臣按:民種五穀已納租稅, 無可再賦之理, 非他竹木牲畜比也。竹木牲畜之類, 原無征算, 故商賈貨賣於關市也, 官可稅之,
今民旣納租於官倉矣, 而關市又征其稅, 豈非重哉?此不獨非王政, 亦非天理也。我朝制稅課司局, 不許稅五穀及書籍紙劄, 其事雖微, 其所關系甚大,
王者之政、仁人之心也。(以上征商) 《酒誥》:王若曰:"明大命於妹邦。" 蔡沈曰:"商受酗酒, 天下化之。妹土, 商之都邑, 其染惡尤甚,
武王以其地封康叔, 故作書誥教之雲。" 乃穆(敬也)考文王, 肇國在西土。厥誥毖(戒謹)庶邦庶士越少正(官之副貳)禦事朝夕曰:"祀茲酒。"惟天降命,
肇我民, 惟元祀。 蔡沈曰:"文王朝夕敕戒之曰:惟祭祀則用此酒。天始令民作酒者,
爲大祭祀而已。" 文王誥教小子(少子之稱)有正(有官守者)有事(有職業者), 無(毋同)彝(常也)酒;越庶國, 飲惟祀,
德將無醉。 蔡沈曰:"小子血氣未定, 尤易縱酒喪德, 故文王專誥教之, 毋常於酒, 其飲惟於祭祀之時, 然亦必以德將之,
無至於醉也。" 臣按:先儒有言:"古之爲酒本以供祭祀灌地、降神, 取其馨香上達, 求諸陰之義也。後以其能養陽也, 故用之以奉親養老, 又以其能合歡也,
故用之於冠昏賓客, 然曰賓主百拜而酒三行, 又曰終日飲酒而不得醉焉, 未嘗過也。自禹飲儀狄之酒而疏之, 寧不謂之太甚, 已而亡國之君、敗家之子接踵於後世,
何莫由斯, 然則文王之教不惟當明於妹邦, 家寫一通猶恐覆車之不戒也。"噫, 茲言也, 凡酒之爲酒, 所以爲用及其所以爲害皆具於此矣,
有國家者可不戒哉。 矧汝剛制於酒。厥或誥曰:"群飲, 汝勿佚(失也)。盡執拘以歸於周, 予其(未定辭)殺。" 蔡沈曰:"汝之身所以爲一國之視效者,
可不謹於酒乎?故曰矧汝剛制於酒, 剛果用力以制之也。群飲者, 群聚而飲爲奸惡者也。予其殺者, 未必殺也, 猶今法當斬者皆具獄以待命, 不必死也。然必立法者,
欲人畏而不敢犯也。" 臣按:蘇軾有言:"自漢武帝以來至於今, 皆有酒禁, 嚴刑重賞而私釀終不能絕, 周公獨何以能禁之?曰周公無所利於酒也,
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 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 何也?甲笞其子而責之學, 乙笞其子而奪之食, 此周公所以能禁酒也。"噫, 由蘇氏此言而推之,
非但禁酒一事, 凡國家有所興事造役莫不皆然。 《周禮》:酒正掌酒之政令, 以式法授酒材(謂材食曲蘗之類),
凡爲公酒者亦如之。 臣按:周人設官以掌酒, 凡以爲祭祀、養老、奉賓而已,
非以爲日用常食之物也。 酒人掌爲五齊(一曰泛、二曰醴、三曰盎、四曰緹、五曰沈)三酒(一曰事、二曰昔、三曰清)。臣按:凡祭祀天地、宗廟、社稷諸神,
皆有五齊三酒。 萍氏(比其浮於水上)掌國之水禁, 幾酒(察非時飲者)、謹酒(使民節用酒)。 臣按:幾酒則於飲酒微察其不節,
即《酒誥》所謂"德將無醉", 以文王幾酒而庶國之飲酒者皆有節也;謹酒則於用酒謹制其無度, 即《酒誥》所謂"越庶國, 飲惟祀"者,
以文王謹酒而庶國之用酒者皆有度也。嗚呼, 天下之物最沈溺人者水也, 而酒之爲物, 起風波於尊罍之中, 其沈溺乎人殆有甚於水焉。《周禮》設官以萍人掌國之水禁,
而並付之以幾酒、謹酒之權, 其意深矣。周之先王旣設官以幾謹乎酒, 又作誥以示戒乎人, 其後子孫乃至於沈酒淫浚而天下化之, 以底於亂亡, 酒之沈溺於人也如此。籲,
可畏哉! 司虣(音暴)掌憲市之禁令, 禁其以屬遊飲食於市者, 若不可禁則搏而戮之。 臣按:司虣, 市官之屬;萍氏,
刑官之屬。成周旣設刑官以幾察其飲酒之人, 然其所飲者多在市肆之中, 而又立市官以禁戒之焉, 其刑之嚴, 乃至於搏而戮之。嗚呼,
古之聖王豈欲以是而禁絕人之飲食哉?蓋民不食五穀則死, 而酒之爲酒, 無之不至傷生, 有之或至於致疾而亂性禁之誠, 是也後世不徒不禁釀,
而又設爲樓館於市肆中以誘致其飲以罔利, 此豈聖明之世所宜有哉? 梁惠王觴諸侯於範台, 酒酣請魯君舉觴, 魯君興, 避席擇言曰:"昔者帝女令儀狄作酒而美,
進之禹, 禹飲而甘之, 遂疏儀狄, 絕旨酒, 曰:‘後世必有以酒亡其國者。'" 孟子曰:"禹惡旨酒而好善言。" 臣按:大禹此言則酒乃亡國之物,
而漢武帝顧用之以爲興國之利。噫, 此聖狂之所以分歟。漢興, 有酒酤禁, 其律三人以上無故群飲酒, 罰金四兩。 文帝即位, 賜民愊五日。十六年九月,
令天下大愊。後元年詔:"戒爲酒醪, 以靡穀。" 臣按:愊之爲言布也, 王者德布於天下而合聚飲食以爲愊。自古以來皆有酒禁, 而漢法無故群飲酒罰金四兩,
而又屢詔戒爲酒醪以靡穀, 民之得飲也蓋鮮矣, 故於時和歲豐或賜愊焉。夫禁其釀所以爲義, 賜之愊所以爲仁, 一張一弛, 文武之道。漢時去古未遠,
猶有古意存焉。後世縱民之飲非仁也, 因而取利非義也。 景帝中元三年夏, 旱, 禁酤酒。 臣按:酒酤之禁雖不能行於平世,
若遇凶荒米穀不繼而一舉行釀酒造曲之禁, 是亦賑荒之一策也。武帝天漢三年, 初榷酒酤。 呂祖謙曰:"周公作《酒誥》以告康叔, 其刑之重至於‘盡執拘以歸於周,
予其殺', 此是最初禁酒, 恐人沈湎浸漬、傷德敗性, 不過導迪民彝、防閑私欲之意。至於《周官》之禁酒、禹之惡旨酒, 皆是此意。及其再變如漢文爲愊,
景帝以歲旱禁民酤酒, 與古人恐民傷德敗性已自不同, 恐有用爲無用之物耗穀米, 民食不足, 此是再變, 比之《酒誥》所謂非惟不敢, 亦不暇, 已無此意,
然而猶有重本抑末之心。及至三變, 自桑弘羊建榷酒之利, 設心大不同, 不過私家不得擅利, 公家卻自專其利耳。" 臣按:酒者以穀爲之,
縣官旣已取穀以爲租稅矣, 及其造穀以爲酒而又稅之, 則是一物而再稅也, 可乎?況古有酒禁, 恐民沈酗以喪德、靡費以乏食耳, 本無所利之也。漢武帝始爲榷酤之法,
謂之榷者, 禁民醞釀, 官自開置, 獨專其利如渡水之榷焉。是則古之禁酒惟恐民之飲, 後世之禁酒惟恐民之不飲也。嗚呼, 武帝其作俑者歟。 昭帝元始六年,
詔有司問郡國所舉賢良文學民所疾苦, 乃罷榷酤官, 令民得以律自占(占謂隱度其實)租, 賣酒升四錢。 劉攽曰:"罷酤、占租、賣酒錢共是一事,
以律占租者謂令民賣酒以所得利占而輸其租矣, 占不以實則論如律也, 租即賣酒之稅, 賣酒升四錢所以限民不得厚利耳。" 臣按:前此榷酒官自釀以賣也,
至是以賢良文學言罷榷酤官, 然猶聽民自釀以賣, 而官定其價, 每升四錢, 隱度其所賣之多寡以定其稅, 此即胡氏所謂使民自爲之而量取其利也,
後世稅民酒始此。我朝於酒課不設務、不定額, 民之開肆者即報官納課, 罷肆即已, 姑爲之禁而已, 未嘗借此以爲經費如唐宋然也。 唐初無酒禁, 肅宗乾元元年,
以廩食方屈, 乃禁京城酤酒。二年饑, 複禁酤, 非光祿祭祀、燕蕃客不禦酒。 德宗建中元年, 罷酒稅。三年, 禁人酤酒, 官自置店酤,
收利以助軍費。 胡寅曰:"善政建於古聖王者, 後世鮮克遵之;不善之政興於聚斂之臣者, 後世多不肯改。德宗盡罷酒稅善矣, 已而牟利最急,
故知盡罷之未若勿榷而以予民之爲善也。" 宋初, 諸路未盡禁酒, 吳越之禁自錢氏始, 京西禁自太平興國二年,
閩廣至今無禁。 眞宗詔曰:"榷酤之法素有定規, 宜令計司立爲定式, 自今中外不得複議增課以圖恩獎。" 臣按:酒之爲物, 古人造之以祀神、養老、宴賓,
亦如籩豆之實, 然非民生日用不可無之物也。儀狄始造酒, 大禹飲之豫知後世必有因之以亡其國者, 武王作誥以戒其臣下, 至欲加以殺之之刑,
古之聖王必不忍以口食之微戕人性命, 而猶然者, 法不嚴則禁不絕故也。自桑弘羊爲榷酒取利之法, 縱民自造而自飲, 嗚呼, 所得幾何, 乃使天下國家受無窮之禍,
遂至蚩蚩之民嗜其味之甘、忘其身之大, 性以之亂、德以之敗、父子以是而不相慈孝、兄弟以是而不相友愛、夫婦以是而相反目、朋友以是而相結怨, 甚至家以之破、國以之亡,
國家有所興作, 率因是以僨敗者不可勝數, 明君賢相何苦而不爲之禁絕哉?且前代賴之以濟國用, 不禁尚有可諉者, 況祖宗以仁義立國, 不忍計民口食以爲國用,
如存其名, 實無其利。臣愚以爲, 今日化民厚俗之急務, 莫先於複三代聖王禁酤之良法, 然法太嚴則不可行, 法太寬則不能禁, 況民以飲與食並嗜習已成性,
甚乃有廢食而專飲者, 性嗜已久, 一旦革之, 良爲不易, 乞敕有司申明古典, 革去額課, 今後官吏軍民之家並許私釀,
然所醞釀者不許過五鬥、相饋送者不許過二升、宴會不許過三巡、飲嗜不許至甚醉, 開店以賣者有重刑, 載酒以出者有嚴禁, 凡民家所有甄窄之類盡行送官毀壞,
不送者有罰, 而又禁革造窄之木工、燒甄之窯戶, 定爲限制, 違者治罪。如此, 則酒非富家不能造, 而貧者無從鎰酒, 不畏法者雖欲縱情以自肆,
而知禮守法者亦有所據依以節制之矣。若此者, 雖非古人立法之本意, 然亦因時制宜、足民化俗之一端也。迂儒之言, 知其一而不知其二, 伏惟聖君賢輔相與折衷而施行之,
天下臣民蓋有陰受其賜者矣。 元武宗大德八年, 大都酒課提舉司設槽房一百所。九年, 並爲三十所,
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之上。 臣按:宋朝東京酒務三十五, 元於大都總置提舉司一, 設爲槽房三十所, 每所一日所醞不許過二十五石,
總計日費七百五十石、月費二萬二千五百石、歲費二十七萬石。今日京師一歲所費恐不止此, 且釀酒之米皆出江南, 舟載車輦曆數千萬乃至於此。嗟夫, 民生有欲,
禁之猶恐其縱, 乃設樓店以召致之使縱其欲, 可乎?倫理以之而斁, 政事以之而廢, 詞訟奸盜以之而興, 是乃一不仁不義之舉, 興禍起亂之端。伏願聖明天子奮發剛斷,
毅然禁之, 以革自漢以來千載深痼之弊, 使萬世以下良史書之以爲善政, 豈不韙歟。雖然, 千年之事、萬人之欲, 乃欲一日而頓去之, 良不易然者,
必不得已而思其次, 請亦如元人置司開槽京師五城, 每城各爲五槽, 每槽日醞不許過十石, 官吏軍民之家遇有公私祭奠、昏冠禮會, 許其先期具辭告官酤買, 官爲之券,
券用花欄, 中印文移, 空其月日及所行禮會, 臨時填注, 仍批其券曰"出本日不用", 每券不過一鬥以下, 價直必倍其本價, 貴則酤者少矣, 酤酒者執券爲照,
無券及多買多賣者各治以罪。(以上榷酤) 唐揚州等八道州府置榷曲務。 宋承五代之後, 置諸州曲務。至道三年, 再下酒曲之禁,
凡私造差定其罪。 宋諸郡有醋坊, 元祐初, 臣僚請罷榷醋。紹聖二年, 翟思請諸郡醋坊日息調度之餘悉歸常平。元太宗立酒醋務坊場官,
榷酤辦課。 臣按:穀麥旣已納稅, 用穀以爲酒又稅之, 造麥爲曲以醞酒又稅之, 用米與糟以爲醋又稅之, 是則穀麥一類, 農耕以爲食, 官旣取之,
商糴於農以爲酒、爲曲、爲醋, 官又取之, 此一物而三四出稅也。嗚呼!此皆末世之事, 隆盛之時所無有也, 是豈上天生物養民,
人君代天子民之意哉?我朝不立酒曲務而惟攤其課於稅務之中, 而醋則自來無禁, 凡唐宋以來苛征酷斂一切革之, 其取於民也可謂寬矣。夫天生五穀以爲民食, 民無食則死,
少食則不飽, 民不可以一日而不飽, 而可以終身而不醉, 上之人何苦而必欲民之醉哉?乃至設務置官以司酒, 至於所用爲酒之曲亦司之焉,
殊不思所以爲醉之具即所以爲飽之物也, 去此以爲彼, 彼多則此少, 必然之理也。太平無事之時, 恐其敗民之德, 尚不可以不禁, 兵荒凶劄之歲, 必至損民之食,
烏可不嚴爲之禁哉?禁酒之策, 臣已具於前矣, 若夫曲蘖之禁, 民家自造不過鬥者, 請聽民自爲之, 但不許其以交易貨買。今天下造曲之處惟淮安一府靡麥爲多,
計其一年以石計者毋慮百萬, 且此府居兩京之間、當南北之沖, 綱運之上下必經於此, 商賈之往來必由於此, 一年之間般運於四方者不可勝計。嗚呼,
費民生日用之資以爲醺酣荒亡之具, 前代以國計故不得已而取其利, 縱之可矣, 而今日無所利之而亦莫之禁, 臣不知其何故也。臣請敕所司嚴加禁約,
於凡民間造曲器具悉令拆毀, 與凡爲之傭作者一切勒以歸農, 有犯以與私鹽、偽錢同科。如此, 則一年之間亦可存麥百餘萬石以資民食, 民之所有即國之所有,
是即古者所謂藏富於民者也。(以上曲醋) 《周禮》:委人掌斂野之賦,
斂薪(以烹者)芻(草)凡疏材(菜蔬之類)木材(可爲宮室者)、凡畜聚之物。 臣按:疏材, 草木之可食茹者;木材,
木植之可爲宮室器用者;薪以供烹飪;芻以飼畜類。四者皆出於野, 必畜聚之以待不時之用也, 故以委人掌之, 後世疏果、竹木、柴薪有稅,
其原蓋出於此。 唐德宗時, 始用戶部侍郎趙贊稅天下竹木, 十取其一, 以爲常平本。 臣按:後世竹木之稅始此, 然唐時所稅者取其利以爲常平本,
今世則用之以爲宮宇什器耳。我朝於凡天下關津去處, 設抽分竹木局, 抽分客商興販竹木柴炭等物, 在京者令軍衛自設場分收貯柴薪, 按月給與禁軍孤老等燒用,
竹木等物堆垛在場, 令各局按旬奏申知數, 遇有用度, 以憑計料、揀定度量支撥,
在外場局則用各給所在之用。近年於太平之蕪湖、荊州之沙市、浙江之杭州徑遣工部屬官親臨其地抽分變賣, 取其價直銀兩解京以供工部繕造之費, 免以科征於民,
是誠良策。然商販無常, 難爲定數, 後來者務逾前人之數以僥能名, 歲增一歲, 無有紀極, 竊恐後來之難繼, 商賈、折閱興販者不至而官與民兩失其利, 乞量爲中制,
因地定額, 多者不以爲優、不及數者不以爲劣, 庶幾可以久行。(此言竹木) 漢宣帝五鳳中, 耿壽昌白增海租, 蕭望之言:"縣官嘗自漁, 海魚不出,
後複與民, 魚乃出。" 臣按:後世魚課其原出於此。我朝凡有河泊之處皆立官以司魚課, 歲有定額, 河泊之所遍天下而惟湖廣最多,
一藩十二所四州共百四十餘處而沔陽一州乃至有三十一處, 歲納課鈔有定數, 使鈔法果行, 所得亦不貲矣。今日非但魚課, 凡征商等課皆然,
苟鈔法通行則諸課皆得以資國之用, 不然則是虛費官吏之俸, 徒爲下人之擾, 而所得不足以償所費也。(此言魚課) 《元史》:額外之課凡三十有二,
其一曰曆日、二曰契本、三曰河泊、四曰山場、五曰窯冶、六曰房地租、七曰門攤、八曰池塘、九曰蒲葦、十曰食羊、十一曰荻葦、十二曰煤炭、十三曰撞岸、十四曰山查、十五曰曲、十六曰魚、十七曰漆、十八曰酵、十九曰山澤、二十曰蕩、二十一曰柳、二十二曰牙例、二十三曰乳牛、二十四曰抽分、二十五曰蒲、二十六曰魚苗、二十七曰柴、二十八曰羊皮、二十九曰磁、三十曰竹葦、三十一曰薑、三十二曰白藥。 臣按:《元史食貨志》有所謂歲課山林川澤之產,
若金銀、珠玉、銅鐵、水銀、朱砂、碧甸子、鉛錫、礬堿、竹木之類, 其利最廣者鹽法、茶法、商稅、市舶四者, 外此又有所謂額外課凡三十二, 謂之額外者,
歲課皆有額而此課不在其額中也。嗚呼, 元有天下其取之民課額之名目乃至如此之多, 當時之民其苦可知也。我朝一切削去, 十存其一二,
亦不聞國用之不足。臣意當時亦徒有此名目以爲奸人之資而已, 國家未必賴其用也, 史書之以垂戒後世, 以見其國脈之所以促有其因耳。嗚呼,
其尚永鑒之哉! 以上論征榷之課 [樓主] [7樓] 作者:guoqingm 發表時間: 2009/09/22 10:12
[加爲好友][發送消息][個人空間]回複 修改 來源 刪除 《大學衍義補》一百六十卷(051-060)[明]
邱浚 ●大學衍義補/卷051 ○家鄉之禮(上之下) 《喪大記》曰:疾病, 外內皆埽。廢床, 徹褻衣, 加新衣。男女改服,
屬纊(新綿)以俟絕氣。男子不死於婦人之手, 婦人不死於男子之手。 馬希孟曰:"君子於其生也欲內外之有別, 於其死也欲始終之不褻,
則男女之分明、夫婦之化興。" 小斂於戶內, 大斂於阼。小斂, 布絞, 縮(直也)者一, 橫者三, 一衾。大斂, 布絞, 縮者三, 橫者五, 布衿,
二衾。 陳澔曰:"此明小斂文。衣、衾、絞旣斂所用以束屍, 使堅實者。從者在橫者之上, 從者一幅, 橫者三幅, 每幅之末析爲三片以便結束。大斂縮者三,
謂一幅直用裂其兩頭爲三方也;橫者五, 謂以布二幅分裂作六片而用五片(去一不用), 橫於直者之下也。" 臣按:古人之死必爲之大、小斂,
所以束其屍而使之堅實。後世不知此禮, 往往有謂不忍將死者束縛而不肯斂者, 此愚下之見也。 上大夫大棺八寸、屬(在大棺之內)六寸, 下大夫棺六寸、屬四寸,
士棺四寸。 臣按:死者人所不免, 故《王制》"六十歲制"謂制棺也, 人至六十死期將近, 故必豫爲制棺, 恐一旦不測,
倉卒之際急難措置也。古之孝子慎於送終之禮, 三日而殯, 凡附於身者必誠必信, 勿之有悔焉耳矣;三月而葬, 凡附於棺者必誠必信,
勿之有悔焉耳矣。必誠則於死者無所欺, 必信則於生者無所疑, 勿之有悔, 則於生者、死者皆無憾矣。必如是,
庶幾孟子所謂"盡於人心"者乎。 《檀弓》曰:子遊問喪具, 夫子曰:"稱家之有亡。"子遊曰:"有無惡乎齊?"夫子曰:"有毋過禮, 苟亡矣, 斂首足形,
還(與旋同)葬, 縣(平聲)棺而封, 人豈有非之者哉("封"當作"窆")?" 朱熹曰:"喪具稱家之有無,
貧而厚葬不循禮也。" 臣按:喪葬之具固有禮亦有分, 分雖得爲而禮不可爲固不可爲, 禮雖可爲而分不得爲亦不可爲。反而求之, 吾家禮可以爲而分又得爲,
而吾財力足以稱之而不爲, 是儉其親也;禮可以爲而分亦得爲, 而吾之財力不足以爲之而必假借於人勉強以徇俗好, 甚至有所待而久不舉, 以暴露其親,
則是徇外以忘親也, 亦豈得爲孝哉? 《喪大記》曰:喪有無後, 無無主。 臣按:《家禮》"立喪主"注:"凡主人謂長子無則長孫承重主饋奠,
其與賓客爲禮則同居之親且尊者主之。"蓋親者主饋奠、尊者主賓客, 凡禮皆然。 《周禮肆師》: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 臣按:成周之世,
卿、大夫家有喪事, 尚設官以相其禮, 後世徒有其文而無其人, 此家所以自爲俗而禮教不能達於天下也。《檀弓》曰:杜橋之母之喪, 宮中無相,
以爲沽(粗略也)也。 鄭玄曰:"孝子喪親, 悲迷不複自知, 禮節、事儀皆須人相導, 而橋母死, 宮中不立相侍,
故時人謂其於禮爲粗略也。" 《家語》:孔子在衛, 司徒敬子之卒, 蘧伯玉曰:"衛鄙俗不習喪禮, 煩吾子相焉。"孔子許之。 臣按:禮廢之後,
人家一切用佛、道二教, 鄉裏中求其知禮者蓋鮮。必欲古禮之行, 必須朝廷爲之主, 行下有司, 令每鄉選子弟之謹敏者一人, 遣赴學校, 依禮演習, 散歸鄉社,
俾其自擇社學子弟以爲禮生, 凡遇人家有喪祭事使掌其禮。如此, 則聖朝禮教行於天下, 而異端自息矣。 《王制》曰: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
三月而葬。《春秋傳》曰:大夫三月, 同位至。士逾月, 外姻至。 陳澔曰:"天子七月而葬, 諸侯五月而葬, 大夫降於諸侯而三月, 士、庶人又降於大夫,
故逾月也。今總雲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殯, 此固所同, 然皆三月而葬則非也, 當從左氏說爲正。" 臣按:古者置棺於坎而塗之謂之殯, 後世無所謂塗之者,
三日大斂之後入棺即以爲殯也。《王制》通謂大夫、士、庶人三月而葬, 而《左傳》則又分大夫三月、士逾月而不言庶人, 蓋先王制禮不下庶人, 人家貧富不同, 事辨即葬,
不拘日也。《王制》通以三月言而《左傳》謂士逾月, 蓋士逾月即可葬, 不得已而至於三月亦不爲過, 庶人事具即葬, 然有故焉亦許至三月,
然逾三月則不可也。所謂不得已或有故者, 蓋以其間有貧窘或遠行未回, 及適有疾病者, 皆許延至三月, 但不可出三月之外。近世江浙、閩廣民間多有溺於風水之說,
及欲備禮以徇俗尚者, 親喪多有留至三、五、七年, 甚至累數喪而不舉者, 前喪未已, 後喪又繼, 終無已時, 使死者不得歸土, 生者不得樂生, 積陰氣於城郭之中,
留伏屍於室家之內, 十年之中其家豈無昏姻吉慶之事, 親死未葬, 恬然忘哀作樂, 流俗之弊莫此爲甚。乞明爲禁限, 留喪過三月不葬者責以暴露之罪,
若有遠行商宦及期不至者, 明白告官方許逾限。仍行禮官申明舊制, 凡民間殯葬之具皆爲品節,
禮不可爲(如散帛、設席之類)、分不得爲(如幢幡、彩亭之類)者一切禁絕之, 違者問以違制之罪。 司馬光曰:"世俗信浮屠誑誘,
於始死及七七、百日、期年、再期、除喪飯僧設道場, 或作水陸大會, 寫經造像, 修建塔廟, 雲爲死者滅彌天罪惡, 必生天堂, 受種種快樂,
不爲者必入地獄剉燒、舂磨, 受無邊波吒之苦。殊不知人生含血氣, 知痛癢, 或剪爪剃發, 從而燒斫之已不知苦, 況於死者形神相離, 形則入於黃壤, 朽腐消滅,
與木石等, 神則飄若風火, 不知何之, 借使剉燒、舂磨, 豈複知之?且浮屠所謂天堂、地獄者, 亦以勸善而懲惡也, 苟不以至公行之,
雖鬼可得而治乎?" 臣按:追薦之說, 惟浮屠氏有之, 而近世黃冠師亦有所謂煉度者, 彼見浮屠得財亦效而尤之也。在宋時猶未盛,
故溫公《書儀》止言浮屠而《家禮》亦止雲不作佛事, 非謂道教可用也。雖然, 世俗之所以爲此者, 蓋以禮教不明於天下, 士庶之家一有喪事, 無所根據, 因襲而爲之,
以爲當然之禮耳。其間固有爲因果而作者, 然亦其徒雲耳, 若夫市井小人, 其親之存, 饑寒患難尚有所不恤, 況其旣死, 又肯捐其財,
超其出地獄而升天堂哉?無亦畏世俗之譏笑而爲之耳。若夫所謂士大夫及仕宦之家, 其心亦有知其非而不欲爲者, 然念其祖父以來世襲爲此,
而凡其親族、姻戚、鄉鄰之家無不如此者, 而我何人, 一旦乃敢不爲, 旣恐他人議己之不孝其親, 又恐其譏己之吝財費也。中有特見之士毅然欲爲,
然當親死之時五內分裂, 其禮散見於經傳之中, 無有定說, 平時失於講究, 一旦臨事欲行從何措手, 欲資之人, 一時無有所謂稽古知禮者,
苟直情而徑行則又反不如二教之有據依, 是以不得已而用之也。彼佛之言止說天堂、地獄歸向之者可以免苦而即樂, 未有所謂科儀也, 而科儀之作,
蓋我中國之人竊我儒之土苴, 乘其隙而用之以攫民財, 吾儒不之覺也。方且作爲言語文字以攻擊其非, 而不知吾禮之柄爲彼竊弄,
是以攻之非不力而卒莫如之何也已。昔宋儒朱熹所著《家禮》會粹諸家禮以爲一書, 而於喪禮尤備, 我太宗皇帝命儒臣加載《性理大全書》頒行天下,
臣嘗以淺近之言節出其要以爲儀注, 刻板已行, 在臣家鄉多有用而行者, 遂以成俗。蓋行古禮比用浮屠省費數倍, 伏望聖明爲禮教主, 複行古禮,
非獨可以正民俗、辟異端, 而亦可以省民財、厚民生也。 又曰:"世俗信葬師之說, 旣擇年月日時, 又擇山水形勢, 以爲子孫貧富、貴賤、賢愚、壽夭盡系於此,
而其爲術又多不同, 爭論紛紜, 無時可決, 至有終身不葬、累世不葬, 或子孫衰替, 忘失處所棄捐不葬者, 正使殯葬實能致禍福爲子孫者,
亦豈忍使其親臭腐暴露而自求其利耶?悖禮傷義莫甚於此。然孝子之心慮患深遠, 恐淺則爲人所掘, 深則濕潤速朽, 故必求土厚水深之地而葬之,
所以不可不擇也。" 臣按:古者舉事必決之蔔筮, 雖以周公定洛亦必假之於龜。夫建都邑天下之大事也, 以周公元聖, 據其形勢以定其規制無不可者,
尚必決以蔔焉。後世蔔筮之法無傳, 俗所用者非古法, 不足爲據, 其於時月、塋兆幸世有選擇之法存焉, 不能不用之以代蔔筮也, 但其所謂希福祿富貴者不足信爾,
其趣吉避凶之說亦不可無, 宜行有司明爲之禁, 非有故不許其逾三月之限, 及爲各房利病之說以誘惑愚俗, 犯者禁斷,
不許行術。(以上死葬父母之禮) 《檀弓》曰:衰與其不當物也, 寧無衰。鄭玄曰:"不當物,
謂精粗廣狹不應法制也。" 吳澂曰:"喪禮制爲斬、齊、功、緦之服者, 其文也;不飲酒食肉、處內者, 其實也。中有其實而外飾之以文, 是爲情文之稱,
徒服其服而無其實則與不服等爾, 雖不服其服而有其實者謂之心喪。心喪之實有隆而無殺, 服制之文有殺而無隆,
古之道也。" 臣按:《周禮》肆師禁外內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 蓋以五服之冠絰、衰裳皆有所取義, 非徒異其制而已也。我太祖皇帝以《服制圖》載於《大明律》之首,
蓋以違於禮則入於律, 旣以法戒天下, 又制爲《孝慈錄》一書, 援乎古以證乎今, 複以禮諭臣民, 禮法兼行, 萬世之下所當遵守者也。然而官府雖守其法,
而街市之間、閭閻之下, 鄉俗相傳多失其制度, 乞敕有司畫爲圖式, 降下有司, 凡五服之制務必依式制造,
不如式者罪之。 《喪服小記》曰: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有別, 人道之大者也。 鄭玄曰:"此論服之降殺。親親謂父母也, 尊尊謂祖及曾祖、高祖也,
長長謂兄及旁親也, 不言卑幼, 舉尊長則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別者, 若爲父斬、爲母齊衰, 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
爲夫斬、爲妻期之屬是也。此四者於人之道爲最大。" 臣按:人道之大者在彝倫, 彝倫之大者在於親親、尊尊、長長、男女之別焉。是以方其生也, 親者親之,
尊者尊之, 長者長之, 當別者別之, 一皆出於天性, 本於人心, 凡其所以恭敬愛慕而嚴憚之者, 是乃人道之當然, 自然而然者也。及其不幸死亡而至於終天永訣,
雖欲親之、尊之、長之、別之不可得已, 是以聖人制爲服制, 以寓其親親、尊尊、長長、別別之義於冠絰、衰裳之間, 服制精粗必合法制, 歲月久近必遵聖經,
非但以寄其悲哀之情、痛疾之意而已也。其親疏之殺、尊卑之等、長幼之序、內外之辨, 一毫不敢有所違悖僭差於其間,
是豈無故而然哉?蓋人道當如此也。彼昧於禮者或加隆於私親, 或借吉於凶喪, 知有母而不知有父, 知有欲而不知有理, 蓋不知人道者也。人而不知人道,
尚可謂之人哉? 《檀弓》曰:事師無犯、無隱, 左右就養無方, 服勤至死, 心喪三年。 孔子之喪, 門人疑所服,
子貢曰:"昔者夫子之喪顏淵若喪子而無服, 喪子路亦然, 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 程頤曰:"師不立服, 不可立也, 當以情之厚薄、事之大小處之,
如顏、閔之於孔子, 其成己之功與君父並, 雖衰三年可也, 其次各有淺深, 稱其情而已。" 張載曰:"古不制師服, 師無定體也, 見彼之善而己效之亦師也,
故有得其一言一義而如朋友者, 有親炙如兄弟者, 有成就己身而恩如天地、父母者, 此豈可以一概服之?故聖人不制其服,
心喪之可也。" 臣按:五者之倫有天合者、有人合者, 皆有天然之分、本然之則, 其理一定, 故聖人立爲服制, 各稱情以立文, 以爲不易之道,
獨於師不爲定制焉。孔門諸子朝夕從遊, 凡天地間義理、古今制度、事爲變故無不講明辨問, 而於喪祭、吉凶之禮尤加詳焉, 獨於喪師之服略無一言及之,
意者恐有豫凶事之嫌歟?逮孔子旣沒之後, 始疑所服, 子貢乃舉夫子所以喪淵、路者以起其義, 曰夫子生時以子之喪處吾徒, 旣視吾徒以子矣, 今夫子沒,
吾徒烏可不以父視夫子乎?乃處之曰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若喪父無服, 所謂心喪者也。心喪者, 身無衰麻之服而心有哀戚之情, 三年之間不飲酒、不食肉、不禦內,
時至而哀, 哀至而哭, 充充瞿瞿, 慨然廓然, 無以異於倚廬之間、幾筵之下、兆域之側也, 夫是之謂心喪。古人謂弟子於師有君臣、父子、朋友之道, 生則尊敬之,
死則哀痛之, 恩深義重, 故爲之隆服焉。夫恩深義重者固當爲之隆其服矣, 然恩有淺深、義有輕重, 又當因其淺深、輕重而處之, 是亦所以稱情立文也。孔門之徒三千,
速肖七十, 當乎夢奠之初, 固必人人奔赴也, 三年之後, 入別子貢, 相向而哭者, 蓋必有數焉, 而子貢一人築室於場, 又居三年, 受恩尤深故也。噫,
世衰道微, 禮教不明於世, 執親之喪者尚或不能以如禮, 況師乎?甚至師存而關弓反射, 更名他師, 師沒而不肯一吊臨者, 亦或有也, 況望其服心喪以報之乎?雖然,
秉彝之心人皆有之, 不可盡誣天下以無人也, 然則弟子於師之喪固服心喪矣, 若夫吊奠之時、從葬之際服何服歟?《儀禮》曰"朋友麻",
注雲:"吊服。"加麻其師與朋友同, 旣葬除之。《禮記》曰:"孔子之喪, 二三子皆絰而出。群居則絰, 出則否。"張載解雲:"群居則絰, 出則否,
喪常師之禮也絰而出特厚於孔子也。"宋儒黃幹喪其師, 朱熹服加麻, 制如深衣, 用冠絰。王柏喪其師, 何基服深衣加帶, 絰冠加絲武。柏卒,
其弟子金履祥喪之則加絰於白巾, 絰如緦服, 而小帶用細苧。黃、王、金三子者皆朱門之嫡傳, 其所制之師服非無稽也,
後世欲報其師之恩義者宜准之以爲法雲。五服之制載於禮、圖於律, 世所通知者, 茲不載而特舉師友之服者, 補所略也。(以上服制之義) 《詩穀風》曰:凡民有喪,
匍匐救之。 《曲禮》曰:知生者吊, 知死者傷。又曰:助葬必執紼(引棺之索)。 《檀弓》曰:吊於人是日不樂,
行吊之日不飲酒、食肉焉。吊於葬者必執引(引柩之索), 若從柩及壙皆執紼。《公羊傳》曰:車馬曰賵, 貨財曰賻, 衣被曰襚。 《穀梁傳》曰:乘馬曰賵,
衣衾曰襚, 貝玉曰含, 錢財曰賻。 呂大臨曰:"《詩》曰‘凡民有喪, 匍匐救之', 不謂死者可救而複生, 謂生者或不救而死也。夫孝子之喪親,
不能食者三日, 其哭不絕聲, 旣病矣, 杖而後起, 問而後言, 其惻怛之心、痛疾之意不欲生, 則思慮所及, 雖其大事有不能周之者,
而況於他哉?故親戚、僚友、鄉黨聞之而往者不徒吊哭而已, 莫不爲之致力焉。始則致含襚以周其急, 三日則共糜粥以扶其羸, 每奠則執其禮, 將葬則助其事, 其從柩也,
少者執紼、長者專進, 止其掩壙也, 壯者盈坎、老者從反, 哭祖而賵焉, 不足則贈焉, 不足則賻焉, 凡有事則相焉,
斯可謂能救之矣。故適有喪者之辭不曰願見而曰比, 雖國君之臨亦曰寡君承事, 他國之使者曰寡君使某, 毋敢視賓客。主人見賓不以尊卑、貴賤, 莫不拜之,
明所以謝之且自別於常主也;賓見主人無有答其拜者, 明所以助之且自別於常賓也。自先王之禮壞, 後世雖傳其名數, 而行之者多失其義, 喪主之待賓也如常主,
喪賓之見主人也如常賓。如常賓, 故主於吊哭而莫敢與其事;如常主, 故舍其哀而爲衣服、飲食以奉之。其甚者, 至於損奉終之禮以謝賓客之勤、廢吊哀之儀以寬主之費用,
則是先王之禮意其可以下而已乎?今欲行之者, 雖未能盡得如禮, 至於始喪則哭之, 有事則奠之, 又能以力之所及爲營喪具之未具者以應其求,
輟子弟、仆隸之能幹者以助其役, 易紙幣、壺酒之奠以爲襚除、供帳、饋食之具以爲賵與賻, 凡喪家之待己者悉以他辭受焉,
庶幾其可也。" 臣按:今世俗於親賓來吊奠往往設席以待之, 裂帛以散之, 是故呂氏所謂待以常賓、舍其哀而爲衣服飲食以奉之者也。又世俗之人送往之日,
親友醵錢爲主人設宴於墓所, 醉飽歌唱, 甚者孝子亦預飲耇, 此何禮也?今此俗京師尤甚。夫京邑首善之地, 其所爲如此, 何以示天下四方乎?乞敕有司痛加禁革,
自京邑始然後推行於天下。 《曲禮》曰:鄰有喪, 舂不相;裏有殯, 不巷歌。 陳澔曰:"五家爲鄰。相者以音聲相勸,
相蓋舂人歌以助舂也。二十五家爲裏。巷歌, 歌於巷也。" 臣按:古者鄰裏有喪, 而居民相與同其戚也如此, 後世無此風矣,
臣故錄之以爲世訓。(以上吊慰之禮) 以上家鄉之禮(上之下) ●大學衍義補/卷052 ○家鄉之禮(中)《曲禮》曰:君子將營宮室,
宗廟爲先。 臣按:古者宗廟, 大夫三、士二、庶人祭於寢, 然今世大夫、士無世官不得立廟, 宜如《家禮》立爲祠堂。凡家造, 祭器爲先。鄭玄曰:"家造,
謂大夫始造家事也。" 無田祿者不設祭器, 有田祿者先爲祭服。君子雖貧不粥祭器, 雖寒不衣祭服, 爲宮室不斬於丘木。 孔穎達曰:"有田祿得造祭器,
必先爲祭服後爲祭器。緣人形參差, 衣服有大小, 不可假借, 故宜先造, 而祭器之品量其眺, 故可暫假,
故營之在後。" 呂大臨曰:"孟子雲‘惟士無田則亦不祭', 牲殺、器皿、衣服皆不備故也。不祭則薦而已, 與庶人同,
故不設祭器也。有田祿則牲殺、器皿、衣服皆不可不備, 祭器所以事其先, 粥之則無以祭, 無以祭則不孝也;祭服所以接鬼神, 衣之則褻,
褻則不敬也;丘木所以庇其宅兆, 爲宮室而斬之, 是慢其先而濟吾私, 亦不敬也。" 支子不祭, 祭必告於宗子。 鄭玄曰:"支子,
庶子也。祖禰廟在嫡子之家, 庶子不敢輒祭, 若宗子有疾不堪當祭, 則庶子代攝可也, 猶必告於宗子然後敢祭。" 程頤曰:"古所謂支子不祭者,
惟使宗子立廟主之而已。支子雖不祭, 至於齋戒致其誠意則與祭者不異, 可與則以身執事, 不可與則以物助, 但不別立廟爲位行事而已。後世如欲立宗子, 當從此義,
雖不祭情亦可安。若不立宗子, 徒欲廢祭, 適足以長惰慢之志, 不若使之祭猶愈於己也。" 朱熹曰:"兄弟異居, 廟初不異,
只合兄祭而弟與執事或以物助之爲宜, 而相去遠者則兄家立主、弟不立主, 只於祭時旋設位, 以紙榜標記逐位, 祭畢焚之, 似亦得禮之變。" 臣按:古者宗法行,
故支子無自祭之禮, 今世人家兄弟多有析居及出遠宦者, 不能皆合祭於宗子也。乞敕禮官定制, 凡人家庶子只許祭其所曾經事者, 如逮事曾祖或祖則許祀之,
不逮事者惟得祭禰, 其宗子之家父祖分產之時, 必須以一分爲祭需, 原不曾有者眾共補之, 兄弟析居者不 [樓主] [9樓] 作者:guoqingm
發表時間: 2009/09/22 10:32 [加爲好友][發送消息][個人空間]回複 修改 來源 刪除 《大學衍義補》一百六十卷(061-070)[明]
邱浚 ●大學衍義補/卷061 ○國家常祀之禮(下)《舜典》:望於山川。 朱熹曰:"山川, 名山大川、五嶽四瀆之屬。望而祭之,
故曰望。"《周禮》:大宗伯以血祭祭五嶽, 以狸沈祭山林、川澤。 鄭玄曰:"五嶽, 東曰岱山、南曰衡山、西曰華山、北曰常山、中曰嵩。高山、山林曰狸,
川澤曰沈。" 小宗伯之職, 兆五帝於四郊, 四望亦如之, 兆山川、丘陵、墳衍各因其方。鄭玄曰:"兆爲壇之營域。四望,
五嶽、四鎮、四瀆。"賈公彥曰:"山川稱望, 言四向望爲壇遙祭之也。" 司服, 王祀四望山川則毳冕。 陳祥道曰:"毳冕五章, 《說文》:‘毳,
獸細毛也。'宗彝有虎蜼之飾而毳又有宗彝之章, 故《書》謂之宗彝, 王祀四望山川之服也。" 大司樂, 乃奏姑洗、歌南呂、舞大以祀四望,
乃奏蕤賓、歌函鍾、舞大夏以祭山川。 賈公彥曰:"以大宗伯五嶽在社稷下、山川上, 此文四望亦在社稷下、山川上,
故知四望是五嶽、四鎮、四瀆也。" 臣按:所謂四望者, 蓋以五嶽、四鎮、四瀆乃天下山川之大者, 天子兼有天下之大不能親臨其地,
故遙望而祭之也。若夫所謂山川者, 隨所在而有, 則各隨其地而祭之焉。本朝郊壇之外旣各爲壇以分祭五嶽、四鎮、四瀆、四海, 又於郊壇之右以專祀之,
初春大祀則從享於天地, 仲秋報祀天子乃躬獻於其壇焉, 是則所謂四望之祭也;又列南京鍾山之神、北京天壽山之神與之同壇而祭,
所謂山川之祭也;又於凡天下藩府郡縣旣立山川壇總祭其一方之山川, 又表其山林、川澤之有名者以專祀之,
使有司躬蒞其所在祀焉。 《禮記王制》:天子祭天下名山、大川, 五嶽視三公、四瀆視諸侯, 諸侯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陳澔曰:"視者,
視其饔餼牢禮之多寡以爲牲器之數也。" 馬希孟曰:"名山、大川有功於民而民之取材用者也, 天子君天下而其所報者眾,
故祭天下之名山、大川;諸侯君一國而所報者寡, 故祭名山大川之在其地者。" 《月令》:孟春之月, 乃修祭典, 命祀山林、川澤。馬希孟曰:"命祀山林、川澤,
百物之所自生也。"仲冬之月, 天子命有司祈祀四海、大川、名源、淵澤、井泉。 吳澂曰:"四海者眾水之所聚, 大川者江、淮、河、濟之類,
名源者江源出於岷山、河源出於昆侖、淮源自桐柏、濟源自沇水之類, 淵澤者水之所鍾而息者也, 井泉者汲取之無窮者也。" 季冬之月,
乃畢山川之祀。孔穎達曰:"以一歲之祀事畢於此, 故言乃畢也。" 《禮器》:晉人將有事於河, 必先有事於惡池;齊人將有事於泰山,
必先有事於配林。 陳澔曰:"惡池, 並州川之大者, 河之從祀也。配林, 林名, 泰山之從祀也。"《學記》:三王之祭川也,
皆先河而後海。 臣按:鄭司農解《周禮》四望以爲日、月、星、海, 鄭玄謂禮無祭海之文, 考《周頌般》序及觀《學記》謂三王祭川先河後海,
則是海之祭三代已有矣, 烏可謂無祭海之禮乎?中國之地, 在三代不出九州之外, 惟揚、徐、青、冀四州濱海而已, 四海惟東海濱中國而南海、北海則越在荒服之外,
自漢以後南越始入中國而有南海, 然西海竟不知所在, 故今祀東海於登州、祀南海於廣州, 二祀皆臨海而祭,
西海則望祀於蒲州、北海則望祀於懷慶。夫宋都汴梁而懷慶在其北, 是時失幽燕而以白溝河爲界, 無緣至遼薊之域, 出國門而北望以祭之可也, 國初都金陵,
因之以祭亦不爲過, 若夫今日建都於燕, 往南而祭北海, 豈天子宅中以臨四海之義哉?且古謂青州爲北海郡, 青去登不遠, 猶以是名, 今京師東北乃古碣石淪海之處,
於此立祠就海而祭, 於勢爲順、於理爲宜, 況今北鎮醫無閭山在於遼海, 山旣可以爲北鎮, 川獨不可以爲北海乎?若夫中國之正西在於秦隴, 西南則蜀, 稍南則滇也,
滇之極西百夷之外聞有大海通西南島夷, 此地在前代未入中國, 今旣爲羈縻之地則王化之所及也, 宜於雲南望祀之, 如此,
則四海之祀皆在吾域中矣。議禮之事非臣下所敢專者, 謹錄愚見以俟采擇。 《春秋》:僖公三十有一年夏四月, 猶三望。 《公羊傳》曰:天子祭天,
諸侯祭土, 天子有方望之事無所不通,
諸侯山川有不在其封內者則不祭也。三望者何?望祭也。然則曷祭?祭泰山、河海。曷爲祭泰山、河海?山川有能潤於百裏者天子秩而祭之, 觸石而出、膚寸而合,
不崇朝而遍雨乎天下者惟泰山耳, 河海潤於千裏。 《左氏傳》:昭公元年, 鄭子產曰:"山川之神, 凡水旱癘疫之災於是乎絪之。" 哀公六年,
楚王曰:"三代命祀, 祭不越望(諸侯望祭境內山川)。江、漢、睢、漳, 楚之望也。" 朱熹曰:"諸侯祭山, 只祭得境內者, 如楚王病, 蔔雲‘河爲祟',
時諸大夫欲去祭河, 昭王自言楚之分地不及於河, 河非所以爲祟, 孔子所以美之, 雲‘楚昭王知大道矣, 其不失國也宜哉'。這便見得非境內山川與我不相關,
自不當祭之。" 臣按:朱熹謂"非境內山川與我不相關, 自不當祭之", 今東嶽行祠遍天下, 除京師及齊魯之境外有其祠者皆當革去, 蓋鬼神不享非禮,
孔子所謂"曾謂泰山不如林放", 正此意也。 劉向曰:"五嶽者何謂也?泰山, 東嶽也;霍山, 南嶽也(武帝以衡山遠, 以霍山代之);華山, 西嶽也;常山,
北嶽也;嵩高山, 中嶽也。五嶽何以視三公?能大布雲雨焉, 能大斂雲雨焉, 施德博大, 故視三公。四瀆者何謂也?江、河、淮、濟也。四瀆何以視諸侯?能蕩滌垢濁焉,
能通百川於海焉, 能出雲雨千裏焉, 爲施甚大, 故視諸侯也。山川何以視子男也?能出物焉, 能潤澤物焉, 能生雲雨爲恩多, 然品類以百數,
故視子男也。" 臣按:自古所以祀五嶽、四瀆、山川者, 皆以其能出斂雲雨也, 出雲雨則使不至於旱暵, 斂雲雨則使不至於淫潦, 無非欲其生五穀,
五穀熟而人民育則君位安矣。 漢宣帝神爵元年, 詔太常曰:"夫江海, 百川之大者也。今闕焉無祠, 其令祠官以禮爲歲事, 以四時祠江、海、水,
祈爲天下豐年焉。"臣按:後世祀海始於此。 隋制, 祀四鎮, 東鎮沂山、西鎮吳山、南鎮會稽山、北鎮醫無閭山,
冀州鎮霍山。 臣按:鄭玄注《周禮》四望有五嶽、四鎮、四瀆, 後世祀典止有五嶽、四瀆而無四鎮, 至是始祀之, 而又以冀州霍山爲中鎮,
是爲五鎮。 唐武後萬歲通天元年封華嶽爲金天王, 玄宗開元十三年封東嶽爲天齊王, 天寶九載封中嶽爲中天王、南嶽司天王、北嶽安天王, 十六載封四瀆俱爲公,
十八載封四海俱爲王、五鎮俱爲公。 張栻曰:"古者祭山川, 山川所以爲靈者, 以其氣之所蒸能出雲雨潤澤萬物, 故爲之壇、立之祝史、設之牲幣,
所以致禱祠之實而交孚乎隱顯之際, 誠之不可掩如此。後世固亦有山川之祠而人其形、宇其地, 則其失也久矣。" 宋眞宗大中祥符五年加五嶽以帝號,
東嶽曰齊天仁聖帝、南嶽曰司天昭聖、西嶽曰金天順聖、北嶽曰安天元聖、中嶽曰中天崇聖。 陳淳曰:"泰山在唐封爲天齊王, 宋朝印方主生, 加仁聖二字封帝,
帝只一帝而已, 安有山而謂之帝?今立廟儼然人形貌, 垂旒端冕, 衣裳而坐, 又立後殿於其後, 不知又是何山可以當其配而爲夫婦耶?泰山魯封內, 惟魯公可以祀,
今隔一江一淮與南方地脈絕不相幹涉, 而在在州縣皆立東嶽行祠, 亦失於講明之故。" 臣按:有此天地即有此山川, 有此山川則有所以主之者,
是則所謂神也。世俗乃以三月二十八日爲嶽神初度之辰, 嗚呼, 自天一生水凝而爲山, 其所以凝而成形也亦有時日耶?此無稽之甚也。甚者惑於釋氏地獄之說,
謂人死其魂皆必經嶽祠拷掠而有二十四案之像, 其說尤爲不經, 乞下有司屏除, 毋俾得以惑世欺民。 國朝洪武三年, 太祖皇帝詔略曰:"永惟爲治之道必本於禮,
考諸祀典, 如五嶽、五鎮、四海、四瀆之封起自唐世, 崇名美號曆代有加, 朕思之則有不然。夫嶽、鎮、海、瀆皆高山廣水, 自天地開辟以至於今, 英靈之會皆受命上帝,
幽微莫測, 豈國家封號之所可加?瀆禮不經, 莫此爲甚。夫禮所以明神人、正名分不可以僭差, 今命依古定制, 凡嶽、鎮、海、瀆並去其前代所封之號,
止以山水本名稱其神。" 臣按:我聖祖此詔可謂考諸三王而不繆, 質諸鬼神而無疑, 百世以俟聖人而不惑, 一滌千古之繆,
臣知上帝在天之靈必有以簡在於冥冥之中, 而山川鬼神亦莫不各受其職矣。百年以來雨暘時若, 物阜民安, 國祚萬年之靈長,
端有在於茲矣。(以上山川之祀) 太祖皇帝敕封鑒察司民城隍, 制詞曰:"帝王受天明命, 行政教於天下, 必有生聖之瑞、受命之符,
此天示不言之妙而人見聞所及者也。神司淑慝爲天降祥, 亦必受天之命, 所謂明有禮樂、幽有鬼神, 天理、人心其致一也。朕君四方, 雖明智弗類,
代天理物之道實罄於衷, 思應天命, 此神所鑒而簡在帝心者。君道之大, 惟典神天, 有其舉之承事, 惟謹某州城隍, 聰明正直, 聖不可知,
固有超於高城深池之表者, 世之崇於神者則然, 神受於天者蓋不知也。茲於臨禦之初與天下更始, 凡城隍之神皆新其命。" 臣按:城隍之名不經見而史亦不書,
惟唐李陽冰有當塗縣城隍廟記, 陽冰唐開元以後人, 則在唐已有矣。因其名而求其義,
伏讀聖制所謂"超於高城深池之表"則是神之司乃城隍之主者。夫天地間有一物則有一神, 山林有山林之神、川穀有川穀之神, 聚一方之民而爲高城深池以衛之,
必有所以主之者, 此城隍之神所以神歟?國初承前代之舊, 洪武元年皆加以封爵, 府曰公、州曰侯、縣曰伯, 三年詔革去封號, 止稱某府某州某縣城隍之神,
是年六月二十一日又降旨各處城隍廟屏去閑雜神道, 越二日又降命各府州縣城隍廟宇俱如其公廨, 設公座筆硯如其守令, 造爲木主, 毀其塑像, 舁置水中, 取其泥塗壁,
繪以雲山, 其在兩廡如之。京師旣以其神祔享於山川壇, 又設爲廟宇, 命京尹主其祭, 府州縣者守令主之, 新官到任則俾其與神誓。按《周禮》有司民之祭,
今國初詔封其神爲鑒察司民, 意或有取於此歟?制詞有雲"明有禮樂, 幽有鬼神", 蓋置守令以治民生於昭昭之際, 設城隍以司民命於冥冥之中, 而加之以鑒察之名,
而又俾有司到任之初特與神誓, 蓋又付之鑒視糾察之任, 使有民社者不敢以非禮厲吾民也。我聖祖主典神人, 兼用禮樂, 鬼神以爲治, 幽明之間各受其職,
其所以克相上帝、寵綏萬方者至矣哉。城隍與山川皆土地之屬也, 國家祭祀以之附山川,
故此以附之山川之祀之後雲。(以上城隍) 《詩大雅皇矣》詩曰:是類是祃。 朱熹曰:"類, 將出師祭上帝也。祃是所征之地而祭始造軍法者,
謂黃帝及蚩尤也。" 章如愚曰:"《漢書》稱高祖祠黃帝、蚩尤於沛庭, 管仲稱蚩尤作劍戟, 《史記》稱黃帝與蚩尤戰於阪泉, 豈軍法之興始於此,
故後世祭之歟?"《春秋》:莊公八年春王正月甲午, 祠兵。 《公羊傳》曰:"祠兵者何?出曰祠兵、入曰振旅, 其禮一也, 皆習戰也。" 何休曰:"祠,
兵祭也。左氏作治兵, 蓋禮兵不徒使, 故將出兵必祠於近郊, 陳兵習戰, 殺牲饗士卒。" 臣按:此經傳言祠兵之始。先儒謂何氏解祠兵有二義, 一則祠其兵器,
後世祭旗節始此;一則殺牲享士卒, 後世犒賞士始此。《禮記王制》:天子將出征, 祃於所征之地。 鄭玄曰:"祃, 師祭也, 爲兵禱。" 臣按:祃者,
師祭之名, 朱熹解《詩》謂至所征之地而祭始造軍法者。夫至所征之地而旣有其祭, 則夫無事之時必有其祠可知矣, 況鄭玄止謂爲師祭,
則又不但出而祭之也。 《唐百官志》:節度使辭日賜雙旌雙節, 行則建節立六纛, 入境築節樓, 迎以鼓角。宋朝有六纛, 旌節門旗受賜藏之公宇私室號節堂,
朔望次日祭之號衙日, 蓋有旌節則有神祀。 臣按:後世六纛之名與祀始見於此。我朝於山川壇側設爲旗纛神祠, 每歲春秋遣旗手衛官致祭, 又命凡天下軍衛皆爲立祠,
其牲牢品物一與社稷同, 霜降日將臣祭享, 所有旗幟收貯其中, 遇有征行則取旗以祭, 班師則仍以歸藏焉。京師所祭之神旗頭大將六纛六神、五方旗神,
主宰戰船、金鼓、角、銃炮、弓弩、飛槍、飛石之神, 及陳前、陳後神祇, 五猖等眾外, 衛所祭則總曰軍牙六纛之神。夫行軍以旗幟爲主而六纛者旗之大,
故以是名祭雲。(此言旗纛之祭) 《周禮》:大宗伯以血祭祭五祀。司服, 祭社稷五祀則希冕。《曲禮》:天子、諸侯、大夫祭五祀,
歲遍。 《月令》:春其祀戶, 祭先脾;夏其祀灶, 祭先肺;中央土(季夏)其祀中溜, 祭先心;秋其祀門, 祭先肝;冬其祀行,
祭先腎。孟冬臘五祀。 陳祥道曰:"五祀見於《周禮》《禮記》《儀禮》, 雜出於史傳, 《月令》以爲門、行、戶、灶、中溜,
《白虎通》則以爲門、井、戶、灶、中溜。夫《周官》天子亦止於五祀, 《儀禮》雖士亦用五祀, 則五祀無尊卑隆殺之數矣。門、戶, 人所資以出入者也;中溜,
人所資以居者也;灶、井, 人所資以養者也。先王之於五者不特所資如此, 而又事有所本、制度有所興, 此所以祀而報之也。中溜, 土之所用事, 故祀於中央;灶,
火之所用事, 故祀於夏;井, 水之所用事, 故祀於冬;戶在內而奇陽也, 故祀於春;門在外而偶陰也, 故祀於秋。兩漢、晉魏之立五祀, 井皆與焉,
特隋唐參用《月令》之說五祀祭行, 唐天寶以後亦祀井不祀行, 然則行神亦特襜於始行而已, 非先王冬日之常祀也。 臣按:《周禮》《儀禮》雖有五祀之名而無其目,
《月令》所謂門、行、戶、灶、中溜, 《白虎通》則無行而有井, 漢及魏晉以來皆祭井不祭行, 自鄭玄有凡祭五祀於廟之文,
隋唐以來皆以時享祖宗時並祭之。本朝於四孟享太廟各祭其一, 於春祭戶、夏祭灶、秋祭門、冬祭井、季夏土旺日祭中溜, 又於歲暮享廟命官兼祭五祀,
蓋本《月令》臘享五祀也。又每遇親王來朝、之國皆設祭於承天門外, 雖曰門祭,
然即古人鸑行之祀也。是則本朝五祀蓋兼用《月令》《白虎通》之文歟。(以上五祀之祭) 《祭法》:王爲群姓立七祀, 五曰泰厲。諸侯爲國立五祀,
五曰公厲。大夫立三祀, 一曰族厲。 鄭玄曰:"泰厲者, 謂古帝王無後者也, 此鬼無所依歸, 好爲民作禍, 故祀之也。公厲者, 謂古諸侯無後者, 諸侯稱公,
故曰公厲。族厲者, 謂古大夫無後者鬼也。族, 眾也。大夫眾多, 其鬼無後者眾,
故曰族厲。" 《春秋左氏》曰:鬼有所歸乃不爲厲。 臣按:厲祭自三代以來有之, 本朝洪武三年命天下京都、王國、府州縣於城北郊各立厲壇,
頒祭厲及告城隍文與壇式於天下, 每歲三祭, 春清明、秋七月望、冬十月朔也。在內命京尹主祭, 在外則守令主之, 先期牒城隍神, 至日祀以爲主,
其祭文略曰:"普天之下, 後土之上, 無不有人, 無不有鬼神。人鬼之道, 幽明雖殊, 其理則一, 故天下之廣、兆民之眾, 必立君以主之。君總其大,
又設官分職於府州縣以各長之, 各府州縣又於一百戶內設一裏長以統領之, 上下之職綱紀不紊, 此治人之法如此。天子祭天地神祇及天下山川,
王國各府州縣祭境內山川及祀典神祇, 庶民祭其祖先及裏社土穀之神, 上下之禮各有等第, 此事神之道如此。尚念冥冥之中無祀神鬼, 昔爲生民未知何故而歿,
其間有遭兵刀而橫傷者, 有死於水火盜賊者, 有被人取財而逼死者, 有被人強奪妻妾而殺死者, 有遭刑禍而負屈死者, 有天災流行而疫死者, 有爲猛獸毒蟲所害者,
有爲饑餓凍死者, 有因戰鬥而殞身者, 有因危急而自縊死者, 有因牆屋傾頹而壓死者, 有死後無子孫者, 此等鬼魂或終於前代或歿於近世, 或兵戈擾攘流移於他鄉,
或人煙斷絕久闕其祭祀, 姓名泯沒於一時, 祀典無聞而不載。此等孤魂死無所依, 精魄未散, 結爲陰靈, 或倚草附木, 或作爲妖怪, 悲號於星月之下,
呻吟於風雨之時, 凡遇人間節令, 心思陽世, 魂杳杳以無歸, 身墮沈淪, 意懸懸而望祭, 興言及此, 憐其慘淒, 故敕天下有司依時享祭。在京都有泰厲之祭,
在王國有國厲之祭, 在各府州有郡厲之祭, 在各縣有邑厲之祭, 在一裏又各有鄉厲之祭, 期於神依人而血食, 人敬神而知禮,
仍令本處城隍以主此祭。"茲蓋我聖祖之宸翰也, 天命聖祖爲人神主, 其於生民之休戚固已周盡, 而於鬼神之情狀亦無或遺,
此幽明之間所以各得其所而致天下於隆平之域也。(以上厲祭) 《禮記郊特牲》:天子大蠟八, 伊耆氏始爲蠟, 蠟也者索也,
歲十二月合聚萬物而索饗之也。蠟之祭也, 主先嗇而祭司嗇也,
祭百種(司百穀之種之神)以報嗇(報其教民稼穡之功)也。饗農(古之田畯有功於民者)及郵(郵亭舍)表叕(標表田畔相連叕處, 造爲郵舍,
田畯居肄耕者)、禽獸(謂貓、虎), 仁之至、義之盡也。古之君子使之必報之, 迎貓爲其食田鼠也, 迎虎爲其食田豕也,
迎而祭之(爲貓、虎屍而迎之)也。祭坊與水庸(防, 堤也, 蓄水亦以障水;庸, 溝也, 受水亦以泄水),
事(爲農事之備)也。曰(祝辭):"土反其宅(土安則無崩圯), 水歸其壑(水歸則無泛溢), 昆蟲(謂螟蝗之屬)毋作(起也),
草木歸其澤(不得生耕稼之土也)。" 鄭玄曰:"八蠟, 先嗇一、司嗇二、農三、郵表叕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昆蟲八。伊耆氏古天子號也,
或雲即帝堯。" 張載曰:"八蠟, 先嗇一、司嗇二、農三、郵表叕四、貓虎五、坊六、水庸七、百種八。百種, 百穀之種也。舊說以昆蟲爲八, 昆蟲是爲害者,
不當祭。" 陳祥道曰:"蠟之爲祭, 所以報本反始、息老送終也。其服, 王玄冕而有司皮弁、素服、葛帶、榛杖, 其牲體篸辜, 其樂六樂而奏六變, 吹《豳頌》,
擊土鼓, 舞兵舞, 颻舞, 其所致者川澤、山林以至土祇、天神莫不與焉。則合聚萬物而饗之者, 非特八神也, 而所重者八,
以其尤有功於田故也;其神之尊者非特先嗇也, 而主先嗇以其始有事於田故也。鄭氏謂, 先嗇若神農、司嗇、後稷是也。農, 田畯也。郵表叕,
田畯所肄約百姓於井間之處也, 《爾雅》曰:‘畯, 農夫也。'然則蠟之八神則先嗇也、司嗇也、百種也、農也、郵表叕也、禽獸也、坊也、水庸也。古者蠟則飲於學,
黨正屬民飲酒於序是也, 旣蠟則臘先祖五祀於廟, 仲尼與於蠟賓事畢出遊於觀之上是也, 然則臘亦謂之蠟矣。" 臣按:八蠟之名, 鄭玄所敘者有昆蟲而無百種,
張載謂昆蟲不當祀而以百種足其數, 陳祥道則以貓虎爲禽獸, 竊觀下文所謂主先嗇、祭司嗇、祭百種、祭坊與水庸、饗農及郵表叕禽獸, 曰主、曰祭、曰饗其文各不同,
蓋主者以之爲主, 司嗇與司穀種及坊與水庸之神則所致祭者焉, 然所以主其祭者則先嗇也。若夫所謂古者田畯之官及郵表叕督耕之處, 與夫食鼠食豕之禽獸則有功於稼穡者,
故從而索饗之也, 所謂迎貓爲其食田鼠、迎虎爲其食田豕, 所以釋其饗禽獸之故, 則陳氏以迎貓虎爲禽獸者良是也。然禽獸不止貓虎, 凡食爲除所以害稼穡者皆在其中矣,
所謂昆蟲者特見祝辭中語昆蟲祝其毋作者, 恐其起而害稼也, 其不當祭明矣。八蠟之名, 當以陳氏爲正。 八蠟以記四方。四方年不順成,
八蠟不通以謹民財也。順成之方, 其蠟乃通以移民也, 旣蠟而收民息已, 故旣蠟君子不興功。 陳澔曰:"記四方者, 因蠟祭而記其豐凶也。蠟祭之禮列國皆行之,
若其國歲凶則八蠟之神不得與諸方通祭, 所以使民知謹於用財不妄費也。移者, 寬縱之意。蓋歲豐則民財稍可寬舒用之也, 旣蠟之後收斂積聚, 民皆休息,
不興起事功也。 《雜記》:子貢觀於蠟, 孔子曰:"賜也, 樂乎?"對曰:"一國之人皆若狂, 賜未知其樂也。"子曰:"百日之蠟, 一日之澤,
非爾所知也。" 蘇軾曰:"迎貓則爲貓之屍, 迎虎則爲虎之屍, 近於優所爲, 是以子貢言一國之人皆若狂也。" 陳澔曰:"黨正屬民飲酒, 始雖用禮,
及其飲食醉飽則亦縱其酣暢。孔子言百日勞苦而有此蠟, 農民終歲勤動, 今僅使之爲一日飲酒之歡, 是乃人君之恩澤。非爾所知, 言其義大也。" 臣按:大蠟之祭,
三代已有之, 在周之前夏曰嘉平、殷曰清祀, 而在周則曰大蠟焉。秦始謂之臘, 尋更曰嘉平, 漢複曰臘。季冬之月星回歲終, 陰陽以交, 農大享臘。臘者, 接也,
新故相接, 畋獵禽獸以享百神, 報終成之功也。魏晉以後皆有其禮, 古者所祭者八神而已, 皆有功於農事者也, 後世所祀之神乃至於八十有五座、一百九十有二位,
何也?本朝於古祀典所當舉者未嘗或廢, 惟於蠟祭闕焉, 蓋此祭也與籍田相爲始終, 當夫東作方興之始, 旣舉籍田之禮以祀先農於春, 而以帥先農民以興其務本之心,
則夫百穀告成之後, 載舉大蠟之禮以報先嗇於冬, 而以勞來農民以報其勤動之苦。是故舉先王莫大之禮是亦廣聖君莫大之恩也, 儻不棄愚言, 複行盛禮,
則幽明、人鬼皆蒙其休。(以上言蠟祭) 以上國家常祀之禮(下) ●大學衍義補/卷062 ○內外群祀之禮《舜典》:遍(周也)於群神。孔安國曰:"群神謂丘陵、墳衍,
古之聖賢皆祭之。" 孔穎達曰:"遍於群神則神無不遍, 《周禮》大司樂雲:‘凡六樂者, 一變而致川澤之壒(同祇), 再變而致山林之壒, 三變而致丘陵之壒,
四變而致墳衍之壒。'鄭玄曰:‘積石曰山, 竹木曰林, 注瀆曰川, 水鍾曰澤, 土高曰丘, 大阜曰陵, 水崖曰墳, 下平曰衍。古之聖賢祭法所雲在祀典者,
黃帝、顓頊、句龍之類皆祭之也。'" 《詩周頌時邁》篇曰:懷(來也)柔(安也)百神, 及河喬嶽, 允(信也)王維後。 朱熹曰:"懷柔百神,
以至於河之深廣、嶽之崇高而莫不感格, 則是信乎周王之爲天下君矣。" 臣按:人君有天下之大, 則凡在天之下者昭昭之際則有人、冥冥之中則有神,
明而爲人無一人之不得其所, 幽而爲神無一神之不受其職, 是在人君懷而來之、柔而安之, 不以幽明、人鬼而有間, 則信乎有以當上帝之命而爲神人之主矣。不然,
人怨神怒而失其所以爲君之道矣。人君所以懷柔之道奈何?籲, 有民人焉則有德以懷柔之, 有社稷焉則有禮以懷柔之。 《周禮》:大宗伯以狸沈祭山林、川澤,
以篸辜祭四方、百物。 吳澂曰:"狸沈者, 山林之祭其牲玉埋之, 川澤之祭其牲玉沈之。篸辜者, 披牲胸中篸,
磔之曰辜。" 臣按:大宗伯旣以血祭祭五嶽, 又以狸沈祭山林、川澤, 蓋五嶽名山乃次祀, 而山林川澤、能興雲雨見怪物者,
其群小祀歟?孔氏以之解《舜典》"群神有所自"也。
司服, 王祭群小祀則玄冕。鄭玄曰:"群小祀,
山林、川澤、墳衍、四方、百物之屬。"《禮記禮器》:一獻質。又曰:一獻孰。鄭玄曰:"祭群小祀最卑, 但一獻而已, 其禮質略。" 《祭法》:四坎壇,
祭四方也。山林、川穀、丘陵、能出雲爲風雨見怪物皆曰神, 有天下者祭百神, 諸侯在其地則祭之,
亡(無也)其地則不祭。 鄭玄曰:"四方謂山林、川穀、丘陵之神也, 祭山林丘陵於壇、川穀於坎, 每方各爲坎爲壇。怪物、雲氣, 非常見者也。有天下,
謂天子也。百者, 假成數也。" 孔穎達曰:"四坎壇, 四方各爲一坎一壇。山林、川穀、丘陵、能出雲爲風雨見怪物, 此四坎壇所祭之神也。天子祭天地四方,
言百神舉其全數, 諸侯不得祭天地, 若山林川澤在其封內而益民者則得祭之, 如魯之泰山、晉之河、楚之江漢是也,
封內無此山川則不得祭。" 臣按:《祭法》謂山林、川穀、能出雲爲風雨曰神, 則是合山川、雲風雨而爲一也, 可見山川者雲風雨之體,
而雲風雨者山川之用也。本朝合風雲雷雨與五嶽、四鎮、四瀆、四海同一壇, 總名之曰山川壇, 殆有合於祭法所謂神歟。 夫聖王之制祭祀也, 法施於民則祀之,
以死勤事則祀之, 以勞定國則祀之, 能禦大菑則祀之, 能捍大患則祀之。 孔穎達曰:"法施於民, 若神農、後土、帝嚳與堯及黃帝、顓頊與契之屬。以死勤事,
舜及鯀、冥是也。以勞定國, 禹是也。禦大菑、捍大患, 湯及文、武是也。" 陳祥道曰:"法施於民, 民功曰庸也。以死勤事、以勞定國,
事功曰勞也。禦天之大菑、捍人之大患, 治功曰烈也。堯之道至於無能名, 舜之道至於無爲, 而其所以見祀者止於賞均刑法以義, 終勤眾事而野死。烈者道德之跡,
跡者祀典之所可載, 而其爲道非祀典之所可盡也。" 臣按:《祭法》言聖王制祭祀之禮, 其常典所當祀者有五焉, 其下文複曆敘自古君臣有道功庸者以實之,
凡十有四人, 爲君者八人、爲臣者六人, 後世廟祀前代帝王而以其功臣從享者, 其原蓋出於此。本朝洪武初,
建帝王廟於南京雞鳴山之陽以祀三皇、五帝、三王、漢高祖、光武、唐太宗、宋太祖、元世祖, 所祀者止及一統之世創業之君,
其與前代泛及無統者異矣。又詔以曆代名臣從祀帝王廟,
乃以風後、力牧、皋陶、夔龍、伯夷、伯益、伊尹、傅說、周公旦、召公奭、太公望、方叔、召虎、張良、蕭何、曹參、陳平、周勃、鄧禹、馮異、諸葛亮、房玄齡、杜如晦、李靖、郭子儀、李晟、曹彬、潘美、韓世忠、嶽飛、張浚、穆呼哩、博勒呼、博勒珠、齊拉袞巴延凡三十有七人,
是皆前代之君臣同德始終一心者, 然其中或有不祀其君而祀其臣者, 蓋惟取其純德巨功, 位列而通祀之, 非若前代隨其君而各以其臣配其食也。臣愚竊以爲昔者建都南京,
曆代帝王廟因在於彼, 今郊廟旣立於此, 則帝王廟亦當從之而北焉。議禮之事非臣下所當及者, 謹述所見如此(或者謂元世祖無功於中國, 而其臣穆呼哩輩亦皆爲中國害者,
不祀亦可)。 及夫日月星辰, 民所瞻仰也;山林、川穀、丘陵, 民所取財用也。非此族也, 不在祀典。陳澔曰:"族, 類也。祀典,
祭祀之典。" 臣按:祀典之大者, 其在天者則爲民之所瞻仰, 其在地者則爲民之所取財用, 其在人者則爲有德有功於民而除去民之菑患者也。凡此等類則典禮之所祀,
非此等類則在所廢焉。 漢高祖二年, 或言周興而邑立後稷之祠, 至今血食天下, 於是制詔天下立靈星祠, 常以歲時祀以牛。 臣按:後稷祠而謂之靈星者,
以稷配靈星也。又按《漢舊儀》, 修複周家舊祀後稷, 常以八月祭以太牢, 爲民祈農報功。 隋制, 祀先代王公帝堯於平陽, 以契配;帝舜於河東,
咎繇配;夏禹於安邑, 伯益配;商湯於汾陰, 伊尹配;文王、武王於澧渭之郊, 周公、召公配;漢高祖於長陵, 蕭何配。 臣按:秦始皇南巡, 望祀舜於九嶷,
上會稽祭禹;北魏文成東巡曆橋山祀黃帝, 然皆因所至而祀也, 未有常典。魏孝文太和始詔祀堯、舜、禹及周公, 然惟用清酌、尹祭而已(脯曰尹祭), 至隋始定爲常祀,
祀用太牢, 而唐因之。 唐天寶六載, 敕三皇五帝創物垂範, 宜有欽崇, 三皇伏羲以勾芒配, 神農以祝融配, 黃帝以風後、力牧配;五帝少昊以蓐收配,
顓頊以玄冥配, 高辛以稷、契配, 唐堯以羲仲、羲叔配, 虞舜以夔龍配。其擇日置廟, 樂用宮懸, 牲用少牢, 以春秋致享。 臣按:此祀三皇之始,
前此堯、舜各祭於所都之地, 今乃並三皇立廟焉。 七載, 又詔置廟祀三皇以前帝王天皇氏、地皇氏、人皇氏、有巢氏、燧人氏。 臣按:此祀三皇以前帝王之始,
然皇莫大於伏羲、神農、黃帝, 帝莫盛於少昊、顓頊、高辛、堯、舜, 王莫備於禹、湯、文、武, 經史所紀者僅此而已, 三皇以前世涉洪荒, 事屬茫昧,
有陵墓者命有司守之, 不立廟祀可也。 代宗永泰二年, 詔道州舜廟宜蠲近廟佃戶充掃除。 臣按:玄宗時嘗令曆代帝王廟每所差側近人四戶, 有闕續填,
其後有敕廢之, 至是代宗從道州刺史元結請而有此舉。 宋太祖建隆二年, 詔先代帝王陵寢宜令所屬州府遣近戶守視,
其塚墓有隳毀者亦加修葺。乾德元年又詔曰:"曆代帝王, 國有常享, 著於甲令, 可舉而行, 五代亂離, 率多廢墜,
其高辛廟、堯廟、舜廟、夏禹廟、商湯廟、周文王廟、武王廟、漢高祖長陵, 宜令有司每三年一享, 嚴禁樵采。"後又命祀漢光武及唐太宗廟。 四年又詔,
太昊、女媧、炎帝、黃帝、顓頊、高辛、唐堯、虞舜、夏禹、成湯、周文武、漢高祖、世祖、唐高祖、太宗十有六帝, 各給守陵五戶,
長史春秋奉祀;商太戊、武丁、周成、康、漢文、宣、魏太祖、晉武帝、後周太祖、隋高祖十帝, 各給三戶,
歲一享;秦始皇、漢景、武、明、章、魏文帝、後魏孝文、唐玄、肅、憲、宣、梁太祖、後唐莊宗、明宗、晉高祖十五帝, 各給二戶,
三年一祭;周桓王、靈王、景王、威烈王、漢元、成、哀、平、和、殤、安、順、沖、質、獻、魏明、高貴鄉公、陳留王、晉惠、懷、湣、西魏文帝、東魏孝、靜、唐高宗、中宗、睿宗、德宗、順宗、穆宗、敬宗、文宗、武宗、懿宗、僖宗、昭宗、梁少帝、後唐末帝三十八帝,
止禁樵采。 臣按:宋太祖次序曆代帝王, 給守陵戶, 命有司致享, 可謂忠厚之至矣。但其所品第者亦有未盡善者焉, 其第一等十六帝給民五戶,
第二等十帝給民三戶, 第三等十五帝給民二戶, 皆令有司歲祀, 第四等惟禁樵采, 無陵戶無祭祀。其第一等皆創業之君無可議者, 其第二等曹操以篡得國,
未嘗即帝位也, 而亦列於成康、漢文之間, 朱溫篡弑其君無複人理, 而亦得預於景武、玄憲之列, 則似無別矣。至於北朝、五代之陵墓皆禁樵采, 而於南朝獨遺者,
是時吳、蜀未平也。嗚呼, 宋祖此舉雖若爲崇奉帝王而設, 然其品第之間亦寓抑揚之意, 後世人主鑒之, 亦知所以自勉矣。我朝於帝王陵廟旣命有司歲時修葺,
又於三年一次, 出祝文、香帛, 遣太常寺樂舞生齎往所在, 命有司致祭, 其所祀者,
伏羲、媧皇、神農、軒轅、少昊、顓頊、高辛、堯帝、舜帝、夏禹、商湯、商中宗、高宗、周文王、武王、成王、康王、漢高祖、文帝、景帝、武帝、宣帝、光武、魏文帝、唐高祖、太宗、憲宗、宣宗、周世宗、宋太祖、太宗、眞宗、仁宗、孝宗、理宗、元世祖凡三十六帝,
是皆盛德之主, 有功於生民者也, 是皆出於我聖祖之所選定, 可謂公且嚴矣, 其視前代之所取舍豈不大有徑庭哉?(以上曆代帝王之祀) 唐玄宗天寶七載,
詔曆代忠臣、義士、孝婦、烈女、史籍所載德行彌高者, 所在宜置祠宇, 量事致祭。 臣按:後世祭忠臣、義士、孝婦、烈女始於此。所謂忠臣者十有六人,
商傅說、箕子、微子、比幹、齊管夷吾、晏嬰、晉羊舌叔向、魯季孫行父、鄭東裏子產、燕樂毅、趙藺相如、楚屈原、漢霍光、蕭望之、丙吉、諸葛亮也;義士者八人,
殷伯夷、叔齊、周泰伯、吳季劄、魏段幹木、齊魯仲連、楚申包胥、漢紀信也;孝婦者七人,
周太薑、太妊、太姒、魯大夫妻敬薑、鄒孟軻母、漢陳宣孝婦、曹世叔妻大家也;烈女者十有四人,
周宣王齊薑、衛太子共薑、楚莊王樊姬、楚昭王女、宋共伯姬、梁宣高行、齊巳梁妻、趙趙括母、漢班婕妤、馮昭儀、王陵母、張湯母、嚴延年母、淳於緹縈也。以上並令郡縣長官隨其所在立爲祠宇,
春秋二時擇日致祭。 宋太祖開寶三年, 詔前代功臣、烈士宜令有司詳其勳業優劣以聞,
有司言齊孫臏、晏嬰、晉公孫杵臼、燕樂毅、漢曹參、陳平、韓信、周亞夫、衛青、霍去病、霍光、蜀則先主關羽、張飛、諸葛亮、唐房玄齡、長孫無忌、魏徵、李靖、李勣、尉遲敬德、渾瑊、段秀實等皆勳德高邁,
爲當時之官, 晉趙簡子、齊孟嘗君、趙趙奢、漢丙吉、唐高士廉、唐儉、岑文本、馬周爲之次, 南燕慕容德、唐裴寂、元稹又其次。詔孫臏等各置守塚三戶, 趙簡子等各兩戶,
悉蠲其役, 慕容德等禁樵采。 臣按:宋有司所品第前代功臣、烈士爲三等, 皆據其有塚墓存者爾, 曆代勳德之名固不止此, 然其所品第者乃一人之見,
非萬世公論也。 眞宗大中祥符元年, 詔曰:"周文公旦制禮作樂, 垂之千載, 祠宇未設, 闕孰甚焉!可追封文憲王, 於曲阜縣建廟,
春秋委本州長史致祭。" 臣按:自唐以前並祀周公而以孔子配, 自後專祀孔子而周公無廟, 誠闕典也。後世宜爲建廟於魯地一視孔子, 有司歲祀用釋奠儀,
但不通祀於天下, 庶於報祀之典爲稱。 神宗元豐三年, 詔前代百辟卿士載於祀典者皆不名。元豐六年, 太常寺言請自今諸神祠加封, 無爵號者賜廟額,
已賜額者加封爵, 初封侯, 再封公, 次封王, 先有爵位者從其本號;婦人之神封夫人, 再封妃, 其封號者初二字, 再加四字, 如此, 則錫命馭神,
恩禮有序。從之。 臣按:前代鬼神皆有封號贈諡, 至本朝始詔革天下神封, 其詔略曰:"忠臣烈士雖可加以封號, 亦惟當時爲宜, 夫禮所以明神人、正名分,
不可以亻替差, 今命依古定制, 凡曆代忠臣烈士亦皆當時初封以爲實號, 後世溢美之稱皆與革去, 庶幾神人之際名正言順, 於理爲當, 用稱朕以禮祀神之意。"嗚呼,
聖祖此詔一洗千古之繆, 可以爲萬世法矣。(以上忠臣烈士之祭) 漢成帝時, 匡衡奏罷五畤及陳寶祠,
複條奏:"長安廚官給祠郡國候神方士使者所祠凡六百八十三所, 其二百八所應禮, 可奉祠如故, 其餘四百七十五所不應禮, 請皆罷。"奏可。明年, 匡衡坐事免,
眾庶多言不當變動祭祀者, 天子異之以問劉向, 對曰:"家人(謂庶人之家)尚不欲絕種祠(繼嗣所傳祭者), 況於國乎?" 楊時曰:"人情狃於禍福而易動,
鬼神隱於無形而難知, 以易動之情稽難知之理, 而欲正百年之繆, 宜乎其難矣。以劉向之賢, 猶溺於習見, 況餘人乎?" 胡寅曰:"帝王無妄祭, 無僥福,
然則凡載於秩典者其皆有功德垂世, 如《祭法》所謂法施於民、以死勤事、以勞定國、能禦大菑、能捍大患, 及上古君臣之聖賢者歟?非此族也則非所事矣。漢興, 禮廢之後,
先王祭法旣不傳, 自秦以來乃多淫祀, 至武帝用方士言而尤盛焉, 皆無所經見, 率意建立, 逮於季世凡七百餘祀、一歲萬七千祠, 其不度可知矣。匡衡請罷之,
是也。然稽泉台之議, 不必毀撤, 姑存而勿舉可也。劉向資氣精忠, 漢賢大夫, 豈穀永所敢望?然學少不純, 頗信異端, 鴻寶秘書其所舊習,
今茲種祠之論謂皆有感應而後營之者, 何考之未詳歟?是皆山呼巨跡之類以欺武帝者, 豈當據以爲實也?善乎穀永之言, 曰:"明天地之性而知萬物之情, 則不可惑以神怪,
罔以非類, 以永諂邪。"而能及此, 向反不及焉, 尺有所短、寸有所長, 其果然矣。 章帝元和二年, 詔曰:"山川百神應祀者未盡,
其議增修群祀宜享祀者。" 魏文帝黃初五年, 詔曰:"先王制禮所以昭孝事祖, 大則郊社, 其次宗廟, 三辰、五行、名山、大川, 非此族也不在祀典。叔世衰亂,
崇使巫史, 至乃宮殿之內、戶牖之間無不沃酬, 甚矣其惑也。自今其敢設非禮之祭、巫祝之言皆以執左道論。著於令。" 宋哲宗紹聖六年,
禮部侍郎黃裳請詔天下州軍籍所在祠廟, 略敘本末如圖經, 命曰某州祀典。從之。 臣按:天下之神祠多矣, 有一方專祀者,
又有天下通祀者。專祀者則俾有司考求其所以爲神之故, 有何功烈、有何靈驗、始於何代, 詳著其姓氏、爵位及曆代有無封號;其通祀者惟於所生及遊宦之地詳其始末,
其他處則著其建置祠宇歲月及在此靈應之跡, 命祠部輯爲一書, 以備稽考。 徽宗致和元年, 詔開封府, 一應神祠不在祀典者毀之。乃毀一千三十八區,
仍禁軍民擅立神祠。 臣按:徽宗之世崇尚神怪之事, 顧於神祠乃加毀壞, 其時雖非而所行則是也。朱熹謂:"後世有個生的神道, 人心邪向他, 他便盛,
如狄仁傑只留泰伯、伍子胥廟, 壞了許多廟, 其鬼亦不能爲害, 這是他見得無這物事了。"上蔡雲:"可者欲人致生之, 故其鬼神;不可者, 欲人致死之,
故其鬼不神。可見鬼神不能自神, 所以神不神由人心之向背也。" 高宗建炎以後, 凡郊赦皆雲曆代聖帝明王、忠臣烈士有功於民載在祀典者,
命所在有司祭之。 臣按:有天下者祭百神, 非獨郊廟之尊、山川之顯在所當禮, 凡前代之所舉者, 有其舉之則莫敢廢也。山川土地之神則有神而無人,
如唐之曲江、宋之夷門山之類;忠臣烈士之神則有人而後爲神, 如唐之睢陽廟、宋之崔府君之類。我國家初建都於金陵, 其山川社稷之外,
前代之忠臣烈士有所謂蔣忠烈、卞忠貞、曹武惠、劉忠肅、衛國忠肅諸廟, 皆敕命有司建置,
歲時致祭者也。又有所謂功臣廟以祀中山王徐達、開平王常遇春、岐陽王李文忠、寧河王鄧愈、東甌王湯和、黔寧王沐英與夫馮國用、耿再成、丁德興、張德勝、吳禎、康茂才、茅成、胡大海、趙德勝、華高、俞通海、吳良、曹良臣、吳複、孫興祖十五人者,
皆開國之元勳, 大臣有功於國者也。此外所謂眞武廟、壽亭侯廟、五顯、天妃之類, 皆前代所有者, 亦不廢焉。臣竊以謂古今時世不同而人物不能以不異,
人物旣異則其鬼神之情狀在古今者亦或不能以皆同也, 雖然情狀雖或不同, 而感通之理則未嘗不一, 朱熹曰:"天子祭天地、諸侯祭山川、大夫祭五祀,
皆是自家精神抵當得他過, 方能感召得他來, 如諸侯祭天地、大夫祭山川便沒意思了。"又曰:"神不歆非類, 民不祀非族, 只爲這氣不相關,
如天子祭天地、諸侯祭山川、大夫祭五祀, 雖不是我祖宗, 然天子者天地之主、諸侯者山川之主、大夫者五祀之主, 我主得他, 便是他氣總統在我身上,
如此便有相關處。"嗟乎, 有天下者祭百神則天子者乃百神之主也, 旣爲之主則其氣類與之相關矣, 夫然則凡在天下之天神、地祇、人鬼,
何者而非天子之所主乎? 以上論內外群祀之禮 ●大學衍義補/卷063 ○祭告祈禱之禮(上)《舜典》:正月上日,
受終於文祖。 孔安國曰:"上日, 朔日也。終, 謂堯終帝位之事。文祖者, 堯文德之祖廟。"肆類於上帝, 禋於六宗, 望於山川,
遍於群神。 孔安國曰:"宗, 尊也。所尊祭者其祀有六, 謂四時也、寒暑也、日也、月也、星也、水旱也。"蘇軾曰:"受終之初旣有事於文祖,
其勢必及餘廟。" 胡宏曰:"國有大事, 旣告諸祖廟, 然後告於天地以及群神, 禮之常也。故張髦以六宗爲三昭三穆, 學者多從其說。"又曰:"聖人名必當物,
祀上帝而謂之類者, 本乎上者鹹在其中也, 況四時、寒暑、水旱、日、月、星辰之運即天神之奧, 豈可分裂各爲神乎?古者大旱, 雩於上帝不曰雩於旱神,
可見矣。" 朱熹曰:"受終觀象後即祭上下神祇, 以攝位告也。" 臣按:王者中天地立爲神人主, 是以其初即位也明則詔告於遐邇之臣庶,
幽則祭告於上下之神祇。帝舜受堯之禪以有天下, 受終文祖之後, 遂類祭於上帝, 謂之類者意其所祭者非特一帝也,
凡夫後土、社稷與夫境內祀典所載者皆聚合於上帝而並祭以告之焉。始也受終於文祖, 僅告於受命之祖一廟而已, 茲於祭帝之次乃精意以享夫三昭三穆之宗焉,
旣禋祀矣於是望祀天下之山川、遍索天下之群神, 蓋爾裏遼遠, 不能親詣, 望所在而遙祭之, 祀典眾多恐有或遺, 按所有而遍及之也。洪惟我列聖登基之初,
首祭告於郊廟、社稷, 繼遣臣僚分祭天下山川等神, 蓋與有虞之制越千載而符合也。或曰自漢以來解《書》者鹹從《周禮注疏》依類之類、孔注祭法六宗之宗, 蔡傳本朱子,
非苟同者而取之不以爲非, 曰神之大者上帝也, 其次後土, 其次五土、五穀之神。舜告攝位, 雖山川群神鹹望祭而遍及之, 乃獨遺後土、社稷乎?受終文祖,
文祖之外豈無他祖宗若曾、若祖、若禰者而皆不使之與聞乎?胡宏取晉張髦之說, 雖與周人祖有功、宗有德之制相合, 然帝王異世不相襲禮,
其制不必盡同也。孔注謂文祖爲堯文德之祖廟, 有祖斯有宗, 合此六宗以爲七廟, 故舜始則受終於祖, 繼則禋享於宗焉。注家又謂四時、寒暑、日、月、星、水旱爲所尊祭,
故謂之宗。嗚呼, 後土、社稷比之六者卑耶, 胡乃遺之也?況寒暑即四時之候, 水旱乃雨暘之變, 旣祭四時則寒暑在其中矣;水乃雨之淫, 旱乃暘之亢, 不常有也,
古有雩祭, 蓋有所因, 攝告之際未水旱而預祭之何居?或又謂三昭三穆出於周, 非帝世制也, 曰七世之廟可以觀德, 商初已有七廟矣,
安知其非承虞夏之遺制乎? 月正元日, 舜格於文祖。 孔安國曰:"月正, 正月也。元日, 朔日也。舜服堯喪三年畢, 將即位,
故複至文祖告廟。"《大禹謨》:正月朔旦, 受命於神宗, 率百官若帝之初。 朱熹曰:"正月, 次年正月也。神宗, 說者以爲堯廟, 如帝之初,
即《舜典》齊七政、修群祀等事也。"《論語》曰:予小子履, 敢用玄牡, 敢昭告於皇皇後帝。 朱熹曰:"湯旣放桀而告諸侯也,
‘曰'上當有‘湯'字。履蓋湯名。用玄牡, 夏尚黑, 未變其禮也。" 《武成》:厥四月哉生明, 王來自商。丁未, 祀於周廟, 邦甸侯衛, 駿(速也)奔走,
執豆籩。越三日庚戌, 柴、望, 大告武成。 蔡沈曰:"周廟, 周祖廟也。武王以克商之事祭告祖廟, 近而邦甸、遠而侯衛皆駿奔走執事以助祭祀。旣告祖廟,
燔柴祀天、望祀山川以告武功之成。" 漢文帝即皇帝位, 入未央宮。十月辛亥, 見於高廟。 馬端臨曰:"古之受終革命者必告於天地祖宗,
堯舜之禪讓、湯武之征伐, 未之有改也。漢承秦後, 典禮隳廢, 以古人所以郊祀天地者施之五畤之淫祠而未嘗有祀天地之禮, 高皇帝平秦滅項,
諸侯推戴即皇帝位於泥水之陽, 亦不聞有燔柴告天之事, 於義闕矣。至文帝以後, 凡嗣君即位必謁見高廟, 亦受命祖宗之意。 光武即位於愊, 爲壇營於愊之陽,
祭告天地, 六宗、群神俱從。唐高祖即皇帝位, 命兼太尉蕭造告於南郊。宋太祖即皇帝位, 差官告天地、社稷、群神。 高宗即位,
告於昊天上帝。 孝宗以三十二年受禪, 奏告天地、宗廟、社稷、景靈宮諸宮觀、諸陵、紹興兩攢宮。光宗、寧宗亦如之。 馬端臨曰:"宋朝登極告祭之禮,
惟太祖創業、高宗中興有之, 此後則惟孝宗、光宗、寧宗登極有告祭之禮, 而太宗以下皆無之,
豈軼其禮乎?或孝、光、寧三帝以受內禪而累朝以諒闇不克行耶?" 臣按:國家之事孰有大於受終繼體者哉?繼天命以出治, 承祖宗而踐阼, 必行告祭之禮,
自堯、舜、禹、湯、周武皆然, 自秦漢以來禮文苟簡, 乃有行不行者, 創業之君出於草創, 繼世之君拘於諒闇, 遂無一定之制,
宜以唐虞之世爲則。蓋舜受堯禪以姓言則舜與堯異, 以位言則舜受之堯, 蓋兼創與繼也, 方其攝位之初, 旣以告於文祖而遍祀群神矣,
及夫堯喪旣畢之後而複至於文祖廟而告之焉。竊意, 告祭之禮宜於嗣統之初遣禮官告即位於郊廟、社稷、群望, 分遣近臣遍祭於天下群神,
迨夫喪畢之後特於常祀之外如舜格文祖之比, 擇日躬詣郊廟行禮, 庶幾合於舜典之義。(以上告即位儀) 《舜典》:歲二月, 東巡守, 至於岱宗(泰山也)",
柴(燔柴)望(望而祭之)秩(牲帛、祝號之次第)於山川。五月, 南巡守, 至於南嶽, 如岱禮。八月, 西巡守, 至於西嶽, 如初。十有一月朔, 巡守至於北嶽,
如西禮。歸格於藝祖(即文祖), 用特(特牲也)。 朱熹曰:"古者君將出必告於祖禰, 歸又至其廟而告之, 孝子不忍死其親,
出告、反面之義也。" 《詩序》:《時邁》, 巡守告祭柴望也。《般》, 巡守而祀四嶽河海也。 《王制》:天子將出, 類於上帝, 宜乎社,
造乎禰;諸侯將出, 宜乎社, 造乎禰。 陳澔曰:"類、宜、造皆祭名, 後章言天子將出征,
則此出爲巡守也。"(以上巡守出告儀) 《召誥》:越六日乙未, 王朝步自周, 則至於豐。惟大保先周公相宅, 至於洛, 蔔宅。厥旣得蔔, 則經營。位成,
周公朝至於洛, 則達觀於新邑營。越三日丁巳, 用牲於郊, 牛二。越翼日戊午, 乃社於新邑, 牛一、羊一、豕一。 孔安國曰:"成王從鎬京至於豐,
以遷都之事告文武廟。" 蔡沈曰:"周, 鎬京也, 去豐二十五裏, 文武廟在焉。成王至豐, 以宅洛之事告廟也。蔔宅者,
用龜蔔宅都之地。旣得吉蔔則經營規度其城郭、宗廟、郊社、朝市之位。位成者, 左祖右社、前朝後市之位成也。周公至, 則遍觀新邑所經營之位。郊, 祭天地也,
故用二牛;社, 祭用太牢禮也, 皆告以營洛之事。" 臣按:成王欲遷都於洛, 告於祖禰則躬行祭祀, 告於郊社則命周公於新邑行禮, 注家並無成王遣祭之文,
則似以爲周公自祭, 恐無此理。蓋成周初營洛邑, 非惟告於郊社以遷都之故, 且用以告上帝及社稷之神俾安其位也, 然無告廟之祭者, 意是時宗廟猶在於豐,
廟宇雖成而未遷主乎?(以上營都邑儀) 《洛誥》:王在新邑烝祭, 歲。文王辛牛一、武王辛牛(赤色)一。王命作冊逸(史佚也)祝冊,
惟告周公其後。王入大室(清廟中室), 祼(灌地降神)。王命周公後, 作冊逸誥。 孔安國曰:"成王居洛邑, 始於新邑烝祭, 古者褒德賞功必於祭日,
示不敢專也。特加文武各一牛, 告曰尊周公立其後爲魯侯, 王爲冊書, 使史逸誥伯禽, 封命之書皆同在烝祭日。" 蔡沈曰:"成王在洛舉烝祭之禮,
曰歲雲者歲舉之祭也。逸祝冊者, 史佚爲祝冊以告神也。" 臣按:《洛誥》篇末記祝冊事旣曰"惟告周公其後", 又曰"王命周公後",
孔疏以爲尊周公立其後爲魯侯, 蔡傳以爲命周公治洛留守其後。考之經文無留守意, 而禮有賜爵祿於太廟、史由君右執策之文, 意者成王以周公有大功, 以治洛功成,
遂因時祭而作冊告神, 以封其後歟? 《詩大雅江漢》篇曰:王命召虎, 來旬(遍也)來宣(布也)。文武受命,
召公(康公奭也)"維翰(穀也)。無曰予小子(王自稱也), 召公是似。肇(開也)敏戎(汝也)公(功也), 用錫爾祉。厘(賜也)爾圭瓚,
鬯一卣(尊也)。告於文人(先祖之有文德者), 錫山土田。於周(岐周)受命, 自召祖(穆公之祖康公也)命。虎拜稽首,
天子萬年。 朱熹曰:"詩言王命召虎來此江漢之滸, 遍治其事, 以布王命而曰昔文武受命, 惟召公爲楨幹。今女無曰以予小子之故也,
但自爲嗣汝召公之事耳。能開敏女功則我當錫汝以祉福, 如下所雲也。故又序王賜召公策命之詞, 言錫爾圭瓚鬯者, 使之以祀其先祖。又告於文人而錫之山川土田,
以廣其封邑。蓋古者爵人必於祖廟, 示不敢專也。又使往受命於岐周, 從其祖康公受命於文王之所, 以寵異之。而召公拜稽首,
以受王命之策書也。" 臣按:先儒有言, 錫山川土田必使虎受賜於岐周, 用文武封康公之禮以待之。此時此意, 賞非宣王之賞,
如稟命於乃祖文武也;功非召虎之功, 如受教於乃祖康公也。三代令王不責臣子以事功, 惟勉臣子以忠孝, 本於人心天理而感動之也,
嗚呼至哉! 《祭統》:古者明君爵有德而祿有功, 必賜爵祿於太廟, 示不敢專也。故祭之日一獻, 君降立於阼階之南, 南鄉, 所命北面,
史(掌書者)"由君右執策命之, 再拜稽首, 受書以歸而舍(釋也)"奠於其廟。 孔穎達曰:"君尊上爵賞於廟, 不自專,
故民知施必由尊也。" 陳祥道曰:"施爵賞者必於太廟, 示其不敢專, 所以明父祖之尊也。受爵祿者舍奠於廟, 示其有歸美,
所以明父子之賢也。" 漢武帝元狩六年, 使禦史大夫湯廟立子閎爲齊王、旦爲燕王、胥爲廣陵王。閎之策曰:"嗚呼, 小子閎, 受茲青社(燕王曰玄社,
廣陵王曰赤社)!朕承天序, 惟稽古建爾國家, 封於東土(燕王北土, 廣陵王南土), 世世爲漢藩輔。" 臣按:先儒謂古者封國必告於廟而冊之,
示不敢專也。漢制未聞, 《史記三王世家》武帝從大司馬去疾之請, 冊立齊、燕、廣陵三王, 策書有廟立之文,
蓋當時必有告廟之禮雲。(以上廟封之儀) 《湯誥》曰:敢用玄牡, 敢昭告於上天神後(後土也), 請罪有夏, 以與爾有眾請命。蔡沈曰:"玄牡, 夏尚黑,
未變其禮也。" 《泰誓》曰:予小子夙夜祇懼, 受命文考, 類於上帝, 宜於塚土, 以爾有眾, 底(致也)天之罰。 蔡沈曰:"塚土,
大社也。言予小子畏天之威, 早夜敬懼不敢自寧, 受命於文王之廟, 告於天地神祇, 以爾有眾, 致天之罰於商"。 《武成》曰:底商之罪,
告於皇天後土、所過名山大川曰:"將有大正於商。" 孔穎達曰:"名山謂華, 大川謂河, 蓋自豐鎬往朝歌必道華涉河也。曰,
舉武王告神之語。" 《周禮》:大祝, 大師宜於社, 造於祖, 設軍社, 類上帝。國將有事於四望及軍歸獻於社, 則前祝。鄭玄曰:"將有事於神則大祝居前,
先以祝辭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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