也, 實生禍也。"
知彭州呂陶言:"川陝西路所出茶貨北方、東南諸處十不及一, 諸路旣許通商, 兩川卻爲禁地, 且如解州有鹽池, 民間煎者乃是私鹽, 晉州有礬山, 民間煉者乃是私礬, 今蜀州茶園乃百姓己物, 顯與解鹽、晉礬事體不同。"
臣按:產茶之地江南最多, 今日皆無榷法, 獨於川陝禁法頗嚴, 蓋爲市馬故也。夫以中國無用之茶而易外國有用之馬, 雖曰取茶於民, 然因是可鎰馬以爲民衛, 其視山東、河南養馬之役固已輕矣, 然恩澤旣厚, 怨讟易生, 天下皆無而己獨有之, 民愚不能反己, 況其地素貧而易變, 伏惟當世司國計者宜有以調停而優待之, 俾兩得其便, 一方之人不勝幸甚。
元世祖至元十七年, 置榷茶都轉運司於江州, 總江淮、荊南、福廣之稅, 其茶有末茶、有葉茶。
臣按:茶之名始見於王褒《僮約》而盛著於陸羽《茶經》, 唐宋以來遂爲人家日用一日不可無之物。然唐宋用茶皆爲細末制爲餅片, 臨用而輾之, 唐盧仝詩所謂"首閱月團"、宋範仲淹詩所謂"輾畔塵飛"者是也, 《元志》猶有末茶之說, 今世惟閩廣間用末茶而葉茶之用遍於中國, 而外夷亦然, 世不複知有末茶矣。(已上言茶)
《周禮》:丱(故猛反)人掌金玉錫石之地而爲之厲禁以守之, 若以時取之則物其地, 圖而授之, 巡其禁令。
臣按:丱之言礦也, 金錫未成器曰礦。物其地, 視其土色以別其所產也。圖而授之, 使取礦者知所得也。巡其禁令, 防人之竊取也。
《管子》曰:今鐵官之數, 曰一女必有一針、一刀若(若猶然後)其事立, 耕者必有一耒、一耜、一銚(太鋤也)若其事立, 行服連(連, 輦也, 人所挽者)軺(居玉反, 大車駕馬者)者必有一斤、一鋸、一錐、一鑿若其事立, 不爾而成事者, 天下無有。
臣按:自古商利者言鹽必與鐵俱, 蓋以鹽者民食之不可無, 鐵者民用之不可闕, 計口食鹽則鹽日以銷, 然生者又繼取用無已, 若夫鐵之爲用, 則成一器之用, 或以終身, 不然亦或致歲月之久, 非鹽之可比也。言利之徒乃以鐵並鹽而言, 至其設官也亦兼以鹽鐵爲名, 其輕重不倫矣。嗚呼, 米、鹽民所食者旣因以取利, 刀針、耒耜之類民所用以爲衣食者, 又且不免焉, 三代取民之法, 豈有是哉?

漢武帝從鹽鐵丞孔僅、東郭鹹陽言, 置鐵官凡四十郡郡, 不出鐵者置小鐵官, 使屬所在縣, 敢有私鑄鐵器者, 釱右趾、沒入其器物。
馬廷鸞曰:"孔僅、鹹陽所言前之屬少府者, 其利微, 今改屬大農, 則其利盡, 此聚斂之臣飾說以蓋其私也。管仲之鹽鐵其大法稅之而已, 鹽雖官嘗自煮以權取時利, 亦非久行, 鐵則官未嘗冶鑄也, 與桑、孔之法異矣。"
臣按:漢置鐵官四十郡, 不出鐵處又置小鐵官, 則是鼓鑄之官幾遍天下, 而民間之一刀一針、一斤一鋸皆有稅焉。嗚呼, 天子富有萬方, 賦稅、貢獻之入奚趐億兆, 而取之民也瑣屑如是哉?我朝惟於出鐵之處謫徒治冶, 又多捐之於民不取焉, 一何仁厚之至哉。(以上言鐵)
漢武帝鑄黃金爲麟趾、蹄。
蘇軾曰:"王莽敗時, 省中黃金六十萬斤, 陳平以四萬斤間楚, 董卓剉塢金亦多, 其餘三五十斤者不可勝數。近世金不以斤計, 雖人主未有以百金與人者, 何古多而今少也?"
葉夢得曰:"漢時賜臣下黃金每百斤二百斤, 少亦三十斤, 雖燕王劉澤以諸侯賜田, 生金亦二百斤, 梁孝王死有金四十餘萬斤, 蓋幣輕故米賤金多也。"
臣按:昔人有言漢武帝置鐵官遍於天下, 未聞有犯金之禁, 鐵至賤也而榷之析秋毫, 金至貴也而用之如泥沙, 然則國家之征利無資於金也。《貨殖傳》所載蜀卓氏、山東程鄭輩之富, 皆言其擅鐵冶之利, 而未聞有藏金之事, 上下之間好尚如此, 蓋猶有古人不貴難得之貨之遺意雲。嗚呼, 金之爲物可以從革以爲器用, 好大喜功之君如漢武帝者猶不之好, 則夫金、元以來所謂寶石者, 何足尚哉?
後漢明帝永平十一年, 漅湖出黃金, 廬江太守取以獻。元魏宣武帝延昌三年, 有司奏驪山有銀礦二石, 得銀七兩。又恒州言白登山有銀礦八石, 得銀七兩, 詔並置銀官, 常令采鑄。
臣按:采銀之官始置於此。
唐太宗貞觀初, 侍禦史權萬紀言:"宣、饒二州銀大發, 采之歲可得數百萬緡。"帝曰:"朕之所乏者非財也, 但恨無嘉言可以利民耳。卿未嘗進一賢退一不肖, 而專言稅銀之利, 欲以桓、靈待我耶?"乃黜萬紀。
臣按:太宗不納權萬紀采銀之說, 而黜之且曰恨無嘉言可以利民, 而謂其以桓、靈相待, 可以爲百世帝王之師矣。後世人主以言利, 賞其臣謂其能益國家, 豈非太宗之罪人哉?
宋太祖開寶三年, 詔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 後代賦及山澤, 上加侵削, 下益刓敝, 每念茲事, 深疚於懷。未能捐金於山, 豈忍奪人之利, 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
太宗至道二年, 有司言鳳州山內出銅丱, 定州諸山出銀礦, 請置官署掌其事, 上曰:"地不愛寶, 當與眾庶共之。"不許。
臣按:宋二帝所言皆所謂仁人之言也, 太祖曰"未能捐金於山, 豈忍奪人之利", 太宗曰"地不愛寶, 當與眾共之", 後世人主於其臣下有以興利爲言者, 宜舉二帝之言以拒之。
太宗問秘合校理杜鎬曰:"西漢賜與悉用黃金而近代爲難得之貨, 何也?"鎬對曰:"當是時佛事未興, 故金價甚賤。"
眞宗語大臣曰:"京師士庶衣服器玩多熔金爲飾, 乃詔申明舊制, 募告者賞之, 自今乘輿服禦塗金、繡金之類亦不須用。"
富弼曰:"國之去奢自上者始, 則天下無不從化。況法禁嚴明, 眞宗朝禁銷金服甚謹, 然累下制令而犯者不絕, 故內詔宮中以下、外自大臣之家, 悉不得以金飾衣服, 複申嚴憲布於天下, 自此更無犯者。"
臣按:金有五而黃金最爲貴重之物, 地之所產最少, 而人之所用最多, 五金之中而黃之價最貴, 五色之中而金之色最炫。世之人非但用之器皿、首飾, 乃至熔而銷之, 或以縷而爲服, 或以嵌而爲器, 上而冠幘、下而靴履, 與夫食用戲具, 無不用焉, 其尤費之多者宮室之飾、土木之偶, 甚至一佛寺之興、一神像之設, 靡費乃至千百兩焉, 杜鎬答太宗謂漢時佛事未興故金多, 誠非虛語也。眞宗禁銷金, 雖乘輿服禦亦不須用, 所謂立法自上始者歟, 宜乎當時禁之更無犯者也。不然, 上爲之而禁下, 欲其不爲, 豈所謂以身教哉。
宋朝金銀銅鐵鉛錫之冶總二百七十一, 皆置吏主之, 大率山澤之利有限, 或暴發輒竭, 或采取歲久所得不償所費, 而歲課不足, 有司必責主者取盈。
臣按:宋朝坑冶所在如此之多, 而元朝之坑冶亦比今日加十數倍, 何也?蓋天地生物有生生不已者, 穀粟、桑麻之類是也, 有與地土俱生者, 金銀銅鐵之類是也。昔者聖王定爲取民之賦, 有米粟之征、有布縷之征, 而無有所謂金銀銅鐵之征者, 豈不以山澤之利與土地俱生, 取之有窮而生之者不繼乎?譬之山林之上有草木焉, 有土石焉, 其間草木取之者旣盡, 而生之者隨繼, 故雖日日取之、歲歲取之而不見其竭也, 若夫山間之土石, 掘而去之則深而成窪, 舁而去之則空而留跡, 是何也?其形一定故也。是以坑冶之利, 在前代則多, 在後代則少, 循曆至於今日尤其少焉, 無足怪者。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 間或有之, 隨取隨竭, 曩者固已於浙之溫處、閩之建福開場置官, 令內臣以守之, 差憲臣肄之, 然所得不償所費如宋人所雲者, 今則多行革罷而均其課於民賦之中矣。雖然, 今日不徒不得其利, 而往往又罹其害, 蓋以山澤之利, 官取之則不足, 民取之則有餘, 今處州等山場雖閉而其間尤不能無滲漏之微利遺焉, 此不逞之徒所以猶囊橐其間以競利起亂也。爲今之計, 宜於坑場遺利之處嚴守捕法, 可築塞者築塞之, 可柵塹者柵塹之, 俾其不至聚眾爭奪, 以貽天下生靈之害可也。(以上坑冶)
唐於晉州置平陽院以收礬利, 開成三年罷之, 以礬山歸州縣。
宋太祖命晉州制置礬務, 許商人輸金帛、絲綿、茶及緡錢, 官以礬償。
陳傅良曰:"宋太祖礬禁爲契丹、北漢設也, 其後並鹽酒皆榷之, 非本意也。"
臣按:本朝於凡前代取民之利, 如礬之類, 一切革之而並其一二於歲課, 仁厚之澤惠民也深矣。(以上言礬)
以上山澤之利(下)
●大學衍義補/卷030
○征榷之課
《周禮》:太宰九賦, 其七曰關市之賦(關以征其貨之出入, 市以征其貨之所在)。大府掌九賦之貳以受其貨賄之入, 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司市, 國凶荒劄喪則市無征。
廛人, 凡珍異之有滯者, 斂而入於膳府。
王安石曰:"關市, 商旅所會。共王膳服者, 百物珍異於此乎在故也。夫以關市待王之膳服, 凶荒劄喪, 關市無征, 而王於是時亦不舉而素服也。"
陳傅良曰:"王之膳服僅取具於關市, 古者關譏而不征, 市廛而不征, 其稅入視他至薄也、不常獲也。以富有四海而一人之奉特居經費之九一, 又取其至薄不常獲者如是足矣, 而司市又嚴爲國君、夫人、世子、命夫婦過市之法, 苟有過用於上則大臣盡規, 苟有過取於下則有司守法, 而後人主常立於無過之地, 此又先王之深意。"
臣按:成周盛時, 關市之征用以供王之膳服而已, 非若後世以之供凡國用也。王之膳服, 關市之所有王則用焉, 不出關市之外而別有所求, 是以當時之君所以爲衣食者皆與民同, 非若後世巧爲制造, 一服之費至用百夫之衣, 一味之費至用百人之食也。
司關(關謂境上之門)掌國貨之節以聯門市(自外入者通之門與市, 自內出者通之門與關), 司貨賄之出入者掌, 其治禁與其征廛(征謂稅而正之, 廛謂舍而禁之), 凡貨不出於關者舉其貨(設入)、罰其人, 凡所達貨賄者則以節傅出之, 國凶(荒年)劄(疾疫死亡)則無關門之征, 猶幾(察也)。
臣按:關市有征稅始此。我朝每府立稅課司, 州縣各立爲局, 設官以征商稅, 凡商賈欲齎貨賄於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關券, 是即《周禮》節傅之遺制也。蓋節以驗其物, 傅以書其數也。
《王制》:"市廛而不稅, 關譏而不征。
朱熹曰:"廛, 市宅也。市廛而不征, 謂使居市之廛者各出廛賦, 如今質賃鋪面相似, 更不征其所貨之物。關謂道路之關, 市謂都邑之市。譏, 察也;征, 稅也。關市之吏, 察異服異言之人而不征商賈之稅也。"
孟子曰:"昔者文王之治岐也, 關市譏而不征。"又曰:"市廛而不征, 法而不廛, 則天下之商皆悅而願藏於其市矣。關譏而不征, 則天下之旅皆悅而願出於其路矣。"
張載曰:"或賦其市地之廛而不征其貨, 或治以市官之法而不賦其廛, 蓋逐末者多則廛以抑之, 少則不必廛也。"
臣按:古者於眾途所會之地則立關以限其出入, 於庶民所聚之地則立市以通其有無, 所以兼濟之而足其用度。凡若此者無非以利民而已, 後世則專用之以利國, 非古人意矣。
古之爲市者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者, 有司者治之耳。有賤丈夫焉必求龍斷而登之, 以左右望而罔市利, 人皆以爲賤, 故從而征之, 征商自此賤丈夫始矣。
朱熹曰:"龍斷, 岡壟之斷而高也, 孟子釋龍斷之說如此。治之, 謂治其爭訟。左右望者, 欲得此而又取彼也。罔, 謂罔羅取之也。從而征之, 謂人惡其專利, 故就征其稅, 後世緣此遂征商人也。"
臣按:孟子此言可見古人立爲關市之本意, 其意惡人逐末而專利, 故立法以抑之, 非有所利之也。匹夫而私登龍斷以罔利, 旣得此而又望彼, 尚爲士人之所賤, 彼讀聖賢書、儒其衣冠如王安石之徒, 乃亦爲賤丈夫之所爲, 其貽譏於天下後世而爲人之賤也宜矣。後世君子爾事君者, 尚其鑒諸。
漢高祖時, 凡市肆租稅之入, 自天子至於封君皆各自爲私奉養, 不領於天下經費。又令賈人不得衣絲乘車, 重租稅以困辱之。
葉夢得曰:"高祖禁賈人毋得衣錦繡、綺縠、綺紵、罽(毛布也)、操兵乘騎馬, 其後又禁毋得爲吏與名田, 凡民一等, 商賈獨倍其賤之至矣, 敦本抑末, 亦後世所不能行也。"
臣按:漢初去古未遠, 其行抑商之政猶有古意。夫市肆之所入不以爲經費、商賈之服用不許其過侈可也, 然捐市稅以予封君、重商稅以致困辱則過矣。
武帝元光六年, 初算商賈。
馬廷鸞曰:"武帝承文、景富庶之後, 即位甫一紀耳, 征利已至於此, 然則府庫之積其可恃哉。"臣按:後世稅商賈車船令出算始此。
宋太祖詔所在不得苛留行旅, 齎裝非有貨幣當算者毋得發篋搜索。又詔榜商稅則例於務門, 毋得擅改更增及創收。
陳傅良曰:"太祖開基之歲, 首定商稅則例, 自後累朝守爲家法, 凡州縣不敢專擅創取, 動輒奏稟取旨行下。"太宗詔除商旅貨幣外, 其販夫販婦細碎交易並不得收其算。
哲宗元祐八年, 商人載米入京糶者有力勝稅, 權蠲之。
蘇軾曰:"穀太賤則傷農, 太貴則傷末, 是以法不稅五穀, 使豐熟之鄉商賈爭糴以起太貴之價, 災傷之地舟車輻輳以壓太貴之直, 自先王以來未之有改也。而近歲法令始有五穀力勝稅錢, 使商賈不行, 農末皆廢, 竊爲聖世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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