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衍義補/卷099 ○郵傳之置 《周禮》:鄉大夫之職, 國有大故, 則令民各守其閭以待政令,
以旌節輔令則達之。 賈公彥曰:"國有大事故, 恐有奸寇, 故使民征令, 出入往來皆須得旌節輔此征令, 文書乃得通達,
無節則不得通。" 臣按:旌以彰之, 節以驗之, 有旌節, 文書乃得通達, 後世給符驗以傳文書始此。 遺人掌郊裏之委積以待賓客、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
凡賓客、會同、師役, 掌其道路之委積。凡國野之道, 十裏有廬, 廬有飲食;三十裏有宿, 宿有路室, 路室有委;五十裏有市, 市有候館,
候館有積。 鄭玄曰:"委積者, 廩人、倉人計九穀之數足國用, 以其餘共之, 少曰委、多曰積。廬若今野候徙有庌也。宿可止宿, 若今亭有室也。候館,
樓可以觀望者也。一市之間有三廬一宿。" 賈公彥曰:"郊野之委積以待賓客者, 其賓客至郊與主國使者交接, 因即與之廩餼也。野鄙之委積以待羈旅者, 旅,
客也, 謂客有羈縶在此未得去者, 則於此惠之。鄭注謂‘廬今野候徙有庌'者, 此舉漢法以況義, 漢時野路候迎賓客之處皆有庌舍, 與廬相似。注謂‘宿可止宿,
若今亭有室'者, 漢法十裏有亭, 亭有三老, 人皆有宮室, 故引以爲況也。" 臣按:委積以待賓客, 即後世驛傳給廩之意。候館樓,
即所謂驛舍之郵亭也。 委人掌斂野之賦, 斂薪芻凡疏材木材、凡畜聚之物, 以稍聚待賓客, 以甸聚待羈旅。 鄭玄曰:"野謂遠郊以外也,
所斂野之賦謂野之園圃山澤之賦也。凡疏材, 草木有實者也;凡畜聚之物,
瓜瓠、葵芋禦冬之具也。" 賈公彥曰:"以三百裏稍地之聚、二百裏甸之聚以待羈旅過客之等。"臣按:遺人所掌者餼廩之資,
而委人所斂者凡薪芻、果菜之屬。 野廬氏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 比(校也)國郊及野之道路、宿(賓客所宿之廬)息(所止之舍)、井樹(井以供飲食,
樹以爲蕃蔽)。 王昭禹曰:"掌達道路至於四畿, 則遂人所謂千夫有澮, 澮上有道, 萬夫有川, 川上有路, 以達於畿是也。謂之四畿,
則自王城五百裏四面皆達之也。" 臣按:周定王使單襄公聘於宋, 遂假道於陳以聘楚, 道茀不可行, 司裏不授館, 國無寄寓,
而知陳之不能守其國。蓋是時周禮盡廢, 而野廬氏之職不修, 而所謂達國之道路至於四畿而比其宿息、井樹者不複有矣。 行夫掌邦國傳遽之小事美惡而無禮者,
凡其使也必以旌節。 鄭玄曰:"行夫, 邦國使之小禮者也。傳遽,
若今時乘傳騎驛而使者也。"臣按:後世乘傳騎驛其原蓋出於此。 環人(取周圜保護之義)掌送逆邦國之通賓客, 以路節達諸四方。舍則授館令聚(與柝同),
有任器則令環之。凡門關無幾, 送逆及疆。 王昭禹曰:"國野之道五十裏有候館, 則環人授之於賓客者也。令聚, 令野廬氏也。賓客有任用之器,
則亦令環衛之也。凡門關無幾者, 謂賓客出入, 環人以路節達之, 故門關無幾也。疆謂王畿四方之界也, 賓客來而逆之, 去而送之,
皆及疆。" 臣按:環之爲言圍也, 主賓客往來爲之守衛賓客, 有隨行之任器則周圍保護, 若環之無隙焉。可見先王之於賓旅, 非徒餼廩以給之,
而又有兵仗以衛之, 此所以來通四方之情而懷柔之者至矣。 《左傳》:襄公三十一年, 子產曰:"僑聞文公之爲盟主也, 宮室卑庳,
無觀台(土高曰台)榭(有木曰榭), 以崇大諸侯之館。館如公寢, 庫廄繕修, 司空以時平易道路, 圬人以時䌷(塗也)館宮室。諸侯賓至, 甸設庭燎, 仆人巡宮,
車馬有所, 賓從有代(代客役), 巾車(主車之官)脂轄, 隸人、牧圉各瞻(視也)其事, 百官之屬各展(陳也)其物。公不留賓而亦無廢事, 憂樂同之, 事則巡之,
教其不知而恤其不足, 賓至如歸, 無寧(寧也)菑患, 不畏寇盜, 而亦不患燥濕。" 臣按:子產之言可見古人所以設館以舍賓客者,
其備預之完具、情文之兼至有如此者, 是雖列國相待之禮,
而大之所以字小、小之所以奉大皆不可不加之意可見矣。 《國語》:單子曰:"周之《秩官》(周常官篇名)有之曰:‘敵國賓至, 關尹以告,
行理(吏也)以節(瑞節)逆(迎也)之, 候人爲導, 卿出郊勞, 門尹除(掃也)門, 宗祝執祀, 司裏授館, 司徒具徒(役也), 司空視塗(視險易也),
司寇詰奸, 虞人入材, 甸人積薪, 火師監燎(庭燎), 水師監濯, 膳夫致餐(熟食), 廩人獻餼(生曰餼), 司馬陳芻(饣末馬), 工人展車(展省客車,
補其傷敗), 百官官以物至, 賓入如歸。'" 臣按:古人所以待賓之禮如此其至, 所以賓至如歸也。《國語》所述者雖敵國之禮,
而大之於小亦可以類推矣。孔子曰:"德之流行, 速於置郵而傳命。" 朱熹曰:"置, 驛也;郵馹也,
所以傳命也。孟子引孔子之言如此。" 許謙曰:"字書, 馬遞曰置、步遞曰郵。漢《西域傳》‘因騎置以聞', 師古曰:‘即今驛馬也。'《黃霸傳》‘郵亭',
師古曰:‘書舍, 謂傳送文書所止處, 如今驛館。'" 臣按:置即漢時之騎置, 今之驛傳也;郵即漢時之郵亭, 今之鋪舍也。騎置以飛報機務,
郵亭以遞送文書。漢高祖五年, 田橫乘傳詣雒陽。 如淳曰:"律, 四馬高足爲置傳, 四馬中足爲馳傳, 四馬下足爲乘傳, 一馬二馬爲軺傳,
急者乘一乘。" 顏師古曰:"傳者, 若今之驛, 古者以車謂之傳車, 其後又單置馬謂之驛騎。" 臣按:今制驛設三等馬匹, 有上中下之別,
即漢所謂高足、中足、下足也。文帝十二年, 除關無用傳。景帝四年, 複置關, 用傳出入(傳信也, 若今過所也)。 如淳曰:"兩行書繒帛分持其一,
出入關合之乃得過, 謂之傳。今除去關, 出入無禁, 不用傳也。"臣按:漢人所謂傳, 即今符驗文引之類。平帝時, 征天下通知逸經、古記者, 所在爲駕,
一封軺傳。 如淳曰:"律, 諸當乘傳及發駕置傳者, 皆持尺五寸木傳信, 封以禦史大夫印章。"顏師古曰:"以一馬駕軺車而乘傳。" 平帝時,
選有德義者以爲宗師, 考察不從教令, 有冤失職者, 宗師得因郵亭書言宗伯, 請以聞。 顏師古曰:"郵亭, 書舍也。言爲書以付郵亭,
令送至宗伯也。"臣按:郵亭即今之鋪舍, 因郵亭書言宗伯, 即今官文書入遞也。《漢舊儀》曰:璽書使者其驛騎也三,
騎行晝夜千裏爲程。 臣按:此即後日詔書一日行三百裏之制。唐制, 傳信符者以給郵驛, 通制令。 唐有銀牌, 發驛遣使則門下省給之,
其制闊二尺半、長五寸, 面隸五字曰"敕走馬銀牌"。宋初, 令樞密院給券, 謂之"頭子"。太平興國中, 因有詐乘驛者, 詔罷樞密院券, 乘驛者複置銀牌。端拱中,
又罷之, 複給券。 臣按:此唐宋牌券之制。 宋仁宗嘉祐中, 三司使張方平編驛券則例, 凡七十四條,
賜《嘉祐驛令》。 臣按:此宋朝驛券之制。竊惟今制, 凡天下水馬驛遞運所遞送使客、飛報軍情、轉運軍需之類, 沿途設馬、驢、船、車、人夫,
必因地裏要沖、偏僻量宜設置, 其沖要處或設馬八十匹、六十匹、三十匹, 其次或二十匹、十匹、五匹, 大率上馬一匹該糧一百石、中馬八十、下馬六十,
其僉點人夫先盡驛所近民, 如不及數取於鄰郡民戶, 糧不及數者眾戶輳數, 當之民於常役之外而又加此役。承平日久, 事務日多而民力亦或因之以罷弊,
乞如宋仁宗命張方平總驛券, 俾所司將事務之當給驛者定有等第, 編次爲一書, 頒行天下藩方, 非此例也不許擅起發下天下驛遞,
非此例也不許應付。 以上郵傳之置○道塗之備 《易》:刳木爲舟, 剡木爲楫, 舟楫之利以濟不通, 致遠以利天下,
蓋取諸《渙》。 張栻曰:"川塗之險則有所不通, 惟夫舟楫之利旣興, 則日月所照、霜露所墜, 莫不拭目觀化, 天下如一家, 中國如一人矣。是以刳其木而中虛,
剡其楫而末銳, 舟所以載物而楫所以進舟。致遠以利天下而取諸《渙》者, 蓋《渙》之成卦, 上巽、下坎, 彖曰:‘利涉大川,
乘木有功也。'" 臣按:《渙》之卦有乘木濟川之象, 水在天地間爲利最大, 爲性最險, 故聖人於《易》屢以利涉與不爲言, 而又制器以爲利涉之具, 旣有其具,
則地之勢盡矣而人行也不止, 地之形斷矣而人行也不絕, 由是極天所覆、地所載處, 無不可至焉,
所以來遠人於無外、廣王化於無窮也。 《詩大明》篇曰:親迎於渭, 造舟爲梁。張載曰:"造舟爲梁, 文王所制而周世遂以爲天子之禮。" 臣按:造舟,
謂聯比其船而加板於其上以爲橋, 杜預所謂河橋是也。 《周禮》:司險掌九州之圖以周知其山林、川澤之阻而達其道路, 設國之五溝、五塗而樹之林以爲阻固,
皆有守禁而達其道路。國有故, 則藩塞阻路而止行者, 以其屬守之, 唯有節者達之。 鄭玄曰:"達道路者, 山川之阻則開鑿之, 川澤之阻則橋梁之也。樹之林,
作藩落也。國有故, 喪災及兵也, 閉絕要害之道備奸寇也。" 王昭禹曰:"所謂九州之圖、山林川澤之阻, 若職方氏所謂東南曰揚州,
其山鎮曰會稽、其澤藪曰具區、其川三江、其浸五湖之類是也。所謂國之五溝五塗, 則是遂人所謂遂、溝、洫、澮、川之謂五溝也,
行、畛、塗、道、路之謂五塗也。" 合方氏掌達天下之道路。鄭玄曰:"達天下之道路, 津橋相輳不得陷絕也。"臣按:官而謂之合方者,
合同四方之事也。 野廬(客行道所舍)氏掌達國道路至於四畿, 比國郊及野之道路, 凡道路之舟車幰互者敘而行之。鄭玄曰:"達謂巡行,
通之使不陷絕也。" 賈公彥曰:"舟車幰互, 謂於迫隘處也。水陸之道, 舟車往來狹隘之所,
使以次敘過之。" 臣按:成周之世其爲治不但詳於朝廷之上、國都之中, 則雖天下之道路、舟車所至之處, 無一之或遺焉者,
可見聖人爲治無間於大小、邇遐也。匠人營國。經塗九軌, 環塗七軌, 野塗五軌。 王昭禹曰:"國中曰經塗, 繞城曰環塗, 郊外曰野塗。軌廣八尺,
經塗所由者眾, 故九軌;環塗所由者少, 故七軌;野塗所由者又少, 故五軌。此內外、廣狹之制異也。" 臣按:太平之治, 非止政教流行於王朝國都之內,
則雖道塗往來之所無一而不合於轍跡之度, 然後爲天下一統焉。苟有一之或窒閡閉隔焉, 則有所不行者矣, 豈所謂車同軌哉? 《史記》:禹開九州, 通九道,
陂九澤, 度九山。孔穎達曰:"通九州之道路。"臣按:《左傳》"禹經啟九道"即此。《春秋》:昭公元年, 秦公子爇奔晉, 造舟於河。 臣按《初學記》,
公子爇造舟處在蒲阪夏陽津, 今蒲津浮橋是也。 《禮記》:季春之月, 命司空曰:"時雨將降, 下水上騰, 循行國邑, 周視原野, 修利堤防, 道達溝瀆,
開通道路, 毋有障塞。" 鄭玄曰:"溝瀆與道路皆不得不通, 所以除水潦便民事也。古者溝上有路。" 方愨曰:"修利則修而利之使無害,
道達則道而達之使無壅, 開通則開而通之使無窮, 皆欲其無有障塞而已。障言蔽顯以爲隱, 塞言窒虛以爲實, 凡此皆豫備水災之術也。" 臣按:先王當季春之月,
恐自時厥後大雨時行, 水潦將至, 或至於淹沒道路而成淖濘, 有妨車馬行旅之往來, 故先時而爲之備水患也如此。 《爾雅》:路、旅, 途也。路、場、猷、行,
道也(博說道之異名)。一達謂之道路(長道), 二達謂之岐旁(岐道旁出也), 三達謂之劇旁(數道交錯謂之劇), 四達謂之衢(交道四出), 五達謂之康(康莊之衢),
六達謂之莊, 七達謂之劇驂(一道交複有一岐出者), 八達謂之崇期(四道交出), 九達謂之逵(四道交出複有旁通)。 臣按:此則╉道之異名也。天子造舟,
諸侯維舟, 大夫方舟, 士特舟, 庶人乘。 郭璞曰:"造舟, 比船爲橋。維者, 維連四船。方者, 並兩船。特, 單船也。,
並木以。" 臣按:造舟、維舟、方舟即今所謂浮橋, 特舟即今渡船, 即今殽筏。 《國語》:周定王使單襄公聘於宋, 遂假道於陳以聘於楚,
火(心星也)朝覿(謂晨見也)矣, 道(路也)茀(穢塞也)不可行也, 候不在疆, 司空不視塗, 澤不陂, 川不梁, 單子曰:"夫辰角(大辰蒼龍之角,
星名也)見而雨畢, 天根(亢氐之間)見而水涸, 故先王之教曰‘雨畢而除道, 水涸而成梁', 故《夏令》曰‘九月除道, 十月成梁'。" 臣按:《夏令》,
夏後氏之令, 周所因也。除道所以便行旅, 成梁所以便民, 使不病涉也。 孟子曰:"歲十一月徒杠(方橋可通徒行者)成, 十二月輿梁(橋可通車輿者)成,
民未病涉也。" 朱熹曰:"周十一月, 夏九月也;周十二月, 夏十月也。《夏令》曰‘十月成梁', 蓋農工已畢, 可用民力, 又時將寒冱,
水有橋梁則民不患於徒涉, 亦王政之一事也。"又曰:"先王之政, 細大具舉, 而無事不合人心、順天理, 故其公平正大之體、紀綱法度之施,
雖纖悉之間亦無遺恨如此。" 臣按:先王之治非獨其大綱大法無有偏而不舉之處, 則雖一道徑之微、一津河之小, 民之所以經行之處亦必委曲而爲之處置焉,
惟恐其行步之齟齬、足徑之瘒瘃也。聖人仁民之政無往而不存, 其小者尚如此, 況其關系之大者哉? 漢薛宣子惠爲彭城令, 宣至其縣, 橋梁、郵亭不修,
宣心知惠不能。 臣按:鄭子產以乘輿濟人於溱洧, 孟軻氏譏其不知爲政;陳國道茀不可行而川不梁, 單襄公知其必亡。蓋道路、橋梁雖於政治無大幹系,
然王道至大而全備, 一有所闕, 雖若無甚害者, 然而一人不遂其欲、一事不當其理、一物不得其濟, 亦足以爲大段之累、全體之虧也。故大人行政, 雖受一命、居一邑,
亦無不盡其心焉者。薛宣於見其子之爲邑, 橋梁不修而知其無所能, 由是推而大之, 知夫覘人之國者, 因其塗不治、川不梁則知其國之不振也,
豈不然哉?是以君子欲成其大, 必盡力於其小, 欲成其全, 惟恐其一之或有虧也, 良以此夫。 晉杜預以孟津渡險有覆沒之患, 請建河橋於富平津,
議者謂殷周所都, 曆聖賢而不作者, 必不可立故也。預曰:"造舟爲梁, 則河橋之謂也。"及橋成, 武帝從百寮臨會,
舉觴屬預曰:"非君此橋不立也。"對曰:"非陛下之明, 臣亦不敢施其微巧。" 臣按:《元和志》雲:河陽浮橋, 架黃河爲之, 以船爲腳, 竹褷互之。初,
預造橋時, 議者多謂殷周無有作橋於河者, 預引《詩大明》"造舟爲梁"爲證, 然《詩》不言其所造之處, 《史記》秦昭襄王五十年十二月, 初作河橋,
蓋橋作於河也。然是時秦未有孟津之地, 而所作之橋不在此爾。唐開元九年, 複作於蒲津。 唐開元九年, 新作蒲津橋, 熔鐵爲牛。 張說曰:"河有三橋,
蒲津居其一。舊制, 橫百丈, 連船千艘, 辮修笮以維之, 系圍木以距之。開元十二載, 俾鐵代竹, 取堅易脆, 結爲連鎖, 熔以爲伏牛, 偶立於兩岸,
禁連於河中, 潬鎖以持航, 牛以系纜, 亦將厭水物、奠浮梁。" 臣按:凡於水必用鐵, 非徒以其堅,
亦以其能厭水物也。 以上道塗之備 ●大學衍義補/卷100 ○慎刑憲△總論製刑之義(上)《易》:噬(齧也)嗑(合也), 亨,
利用獄。 程頤曰:"口中有物, 則隔其上下不得嗑, 必齧之則得嗑, 故為噬嗑。聖人以卦之象推之於天下之事, 在口則為有物隔而不得合,
在天下則為有強梗或讒邪間隔於其間。故天下之事不得合也, 當用刑法, 小則懲戒、大則誅戮以除去之, 然後天下之治得成矣。《噬嗑》者, 治天下之大用也,
去天下之間在任刑罰。" 又曰:"天下之事所以不得亨者, 以有間也, 噬而嗑之則亨通矣。利用獄, 噬而嗑之之道, 宜用刑獄也。天下之間,
非刑獄何以去之?不雲利用刑而雲利用獄者, 卦有明照之象, 利於察獄也。獄者, 所以究治情偽得其情,
則知為間之道然後可以設防與致刑也。" 朱熹曰:"卦以陰居陽, 雖不當位而利用獄, 蓋治獄之道,
惟威與明而得其中之為貴。" 彖曰:頤中有物曰噬嗑。噬嗑而亨, 剛柔分, 動而明, 雷電合而章。柔得中而上行, 雖不當位,
利用獄也。 程頤曰:"剛爻與柔爻相間, 剛柔分而不相雜, 為明辨之象。明辨, 察獄之本也。動而明, 下震上離, 其動而明也。雷電合而章,
雷震而電耀相須並見, 合而章也。照與威並行, 用獄之道也, 能照則無所隱情, 有威則莫敢不畏。六五以柔居五為不當而利於用獄者, 治獄之道全剛則傷於嚴暴,
過柔則失於寬縱, 五為用獄之主, 以柔處剛而得中, 得用獄之宜也。" 臣按:先儒有言, 《噬嗑》, 震上離下, 震雷離電,
天地生物有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電擊搏之, 聖人治天下有為生民之梗者必用刑獄斷製之, 故噬嗑以去頤中之梗, 雷電以去頤中之梗, 刑獄以去天下之梗也。所謂梗者,
即有間之謂也。物有間於吾頤之中, 必齧斷之而後口可閉合, 口不能合則有所窒礙而氣有不通矣。人有梗於吾治之間, 必斷製之而後民得安靖,
民不得安則有所苛擾而生有不寧矣, 然其所以梗吾治而使民之不安者必有其情焉, 有其情故有其獄也。所以治斯獄也, 非明不能致其察, 非威不能致其決,
明以辨之必如電之光焰然而照耀, 使人不知所以為蔽, 威以決之必如雷之震轟然而擊搏, 使人不知所以為拒, 明與威並行, 用獄之道也。然其施外者用其剛如此可爾,
若夫存於中者則又以柔為本, 而其柔也非專用柔, 用柔以處剛, 無太過焉無不及焉, 夫是之謂中, 夫是之謂利, 苟偏於一而或過與不及, 則非中矣,
則為不利矣。 象曰:雷電, 噬嗑。先王以明罰敕法。 程頤曰:"電明而雷威, 先王觀雷電之象, 法其明與威, 以明其刑罰、敕其法令。法者,
明事理而為之防者也。" 吳澂曰:"明者辨別精審之意, 敕者整飭嚴警之意。明象電光, 敕象雷威。罰者一時所用之法, 法者平日所定之罰, 一時所用之允當者,
示平日所定之信必也, 故明其罰所以敕其法。" 臣按:製定於平昔者謂之法, 施用於臨時者謂之罰。法者罰之體, 罰者法之用,
其實一而已矣。人君象電之光以明罰, 象雷之威以敕法, 蓋電之光非如日星之明有恒而不息, 焰然而為光於時頃之間, 如人之有罪者或犯於有司,
則當隨其事而用其明察以定其罰焉, 或輕或重必當其情, 不可掩蔽也, 否則非明矣;雷之威歲歲有常, 虩虩之聲震驚百裏, 如國家有律令之製,
違其式而犯其禁必有常刑, 或輕或重皆有定製, 不可變渝也, 否則非敕矣。夫法有定製而人之犯也不常, 則隨其所犯而施之以責罰必明必允, 使吾所罰者與其一定之法,
無或出入, 無相背戾, 常整飭而嚴謹焉。用獄如此, 無不利者矣。 初九, 屨(加於足)校(木械)滅趾(傷滅其趾), 無咎(小懲而大戒, 故無咎)。六二,
噬膚(無骨之肉), 滅(深入至沒其鼻)鼻, 無咎。六三, 噬臘肉(幹臘, 堅韌之物)遇毒, 小穀, 無咎。九四, 噬幹胏(肉之帶骨者)得金(鈞金)矢(束矢),
利艱貞, 吉。六五噬幹肉得黃金, 貞厲, 無咎。上九, 何校滅耳, 凶。 朱熹曰:"初上元位為受刑之象, 中四爻為用刑之象。初在卦始, 罪薄過小,
又在卦下, 故為屨校滅趾之象。止惡於初, 故得無咎。" 子曰:"小人不恥不仁、不畏不義、不見利不勸、不威不懲, 小懲而大誡,
此小人之福也。《易》曰‘屨校滅趾, 無咎', 此之謂也。善不積不足以成名, 惡不積不足以滅身, 小人以小善為無益而弗為也, 以小惡為無傷而弗去也,
故惡積而不可掩, 罪大而不可解, 《易》曰‘何(上聲)校滅耳, 凶'。" 臣按:《噬嗑》一卦, 六爻俱以刑獄言, 而聖人於大傳特論初九、上九二爻,
蓋初與上無位為受刑之人, 而其中四爻則用刑之人也。然下之人必犯於刑而後受之, 所以受之者由上之人用之也, 用刑以刑人, 將使人不敢為惡而務於為善,
然後吾刑不用矣。上無所用則下無所受, 下無何校滅耳之苦, 上無滅鼻遇毒之勞, 所以然者, 聖人明罰敕法, 懲之於早故也。天生聖人為民造福,
旣敘彝倫而錫君子以考終命之福, 複明刑罰而養小人以全身命之福。蓋小人不以不仁為恥, 見利而後勸於為仁, 不以不義為畏, 畏威而後懲於不義,
懲之於小所以誡其大懲之於初, 所以誡其終, 使其知善不在大而皆有所益, 惡雖甚小而必有所傷, 不以善小而弗為, 不以惡小而為之,
不至於惡積而不可掩、罪大而不可解, 以傷其膚、殞其身、亡其宗, 其為小人之福也, 則亦何以異於錫君子者哉? 《賁》之象曰:山下有火, 賁。君子以明庶政,
無敢折獄。 程頤曰:"君子觀山下有火明照之象, 以修明其庶政, 成文明之治, 而無果敢於折獄也。折獄者人君之所致慎也,
豈可恃其明而輕自用乎?乃聖人之用心也為戒深矣。折獄者專用情實, 有文飾則沒其情矣, 故無敢用文以折獄也。" 朱熹曰:"山下有火, 明不及遠。明庶政,
事之小者;折獄, 事之大者。內離明而外艮止, 故取象如此。"《旅》之象曰:山上有火, 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獄。 程頤曰:"火之在高,
明無不照。君子觀明照之象則以明慎用刑, 明不可恃, 故戒於慎。明而止亦慎象, 觀火行不處之象則不留獄。獄者不得已而設, 民有罪而入,
豈可留滯淹久也?" 臣按:朱熹謂《賁》與《旅》卦皆說刑獄事, 但爭艮與離之在內外, 故其說相反。止在外、明在內, 故明庶政而不敢折獄;止在內、明在外,
故明慎用刑而不留獄。粗言之, 如今州縣治獄, 禁勘審覆自有許多節次, 過乎此而不決, 便是留獄, 不及乎此而決, 便是敢於折獄。《書》曰:"要囚,
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 丕蔽要囚。"《周禮秋官》亦有此句, 便是有合如此者。若獄未具而決之, 是所謂敢折獄也;若獄已具而留之不決, 是所謂留獄也。由是觀之,
《賁》《旅》二卦蓋交相成而互相用也, 獄之未具則不敢折, 故獄得眞情而人不冤獄之, 已具則無或留, 故獄不停囚而人不滯, 治獄之道備於此矣。治獄,
君子必象離之明以為之體, 象山之止以為之用, 明矣而猶不敢折獄, 明矣而猶必慎而不留, 皆止之象也。獄不難於治而難於用,
故《噬嗑》卦辭曰"利用獄"。 《豐》之象曰:雷電皆至, 豐。君子以折獄致刑。 程頤曰:"雷電皆至, 明震並行也。二體相合, 故雲皆至。離, 明也,
照察之象;震, 動也, 威斷之象。折獄者必照其情實, 惟明克允;致刑者必威於奸惡, 惟斷乃成,
故君子觀雷電明動之象以折獄致刑也。" 朱熹曰:"《噬嗑》明在上, 是明得事理, 先立這法在此, 未有犯的人留待異時之用,
故雲明罰敕法。《豐》威在上、明在下, 是用這法時須是明見下情, 曲折方得, 不然威動於上必有過錯也, 故雲折獄致刑。此是程子之意,
其說極好。" 洪邁曰:"《易》六十四卦, 而以刑罰之事著於大象者凡四焉, 《噬嗑》《旅》上卦為離, 《豐》《賁》下卦為離。離, 明也,
聖人知刑獄為人司命, 故設卦觀象必以文明為主, 而後世付之文法俗吏, 何耶?" 臣按:《豐》之為卦, 盛大之義也, 明足以照、動足以亨,
然後能致豐大之功。苟天下之人有以梗吾之教化、犯吾之禁令, 而吾之明不足以照之、吾之威不足以折之, 何以成其豐亨盛大之治哉?是以君子必體電之明以折斷獄情,
體雷之威以致用刑殺, 威至而明不至不可也, 明至而威不至不可也, 必明威並用, 如雷之擊也必與電俱, 電之掣也必與雷並。明寓於威斷之中,
則其威也非肆暴虐而灼然有以燭其奸;威施於明察之下, 則其明也非作聰明而毅然有以正其罪。威明並用, 容光之隙無不照, 雷霆之下無不折, 無一人而敢隱其情,
無一地而敢負其固, 則天下之大、四海之廣, 豐豫而亨通矣。 《中孚》之象曰:澤上有風, 中孚。君子以議獄緩死。 程頤曰:"水體虛,
故風能入之;人心虛, 故物能感之。風之動乎澤, 猶物之感於中, 故為中孚之象。君子觀其象以議獄與緩死, 君子之於議獄, 盡其忠而已, 於決死, 極於惻而已,
故誠意常求於緩。緩, 寬也。於天下之事無所不盡其忠, 而議獄緩死其最大者也。" 朱熹曰:"風感水受, 中孚之象;議獄緩死,
中孚之意。楊萬裏曰:‘風無形而能震川澤、鼓幽潛, 誠無象而能動天地、感人物, 此澤上有風所以為中孚, 故君子以之議獄緩死。蓋好生治民, 舜之中孚也;不犯有司,
天下之中孚也。天下中孚, 則萬心一心矣。鳥巢可窺, 況豚魚乎?無他, 不殺之心孚於鳥耳。使無誠愨好生之心, 巢中之鳥不為海上之鷗乎?議獄者求其入中之出,
緩死者求其死中之生, 若元惡大奸不在是典, 故四凶無議法、少正卯無緩理。'" 臣按:卦象言刑獄者五卦, 《噬嗑》《賁》《豐》《中孚》也,
《噬嗑》《賁》《豐》《旅》皆有離象, 而《噬嗑》《豐》則兼取震, 《賁》《旅》則兼取艮。蓋獄以明照為主, 必先得其情實則刑不濫, 然非震人之則無有威斷,
非艮以止之則輕於用刑, 惟《中孚》一卦則有取於巽兌。先儒謂《中孚》體全似《離》, 互體有震艮, 蓋用獄必明以照之, 使人無隱情, 震以威之, 使人無拒意,
而又當行而行、當止而止, 不過於用其明而恣其威也。夫然後, 兌以議之, 巽以緩之, 原情定罪至再至三, 詳之以十議, 原之以三宥, 王聽之, 司寇聽之,
三公聽之, 旬而職聽, 三旬而職聽, 三月而上之, 議而又議, 緩而又緩, 求其出而不可得然後入之, 求其生而不可得然後死之, 本乎至誠孚信之心,
存乎至仁惻怛之意, 在我者有誠心則在人者無遺憾矣。聖人作經垂世立教, 惓惓於刑獄之事, 不一而足焉如此,
其知天下後世之憂患而為之慮也深且遠矣。 《書舜典》:象以典刑, 流宥五刑, 鞭作官刑, 撲作教刑, 金作贖刑。眚災肆赦, 怙終賊刑。欽哉欽哉,
惟刑之恤哉。 朱熹曰:"象如天之垂象以示人, 而典者常也, 示人以常刑, 所謂墨、劓、犵、宮、大辟, 五刑之正也, 所以待夫元惡大憝、殺人傷人、穿窬淫放,
凡罪之不可宥者也。流宥五刑者, 流遣之使遠去, 如下文流放竄殛之類是也;宥, 寬也, 所以待夫罪之稍輕, 雖入於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與夫親貴勳勞而不可加以刑者,
則以此而寬之也;鞭作官刑者, 木末垂革, 官府之刑也;撲作教刑者, 夏、楚二物, 學校之刑也, 皆以待夫罪之輕者;金作贖刑者, 金黃金, 贖贖其罪也,
蓋罪之極輕, 雖入於鞭撲之刑而情法猶有可議者也。此五句者出重入輕各有條理, 法之正也。肆, 縱也。眚災肆赦者, 眚謂過誤, 災謂不幸,
若人有如此而入於刑則又不待流宥金贖而直赦之也。賊, 殺也。怙終賊刑者, 怙謂有恃, 終謂再犯, 若人有如此而入於刑,
則雖當宥當贖亦不許其宥、不聽其贖而必刑之也。此二句者或由重而即輕, 或由輕而即重, 蓋用法之權衡, 所謂法外意也。聖人立法製刑之本末, 此七言者大略盡之矣,
雖其輕重取舍、陽舒陰慘之不同, 然欽哉欽哉, 惟刑之恤之意則未始不行乎其間也。蓋其輕重毫厘之間各有攸當者, 乃天討不易之定理, 而欽恤之意行乎其間,
則可以見聖人好生之本心也。" 又曰:"象以典刑, 此一句乃五句之綱領, 諸刑之總括, 猶今之刑皆結於笞、杖、徒、流、絞、斬也。凡人所犯合墨則加以墨刑,
所犯合劓則加以劓, 刑、禬、宮、大辟皆然流宥五刑者, 其人所犯合此五刑而情輕可恕, 或因過誤則全其肢體、不加刀鋸, 但流以宥之, 屏之遠方, 不與同齒,
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之類。鞭作官刑者, 此官府之刑, 猶今之鞭撻吏人, 蓋有一項刑專以治官府之胥吏, 如《周禮》治胥吏鞭五百、鞭三百之類。撲作教刑,
此一項學官之刑, 猶今之學舍夏楚, 凡教人之事有不率者則用此刑, 撲之如侯明撻記之類。金作贖刑,
謂鞭、撲二刑之可恕者則許用金以贖其罪。夫象以典刑之輕者有流以宥之, 鞭撲之刑之輕者有金以贖之, 流宥所以寬五刑, 贖刑所以寬鞭撲, 聖人斟酌損益, 低昂輕重,
莫不合天理人心之自然而無毫厘秒忽之差也。其曰‘欽哉欽哉, 惟刑之恤哉'者, 此則聖人畏刑之心, 閔夫死者之不可複生、刑者之不可複續,
惟恐察之有不審、施之有不當, 又雖已得其情而猶必矜其不教無知而抵冒至此也。詳此數言, 則聖人製刑之意可見,
而其於輕重淺深、出入取舍之際亦已審矣。雖其重者或至於誅斬斷割而不少貸, 然本其所以至此, 則其所以施於人者亦必嚐有如是之酷矣, 是以聖人不忍其被酷者銜冤負痛,
而為是以報之, 雖若甚慘, 而語其實則為適得其宜, 雖以不忍之心畏刑之甚而不得赦也。惟其情之輕者, 聖人於此乃得以施其不忍畏刑之意, 而有以宥之,
然亦必投之遠方以禦魑魅, 蓋以此等所犯非殺傷人則亦或淫或盜, 其情雖輕而罪實重, 若使旣免於刑而又得還鄉複為平民, 則彼之被其害者寡妻孤子將何麵目以見之,
而此幸免之人發膚肢體了無所傷, 又將得以遂其前日之惡而不悔, 此所以必曰流以宥之, 而又有五流有宅、五宅三居之文也。若夫鞭撲之刑, 則雖刑之至小,
而情之輕者亦必許其入金以贖, 而不忍輒以眞刑加之, 是亦仁矣。然而流專以宥肉刑而不下及於鞭撲, 贖專以待鞭撲而不上及於肉刑,
則其輕重之間又未嚐不致詳也。至於過誤必赦、故犯必誅之法, 則又權衡乎五者之內, 欽哉欽哉惟刑之恤之旨則常通貫乎七者之中, 此聖人製刑明辟之意。所以雖或至於殺人,
而其反覆表裏、至精至密之妙, 一一皆從廣大虛明心中流出, 而非私智之所為也。而或者之論, 乃謂上古惟有肉刑,
舜之為流、為贖、為鞭、為撲乃不忍民之斬戮而始為輕刑者, 則是自堯以上雖犯鞭撲之刑者亦必始從墨劓之坐,
而舜之心乃不忍於殺傷淫盜之凶賊而反忍於見殺見傷為所侵犯之良民也, 聖人之心其不如是之殘忍偏倚, 而失其正亦已明矣。" 臣按:《舜典》此章萬世論刑之祖,
"象以典刑"以下七句凡二十八字, 萬世聖人製刑之常典;"欽哉欽哉, 惟刑之恤哉"二句凡九字, 萬世聖人恤刑之常心。聖賢之經典,
其論刑者千言萬語不出乎此;帝王之治法, 其製刑者千條萬貫亦不外乎此, 後世帝王所當準則而體法焉者也。此章眞氏《衍義》旣已載於"審治體"篇以見德刑輕重之分,
而此又備詳之者, 蓋前編言其理所以致其知, 故宜略, 此編載其事所以見於行, 故不得不詳, 蓋互相備也, 他仿此。 帝曰:"皋陶, 蠻夷猾(亂也)夏,
寇(劫人曰寇)賊(殺人曰賊)奸(在外曰奸)宄(在內曰宄)。汝作士(理官也), 五刑有服(服服其罪), 五服三就。五流(五等象刑之當宥者)有宅,
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朱熹曰:"服, 服其罪也, 《呂刑》所謂上服、下服是也。三就, 孔氏以為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
竊恐惟大辟棄之於市、宮辟則下蠶室、餘刑亦就屏處, 蓋非死刑不欲使風中其瘡誤而至死, 聖人之仁也。五流, 五等象刑之當宥者也。五宅三居者,
流雖有五而宅之但為三等之居, 孔氏以為大罪居於四裔、次則九州之外、次則千裏之外, 大概當略近之。此因禹之讓而申命之, 又戒以必當致其明察,
乃能使刑當罪而人無不信服也。" 臣按:惟明則情偽畢知, 克允則輕重適當, 非明不足以盡人情, 不允不足以當人罪。帝舜告皋陶而戒之"以惟明克允",
謂之惟者, 此外別無他術, 謂之克者如此然後能信。 《大禹謨》:帝曰:"皋陶, 惟茲臣庶, 罔或幹(犯也)予正(政也)。汝作士, 明於五刑,
以弼(輔也)五教, 期於予治, 刑期於無刑, 民協於中, 時乃功, 懋哉。" 朱熹曰:"聖人之治, 以德為化民之本, 而刑特以輔其所不及而已。期者,
先事取必之謂。舜言惟此臣庶, 無或有幹犯我之政者, 以爾為士師之官, 能明五刑以輔五品之教, 而期我以至於治, 其始雖不免於用刑, 而實所以期至於無刑之地,
故民亦皆能協於中道, 初無有過不及之差, 則刑果無所施矣, 凡此皆汝之功也。" 朱熹又曰:"法家者流往往常患其過於慘刻, 今之士大夫恥為法官,
更相循襲以寬大為事, 於法之當死者反求以生之, 殊不知明於五刑以弼五教, 雖舜亦不免, 教之不從刑肄之, 懲一人而天下知所勸戒, 所謂辟以止辟,
雖曰殺之而仁愛之實已行乎中, 今非法以求其生, 則人無所懲懼, 陷於法者愈眾, 雖曰仁之, 適以害之。聖人亦不曾徒用政刑, 到德禮旣行、天下旣治,
亦不曾不用政刑, 故《書》說‘刑期於無刑', 隻是存心期於無, 而刑初非可廢。" 臣按:明於五刑以弼五教, 此萬古聖人製刑之本意也,
可見刑之製非專用之以治人罪, 蓋恐世之人不能循夫五倫之教, 故製刑以輔弼之, 使其為子皆孝、為臣皆忠、為兄弟皆友, 居上者則必慈、與人者則必信,
夫必守義、婦必守禮, 有一不然, 則入於法而刑辟之所必加也。天下之人有見於此, 其資質之美者有所畏而一於為善, 氣稟之偏者有所懲而不敢為惡, 則彝倫為之益敘,
而刑罰可以不用矣。 皋陶曰:"宥過無大, 刑故無小。罪疑惟輕, 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 寧失不經。好生之德, 洽於民心,
茲用不犯於有司。" 朱熹曰:"過者不識而誤犯也, 故者知之而故犯也。過誤所犯雖大必宥不忌, 故犯雖小必刑, 即上篇所謂‘眚災肆赦,
怙終賊刑'者也。罪已定矣, 而於法之中有疑其可重可輕者則從輕以罰之;功已定矣, 而於法之中有疑其可輕可重者則從重以賞之。辜, 罪經常也, 謂法可以殺可以無殺,
殺之則恐陷於非辜, 不殺之恐失於輕縱, 二者皆非聖人至公至平之意, 而殺不辜者尤聖人之所不忍也, 故與其殺之而害彼之生, 寧姑全之而自受失刑之責,
此其仁愛忠厚之至, 皆所謂好生之德也。蓋聖人之法有盡而心則無窮, 故其用刑行賞或有所疑, 則常屈法以伸恩, 而不使執法之意有以勝其好生之德,
此其本心所以無所壅遏而得行於常法之外, 及其流衍洋溢、漸涵浸漬有以入於民心, 則天下之人無不愛慕感悅,
興起於善而自不犯於有司也。" 朱熹曰:"觀皋陶所言‘帝德罔愆'以下一節, 便是聖人之心涵育發生, 眞與天地同德, 而物或自逆於理以幹天誅,
則夫輕重取舍之間亦自有決然不易之理, 其宥過非私恩, 其刑故非私怒, 罪疑而輕非姑息, 功疑而重非過予, 如天地四時之運,
寒涼肅殺常居其半而涵養發生之心未始不流行乎其間, 此所以好生之德洽於民心, 而自不犯於有司, 非旣抵罪而複縱舍之也。夫旣不能止民之惡而又為輕刑以誘之,
使得以肆其凶暴於人而無所忌, 則不惟彼見暴者無以自伸其冤, 而奸民之犯於有司者且將日以益眾, 亦非聖人匡直輔翼,
使民遷善遠罪之意也。" 臣按:好生之德洽於民心, 此帝舜所以為舜也。蓋天地生人而人得以為生, 是人之生也莫不皆欲其生,
然彼知己之欲生而不知人之亦莫不欲其生也, 是以相爭相奪以至於相殺, 以失其生生之理。人君為生人之主, 體天地之大德, 為生靈之父母, 於凡天下之人無不欲其生,
於凡有生者苟可以為其養生之具者無不為之處置營謀, 俾之相安相樂以全其生生之天, 苟於其中有自戕其生而逆其生生之理者, 則必為之除去,
此所以有刑法之製焉。所以然者, 無非欲全民之生而已, 聖人欲全民之生如此, 一言以蔽之曰好生。籲, 天地之大德曰生, 聖人之大德曰仁,
仁者好生之謂也。 《康誥》:王曰:"嗚呼, 封, 敬明乃罰。人有小罪, 非眚, 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用也)爾, 有厥罪小, 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 非終,
乃惟眚災;適爾, 旣道極厥辜, 時乃不可殺。" 蔡沈曰:"此慎罰也。人有小罪, 非過誤, 乃其固為亂常之事, 用意如此, 其罪雖小乃不可不殺,
即《舜典》所謂‘刑故無小'也;人有大罪, 非是故犯, 乃其過誤, 出於不幸偶爾如此, 旣自稱道盡輸其情, 不敢隱匿, 罪雖大時乃不可殺,
即《舜典》所謂‘宥過無大'也。諸葛孔明治蜀, 服罪輸情者雖重必釋, 其‘旣道極厥辜, 時乃不可殺'之意歟。" 臣按:《康誥》所謂"旣道極厥辜,
時乃不可殺"一言, 此後世律文自首者免罪之條所自出也。 非汝封(康叔名)刑人殺人,
無或刑人殺人。非汝封(三字當在"又曰"下)又曰劓(割鼻也)(截耳也)人, 無或劓人。 蔡沈曰:"刑殺者天之所以討有罪, 非汝封得以刑之殺之也,
汝或無以已而刑殺之。刑殺, 刑之大者;劓, 刑之小者, 兼舉小大以申戒之也。" 朱熹曰:"康叔為周司寇, 故一篇多說用刑。呂氏說非汝封刑人殺人,
則人亦無敢刑人殺人。又曰非汝封劓人, 則人亦無敢劓人。蓋言用刑之權正在康叔, 不可不謹之意耳。" 臣按:《康誥》此言可見刑無大小,
皆上天所以討有罪者也。為人上者苟以私意刑戮人, 則非天討矣。一人殺人有限, 而下之人效之其殺戮滋多, 為人上者奈何不謹於刑戮, 上拂天意、下失人心,
皆自此始。衰世之君往往任意恣殺, 享年所以不永、國祚所以不長, 其以此夫。 王曰:"汝陳時臬(法也, 為準限之意)事罰。蔽殷彝, 用其義(宜也)刑義殺,
勿庸以次(次舍之次)汝封。乃汝盡遜(順也)曰時敘, 惟曰未有遜事。" 蔡沈曰:"言敷陳是法, 與事罰斷以殷之常法矣, 又慮其泥古而不通,
又謂其刑其殺必察其宜於時者而後用之, 旣又慮其趨時而徇己, 又謂刑殺不可以就汝封之意, 旣又慮其刑殺雖已當罪而矜喜之心乘之, 又謂使汝刑殺盡順於義,
雖曰是有次敘, 汝當惟謂未有順義之事。蓋矜喜之心生乃怠惰之心起, 刑罰之所由不中也, 可不戒哉。" 臣按:此武王封康叔於衛,
告以謹罰之意。蓋衛是殷之故都, 周承殷之後, 康叔往殷故都而治其遺民, 故欲其敷陳是刑法之事, 其有所罰者一斷以前殷之常法矣。然殷之刑殺不必皆是也,
有合義者焉有不合義者焉, 惟取其合於義者而用之, 然所謂合義與否又不可專用以就己意也, 夫旣合於義又不徇己, 則刑罰當其罪矣。設使刑殺盡順於義, 雖曰是有次敘,
而汝亦惟曰未有順義之事焉。蓋刑殺關乎人之性命, 一人負冤, 天地為之變色, 和氣為之感傷, 人心為之喪失, 烏可以輕忽哉?武王告康叔以雖盡遜而惟曰未遜事,
蓋欲康叔之心常常不足, 已遜而猶曰未遜, 已盡而常如未盡, 則不敢輕視人命而苟具獄辭, 則問刑之人與受刑之人兩無所憾焉,
刑罰無不中者矣。人君命臣以治民而欲其慎罰, 拳拳告教如此, 為之臣者安敢不盡其心哉? 《立政》曰:和我庶獄庶慎, 時則勿有間之。又曰:繼自今文子文孫,
其勿誤於庶獄庶慎, 惟正是乂之。又曰:今文子文孫, 孺子王矣。其勿誤於庶獄, 惟有司之牧夫。 蔡沈曰:"庶獄, 獄訟也。庶慎, 國之禁戒儲備也。和調均齊,
獄慎之事, 而又戒其勿以小人間之, 使得終始其治, 此任人之要也。文子文孫者, 成王、武王之文子, 文王之文孫也。誤, 失也,
有所兼有所知不付之有司而以己誤之也。正猶《康誥》所謂正人與宮正、酒正之正, 指當職者。為言不以己誤庶獄庶慎, 惟當職之人是治之。"又曰:"始言和我庶獄庶慎,
時則勿有間之, 繼言其勿誤於庶獄庶慎, 惟正是乂之, 至是獨曰其勿誤於庶獄, 惟有司之牧夫, 蓋刑者天下之重事, 挈其重而獨舉之, 使成王尤知刑獄之可畏,
必專有司牧夫之任而不可以己誤之也。" 呂祖謙曰:"始言庶言庶獄庶慎, 繼去其一止曰庶獄庶慎, 又去其一獨曰庶獄, 蓋挈其尤重,
獨舉之獄。曷為其獨重也?民命所係, 亦國命所係也, 導迎善氣、祈天永命者獄也, 並告無辜無世在下者亦獄也,
宜周公獨言而獨戒之。" 臣按:先儒謂《立政》周公說不可誤於庶獄庶慎, 到此又說獄者蓋獄者天下之命, 所以文王必明德慎罰, 收聚人心、感召和氣皆是獄,
離散人心、感召乖氣亦是獄, 大底事最重處隻在於獄, 故三代之得天下隻在不嗜殺人, 秦之所以亡亦隻是獄不謹。惟是以用獄之際養得一好生之德, 自此發將去,
方能盡得君德, 所謂事最重處隻在於獄, 最為切要, 人君為治眞誠知獄之為重, 則必調和均齊。夫獄慎之事, 擇人以用而不間以小人, 委心以用而不誤以己私,
惟在內之獄專任之以司刑之職, 在外之獄分命之以收守之任, 用命者則申敕之使益虔, 違命者則戒約之使不肆,
非惟不敢誤且不敢兼之也。 以上總論製刑之義(上) [樓主] [13樓] 作者:guoqingm 發表時間: 2009/09/22 11:14
[加爲好友][發送消息][個人空間]回複 修改 來源 刪除 《大學衍義補》一百六十卷(101-110)[明]
邱浚 ●大學衍義補/卷101 ○總論制刑之義(下)《呂刑》:伯夷降典, 折民惟刑。蔡沈曰:"典,
禮也。伯夷降天地人之三禮以折民之邪妄。"蘇軾曰:"失禮則入刑, 禮、刑一物也。" 吳澂曰:"自上教下曰降。伯夷教民以禮, 民入於禮而不入於刑,
折絕斯民入刑之路也。" 臣按:虞廷九官, 伯夷作秩宗典禮、皋陶作士師掌刑, 而此則雲伯夷折民惟刑, 蔡沈謂舍皋陶而言伯夷,
探本之論也。蓋禮與刑二者出此則入彼, 立典於此而示民以禮節之所當然, 而又象刑於彼而示民以法禁之所必然, 所當然者祀典之常制, 所必然者有司之成法,
降下其典於民, 使其知必如此則爲合於禮, 不如此則爲犯於刑, 啟其善端, 遏其邪念, 折而轉之, 使不入於刑而入於禮焉。所以然者,
蓋以禍亂之興多起於民之幹犯禮典, 民神雜揉、妖誕肆興則人心不正而禍亂作矣。伯夷作秩宗, 降下祀天神、享人鬼、祭地祗之三典播告之, 修著爲格令,
使夫蚩蚩蠢蠢之民皆知人各有所當祭之鬼神, 非此族也不在祀典, 祭非祭者有禁, 犯禁者輕則有罰、重則有誅, 是以各安其分而不敢瀆齊盟、行僭禮、舉淫祀、習妖術,
由是常道明而人心正, 所以不犯於有司, 是則伯夷所降之典, 其禮儀等級雖非一端, 而折絕斯民之邪心妄念惟在於刑焉耳。所謂折民惟刑,
意或在此歟?又按班固《漢書刑法志》引此言"折"作"悊", 下文即繼之以言制禮以止刑, 解者謂悊, 知也。言伯夷降下禮法爾人, 人習知禮然後用其刑也,
其言亦有理。 士制百姓於刑之中, 以教祗德。 蔡沈曰:"舜命皋陶爲士, 制百姓於刑辟之中,
所以檢其心而教以祗德也。" 吳棫曰:"皋陶不與三後之列, 遂使後世以刑官爲輕, 後漢楊賜拜廷尉, 自以代非法家, 言曰:‘三後成功惟殷於民, 皋陶不與,
蓋吝之也。'是後世非獨人臣以刑官爲輕, 人君亦以爲輕矣。觀舜之稱皋陶曰‘刑期於無刑, 民協於中, 時乃功', 又曰‘俾予從欲以治, 四方風動, 惟乃之休',
其所系乃如此, 是可輕哉?" 臣按:《呂刑》雖周穆王所作, 然必有所傳授非虛言也。夫伯夷, 禮官也, 所降者典而折民惟刑;皋陶, 刑官也,
所制者刑而教民祗德, 可見有虞爲治專以禮教爲主而刑辟特以輔其所不及焉耳。禮典之降而折以刑, 所以遏其邪妄之念而止刑辟於未然;刑罰之制而教以德,
所以啟其祗敬之心而制刑辟於已然。禮教、刑辟之相爲用如此, 帝世之制所以本末兼舉, 而民協於中自不犯於有司也歟。 穆穆在上, 明明在下, 灼於四方,
罔不惟德之勤, 故乃明於刑之中, 率乂於民棐彝。 蔡沈曰:"穆穆者和敬之容也, 明明者精白之容也, 灼於四方者穆穆明明輝光發越而四達也。君臣之德昭明如是,
故民皆觀感動蕩爲善而不能自已也。如是而猶有未化者, 故士師明於刑之中使無過不及之差, 率乂於民, 輔其常性,
所謂刑罰之精華也。" 呂祖謙曰:"當時承蚩尤之弊, 妖誕怪神深溺人心, 重黎絕地天通, 固區別其大分矣。然蠱惑之久, 未易遽勝, 伯夷複降天地人之祀典,
使知天地之性、鬼神之德森然各有明法, 向之蠱惑消蕩不留, 所謂折民於刑也。自不知本者觀之, 平水播穀若所急而降典可緩, 抑不知人心不正, 胥爲禽夷,
雖有土安得而居、有栗安得而食, 伯夷降典, 先其本也。自伯夷之典迄皋陶之刑, 制度文爲之具也;自穆穆在上至率乂於民棐彝, 精神心術之運也。苟無其本,
則前數者不過蔔祝、工役、農圃、胥史之事耳。" 臣按:虞廷君臣其德存於中, 其容著於外, 天下之人瞻而望之, 見其明白顯著, 在上者灼然而明,
在下者曉然而喻, 無有回護掩蔽之私、幽深隱僻之事, 是以當世之民耳聞而心孚, 目擊而意鈒, 固無有不化者而無待於刑罰之加。然聖人之心, 則自以爲吾之君臣固勤矣,
然吾民之生生無窮, 安能皆保如今日乎?故命士師明於刑之中制, 爲一定之制以曉天下之人, 如是則爲太過, 如是則爲不及, 必如是而後爲無過不及而中矣。所以然者,
率乂於民, 輔其常性, 使其常循乎矩度之中而不出乎防範之外, 而天然自有之中、本然不易之性常全而不失矣。 天齊於民, 俾我一日, 非終惟終,
在人。爾尚敬逆天命, 以奉我一人。雖畏勿畏, 雖休勿休。惟敬五刑, 以成三德。一人有慶, 兆民賴之, 其寧惟永。 蔡沈曰:"刑獄非所恃以爲治也,
天以是整齊亂民, 使我爲一日之用而已。非終即《康誥》‘大罪非終'之謂, 言過之當宥者;惟終即《康誥》‘小罪惟終'之謂, 言故之當辟者。非終惟終皆非我得輕重,
惟在夫人所犯耳, 爾當敬逆天命, 以承我一人。畏、威古通用。威辟之也, 休宥之也, 我雖以爲辟, 爾惟勿辟, 我雖以爲宥, 爾惟勿宥,
惟敬乎五刑之用以成剛柔正直之德, 則君慶於上、民賴於下, 而安寧之福其永久而不替矣。" 臣按:刑, 天討也, 天以是而齊亂民, 不得已而爲一日之用爾,
非常用以爲治之具也。人君奉天道以出治, 所以爲治者德也, 刑非所先也, 民有不齊者, 不得已而用刑以治之, 姑以爲一日齊民之用也,
所以爲治者不顓顓在是也。典獄之官必當敬逆天之命以奉承乎君, 過之當宥者則承天之命以宥之, 不當宥者君雖宥之不宥也, 過之當辟者則奉天之命以辟之,
不當辟者君雖辟之不辟也。所以然者, 守君之法所以奉君也, 順天之理所以敬天也, 奉君之法而不奉君之意, 則是能敬迎天命矣。所以敬迎天命者,
敬五刑以成三德而已矣, 敬五刑以爲一日之用, 成三德以立萬世之則, 刑用而即已, 德立而無窮。所以爲國家之慶者容有旣乎, 兆民以之而永賴, 國祚由是而延長,
三代有道之長用此道也。秦人恃刑罰以爲一世之用, 卒之流毒海內, 二世即亡, 豈非永鑒哉? 王曰:"籲, 來, 有邦有土, 告爾祥刑。在今爾安百姓,
何擇非人, 何敬非刑, 何度非及?" 蔡沈曰:"有民社者皆在所告也。夫刑, 凶器也, 而謂之祥者, 刑期無刑, 民協於中, 其祥莫大焉。及,
逮也。漢世詔獄所逮有至數萬人者, 審度其所當逮者而後可逮之也。曰何、曰非, 問答以發其意, 以明三者之決不可不盡心也。" 吳澂曰:"刑而曰祥刑,
蓋慈良惻怛、詳審謹重主之, 以不忍行之以不得已, 所以謂之祥也。在今日欲安百姓, 何者當擇, 非人乎?何者當敬, 非刑乎?何者當揆度, 非及乎?人謂用刑之人,
及謂刑之所加, 猶罰及爾身之及。" 臣按:參錯訊鞫, 極天下之至勞者莫若獄;割斷棰擊, 極天下之至慘者莫若刑。是乃不祥之器也, 而古人謂之祥刑者,
蓋除去不善以安夫善, 使天下之不善者有所畏而全其命, 天下之善者有所恃而安其身, 其爲器也固若不祥, 而其意則至善大祥之所在也。苟用人而不擇, 用刑而不敬,
逮人而妄及非辜, 其爲不祥之器也宜哉。蘇軾謂罪非己造爲人所累曰及, 秦漢間謂之逮, 獄吏以不遺支黨爲忠, 以多逮廣系爲利, 漢大獄有逮萬人者,
國之安危、運祚長短鹹寄於此。噫, 漢獄之逮最多者皆在末造之世, 使當高文、光武、明章之世得張釋之、於定國輩爲廷尉, 無此也。穆王設爲三問而三答之,
其要尤在於擇人, 得其人必能敬刑, 能敬刑則不妄逮矣。 輕重諸罰有權, 刑罰世輕世重, 惟齊非齊, 有倫有要。 蔡沈曰:"罰之輕重亦皆有權,
權者進退推移以求其輕重之宜也。刑罰世輕世重者, 《周官》刑新國用輕典、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 隨世而爲輕重者也。輕重諸罰有權者,
權一人之輕重也;刑罰世輕世重者, 權一世之輕重也。惟齊非齊者法之權也, 有倫有要者法之經也。言刑罰雖惟權變, 是適而齊之以不齊焉, 至其倫要所在,
蓋有截然而不可紊者矣。" 臣按:先儒謂情之輕重、世之治亂不同則刑罰之用當異, 而欲爲一法以齊之則其齊也不齊, 以不齊齊之則齊矣惟齊,
非齊以不齊齊之之謂也。先後有序謂之倫, 眾體所會謂之要, 所謂法之經也, 經一定而不可紊, 權則因時而制宜。穆王年雖耄荒, 而其訓刑也猶守文武之法,
惓惓然猶有唐虞之遺意, 此夫子所以取之也。 王曰:"嗚呼, 嗣孫(嗣世子孫), 今往何監(視也), 非德於民之中?尚明聽之哉!哲人惟刑, 無疆之辭,
屬於五極, 鹹中有慶。受王嘉(善也)師(眾也), 監於茲祥刑。" 蔡沈曰:"此詔來世也。言今往何所監視,
非用刑成德而能全民所受之中者乎?下文哲人即所當監者。五極, 五刑也。明哲之人用刑而有無窮之謄, 蓋由五刑鹹得其中, 所以有慶也。諸侯受天子良民善眾,
當監視於此祥刑。" 呂祖謙曰:"中者《呂刑》之綱領也, 苗民罔是中者也, 皋陶明是中者也。穆王之告司政典獄勉是中者也, 末章訓迪,
自中之外亦無他說焉。今爾何所當監, 豈非德於民之中乎?用刑者有意幹譽, 欲以德名而不足以爲德,
所以爲德者必於民之中而後可也。" 夏僎曰:"民受天地之中以生, 未嘗不善, 其陷於罪惡非其本然也, 故民曰嘉師;刑雖主於刑人, 然刑奸宄所以扶善良,
雖曰不祥, 乃所以爲祥也, 故刑曰祥刑。嘗爲之說曰, 民之犯刑無非惡也而謂之嘉師, 刑本不祥之器也而謂之祥刑,
能以惡爲嘉、以不祥爲祥而後知用刑之道矣。" 臣按:帝王之道莫大於中, 中也者在心則不偏不倚, 在事則無過不及, 帝王傳授心法, 以此爲傳道之要,
以此爲出治之則。《書》始於《虞書》"允執厥中", 大舜以之而傳道;《書》終於《周書》"鹹中有慶", 穆王以之而訓刑。聖人之心不偏不倚而施之事, 爲者無過不及,
非獨德禮樂政爲然, 而施於刑者亦然。蓋民不幸犯於有司, 所以罪之者皆彼所自取也, 吾固無容心於其間, 不偏於此亦不倚於彼, 一惟其情實焉,
旣得其情則權其罪之輕重而施以其刑, 其刑上下不惟無太過且無不及焉, 夫是之謂中, 夫是之謂祥刑。 《周禮》:乃立秋官司寇, 使帥其屬而掌邦禁,
以佐王刑邦國。 鄭玄曰:"秋官司寇者, 象秋所立之官。寇, 害也。先王之治先之以德禮而輔之以刑政, 故司寇掌刑而屬於秋官。秋者天氣肅殺, 而刑以義爲主也,
刑官司至於寇, 則刑官之事無不舉矣。" 臣按:小宰言秋官其屬六十掌邦刑, 而此言掌邦禁, 蓋禁者戒之於未然, 刑者治之於已然,
先王之心惟恐民愚而誤入於刑罰, 故豫爲明示法禁, 使知有如是之罪必陷如是之刑, 有如是之惡必麗如是之辟, 明威立義, 俾知不迷, 防微遏萌, 逆折其始,
必不得已而後刑之。禁之所以爲仁, 刑之所以爲義, 禁之不已猶有犯焉, 於是乎以義斷仁焉, 此其所以立民極也歟。 大司寇之職,
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 一曰刑新國用輕典, 二曰刑平國用中典, 三曰刑亂國用重典。 林之奇曰:"司寇刑新國用輕典者, 以其舊染汙習不可遽正,
姑以教之宜以柔克之義也。刑平國用中典者, 以其已安已治, 旣富旣庶, 陶冶被服莫不卞治, 則教化已明、習俗已成, 宜以正直之義也。刑亂國用重典者,
以其頑昏暴悖不可訓化, 則殲渠魁、滅強梗, 宜以剛克之義也。《書》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其此之謂乎。" 臣按:典者常也, 民失其常則爲權時之制,
本三德以趣時, 分三典以興治, 使之複其常焉。聖人於此何容心哉?伏惟我聖祖作條訓以示子孫, 有曰:"朕自起兵至今四十餘年, 人情善惡眞偽無不曆涉其中,
奸頑刁詐之徒特令法外加刑, 使人知所警懼不敢輕易犯法, 然此特權時處置, 頓挫奸頑, 非守成之君所常用。以後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
並不許用黥刺、禬劓、閹割之刑, 敢有請用此刑者, 將犯人淩遲, 全家處死。"由是觀之, 可見聖祖以重刑待前元, 蓋非得己也, 文子文孫當承平之時, 守祖宗之訓,
一用平典以安兆民, 敷仁恩於四海, 延國祚於萬年, 臣不勝至願。 以五刑糾(察也)萬民, 一曰野刑, 上功(農功也)糾力(勤力也);二曰軍刑,
上命(謂將命)糾守(謂不失部伍)";三曰鄉刑, 上德(謂六德)糾孝(謂善事父母);四曰官刑, 上能(謂能其事)糾職(謂修其職);五曰國刑,
上願(愨慎也)糾暴("暴"當作"恭", 不恭者當糾也)。 劉彝曰:"刑者不得已而用之, 豈聖人所樂哉?故力不懋則財不生, 而野荒民散矣,
是野刑不可已也;亂不除則民不安, 而民散國離矣, 是軍刑不可已也;孝不盡則忠不純, 而家破國微矣, 是鄉刑不可已也;職不舉則治不成, 而政衰俗薄矣,
是官刑不可已也;禮不行則中不建, 而君弱臣強矣, 是國刑不可已也。天地四時者, 六官之序, 聖人體其序而化成天下之道也。野、軍、鄉、官、國者五刑之序,
聖人不得已而即其序以措萬民於中和之道也。" 臣按:先儒謂, 以五刑糾萬民者, 建六典以爲民極也,
是故六卿各職於其官而建之使必行於天下、行之使必範於後世者, 大司寇正其刑典也。是故野刑不立則事功不成, 功之所以成者, 役民以作事鹹赴力以致其力也,
野刑之用專以糾不致力之人, 則凡國家之溝塗、堤防、城邑、樹藝, 野無不辟而功無不成矣, 則是《冬官》所建之事典待刑而立也;軍刑不立則軍令不行, 令之所以行者,
設民以立政鹹用命以死守也, 軍刑之用專以糾不死守之人, 凡國家師旅、茇舍、校閱、征戍, 軍無不振而命無不用矣,
則是《夏官》所建之政典待刑而立也;孝不盡則德不純, 設爲鄉刑以糾不孝之人, 則民皆上德而無不孝之子, 凡司徒八刑所糾者, 孝友、睦姻、任恤之行備矣,
是教典資於刑也;職不舉則能不見, 設爲官刑以糾不職之人, 則吏皆上能而無不治之職, 凡塚宰百官所建者官聯、府史胥徒之職舉矣,
是治典有資於刑也;禮典之建所以和邦國也, 國必有禮, 禮之所行以願愨爲上而不恭則不足以爲禮矣, 設爲國刑專糾夫不恭之人, 使之皆願愨爲上焉,
是禮典有資於刑也。由是觀之, 則刑之爲刑雖屬於秋官, 而五官不得不治焉。蓋治也、教也、政也、禮也、事也, 聖人治天下之具也, 然所以致其功之立而化之成舍,
刑以糾之, 安能保其終不怠而久不廢哉? 《大戴禮》:刑罰者禦人之銜勒也, 吏者轡也, 刑者紵也, 天子禦者, 內史、太史、左史手也。古者以法爲銜勒,
以刑爲紵, 以人爲手而禦天下, 公家不畜刑人, 大夫不養士, 遇之途不與之言, 屏諸四方, 唯其所之, 不及以政,
不欲生之故也。 臣按:古者待刑人其嚴如此, 非故絕之也, 欲人知所懲而不敢爲惡也, 絕其所已然以懲其所未然, 所絕者少而所全者眾,
聖人大公至仁之心也。 《禮記》:凡制(斷也)五刑必即天倫(天理也), 郵(與尤同, 責也)罰麗於事。 陳澔曰:"天之理至公而無私, 斷獄者體而用之,
亦至公而無私。凡有罪責而當誅罰者, 必使罰與事相附麗, 則至公無私而刑當其罪矣。" 凡聽五刑之訟, 必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
意論輕重之序、慎測淺深之量以別之, 悉其聰明、致其忠愛以盡之。 方愨曰:"父子之親本乎情, 故曰原;君臣之義錯諸事, 故曰立。親主於愛,
一於愛則刑有所不忍加;義主於敬, 一於敬則刑有所不敢及, 一皆如是, 豈足以爲法之經哉?其或於親有所原、於義有所立者, 特徒法之權而已,
故曰以權之也。" 陳澔曰:"父子、君臣, 人倫之重者, 故特舉以言之, 亦承上文天倫之意。所犯雖同而有輕重淺深之殊者, 不可概議也,
故別之所謂權也。明視聰聽而察之於詞色之間, 忠愛惻怛而體之於言意之表, 庶可以盡得其情也。" 陳櫟曰:"後世之民犯刑多上失其道之所致, 未必皆其民之罪,
刑獄固典其情而不可喜得其情, 欲得其情固在於悉其聰明, 哀矜勿喜尤在於致其忠愛歟。" 臣按:刑法之制所以弼教, 而教之本在乎天倫,
而天倫之重者父子、君臣也。父子主仁, 君臣主義, 一切輕重之罪、淺深之情, 皆主於父子之仁、君臣之義。必原其本然之心, 必立其當然之義, 意而論之, 慎以測之,
序有先後而必循其次, 量有大小而不過其劑, 所以分而別之者, 用以合其權度也。旣別之而又盡之, 盡之則理無遺矣, 不徒盡之而又成之,
成之則獄斯備矣。君子之盡心於刑如此, 天下豈有冤民哉, 彝倫又豈有或斁哉? 凡作刑罰, 輕無赦。刑者烝也, 烝者成也, 一成而不可變,
故君子盡心焉。鄭玄曰:"烝是刑體。" 馬晞孟曰:"此言立法制刑之意。雖輕無赦, 所以使人難犯也。惟其當刑必刑, 輕且不赦,
而況於重者乎?故君子不容不盡心焉。蓋刑之所以爲刑者, 猶人之有烝也, 一辭不具不足以爲刑, 一體不備不足以爲成, 人辭之所成則刑有所加而不可變,
故君子盡心焉。君子無所不盡其心, 至於用刑則尤慎焉者也。" 臣按:先儒謂無赦則民不至於犯罪, 盡心則吏不至於濫刑, 有無赦之法以禁於未然之前,
有盡心之吏以應於已然之後, 此民所以畏法而親上也。 子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要君者無上, 非聖人者無法, 非孝者無親,
此大亂之道也。" 臣按:刑以弼教, 教之大者倫理也, 人君者生民之主, 聖人者道德之主, 父母者生身之主。親爲一家之主, 孝其親則人道以立;君爲一世之主,
忠其君則治道以成;聖人爲萬世之主, 尊聖人則世教以明。先王制爲刑法以弼世教, 世教之大在此三者, 人人孝其親、忠其君、尊夫聖人, 則天下大治矣,
否則大亂之道焉。然是三者其根本起於一家, 家積而國, 國積而世, 故尤嚴於不孝之罪, 以爲天下事無有不起於近而後及於遠, 始於微而後至於著也。故律文著不孝之罪,
而所謂要君非聖人者則略焉, 非略之也, 不可言也, 著其可言者以示微意, 萬一有是獄焉, 准此以權度之也。 子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
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範祖禹曰:"事得其序之謂禮, 物得其和之謂樂。事不成則無序而不和, 故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施之政事皆失其道,
故刑罰不中。" 金履祥曰:"事有條理則有禮樂, 事得其序則爲禮, 事得其和則爲樂, 事旣不成則何以能有禮樂?無禮則無序而施之也乖繆,
無樂則無和而行之也忿戾, 乖繆忿戾則刑罰安能中理, 刑罰不中理則民難於避就。" 臣按:禮樂、刑政其致一也, 必有禮樂以爲刑政之本,
則政事之行、刑罰之施皆本乎自然之理以立爲當然之制, 使民知所避而不敢違, 是以民生日用之間, 心志有所主、耳目有所加、舉動雲爲有所制,
是以不犯於有司。有犯焉者然後施之以刑罰, 苟爲不然, 蚩蚩蠢蠢之民, 一舉手一動足皆罹於憲網之中而不知所以爲生者矣。民不知所以爲生則求所以爲生之路,
求之不得則舍死以求, 禍亂之作往往以此, 秦、隋之亡其明驗也。 孟子曰:"以生道殺民, 雖死不怨殺者。" 程頤曰:"以生道殺民謂本欲生之也,
除害去惡之類是也。蓋不得已而爲其所當爲, 則雖咈民之欲而民不怨, 其不然者反是。" 朱熹曰:"彼有惡罪當死, 吾求所以生之者而不得,
然後殺之以安其眾而厲其餘, 此以生道殺之也, 亦何怨之有?" 張栻曰:"以生道殺民, 雖死不怨殺者。先王明刑法以示民, 本欲使之知所趨避,
是乃生之之道也, 而民有不幸而陷於法, 則不得已而加辟焉, 固將以遏止其流也, 是亦生道而已, 又況哀矜忠厚之意薰然存乎其間,
其爲生意未嘗有間斷也。若後世嚴刑重法固不足道, 而其得情而喜與夫有果於疾惡之意一毫之萌, 亦爲失所謂生道者矣。" 臣按:天地之大德曰生,
人得天地之德以爲生, 莫不好生, 聖人體天地之德以爲生人之主, 故其德亦惟在於好生也。惟其好人之生, 故其存心治政莫不以生人爲本,
人見其德教之施、恩澤之布以爲生人也, 而不知其刑罰之加、兵戈之舉亦皆所以爲生人焉耳。蓋死之所以生之也, 苟非其人實有害於生人, 決不忍致之於死地,
死一人所以生千萬人也, 是故無益於生人, 必不輕致人於死。 《荀子》曰:世俗之爲說以爲治古者無肉刑有象刑, 墨黥之屬菲屨、赭衣而不純(菲, 草屨也。純,
緣也。衣不加緣以恥之也), 是不然矣。以爲治古則人莫觸罪耶?豈獨無肉刑哉, 亦不待象刑矣。爲人或觸罪戾而直輕其刑, 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罪至重而刑至輕,
民無所畏, 亂莫大焉。凡制刑之本, 將以禁暴惡惡且懲其末也, 殺人者不及、傷人者不刑, 是惠暴而寬惡也。故象刑非生於治古, 並起於亂今也。夫征暴誅悖,
治之威也,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 百王之所同也, 未有知其所由來者也。故治其刑重, 亂則刑輕, 犯治之罪固重, 犯亂之罪固輕也, 《書》曰"刑罰世重",
此之謂也。 洪邁曰:"《虞書》象刑惟明象者, 法也。漢文帝詔始雲‘虞之時, 畫衣冠異章服以爲戮而民弗犯', 武帝詔雲‘唐虞畫象而民不犯',
《白虎通》雲:‘畫象者其衣服象五刑也, 犯墨者蒙巾, 犯劓者赭其衣, 犯髕者以墨其臏, 犯宮者■, ■, 草履也,
大辟者布衣無領。'" 臣按:《虞書》雲"象以典刑"即繼以"流宥五刑"及"鞭作官刑, 撲作教刑", 若如畫衣冠之說象以典刑爲之象設可也,
若夫流與鞭撲若何而爲之制耶?意者當時有犯者其人在可議可矜之辟, 偶爲此制耳, 不然, 古無此制而好事者見後世之刑慘刻,
矯其枉而爲此言歟。 漢《刑法志》曰:漢道至盛, 曆世二百餘載, 考自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間, 斷獄殊死, 率歲千餘口而一人,
古人有言曰:"滿堂而飲酒, 有一人鄉(向)隅而悲泣則一堂皆爲之不樂。"王者之於天下, 譬猶一堂之上也, 故一人不得其平爲之淒愴於心。今郡國被刑而死者歲以萬數,
天下獄二千餘所, 其冤死者多少相覆, 獄不減一人, 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原獄刑所以蕃若此者, 禮教不立, 刑法不明, 民多貧窮, 豪桀務私, 奸不輒得,
獄犴不平之所致也。《書》曰"伯夷降典, 悊民惟刑", 言制禮以止刑, 猶堤之防溢水也。今堤防陵遲, 禮制未立, 死刑過制, 生刑易犯, 饑寒並至, 窮斯濫溢,
豪桀擅私爲之囊橐, 奸有所隱則狃而浸廣, 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 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 末矣。"又曰:"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
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與其殺不辜, 寧失有罪。"今之獄吏上下相驅, 以刻爲明, 深者獲公名, 平者多患害, 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 非憎人欲殺之,
利在於人死也。"今治獄吏欲陷害人, 亦猶此矣。 臣按:班固此言非獨漢世治獄之失, 後世之獄類此亦多矣。所謂"‘伯夷降典, 悊民惟刑', 言制禮以止刑,
猶堤之防溢水", 深得帝王爲治禮刑先後之序, 其間向隅悲泣之喻、鬻棺利死之譬, 皆痛切人情, 深中事理。人主萬幾之暇, 以其言與前書所載路溫舒之疏並觀,
寧能不惕然於心乎?其所謂今之聽獄者求所以殺之, 古之聽獄者求所以生之, 請合而言之, 曰聽獄者當於殺之中而求其生, 求其生而不可得, 然後殺之,
有可生之路則請以讞焉, 罪疑從輕可也, 不疑然後殺之, 如是則獄無不得之情, 世無冤死之鬼矣。 光武建武十四年, 群臣上言:"古者肉刑嚴重則人畏法令,
今憲律輕薄, 故奸軌不勝, 宜增科禁以防其源。"詔下公卿, 杜林奏曰:"古之明王深識遠慮, 動居其厚, 不防侈辟, 周之五刑不過三千。大漢初興, 詳覽失得,
破矩爲圜, 斫雕爲樸, 蠲除苛政, 更立疏網, 海內歡欣, 人懷寬德。及至其後漸以滋章, 吹毛索疵, 詆欺無限, 果桃菜茹之類集以成贓, 小事無妨於義以爲大戮,
故國無廉士、家無全行, 至於法不能禁、令不能止, 上下相遁, 爲敝彌深, 臣愚以爲宜如舊制。"帝從之。 臣按:卓茂有雲"律說大法, 禮順人情",
蓋人之所以異於禽獸者, 以其有恩情之契、禮俗之交也, 若一切繩之以法, 凡歲時交饋皆以爲贓, 尋常舉動皆坐以罪, 鳥獸不可與同群, 而人之與人曷以相聚處,
而禮義何自而興哉?杜林之議所謂"集以爲贓"及"小事無妨於義以爲大戮", 非惟漢世, 後世亦有此弊, 乞定爲明制, 饋送之贓不許集計, 其小事無妨於義者,
雖若於法不應, 然於大義無害者亦不以爲罪, 如此,
則刑辟不多而動居於厚矣。 以上總論制刑之義(下) ●大學衍義補/卷102 ○定律令之制(上)《舜典》曰:象以典刑。 孔穎達曰:"《易》雲‘象也者,
像此者也', 又曰‘天垂象, 聖人則之', 是象爲仿法, 故爲法也。依法用其常刑, 用之使不越法。" 朱熹曰:"畫象而示民以墨、劓、禬、宮、大辟五等,
肉刑之常法也。"或問"象以典刑"如何爲象?曰:"此正言法, 象如懸象魏之象。" 臣按:《呂刑》曰"蚩尤惟始作亂, 延及於平民, 罔不寇賊,
惟作五虐之刑", 則肉刑在蚩尤之世已有之, 非起自虞世也。夏作禹刑。 湯制官刑, 儆於有位。蔡沈曰:"官刑, 官府之刑也。" 《周禮》:正月之吉,
始和布刑於邦國、都鄙, 乃縣刑象之法於象魏, 使萬民觀刑象, 挾日(凡十日)而斂之。 鄭玄曰:"象魏, 闕也。魯災, 季桓子禦公立於象魏之外, 命藏象魏,
曰‘舊章不可忘'。" 王昭禹曰:"刑雖先王原情以定罪, 因事以制刑, 亦當因時而爲之變通, 量時而有輕重。正月之吉, 布刑於邦國、都鄙,
爲是故也。蓋先王之法若江河, 貴乎易避而難犯, 若匿爲物而愚不識, 其陷於罪又從而刑之, 不幾於罔民乎?其使民觀象者,
亦使知所避而已。" 臣按:成周刑典之設, 旣布於邦國、都鄙, 又縣之象魏, 惟恐民之不知而誤犯也。夫設法令以待天下, 固將使民易避而難犯,
顧乃深藏於理官、法家, 自典正職掌之官猶不能遍知其所有、洞曉其所謂, 況愚夫細民哉?閭閻之下望朝廷之禁憲, 如九地之於九天, 莫測其意向之所在, 及陷乎罪,
從而刑之, 是罔民也, 豈聖王同民出治之意乎?是以《周禮》六官俱於正月之吉各布其典於象魏, 以示萬民, 其所示者有善有惡, 使之知所好惡, 惟刑典則示之以所禁,
使不犯焉。 士師之職, 掌國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助也)刑罰, 一曰宮(王宮)禁、二曰官(官府)禁、三曰國(城中)禁、四曰野(郊野)禁、五曰軍(軍旅)禁,
皆以木鐸徇之於朝, 書而縣於門閭(巷門曰閭)。 鄭玄曰:"古之禁書亡矣, 今宮門有符籍, 官府有無故擅入城門, 野有田律,
軍有囂讙夜行之制。" 賈公彥曰:"凡設五刑者, 刑期於無刑, 於刑外豫設禁, 禁民使其不犯於刑, 是左右助刑罰,
無使罪麗於民也。" 臣按:三代未有律之名, 而所謂禁者即是豫爲法禁以制之於未然, 雖無律之名而律之意已具於此矣。違乎禁則入於刑, 入於刑則犯於法,
犯於法則加以罰焉。然非徇之以木鐸、書之於門閭, 則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爲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鐸徇之於朝, 使之內有所聞, 以書而懸於門閭, 使之外有所見聞,
見於耳目之間, 警省於心思之內, 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 所謂五禁之法左右乎刑罰, 豈不然哉? 以五戒先後刑罰, 毋使罪麗於民, 一曰誓,
用之於軍旅;二曰誥, 用之於會同;三曰禁, 用諸田役;四曰糾, 用諸國中;五曰憲, 用諸都鄙。 吳澂曰:"先後猶左右也。以言折之曰誓,
若《湯誓》之類。以言告之曰誥, 若《康誥》之類。止使勿爲曰禁, 察其有犯曰糾, 表而懸之曰憲。以五戒左右其刑罰,
則無犯法之民矣。" 臣按:以五戒先後刑罰, 即唐宋之律而有名例、職制、敕令、格式之意也。蓋禁止使勿爲, 施於未然之前, 戒敕其怠忽, 施於事爲之際,
先之則引而導之, 使無進, 而麗於罰後之, 則柅而止之, 使無退而麗於刑。聖人之心見於毋之一言, 其慈愛過於父母, 其覆載同於天地。 掌士之八成,
一曰邦汋、二曰邦賊、三曰邦諜、四曰犯邦令、五曰撟邦令、六曰爲邦盜、七曰爲邦朋、八曰爲邦誣。鄭眾曰:"八成者, 行事有八篇,
若今時決事比。" 吳澂曰:"汋讀如斟酌之酌, 謂刺探邦之機密而泄於外者。賊謂潛謀陰結, 將爲逆亂者。諜謂敵國行間,
覘伺虛實者。令謂故恃傲狠以幹號令者。撟讀如矯詐之矯,
謂詐爲符璽以行號令者。盜謂竊取國之寶藏者。朋謂私黨相阿使亂政者。誣謂誣罔造妖以惑眾者。" 臣按:先儒謂官府之八成則其經治之成法也,
士師之八成則其正亂之成法也。先王之時, 齊八政以防淫, 一道德仁俗, 患夫奸人之爲禍於邦家也。且八成之法使士師掌之, 使其知有犯於此者必刑之而無赦,
制治於未亂, 保邦於未危, 所以防其芽蘖者, 豈不豫哉? 司刑掌五刑之法以麗(附也)萬民之罪, 墨(墨刻顙而涅之)罪五百, 劓(割其鼻)罪五百,
宮(丈夫割勢, 女子幽閉)罪五百, 刖(截其足)罪五百, 殺(死也)罪五百。若司寇斷獄弊訟,
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 臣按:五刑之名始見於《虞書》, 然未有其目也, 著其目始於此。司刑所掌者以五刑之法麗民之罪, 司寇斷獄弊訟則詔之,
處其所應否, 或輕或重, 鹹聽其所附麗焉。 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 治神之約爲上, 治民之約次之, 治地之約次之, 治功之約次之, 治器之約次之,
治摯之約次之。鄭玄曰:"此六約者, 諸侯以下至於民皆有焉。劑謂券書也。" 吳澂曰:"約, 言語之約束也。治者,
理其相抵冒上下之差也。神約謂命祀郊社、群望及祖宗也, 民約謂征稅遷移及仇仇旣和之類也, 功約謂王功、國功之屬爵賞所及也, 器約謂禮樂、吉凶、車服所得用也,
摯約謂玉帛、禽鳥相與往來也。" 臣按:有約以結其信, 有劑以固其約, 謂之約劑則約而有其劑也。司約掌邦國及萬民之約劑, 凡有六焉, 是六者朝廷皆爲之約劑,
付司約掌之而屬於秋官焉。先爲之約劑, 使人知所守, 而有不如其約者則考其券書以治之, 亦猶後世之格式也。 禁殺戮(官名),
掌司斬殺戮者、凡傷人見血而不以告者、攘獄者、遏訟者, 以告而誅之。 鄭玄曰:"掌殺戮者, 禁民不得相殺戮。司猶察此四者, 告於司寇罪之也。斬殺戮,
謂吏民相斬相殺相戮者。傷人見血, 見血乃爲傷人耳。"吳澂曰:"攘獄, 謂罪人之劫獄者。遏訟, 止遏民訟也。" 臣按:人君爲生民之主,
必使之相安養以全其生, 彼其相斬、相殺、相戮及傷人見血而不以告, 則必殺傷人者之強眾而被殺傷者之寡弱也, 與夫獄已具而攘奪之、訟將興而遏止之,
則民之情將鬱而不伸, 下之惡將長而益熾, 國之法將格而不行。苟不設官以掌之, 使有如是者則以告之於其長, 則民寡弱者含冤而莫訴, 強眾者稔惡而不悛,
氣久鬱則無聊, 力不敵則舍死, 而亂由是生矣。 禁暴氏, 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矯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
以告而誅之。 鄭玄曰:"民之好爲侵陵、稱詐、謾誕, 此三者亦刑所禁也。力正者, 以力強得正也。"
吳澂曰:"禁, 止也。亂謂悖於人倫,
暴謂敢作威怒, 力正謂脅眾從己、以邪爲正也, 矯誣謂矯曲爲直、誣善爲惡以冒犯禁也。" 臣按:成周之世未有律令之書, 凡秋官司寇所設之官屬、所掌之刑禁,
凡所當禁約施行者, 即後世法律之條件也。說者謂秋官自禁殺戮至修閭氏八官皆幾防盜賊奸軌者, 較之今律,
斬殺戮即今之人命律、攘獄即今之劫囚律、遏訟即今之告狀不受律, 姑舉一二, 餘可以類推矣, 茲不備載雲。 《呂刑》曰:墨罰之屬千, 劓罰之屬千,
禬(刖足也)罰之屬五百, 宮罰之屬三百, 大辟(死刑)之罰其屬二百, 五刑之屬三千。上下比罪, 無僭亂辭, 勿用不行, 惟察惟法,
其審克之。" 蔡沈曰:"三千, 總計之也。《周禮》司刑所掌五刑之屬二千五百, 刑雖增舊, 然輕罪比舊爲多而重罪比舊爲減也。比, 附也。罪無正律,
則以上下刑而比附其罪也。亂辭, 辭之不可聽者。不行, 舊有是法而今不行者。戒其無差誤於僭亂之辭, 弗用今所不行之法,
惟詳明法意而審克之也。" 呂祖謙曰:"墨劓所增皆輕刑, 宮所損二百、大辟所損三百皆重刑也, 禬無增損, 居輕重之間者也。輕罪則多於前, 重罪則損於舊,
觀其目則哀矜之意固可見, 觀其凡則文勝俗弊亦可推矣。" 陳大猷曰:"三千者法之正條載之刑書者也, 刑如律、比如例。法有限, 情無窮, 三千之屬眾矣,
猶不能盡天下之情罪, 以此知人情無窮而法不可獨任也。旣無正律, 複僭亂而無定辭, 將安所據依乎?且又有此例昔嘗有之而今不可行者矣, 必無差亂其辭而妄比附,
勿用今不可行之法而強比附, 如漢長安賈人與渾邪王市者罪當死凡五百餘人, 汲黯曰:‘愚民安所知市賈長安中,
而文吏以爲闌出財物如邊關乎?'此類乃以不可行者比附也。" 臣按:先儒謂三千已定之法載之刑書者也, 天下之情無窮, 刑書所載有限,
不可以有限之法而盡無窮之情, 又在用法者斟酌損益之。古者任人不任法, 法所載者任法, 法不載者參以人上下比罪是也。以其罪而比附之上刑則見其重,
以其罪而比附之下刑則見其輕, 故於輕重之間裁酌之, 然必以辭爲主, 辭若僭亂, 情與罪不相合, 是不可行者也, 當勿用其不可行之法, 惟當察其情求之法,
二者合而後允當乎人情法意, 是乃可行者也, 在審克之而已。是說雖以解經, 然而萬世之下律文所不該載者, 比附之法莫切於此, 所謂察之情求之法,
比之上刑不重、比之下刑不輕而參酌於輕重之間, 必允當乎人情法意, 可謂得審克之意矣。 《春秋左氏傳》:昭公六年, 鄭人鑄刑書(鑄刑書於鼎以爲國之常法),
叔向使詒(遺也)子產書曰:"昔先王議事以制, 不爲刑辟, 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於上, 並有爭心以征於書, 而僥幸以成之, 弗可爲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
商有亂政而作湯刑, 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 制參辟, 鑄刑書, 將以靖民, 不亦難乎?民知爭端矣將棄禮而征於書,
錐刀之末將盡爭之, 亂獄滋豐, 賄賂並行, 終子之世, 鄭其敗乎?聞之, 國將亡必多制, 其此之謂乎?" 杜預曰:"權移於法, 故民不畏上,
因危文以生爭, 緣僥幸以成其巧偽。" 孔穎達曰:"刑不可知, 威不可測, 則民畏上也。今制法以定之, 勒鼎以示之, 民知在上者不敢越法以罪己,
又不能曲法以施恩, 則權柄移於法矣。且法之設文有限, 民之犯罪無窮, 自然有危疑之理以生其與上爭罪之心, 緣僥幸以成其巧偽,
將有實罪而獲免者也。夏商之末至有以私亂公、以貨枉法, 其事不可複治, 乃遠取創業聖王當時所斷之獄, 因其故事制爲定法, 至周之衰亦爲刑書,
謂之九刑。三辟謂禹刑、湯刑、九刑也。辟, 罪也。三者皆叔世所爲, 不起於始盛之世, 爲其文是制, 參辟勒於鼎, 是鑄刑書也。子產亦采取上世之法,
斷獄善者制爲法也, 今鑄鼎示民, 民知爭罪之本在於刑書, 將棄禮而取征驗於書, 則雖刀錐微細之事亦將盡爭辨以求僥幸, 如此, 則紛亂之獄訟愈益豐盛,
或以賄賂文致人罪, 或以賄賂幸脫刑辟, 鄭國必有禍敗也。" 昭公二十九年, 晉鑄刑鼎,
著範宣子所爲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 卿大夫以序守之, 民是以能尊其貴貴, 是以能守其業, 貴賤不愆,
所謂度也。今棄是度也而爲刑鼎, 民在鼎矣。" 孔穎達曰:"範宣子制作刑書施於晉國, 自使朝廷承用, 未嘗宣示下民, 今荀寅謂宣子之書可爲國法,
故鑄鼎而銘之以示百姓, 猶如鄭鑄刑鼎。仲尼譏之, 其意與叔向譏子產同。" 又曰:"子產鑄刑書而叔向責之, 趙鞅鑄刑鼎而仲尼譏之, 如此,
則刑之輕重不可使民知也, 而李悝作法、蕭何造律, 頒於天下, 懸示兆民, 秦漢以來莫之能革, 不可一日無也。蓋古者分地建國, 作邑命家, 諸侯則奕世相承,
大夫亦子孫不絕, 皆知國爲吾土, 眾實我民, 自有愛吝之心, 不生殘賊之意, 故得設法以待刑, 臨事而議罪, 不須預以告民,
故仲尼、叔向所以譏其鑄刑書也。秦漢以來天下爲一, 長吏以時遷代, 其民非複已有, 懦弱則爲殿負, 強猛則爲稱職, 且疆域闊遠、戶口滋多, 大郡境餘千裏,
上縣數以萬計, 豪橫者陵蹈邦邑, 桀健者雄張閭裏, 酷吏專任刑誅, 或乃肆情好殺、違眾用己, 至有積骸滿阱、流血丹野, 若複信其殺伐、任其縱舍,
必將喜怒變常、愛憎改度, 不得不作法以齊之, 宣眾以令之所犯, 當條則斷之以律, 疑不能決則讞之上府, 故得萬民以察天下以治。聖人制法非不善也, 古不可施於今,
今人所作非能聖也, 足以周於用, 所謂觀民設教、遭時制宜, 謂此道也。" 臣按:鄭、晉鑄刑書, 蓋以其前世所用以斷獄者之法,
比而鑄於器以示民於久遠也。考《周官》司寇建三典, 正月之吉縣於象魏, 使萬民觀之, 浹旬而斂。夫國之常刑而又歲歲布之於邦國、都鄙, 何哉?刑雖有常,
亦當量時而爲之輕重, 然恐民之不知其所以然也, 故旣布其制, 又懸其象, 所以曉天下之人, 使其知朝廷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其故如是也, 皆知所畏避而不敢犯焉,
非謂刑之輕重不可使人知也。先儒謂詳《左氏》所載夫子之說, 第令守晉國舊法, 以爲範宣子所爲非善耳,
非謂聖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或曰鄭、晉二國所謂刑書皆先世所有臨時處置者, 固已載於方策, 至是子產、範鞅始鑄於器, 則爲一定之制, 無複古人酌量之制,
故仲尼、叔向譏之, 非謂刑書不可有, 特謂不可鑄耳。後世以律令鋟於木以頒行天下, 其亦鑄之之意歟?但是時未有律之名而謂之書耳。 魏文侯時,
李悝著《法經》六篇, 一《盜法》、二《賊法》、三《囚法》、四《捕法》、五《雜法》、六《具法》。 臣按:刑法之著爲書始於此。成周之時雖有禁法著於《周官》,
然皆官守之事分系於其所職掌, 未有成書也。然五刑之目, 其屬各有多少, 五等之刑各以類而相從焉, 著之篇章, 分其事類,
以爲詮次則於此乎始焉。 漢高祖初入鹹陽, 與民約法三章,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餘悉除去秦苛法。後以三章之法不足以禦奸, 遂令蕭何捃摭秦法定律令,
除參夷連坐之法, 增部主見知之條, 於李悝所造六篇益《事律》《擅興》《廄庫》三篇,
合爲九篇。叔孫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 臣按:律之名始見於此。春秋之時子產所鑄者謂之刑書, 戰國之世李悝所著者謂之法經,
未以律爲名也。《禮記》雖有加地進律之文、析言破律之誅, 解者謂進律爲爵命之等, 破律雖以去律言, 然《王制》漢文帝時博士刺經所作,
固已出蕭何之後也。律之言昉於《虞書》, 蓋度量衡受法於律, 積黍以盈, 無錙銖爽, 凡度之長短、衡之輕重、量之多寡莫不於此取正。律以著法, 所以裁制群情,
斷定諸罪, 亦猶六律正度量衡也, 故制刑之書以律名焉。 文帝元年, 詔曰:"法者治之正, 所以禁暴而衛善人也。今犯法者已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
及爲收帑(子也), 朕甚弗取, 其議除收帑諸相坐律令。" 臣按:虞廷罰不及嗣, 周室罪人不孥, 秦法一人有罪並坐其室家, 仁暴之心旣殊,
國祚所以有長短之異也。文帝即位之初即除去秦人之苛刑, 漢祚之延幾於三代, 未必不基於斯。 十三年, 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爲戮而民弗犯,
何治之至也?今法有肉刑三而奸不止, 其咎安在?非乃朕德薄而教不明歟?吾甚自愧。故夫訓道不純而愚民陷焉, 《詩》曰‘愷悌君子, 民之父母', 今人有過,
教未施而刑已加焉, 或欲改行爲善而道亡(無因)繇至, 朕甚憐之。夫刑至斷支體、刻肌膚, 終身不息(生也), 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 豈爲民父母之意?其除肉刑,
有以易之, 及令罪人各以輕重, 不亡逃有年而免(其不亡逃者, 滿其年數免爲庶人)。具爲令。" 馬端臨曰:"古者五刑皆肉刑也, 孝文詔謂今有肉刑三而奸不止,
注謂黥、劓、斬趾三者, 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 獨不及宮刑。至景帝元年詔言‘孝文皇帝除宮刑、出美人, 重絕人之世也',
則知文帝並宮刑除之。至景帝中元年, 赦徒作陽陵者, 死罪欲腐者許之, 而武帝時李延年、司馬遷、張安世、況賀皆坐腐刑,
則是因景帝中元年之後宮刑複用而以施之死罪之情輕者, 不常用也。" 臣按:後世以笞棰爲刑始此。夫三代以前所謂肉刑者, 墨、劓、禬、宮、大辟也,
至漢初僅有三焉, 黥、劓、斬趾而已。文帝感淳於公少女緹縈之言, 始下詔除之, 遂以髡鉗代黥、笞三百代劓、笞五百代斬趾, 自是以來,
天下之人犯法者始免斷支體、刻肌膚, 百世之下人得以全其身、不絕其類者, 文帝之德大矣。 以上論定律令之制(上) |
|
댓글 없음:
댓글 쓰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