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년 11월 16일 일요일

대학연의보 26

대학연의보 26


宋高宗紹興末, 盜發王公哀母塚, 有司釋之, 公哀手殺盜, 事聞, 兄佐爲吏部員外郎, 乞納官以贖公哀之罪, 詔令給、舍議, 楊椿等謂:"發塚開棺者, 事當絞, 公哀始獲盜不敢殺而歸之官, 獄成而吏出之, 使揚揚出入閭巷與齊民齒, 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 終莫之伸, 爲人子者尚當自比於人。公哀殺掘塚, 法應死之, 人爲無罪;納官贖罪之請, 當不許;故縱失刑, 有司之罪, 宜如律。"上是之, 詔公哀降一官, 依舊供職, 紹興府當職官皆抵罪。
臣按:戕人之屍與其身, 雖有死生之異, 孝子愛親之心則不以死生而異也。王公哀訴發塚之盜於官, 官不爲之理而殺之, 蓋所殺者發塚應死之盜, 所報者不共戴天之仇, 朝廷坐有司之罪, 是也, 而降公哀一官, 豈所以爲訓乎?夫公哀不聞之官而擅殺之, 罪之可也, 今旣聞之官, 而官出之, 則故縱失刑, 罪有所歸矣。
以上明複仇之義
[樓主]  [14樓]  作者:guoqingm 發表時間: 2009/09/22 11:47 [加爲好友][發送消息][個人空間]回複 修改 來源 刪除
《大學衍義補》一百六十卷(111-120)[明] 邱浚
●大學衍義補/卷111
○簡典獄之官《舜典》:帝曰:"皋陶, 蠻夷猾夏, 寇賊奸宄, 汝作士。"
鄭玄曰:"猾, 亂也。群行攻劫曰寇, 殺人曰賊, 在外曰奸, 在內曰宄。士, 理官也。"
臣按:此萬世命官掌刑之始。蓋帝世兵刑合而爲一, 所謂"蠻夷猾夏", 三代以後則屬之兵官而刑官所掌者寇賊奸宄而已, 而後世群行攻劫之寇則亦以屬兵焉。
《周官》:司寇掌邦禁, 詰奸慝, 刑暴亂。
呂祖謙曰:"奸慝隱而難知, 故謂之詰。推鞫窮詰而求其情也;暴亂顯而易見, 直刑之而已。"
蔡沈曰:"秋官卿主寇賊法禁, 詰奸慝, 刑強暴作亂者。掌刑不曰刑而曰禁者, 禁於未然也。"
臣按:司寇, 六卿之一, 在虞廷謂之士師, 在周謂之司寇, 在漢謂之廷尉, 唐宋以來刑部尚書侍郎是也。
《立政》:周公若曰:"太史, 司寇蘇(國名)公式敬爾由獄, 以長我王國。茲式有慎, 以列用中罰。"
蔡沈曰:"此周公因言慎罰而以蘇公敬獄之事告之太史, 使其並書以爲後世司獄之式也。《左傳》蘇忿生以溫爲司寇, 周公告太史, 以蘇忿生爲司寇用能敬其所由之獄, 培植基本以長我王國, 令於此取法而有謹焉, 則能以輕重條列用其中罰而無過差之患矣。"
陳櫟曰:"蘇公所以爲司寇在乎敬, 後人之法蘇公在乎慎, 能慎則能敬矣, 固爲後之司獄者慮, 尤爲後之君用人以司獄者慮, 能如蘇公者則用, 否則斥。"
臣按:蘇公一獄官也, 敬其所由之獄, 謂其能使天下無冤獄可矣, 而周公乃謂之能長我王國, 且使太史書之以爲後世司獄之法, 然則治天下豈無他道而必以刑獄培植國家之基本乎?孟子曰:"三代之得天下也以仁, 其失天下也以不仁。"仁之效及於天下非百年而不洽, 不仁之效一日行之則有一日之害、一年行之則有一年之害, 蓋不終朝而已遍於寰區矣。所以爲此者, 固出於其君之心, 而所以廣君之虐於天下者則其臣爲之也, 觀諸秦隋以來可見已。人君不仁之政固非一事, 然皆假刑以行之, 假刑以立威尤不仁之政之大者也。周公告成王以立政用人之事, 而末舉蘇公敬獄爲言, 且欲以爲式於天下後世, 然不謂之治獄而謂之敬獄, 而又欲後人取法而有慎焉。所謂敬、所謂慎, 敬則存於心者不敢忽, 慎則見於事者不敢肆, 雖則以告太史而實以之而告於王也, 使爲獄官者能用敬慎以治獄, 而用獄官者又能擇敬慎之人而用之, 則凡所以治獄者無非仁而不仁之事則有所不行矣, 所行無非仁是能重民命矣, 能重民命則足以延國命矣, 民命之有永乃天命之所由永也。
《君陳》:王曰:"殷民在辟, 予曰辟, 爾惟勿辟;予曰宥, 爾惟勿宥, 惟厥中。"
蔡沈曰:"言殷民之在刑辟者, 不可徇君以爲生殺, 惟當審其輕重之中也。"
陳經曰:"君之喜怒無常情, 法之輕重有常理, 不徇君而徇理之中可也。君言苟是, 從君可也, 非從君, 乃從理也;君言苟未是, 則從理可也, 從理乃所以從君也。"
臣按:成王以是告君陳, 即周公告成王以文王罔兼庶獄及不誤於庶獄之意也。後世人主惟恐其臣之不徇己, 有不徇己者或怒或斥, 其視成王之告君陳惟恐其臣之或徇乎己, 其人之賢不肖何如也?是固其得於家庭之傳、輔弼之訓, 然其天質之美亦於是乎見之, 後世人主所當取法者也。
《呂刑》:王曰:"典獄非訖(盡也)於威(權勢也), 惟訖於富(賄賂也)。敬忌, 罔有擇言在身。惟克天德, 自作元命, 配享在下。"
蔡沈曰:"當時典獄之官非惟得盡法於權勢之家, 亦惟得盡法於賄賂之人, 言不爲威屈、不爲利誘也。敬忌之至, 無有擇言在身, 大公至正, 純乎天德, 無毫發不可舉以示人者。天德在我, 則大命自我作而配享在下矣。在下者對天之辭, 蓋推典獄用刑之極功而至於與天爲一者如此。"
呂祖謙曰:"典獄不得行其公者, 非爲威脅則爲利誘, 欲威不能屈、富不得淫, 惟在敬忌, 無擇言在身而已。"又曰:"典獄之官, 民之死生系焉, 須是無一毫私意, 所言無非公理, 方可分付以民之死生。天德所謂至公無私之德, 到自作元命地位, 命是命令, 所制刑之命皆是元善不可複加之命方可。後世多以典獄爲法家, 賤士民之死生寄於不學無知之人, 和氣不召, 乖氣常有, 所以不能措天下之治。蓋掌刑之官代天行罰, 天討有罪, 天所以整齊天下之民, 元不是自家事, 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敬五刑是專敬天理, 三德是或當用正直、或當用剛克、或當用柔克各得其當。若不敬天命, 爲害所逼、爲利所誘, 用刑必差, 須是置禍福於度外, 專敬天命, 刑無不得其當, 則民有所措手足, 此所以培養根本, 故三代得天下以仁。"
臣按:刑獄之事實關於天, 典刑者惟一循天理之公而不徇乎人欲之私, 權勢不能移, 財利不能動, 如此, 用刑者無愧於心, 受刑者允當其罪, 吾之心合天之心矣。然非在我者一於敬而不敢忽、一於忌而不敢肆, 行之於身皆可言之於口、無一事而不可對人言者不能也, 允若茲, 則吾之所存者合乎天心, 而吾之所得者純乎天德矣。彼其生死壽夭之命乃天所以制斯人者, 今我德與天一, 則制生人之命在我矣。夫天高高而在上, 所以制人之命者也, 典獄者雖在於下而其所典之職亦以制人之命焉, 豈非配享在下乎?典獄之職所系之重如此, 膺天命而制生靈之命者可不擇其人以用之乎?要之, 獄所以不公者, 外爲權勢之囑托、內爲財利之賄賂故也。然典獄之官所以不訖於威富者, 其根本則又在於上之人焉。上之人誠嚴申明祖宗之法, 使有罪者不以賄免戒, 飭左右之人使掌法者得以執奏, 而所用以居是官者, 又必得夫存心敬畏秉性剛直之人用之, 則法不至於私濫、人不死於非命, 人心允合於天心, 逆氣不傷於和氣乎。籲, 臣之所爲乃承君之所命, 臣之所以作民之命由君作臣之命也, 臣德克享於天則君德可知也。或曰典獄用刑, 人臣事也, 蔡氏謂推其極至於與天爲一, 何哉?天者公而已矣, 天以至公之道付之君, 君以天討之公付之臣, 臣能奉公與天無間, 是即君之所以無間於天也。
王曰:"嗟, 四方司政典獄, 非爾唯作天牧?今爾何監?非時伯夷播刑之迪?其今爾何懲?惟時苗民匪察於獄之麗(附也), 罔擇吉人, 觀於五刑之中, 惟時庶威奪貨。"
蔡沈曰:"司政、典獄, 諸侯也, 爲諸侯主刑獄, 而言非爾諸侯爲天牧養斯民乎?爲天牧民則今爾何所監懲?所當監者非伯夷乎?所當懲者非有苗乎?伯夷布刑以啟迪斯民, 舍皋陶而言伯夷者, 探本之論也。苗民不察於獄辭之所麗, 又不擇吉人, 俾觀於五刑之中, 惟是貴者以威亂政、富者以貨奪法。"
臣按:刑者天所以討有罪, 討有罪所以安無罪之民也。司政、典獄並言者, 以諸侯受天子之命以爲一方之主, 旣司夫民政複典夫刑獄也。政所以安民生, 獄所以治民罪, 皆奉天子之命以牧養其民, 然天子之命即天命也, 天子之民即天民也, 安民生固所以全其天命, 治民罪亦所以全其天命也。有罪者治之則不敢複爲惡, 而無罪之民皆得遂其生而全其天矣。
王曰:"嗚呼, 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皆聽朕言, 庶有格(至也)命。今爾罔不由慰日勤, 爾罔或戒不勤。"
蔡沈曰:"此告同姓諸侯也。參錯訊鞫, 極天下之勞者, 莫若獄, 苟有毫發怠心則民有不得其死者矣。罔不由慰日勤者, 爾所用以自慰者無不以日勤, 故職舉而刑當也。爾罔或戒不勤者, 刑罰之用, 一成而不可變者也, 苟頃刻之不勤則刑罰失中, 雖深戒之而已施者亦無及矣。戒固善心也, 而用刑豈可以或戒也哉?"
臣按:三代之世, 封建之法行, 故穆王所戒者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子、童孫, 皆其同姓諸侯也。蓋天下有天下之刑, 一國有一國之刑, 天下之刑則天下之有罪者系累於其獄, 一國之刑則一國之有罪者禁錮於其獄, 人非一人也, 五木具其身, 百憂嬰其心, 度一日有如三秋者矣, 而爲邦國之君典刑獄之政, 置其身於安逸之地, 忘其人在困厄之中, 則有不得其死者矣, 吾何惜夫頃刻之勞而不盡吾心焉, 而使斯人無罪而就死地哉?一息或怠而致數人之死命, 後雖悔之亦無及矣, 吾心何由而安哉?此所以用之慰者必以日勤, 然後職舉而刑當也。
非佞折獄, 惟良折獄。
蔡沈曰:"佞, 口才也。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 惟溫良長者、視民如傷者能折獄, 而無不在中也。"
林之奇曰:"佞人禦人以口給, 如周亞夫詣廷尉責問曰:‘君侯欲反, 何也?'答曰:‘臣所買器乃葬器也, 何謂反乎?'吏曰:‘君縱不反地上, 即反地下矣。'所謂佞折獄也。"
臣按:折獄之官, 人命所系, 是以自古典獄之官必用易直仁厚之長者以任之, 蓋以棰楚之下何求不得, 和顏悅色以詢之猶恐畏威懼刑而不敢盡其情, 況禦之以口給乎?
王曰:"嗚呼, 敬之哉。官(典獄之官)伯(諸侯)族(同族)姓(異姓), 朕言多懼。朕敬於刑, 有德惟刑。今天相民, 作配在下。"
蔡沈曰:"此總告之也。朕之於刑言且多懼, 況用之乎?朕敬於刑者, 畏之至也。有德惟刑, 厚之至也。今天以刑相治斯民, 汝實任責, 作配在下可也。"
臣按:先儒謂官伯, 官之長。前曰"自作元命, 配享在下", 今曰"今天相民, 作配在下", 則獄官乃配天者也。人君知獄官可以配天則於命是官也必不敢輕, 人臣知獄官可以配天則於居是官也必能自重。穆王於前旣曰"念之哉", 念之雲者即帝舜恤之之意也;又曰"敬之哉", 敬之雲者即帝舜欽之之意也。穆王之作此書雖曰耄荒, 然帝王心法之傳千載猶可想見, 此《呂刑》之書所以見取於孔子也歟。
《周禮》:刑官之屬, 大司寇卿一人, 小司寇中大夫二人, 士師下大夫四人, 鄉士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 旅下士三十有二人, 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鄭玄曰:"鄉士主六鄉之獄。"賈公彥曰:"刑官, 有虞氏曰士, 夏曰大理, 周曰大司寇。"
臣按:大司寇一人, 即今刑部尚書;小司寇二人, 即今左右侍郎。鄉士以下, 鄭注謂主六鄉之獄, 即今十三司分掌各道刑獄是也, 自唐以來分爲六部而刑部分四屬, 曰憲部、曰比部、曰司門部、曰都官部。國初因之, 至洪武二十三年始改爲十三部, 後又加以貴州、交焄爲十四, 其後棄交焄惟存十三部焉, 蓋有合於《周官》刑官之屬鄉士掌六鄉之獄之制, 可見前聖、後聖之心, 其揆一也。
小司寇之職, 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 登中於天府。鄭玄曰:"登中, 上其所斷獄訟之數。"賈公彥曰:"群士謂鄉士、遂士以下。"
臣按:登中於天府, 說者謂獄訟之中言事實之書也, 必登於天府者, 以刑所以致天討, 故登於天府而藏之, 且示重其書而有謹於用之意。臣竊以爲, 所謂中者, 意者取其所計弊獄訟之得其中者上於天府, 使藏之以爲法比, 後有罪犯有合於是者則援引以爲質也, 如此, 庶於文法爲順。
鄉士掌國中(遂士掌四郊, 縣士掌野), 各掌其鄉之民數(遂士掌其遂之民數, 縣士掌其縣之民數)而糾戒之(遂士、縣士亦各糾其戒令), 聽其獄訟, 察其辭, 辯其獄訟, 異其死刑之罪而要之, 旬而職聽於朝(遂士、縣士皆同, 惟旬, 遂士二旬、縣士三旬)。司寇聽之, 斷其獄、弊其訟於朝, 群士、司刑皆在, 各麗(附也)其法以議獄訟。獄訟成, 士師受中, 協日刑殺, 肆(陳屍)之三日(遂士則協日就郊而刑殺, 縣士則協刑殺, 各就其縣, 餘並同)。若欲免之, 則王會其期(遂士則王命三公會其期, 縣士則王命六卿會其期)。
吳澂曰:"掌國中謂國中至百裏郊也, 凡六鄉之獄皆在國中。要之者, 謂爲其罪法之要辭。受中, 謂受獄訟之成也。協日刑殺, 謂可刑殺之日也。肆之, 謂陳屍。期, 謂王欲赦之人則鄉士職聽於朝, 司寇聽之之日則王以時親往議之也。"
臣按:刑官而以士名, 則自虞廷已然, 其在朝者謂之士師, 布列於外者, 在六鄉謂之鄉士、在六遂謂之遂士、在各縣謂之縣士, 各掌其民之數, 其所以糾戒令、聽獄訟、察虛實、辯曲直、異死刑而爲其要辭以職事而聽於朝, 而司寇聽之, 三士皆同也, 而其日數則不同焉, 鄉士則旬日也、遂士則二旬也、縣士則三旬也。及夫斷其獄、弊其訟於朝, 群士與司刑之官皆在焉, 各以其所犯罪附之於法, 合眾所麗之法而參議之, 士師乃受其成獄, 協之於可殺之日, 始加以刑殺, 而陳其屍者三日, 三士皆同也, 惟所肆之處則不同焉, 鄉則市朝也、遂則於其遂也、縣則於其縣也。若其人之罪有可矜而可疑, 王欲免之, 六鄉則王自會於司寇而自爲之期, 六遂則王命三公會其期, 各縣則王命六鄉會其期。三士之地不同而皆掌民數, 其糾戒令、聽獄訟則同也, 而皆謂之士焉。夫謂之士者理官也, 士居四民之先而列五爵之一, 列官分職不皆謂之士而理官獨謂之士者, 蓋以此官民命所系、天討所寓, 國家所鎰失民心皆在於此, 故非明義理、備道德、通經學者不可以居之, 自虞廷以皋陶爲士, 而周人自秋官卿以下內外掌刑之官皆以士名, 蓋以示後世, 使知刑官之重而不可雜以他流也。本朝定制, 風憲官不以吏員爲之, 深得虞、周之意。
漢文帝時, 張釋之爲廷尉, 上行出中渭橋, 有一人從橋下走, 乘輿馬驚, 捕屬廷尉。釋之奏犯蹕當罰金, 上怒, 釋之曰:"法者, 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之也。今法如是重之, 是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 今已下廷尉, 廷尉天下之平也, 一傾, 天下用法皆爲之輕重, 民安所錯其手足, 惟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其後人有盜高廟坐前玉環, 得下廷尉治, 釋之奏當棄市, 上大怒曰:"人無道乃盜先帝器, 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 而君以法奏之(謂依律而斷也), 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 且罪等然以逆順爲差, 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一, 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殽土, 陛下且何以加其罪乎?"帝乃白太後, 許之。
楊氏曰:"釋之論犯蹕, 其意善矣。然曰方其時上使人誅之則已, 是則開人主妄殺人之端也。旣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 則犯法者天子必付之有司以法論之, 安得越法而擅誅乎?"
臣按:張釋之爲廷尉, 文帝欲當犯蹕者以罪而釋之罰金, 文帝欲當盜高廟玉環者以族, 釋之當以棄市, 可謂能守職執法而爾事君者矣, 其視張湯視上意所欲罪釋而爲之出入者, 不啻鸞鳳之與鷹鸇矣。雖然, 釋之敢言固難, 而文帝之能從尤難, 後世爲法官者固當以釋之爲法, 而文帝之從諫如流, 而不飾非拒諫, 以私怒刑人, 尤人主之盛德也, 萬世人主所當師焉。
宣帝本始四年, 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 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 使有罪興(起也)邪(當重而輕, 使有罪者起邪心), 不辜蒙戮, 父子悲恨, 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鞫獄, 任輕祿薄, 其爲置廷平, 秩六百石, 員四人。其務平之, 以稱朕意。"於是選於定國爲廷尉, 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爲廷平, 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 齋居而決事, 獄刑號爲平矣。
臣按:漢旣有廷尉而又立廷平, 後世以大理寺平允法司刑獄, 其原蓋出於此。本朝設大理寺卿一人、少卿寺丞各二人, 又分其屬爲左右二寺, 設正副評事, 凡刑部、都察院所問罪獄必俟平允然後法司定罪, 若罪名不當, 駁回再問。
魏明帝時, 衛覬奏曰:"刑法者國家之所貴重而私議之所輕賤, 獄吏者百姓之所懸命而選用者所卑下, 王政之弊未必不由此也, 請置博士轉相教授。"事遂施行。
胡寅曰:"懷天下者當以仁, 理天下者當以義, 律令者聊以記刑名之數耳, 豈所恃以爲治也?惟明於經訓者乃能用法, 徒貴習法之熟而無保國化民之本, 是李斯所以亡秦者也。夫業儒之侮經者尚多有之, 況習法而不知仁義之道, 其侮法將十人而二五, 苟如是, 曷若付百官有司於胥吏哉?自後世觀魏之所以存, 豈系於有律博士, 而其所以亡者, 豈系於律令之煩省乎?衛覬之言, 非經邦之令猷也。"
臣按:衛覬欲立律博士, 是欲以國家弼教輔治之大典付之不通經之吏胥也, 胡氏非之誠是矣。夫吏胥之不通經, 固不可以掌律令, 然於律之名例條貫猶其所習也, 而後世乃至以獄事付之武夫嬖幸, 則並法比之不知焉, 則是設爲刑獄以立威制人, 非以弼教輔治也, 固非聖人制刑之意, 亦豈天討有罪之公哉?
唐太宗初即位, 盛開選舉, 或有詐爲資蔭者, 上令自首, 不首者死, 俄有詐偽事泄, 大理少卿戴胄斷流, 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 今斷流, 是示天下以不信, 卿欲賣獄乎?"胄曰:"陛下當即殺之, 非臣所及, 旣付所司, 臣不敢虧法。"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國之所以布大信於天下, 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 陛下發一朝之忿而欲殺之, 旣而不可而置之於流, 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也。若順忿違信, 臣竊爲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 公能正之, 朕何憂也。"
臣按:胄謂陛下當即殺之非臣所及, 其失正與張釋之同, 其所謂"法者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而言者一時喜怒之所發, 陛下發一朝之忿而欲殺之, 旣而不可而置之於流, 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則名言也。太宗不徒不怒之, 而且獎之, 眞好治納諫之主也, 後主宜法焉。臣嘗因是而論之, 國家之法固不可以不守, 而人君之言亦不可以失信, 言一失信後雖有言人莫之信矣, 然而欲存人君之信而於祖宗之法則有妨焉, 如之何則可?曰爲人上者當熟思審處而後發於言, 前有所違, 後難於繼, 斷然不出諸口也, 爲人臣者則當遏絕之於發言之初, 不待其形見於事爲之著, 如此, 則是能致其君於無過之地矣。
貞觀初, 詔殿中侍禦史崔仁師覆按青州謀反獄, 仁師止坐其魁首十餘人, 餘皆釋之。大理少卿孫伏伽謂仁師曰:"足下平反者眾, 人情誰不貪生, 恐見徒侶得免, 未肯甘心。"仁師曰:"凡治獄當以仁恕爲本, 豈可自規免罪而不爲伸邪?萬一暗短誤有所中, 以一身易十囚之死亦所願也。"
臣按:崔仁師謂"治獄以仁恕爲本, 豈可自規免罪而不爲伸", 後世治獄者往往自規免己之罪, 不複顧人之死生, 皆仁師之罪人也。
太宗時, 大理少卿胡演進每月囚帳, 上覽焉, 問曰:"其間罪亦有情可矜容者, 皆以律斷?"對曰:"原情定罪, 非臣下所敢。"上謂侍臣曰:"古人雲鬻棺者欲歲之疫, 匪欲害人, 利欲售棺故爾。今法司覆理一獄, 必求深劾, 欲成其考,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圭奏曰:"但選良善平恕、斷獄允當者賞之, 即奸偽自息。"上善之。
臣按:欲得獄平允, 王圭欲選良善平恕、斷獄允當者賞之, 臣竊以爲斷獄之吏固欲選良善平恕者, 然其本則在人君焉。人君苟存好生之心, 欽哉欽哉, 惟刑之恤, 雖不賞之, 彼亦不敢深刻矣。
太宗嘗與侍臣論獄, 魏徵曰:"煬帝時嘗有盜發, 稍涉疑似悉令斬之, 凡二十餘人, 大理丞張元濟怪其多, 試尋其狀, 內五人嘗爲盜, 餘皆平民, 竟不敢執奏, 盡殺之。"太宗曰:"此豈惟煬帝無道, 其臣亦不盡忠, 君臣如此, 何得不亡?公等戒之。"
臣按:太宗無事時與群臣論獄, 魏徵論及隋煬之無道殺人, 而太宗責臣之不忠, 且曰:"君臣如此, 何得不亡。"噫, 隋之君臣如此所以亡, 唐之君臣如此所以興, 後世人主不可不知也。
武後時, 萬年主簿徐堅上疏以爲:"《書》有五聽之道, 令著三覆之奏, 比有敕, 推按反者得實即行斬決, 人命至重, 死不再生, 萬一懷枉, 吞聲赤族, 豈不痛哉?此不足肅奸逆而明典刑, 適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 臣望絕此處分, 依法覆奏。又法官之任, 宜加簡擇, 有用法寬平爲百姓所稱者願親而任之, 有處事深酷不允人望者願疏而退之。"
臣按:徐堅謂推按反者即行斬決, 不足肅奸逆而明典刑, 而適所以長威福而生疑懼, 非獨於反獄一事爲然, 凡人君用人糾察人過咎, 委任之專而信任之不疑, 皆有此弊。
武後時, 刺史李行裒爲酷吏所陷, 秋官郎中徐有功固爭不能得, 侍郎周興奏有功故出反囚, 當斬。太後雖不許, 亦免其官。然太後雅重有功, 久之複起爲侍禦史, 有功伏地流涕, 固辭曰:"臣聞鹿走山林而命縣庖廚, 勢使之然也。陛下以臣爲法官, 臣不敢枉陛下法, 必死是官矣。"太後固授之, 遠近聞者相賀。
臣按:有功當酷吏告密羅織之秋, 獨能以平恕爲心, , 可謂特立不倚者矣。武後雖女主, 然亦知雅重其人, 當死而生之, 旣廢而起之, 固辭而受之, 可見天理之在人心者未嘗泯, 特人臣立志不堅, 見理不明, 過於徇人而切於爲己耳。後世人主一廢其人即不複用、不複問往事之如何, 顧反出一女主下哉。
武後時, 法官競爲深酷, 惟司刑丞徐有功、杜景儉獨存平恕, 被告者皆曰:"遇來、侯必死, 遇徐、杜必生。"
臣按:當武後酷吏淫虐之時, 而徐有功、杜景儉獨存仁恕, 是知人心之天理, 雖以暴虐之君, 無不有之, 但掌刑之臣不能執正守法耳。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 始用儒士爲司理判官。
臣按:州郡設官理刑亦猶周官鄉士、縣士之比, 然謂之士者, 以刑獄人命所系, 不可專委之吏胥。士讀書知義理, 不徒能守法, 而又能於法外推情察理, 而不忍致人無罪而就死地, 名重於利, 吏胥雖曰深於法比, 然後能知法也, 而不知有法外意, 苟獄文具而罪責不及已足矣, 而人之冤否不恤也。宋太宗始用士人爲司理判官, 其有合成周之制歟。
淳化元年, 令刑部定置詳覆官六員, 專閱天下所上案牘, 勿複公遣鞫獄吏。置禦史台推勘官二十人, 並以京朝官充, 若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獄, 辭日上必臨遣諭旨曰"無滋蔓, 無留滯", 或賜以裝錢, 還必召見, 問以所推事狀, 著爲定令。
臣按:宋於法司常員之外, 專置官以閱天下所上案牘, 及推勘大獄, 臨遣必諭旨優賜, 竣事又召見請問, 人君留心獄事如此, 奉命以推治者其有不盡心者乎?
二年, 置諸路提點刑獄司, 命常參官主之, 凡官內州府十日一具囚帳供報, 有疑獄未決者即馳傳往視之, 州郡敢積稽留大獄久而不解及以偏辭按讞情不得實並官吏用情者, 悉以聞。
臣按:後世於藩方設官司刑本此。在宋爲提點刑獄司, 在元爲肅政廉訪司, 本朝於藩方各置提刑按察司, 凡十有三處。
是年始制審刑院於禁中, 兼置詳議官六員, 凡獄具上奏先由審刑院印訖以付大理寺、刑部斷覆以聞, 乃下審刑詳議, 申覆裁決訖以付中書省, 當即下之。其未允者, 宰相覆以聞, 如命論決。
臣按:宋制即有刑部、大理寺, 而又立審刑院於禁中, 事雖詳審, 然不無重複。本朝有獄事先由刑部、都察院鞫問, 然後送大理寺, 有不允者駁回再問, 旣允然後問, 聞奏取旨, 事體歸一, 可爲萬世彝典。
眞宗景德四年, 複置諸路提點刑獄官。先是, 帝出筆記六事, 其一曰勤恤民隱, 所慮四方刑獄官吏未盡得人, 一夫受冤即召災沴。先帝嘗選朝臣爲諸路提點刑獄, 今可複置, 仍以使臣副之, 引對於長春殿遣之。
臣按:宋太宗始置諸路提點刑獄, 旣而罷之, 至是複置。本朝置提刑按察司, 其職雖糾察一道官吏, 不專於刑, 然以提刑入銜則固重在此也。
神宗熙寧七年, 置律學設, 教授公試習律令生員義三道, 先是置刑法科其考試, 關防如諸科法。
司馬光曰:"律令格式皆當官者所須, 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爲士者豫習之?夫禮之所去, 刑之所取, 爲士者果能知道, 又自與法律冥合, 若其不知, 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致之事, 爲士已成刻薄, 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才、厚風俗也。"
臣按:自隋人作律以八字爲義例, 遂致文深而義晦, 甚失古人使人易曉難犯之意。今後律文宜詳備其事、淺易其文, 凡其罪名輕重、決杖多寡, 皆須明白詳載, 不厭簡帙之繁, 不惜文辭之複, 使檢閱之間粲然於目、灼然在心, 不必深於文墨者然後曉之, 凡有目者粗知文義無不曉然也。如此, 何用說官教訓立法, 考試設科取用爲哉?惟用士人之通經術、知道誼者爲之, 遇有刑獄按律處罪, 律所不載及有可疑者引經斷獄, 取裁於上可也。
以上簡典獄之官
●大學衍義補/卷112
○存欽恤之心《舜典》:欽哉欽哉, 惟刑之恤哉。
孔穎達曰:"此經二句, 舜之言也。舜旣制此典刑, 又陳典刑之義以敕天下百官, 使敬之哉敬之哉, 惟此刑罰之事最須憂念之哉。憂念此刑恐有濫失, 欲使得中也。"
朱熹曰:"多有人解恤字作寬恤之義, 某之意不然, 若作寬恤, 如被殺者不令償命, 死者何辜?大率是說, 刑者民之司命, 不可不謹, 如斷者不可續, 乃矜恤之恤耳。"
又曰:"今之法家多惑於報應禍福之說, 故多出人罪以求福報, 夫使無罪者不得直而有罪者反得釋, 是乃所以爲惡耳, 何福報之有?《書》所謂欽恤雲者, 正以詳審曲直, 令有罪者不得幸免而無罪者不得濫刑也。今之法官惑於欽恤之說, 以爲當出人之罪而出其法, 故凡罪之當殺者莫不多爲可出之塗以俟奏裁, 旣雲奏裁則大率減等, 當斬者配、當配者徒、當徒者杖、當杖者笞, 是乃賣弄條貫侮法而受賕者耳, 何欽恤之有?"
臣按:帝舜之心無所不用其敬, 而於刑尤加敬焉, 故不徒曰欽而又曰哉者, 贊歎之不已也, 不止一言而再言之, 所以明敬之不可不敬, 以致其丁寧反複之意也。是敬也, 蓋自帝堯欽明中來, 帝舜居堯之位、體堯之心, 於凡天下之事、天下之民, 無有不敬謹者矣。若夫刑者, 帝堯所付之, 民不幸而入其中, 肢體將於是乎殘、性命將於是乎殞, 於此尤在所當敬謹者焉。是以敬而又敬, 惓惓不已, 惟刑之憂念耳。謂之惟者, 顓顓乎此而不及乎他, 切切乎此而無或間也。恤字蔡傳無解, 朱子謂恤不是寬恤, 然朱子之前孔氏《正義》已解爲憂念, 可謂得帝舜之心於千載之下也夫。
漢孝文帝禁網疏闊, 選釋之爲廷尉, 罪疑者予民, 是以刑罰太省, 至於斷獄四百, 有刑錯(措同)之風焉。
臣按:文帝用張釋之爲廷尉, 罪疑者予民, 是以刑罰太省, 幾至刑措。噫, 文帝用一張釋之而幾致於刑措, 三代以下稱仁厚之君必歸焉, 《中庸》曰"爲政在人", 取人以身蓋必有禁網疏闊之君, 然後其臣敢以其罪之疑者而予民, 故曰有是君則有是臣。
宣帝地節四年, 詔曰:"令甲, 死者不可生, 刑者不可息, 此先帝之所重而吏未稱。今系者或以掠辜, 若饑寒瘐死獄中, 何用心逆人道也?朕甚痛之。其令郡國歲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縣、爵裏, 丞相、禦史課殿最以聞。"
臣按:漢世人君, 宣帝最爲苛急, 然猶下此詔, 且謂系者或以掠辜, 若饑寒瘐死獄中, 令郡國歲上系囚以掠笞者瘐死者所坐名、縣、爵裏以爲殿最。噫, 居宮殿之中而思囹圄之苦, 處清閑之地而念困厄之人, 人君宅心如是, 上天豈不祐之哉?漢去古不遠, 所行多仁政, 然當是時趙、蓋、韓、楊之不得其死, 人皆歸咎於帝之苛急, 及觀是年及元康四年念耆老之詔, 則帝之心可知矣。有君如此, 而於定國不能擴充其善心而引之當道, 豈不可惜哉。
明帝時, 楚王英以謀逆死, 窮治楚獄累年, 坐徙者甚眾。寒朗言其冤, 帝自幸洛陽獄錄囚徒, 理出千餘人。時天旱即大雨, 馬後亦以爲言, 帝惻然感悟, 夜起彷徨, 由是多降宥。
臣按:史言明帝善刑理, 法令分明, 日晏坐朝, 幽枉必達, 斷獄得情, 號居前代十二。夫人君爲治貴於用得其人, 臣之能即君之能也, 政不必自己出也。明帝善刑理不足貴也, 然能幽枉必達, 及聞楚獄之冤夜起彷徨, 則先王不忍人之仁也, 是則可貴耳。人君苟存明帝夜起彷徨之心以恤刑獄, 雖不必自善刑理, 而能委任得人而不爲左右之所蒙蔽, 則幽枉無不達矣。
章帝元和三年, 詔曰:"‘父不慈, 子不孝, 兄不友, 弟不恭, 不相及也', 往者妖言大獄, 所及廣遠, 一人犯罪, 禁至三屬, 莫得垂纓仕宦王朝, 如有賢才而沒齒無用, 朕甚憐之, 非所謂與之更始也。請以前妖惡禁錮者一皆蠲除之, 以明棄咎之路, 但不得在宿衛而已。"
臣按:一人犯罪禁至三屬不得仕宦王朝, 固非聖世罪人不孥之意, 宋徽宗時有黨人子孫不許內仕之禁, 其視章帝此詔有愧矣。
唐制, 凡囚已刑, 無親屬者將作給棺瘞於京城七裏外, 壙有磚銘, 上揭以榜, 家人得取以葬。臣按:此亦唐人仁恕之政。
太宗親錄囚徒, 縱死罪三百九十人歸家, 期以明年秋即刑, 如期皆來, 乃赦之。
歐陽修曰:"信義加於君子而刑戮施於小人, 刑入於死者乃罪大惡極, 此又小人之尤者也, 寧以義死不苟幸生而視死如歸, 此又君子之尤難者也。太宗錄大辟囚三百餘人, 縱使還家, 約其自歸以就死, 是以君子之難能責其小人之尤者以必能也, 其囚及期而自歸者, 是君子之所難而小人之所易也, 此豈近於人情哉, 然則何爲而可?曰縱而來歸, 殺之無赦, 而又縱之而又來, 則可以知爲恩德之致爾, 此必無之事也。若夫縱其來歸而赦之事偶一爲之耳, 若屢爲之則殺人皆不死, 是可爲天下之常法乎?不可爲常者, 其聖人之法乎?是以堯、舜、三王之治必本於人情, 不立異以爲高, 不逆情以幹譽。"
胡寅曰:"罪旣至死無可赦者, 此三百九十人者其間寧無殺人償死者乎, 而赦之何?被殺者之不幸而蒙赦者之幸也, 況旣得一年之期, 必嘗相約以如期而集則可免死, 太宗悅其信服而忘其刑赦之頗也, 然不敢違逸而皆至, 情則可矜矣, 要之, 始者縱之過也。"
臣按:刑者天討有罪之具, 人君承天以行刑, 無罪者固不可刑, 有罪者亦不敢縱也。人君不循天理而以己意操縱乎人, 亦猶人臣不奉國法而以己意操縱乎囚也, 可乎哉?人臣如此, 君必誅之無赦, 臣畏國法必不敢如此, 人君以己意縱罪人, 而又以己意舍之, 獨不畏天乎?
太宗嘗覽《明堂針灸圖》, 見人之五髒皆近背, 失所則其害致死, 歎曰:"夫棰者五刑之輕, 死者人之所重, 安得犯至輕之刑而或至死?"乃詔罪人毋得鞭背。
臣按:太宗詔罪人毋鞭背, 其心仁矣, 非獨見其有寬刑之仁, 而實可驗其有愛民之心, 隨所觸而即感, 然不徒感之而又能推廣之以致之民也, 其致刑措而庶幾於三代也宜哉。後世稱宋人以仁厚立國, 然唐旣去鞭背刑矣, 而宋人猶有杖脊之法何也, 豈太祖、太宗不聞唐太宗此言, 而當時輔弼諫諍之臣亦無以此言進者歟?我朝定令, 凡笞杖人於臀腿受刑之處, 非此則爲酷刑, 仁恩之及於人人也博矣。
太宗以大理丞張蘊古奏罪不以實斬之, 旣而大悔, 詔死罪雖令即決, 皆三覆奏。久之, 謂群臣曰:"死者不可複生, 近有府史取賕不多, 朕殺之, 是思之不審也。決囚雖三覆奏, 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 自今宜二日五覆奏, 決日尚食勿進酒肉, 諸州死罪三覆奏, 其日亦蔬食, 務合禮撤樂減膳之意。"
臣按:張蘊古奏請不以實, 其情有故誤, 設使其故猶當權其輕重而加以刑, 況蘊古曾上《大寶箴》, 其言切至有益於君身治道, 斯人而能爲斯言, 猶將十世宥之, 乃以輕罪而坐重刑, 太宗雖悔之無益也。雖然, 人君不貴無過而貴能改過, 太宗能因此以生悔心, 不徒悔之於已往而又戒之於將來, 充而廣之以遍於天下後世, 孟子曰"古之人所以大過人者無他, 善推其所爲而已矣", 太宗有焉。
太宗時, 有失入者不加罪, 太宗問大理卿劉德威曰:"近日刑網稍密, 何也?"對曰:"此在主上, 不在群臣。人主好寬則寬, 好急則急, 律文失入減三等, 失出減五等, 今失入無辜, 失出更獲大罪, 是以吏各自免, 競就深文, 非有教使之, 然畏罪故耳。儻一斷以律, 則此風立止矣。"太宗悅從之, 自是斷獄平允。
臣按:人主好寬則寬, 好急則急, 此就人君言之耳, 爲刑官者執一定之成法, 因所犯而定其罪, 豈容視上人寬急而爲之輕重哉?然中人之性畏罪而求全, 不能人人執德不回、守法不撓, 是以爲人上者常存寬恤之仁而守祖宗之法, 毋露其好惡之幾, 以示人而使之得以觀望也。
玄宗開元十八年, 刑部奏天下死罪止二十四人。
胡寅曰:"以文觀之, 四海九州之大, 一歲死罪止二十有四人, 幾於刑措矣, 以實論之, 玄宗以奢汰逸樂教有邦, 則獄訟安得一一伸理、曲直安得一一辨白, 無乃慕刑措之名, 飾太平之盛, 有當死而蒙宥者乎?官吏之慘舒, 一視上之好惡, 君好之則臣爲之, 上行之則下從之, 故《詩》雲‘牖民孔易'。苟欲刑措不用, 雖囹圄常空可也, 然訟獄曲直不得其分, 奸猾逋誅、蠹害脫死而平人冤抑者眾矣。故善爲治者必去華而務實, 則不爲人所罔也。"
開元二十五年, 大理少卿奏今歲天下斷死刑五十八人, 大理獄院由來相傳殺氣太盛, 鳥雀不棲, 今有雀巢其樹, 百官以爲幾致刑措, 上表稱賀。
馬端臨曰:"是時李林甫方用事, 崇獎奸邪, 屏斥忠直, 禦史周子諒以彈牛西客杖死殿廬, 太子瑛、鄂王瑤、光王琚以失寵被讒, 無罪同日賜死, 皆是年事也。其爲濫刑也大矣, 而方以理院鵲巢爲刑措之祥, 何耶?"
臣按:人君之爲治貴乎有其實耳, 名不患其無也, 名實如形與影, 有形則影隨之, 無形而強欲爲之影, 萬無此理也。玄宗之世, 刑部爲此奏, 承玄宗好名之意, 欲以欺天下後世耳。然而數百年之後, 馬氏尚爲此論, 則當世之臣民目睹其實者其能欺之乎?是蓋慕刑措不用之名而爲此舉, 其後李林甫爲相又奏野無遺賢, 皆無其實而欲強爲之名者也, 卒之名不可得而貽譏於天下後世, 胡氏華實之論, 萬世人主所當服膺者也。
憲宗時, 李吉甫、李絳爲相, 吉甫言:"治天下必任賞罰, 陛下頻降赦令, 蠲逋賑饑, 恩德至矣, 然典刑未舉, 中外有懈怠心。"絳曰:"今天下雖未大治, 亦不甚亂, 乃古平國用中典之時。自古欲治之君必先德化, 至暴亂中國乃專任刑法, 吉甫之言過矣。"帝以爲然, 司空於頔亦諷帝用刑, 嘗謂宰相曰:"頔懷奸謀, 欲朕失人心也。"
臣按:刑者所以輔政弼教, 聖人不得已而用之, 用以輔政之所不行、弼教之所不及耳, 非專恃此以爲治也。憲宗然李絳之言, 非於頔之請, 其知帝王治道之要者歟。
宋太祖開寶六年, 有司言自三年至今, 所貸死罪凡四千一百八人。上注意刑辟, 哀矜無辜, 嘗讀《虞書》, 歎曰:"堯舜之時, 四凶之罪止從投竄, 何近代憲網之密耶?"蓋有意於刑措也。故自開寶以來, 犯大辟非情理深害者多貸其死雲。
臣按:宋太祖讀《虞書》而知近世憲網之密, 亦猶唐太宗讀《明堂圖》而除杖背之刑也, 人主讀書每每得之於心而見於施行, 如此, 則帝王之盛德可以企及, 唐虞之德化亦可以卒複矣。此二君者皆可以爲萬世帝王讀書之法。
太宗在禦, 嘗躬聽斷在京獄, 有疑者多臨決之, 每能燭隱微, 嘗親錄系囚至日旰, 近臣或諫勞苦過甚, 帝曰:"儻惠及無告, 使獄訟平允, 不致枉撓, 朕意深以爲適, 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僚若皆留心政務, 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一郡, 使飛蝗避境, 猛虎渡河, 況能惠養黎庶, 申理冤滯, 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 此志必無改易。或雲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 朕意則異乎是, 若以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自達矣。"自是祁寒盛暑, 或雨雪稍愆, 輒親錄系囚, 多所原減, 諸道則遣官按決, 率以爲常, 後世遵行不廢。
臣按:太宗謂若以尊極自居, 下情不能自達, 非但刑獄一事爲然也。高宗紹興四年, 詔特旨處死情法不當者, 許大理寺奏審。
臣按:人君立法司以斷庶獄人之有罪, 一斷以祖宗成法, 無自處死之理, 王言一出, 臣下奉承之不暇, 明知其非而不敢言者多矣, 高宗此詔可爲世法。
以上存欽恤之心
●大學衍義補/卷113
○戒濫縱之失
《周書呂刑》曰:惟時苗民匪察於獄之麗(附也), 罔擇吉人觀於五刑之中, 惟時庶威奪貨, 斷制五刑以亂無辜, 上帝不蠲, 降咎於苗, 苗民無辭於罰, 乃絕厥世。
蔡沈曰:"苗民不察於獄辭之所麗, 又不擇吉人俾觀於五刑之中, 惟是貴者以威亂政、富者以貨奪法, 斷制五刑, 亂虐無罪, 上帝不蠲貸而降罰於苗, 苗民無所辭其罰而遂殄滅之也。"
陳大猷曰:"自古酷吏如郅都、寧成、嚴延年、王溫舒、周興、來俊臣之流, 未有不反中其身及其子孫者, 上帝不蠲而絕厥世, 古今一律也。"
臣按:刑罰之所以不中者非訖於威則訖於富, 訖於威所以徇人之勢, 訖於富所以阜己之財, 用是以斷制刑獄, 虐亂無辜之人, 民怨於下, 天怒於上, 卒之所依之勢不可怙, 所得之財不能保, 而並與己之所有者而喪之, 遂使自受姓以來之宗祀亦殄滅而無遺類焉。嗚呼, 《呂刑》此言豈非萬世典獄者之永鑒哉。
獄貨非寶, 惟府(聚也)辜功, 報以庶尤。永畏惟罰, 非天不中, 惟人在命。天罰不極, 庶民罔有令(善也)政在於天下。
蔡沈曰:"獄貨, 鬻獄而得貨也。府, 聚也。辜功, 猶雲罪狀也。報以庶尤者, 降之百殃也。非天不中, 惟人在命者, 非天不以中道待人, 惟人自取其殃禍之命爾。"
吳澂曰:"非天不中而偏罰之, 蓋以人之爲人, 在於有生之命, 陷人命以至於死, 天豈容之哉?若天之罰不如此其極, 則猶吏將無所畏, 恣於深刻而施之庶民者皆酷虐之政, 無複有令善之政在於天下矣。"
臣按:獄之於人乃性命之所關系, 顧不以公而以私, 不以理而以欲, 以人之性命而成吾之私家, 其與殺越人於貨其心一也。盍思曰人之生也乃天之所命, 吾以貨而殺人, 是逆天命也, 天豈容我哉?以貨殺人且不可, 況又假天之討有罪者以殺無罪?是重得罪於天矣。
《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晉懷公執狐突曰:"子來則免(突之子毛及偃從公子重耳在秦)。"對曰:"父教子貳, 何以事君?刑之不濫, 君之明也, 臣之願也。淫刑以逞, 誰則無罪?"
臣按:刑以弼教, 必原父子之親、君臣之義, 以權其輕重以爲取舍焉。苟在上者理有不明, 而惟欲之徇, 至用刑誅以快其志, 則凡所惡者大者可誅、小者可論而人無容足措手之地矣。下拂乎人心, 上逆於天道, 人雖無如我, 何其如天何?
秦文公二十年, 初有三族罪。孝公用衛鞅變法令, 令民爲什伍而相收司連坐, 不告奸者腰斬。始皇並吞六國, 毀先王之法, 減禮誼之官, 專任刑罰, 躬摽文墨, 晝斷獄, 夜理書, 目程決事, 日懸石之一, 而奸邪並生, 赭衣塞路, 囹圄成市, 天下愁怨, 潰而叛之。
臣按:秦不師古, 專用刑法, 以致民不聊生而天下潰叛, 後世所當以爲鑒戒者也。
漢高祖除秦苛法。孝惠欲除三族罪、妖言令, 議未決而崩, 高後除之。孝文元年, 盡除收帑相坐律令。
臣按:古者五刑極於大辟, 死一身之外無餘刑也, 至秦人始有三族之法, 罪及於妻子同產, 夫以一人之有罪而其妻子固無罪也, 況一族乎?父之族同一氣脈之相傳且猶不可, 又況於母族、妻族乎?是人家以一女子適人之故, 而累及其一家一族無辜而至於絕宗殞祀, 若推其類而至於義之盡, 則生女可以不舉矣。使家家皆懲之而不舉, 則人類不幾於絕乎?所謂妖言之令, 尤爲無可憑據, 言出於人之口而入於人之耳, 甚無形跡也, 徒以一人之言而坐其一人之罪且不可, 況其家族乎?有國者恐其搖民惑眾, 或至奸宄之生、禍亂之作, 必明立禁條, 須必見於手書著於簡牘, 成夫文理, 質證對驗, 明白無疑, 然後坐之, 不然且將有如賈生之論秦者矣。生之言曰:"忠諫者謂之誹謗, 深計者謂之妖言, 非徒不能禁亂, 且因以生亂而至於亡矣。"漢承秦後而一切禁之, 其享國至四百餘年, 宜哉。
武帝即位之後, 自公孫弘以《春秋》之義繩下, 張湯以峻文決理, 於是見知之法生而廢格沮誹窮治之獄用。湯奏顏異九卿見令不便, 不入言而腹誹, 論死。是後有腹誹之法比, 公卿大夫多諂諛取容矣。
胡寅曰:"昏主奸臣未有不惡嫉言者, 武帝非昏主也, 而信張湯立此令, 何哉?古者立誹謗之木以求謗言, 故士傳言、庶人謗, 旣許之謗則有口者皆得盡其情矣。周厲王雖監謗, 亦見其時言路之不隘也, 監之而後隘矣。秦禁偶語則兩人不得相與言矣, 其後又有妖言令, 則一人而爲國家深計者亦不得獨獻言矣。雖然, 是猶或發之於口、或筆之於書, 得一據證, 反是爲非, 加之罪辟也, 若夫腹誹之法不亦異哉?自堯舜大聖猶以知人爲難, 知人之道必自聽言始, 是故敷奏以言, 旣觀其言, 明試以功, 又考其事, 庶乎盡之而大奸似忠、大佞似信者尚不得而知也, 乃探心腹不用形顯而罪之。嗚呼, 異哉!人心難測甚於知天, 腹之所藏何從而驗, 今指孝子曰爾欲弑父, 指忠臣曰爾欲弑君, 指廉人曰爾欲爲穿窬, 指義士曰爾欲爲盜賊, 爾雖不言不爲吾知, 爾之心也。然則凡所嫉惡者孰不可殺矣, 立法如此, 與商紂剖比幹觀七竅也幾希, 使賢人君子精忠不得以上白, 志義不得以自伸, 反貽暗昧之誅, 喑嗚而死, 皆湯啟之也。湯禍賊不足道, 其報亦不旋踵, 獨孝武信而用焉, 惜哉。史雲公卿大夫自是諂諛取容, 夫求合者不待是而諂諛也, 況立法以詔之乎。"
臣按:腹誹之法胡氏論之可謂切至矣, 張湯今年殺顏異, 明年即自殺, 天道好還, 彰彰如此, 爲人臣以事君, 何用殺人以求自安其位耶?
武帝以法制禦下, 好尊用酷吏, 民益輕犯法, 盜賊滋起, 道路不通, 乃使樊昆等衣繡衣持節發兵以興擊, 所至得擅斬二千石以下, 誅殺甚眾, 一郡多至萬餘人, 散卒失亡複聚黨阻山川者, 往往而群居無可奈何, 於是作沈命法曰:"盜起不發覺, 發覺而捕不滿品者, 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其後小吏畏誅, 雖有盜不敢發, 府亦使其不言, 故盜賊浸多, 上下相爲匿, 以文辭避法焉。
胡寅曰:"所爲立君者爲人群而爭也, 不務德化而以力從事, 是與之爭也。夫民服之則馴, 治之則駭, 與之爭則奮然競起矣。雖大無道之君惡民叛己, 臨以嚴刑如草者, 錢枿耰鋤相尋於地上, 亦未有能盡殺四海之人者, 何則?寡不勝眾也。漢監不遠, 在嬴政之世矣。是故以法制民不若以善養民, 以政禦眾不若以德撫眾, 撫以德、養以善, 居上而寬, 如天覆然, 何至於爲盜哉?"
臣按:聖人制刑以求無刑, 立辟以求止辟, 武帝時夷賊滋起, 作爲沈命法, 非獨不能止盜, 反由是而盜賊滋多, 且又因之而致官吏之相爲掩蔽而盜賊益甚, 是一舉而二失焉, 由是而馴致大亂不難也。《呂刑》雲"民之亂罔不中", 是則治民之道無有過於中者也, 是故先王立法制刑莫不用中, 中則無過無不及, 可以常用而無弊, 不過而嚴亦不及而寬, 過而嚴則民有不堪而相率爲偽以避罪, 不及而寬則民無所畏而群聚競起以犯罪。
初, 孝武之世征發煩數, 百姓貧耗, 窮民犯法, 奸軌不勝。於是使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 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 緩深故之罪, 急縱出之誅。其後奸猾巧法, 轉相比況, 禁網浸密, 律令煩苛, 文書盈於幾合, 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承用者駁(不曉其用意也), 或罪同而論異, 奸吏因緣爲市(弄法而受財若市買之交易), 所欲活則傅生議, 所欲陷則予死比(例也), 議者鹹冤傷之。
臣按:武帝以百姓貧耗, 窮民犯法, 乃使酷吏條定法令, 推求其罪以網羅之。嗚呼, 盍亦反求民之所以犯法之由乎?史固曰"征發煩數, 百姓貧耗", 民之所以窮而至於犯法者有由也, 始也旣用桑羊、孔僅以征發煩數而致民於法獄, 終也又用張湯、趙禹以律令煩苛而陷民於死地, 武帝何不仁之甚哉?然則欲民之不犯法, 其道何繇?曰《管子》有言"倉稟實, 知禮節", 必也制節謹度, 薄稅斂, 寬力役, 使其家給人足, 則民不窮而人不犯於有司矣。
宣帝時, 廷尉史路溫舒上言秦人用刑之失, 其終有曰:"烏鳶之卵不毀而後鳳凰集, 誹謗之罪不誅而後良言進。故古人有言, 山藪藏疾, 川澤納汙, 瑾瑜匿惡, 國君含詬。雖陛下除誹謗以招切言, 開天下之口, 廣箴諫之路, 掃亡秦之失, 尊文武之德, 省法制、寬刑罰以廢治獄, 則太平之風可興於世, 永履和樂與天亡極, 天下幸甚。"
臣按:溫舒之疏眞氏已載於前書, 且謂:"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故囚不勝痛則飾辭以視之, 吏治者利其然則指道以明之, 上奏畏卻則煆煉而周納之。蓋奏當之成, 雖咎繇聽之猶以爲死有餘辜, 何則?成煉者眾文致之罪明也, 故俗語雲‘畫地爲獄議不入, 刻木爲吏期不對'。"此十餘言其於胥吏慘刻之情、獄犴冤枉之狀可謂盡矣, 然觀其疏, 始言秦之時正言者謂之誹謗、遏過者謂之妖言, 盛服先王不用於世, 忠良切言皆鬱於胸, 虛美薰心, 實禍蔽塞, 乃秦之所以亡;繼言胥吏慘刻, 獄犴冤枉;及其終也, 又以除誹謗以招切言, 開天下之口, 廣箴諫之路, 省法制、寬刑罰以廢治獄結之。大意謂秦之所以亡由刑獄慘刻, 刑獄慘刻由言路不開, 言路所以不開者由以正言遏過者爲誹謗妖言也。宣帝善其言, 故下詔立廷平, 然當時楊惲之死, 正坐南山蕪穢, 縣官不足爲盡力之言, 於定國爲廷尉, 乃奏以爲妖惡言, 大逆無道, 則是溫舒之言切中宣帝之失而借秦爲言耳。胡氏謂人君行事不當於人心, 天下得而議之, 豈有戮一夫、鉗一喙而能沮弭之哉?宣帝於是乎失君道矣。噫, 人君之酷刑皆足以失人心而亡國, 一旦苟有革心猶足以善其後, 惟殺諫者則無不亡之理, 觀諸漢、唐末世之君可見矣, 有國家者尚鑒之哉。
章帝時, 陳寵上疏曰:"陛下即位, 數詔群僚宏崇晏晏, 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典刑, 用法猶尚深刻, 斷獄者急於篣格酷烈之痛, 執憲者煩於詆欺放濫之文, 或因公行私, 逞縱威福。今宜蕩滌煩苛之法, 輕薄棰楚以濟群生。"帝納寵言, 詔有司絕鑽鑽諸慘酷之科, 解妖惡之禁, 除文致之請讞五十餘事, 定著於令。
臣按:文致, 謂其人無罪, 文飾致其法中也。
桓帝延熹元年, 中常侍侯覽等令牢修上書, 告李膺等養太學遊士, 交結諸部生徒, 更相驅馳, 共爲部黨, 誹訕朝廷, 疑亂風俗。帝怒, 下郡國捕黨人, 布告天下, 使同忿疾, 案經三府, 太尉陳蕃卻之曰:"今所按者皆海內人譽、憂國忠公之臣, 此等猶將十世宥之, 豈有罪不彰而致收掠乎?"不肯平署。上愈怒, 遂下膺等於黃門北寺獄, 其辭所連及杜密、陳翔、範滂之徒二百餘人, 或逃遁不獲, 皆懸金購募, 使者四出相望。陳蕃上書極諫, 帝怒, 策免之, 自後無敢複言者。竇武、霍諝複以爲言, 帝意稍解, 乃詔黨人二百餘人皆歸田裏, 書名三府, 禁錮終身。及靈帝即位, 陳、竇用事, 複舉拔膺等。陳、竇誅, 膺等複廢, 侯覽怨張儉尤甚, 乃命朱並上書, 告儉等共爲部黨, 圖危社稷。時上年十四, 問曰:"黨人何用爲惡而欲誅之耶?"對曰:"欲爲不軌。"上曰:"不軌者何?"對曰:"欲危社稷。"上乃可其奏。凡黨人死者百餘人, 妻子皆徙邊, 連引收考布遍天下, 宗戚並皆殘滅, 郡縣爲之殘破。
馬端臨曰:"黨錮之獄, 出於宦官之惡直醜正, 然欲加之罪則必從而爲之辭, 帝之問曹節曰‘黨人何用爲惡而欲誅之耶', 善哉問也。帝時方童幼未知, 奸佞容悅之可親, 忠賢鯁直之可惡, 故發此問, 至對以‘謀不軌, 危社稷', 則不複能窮詰其所以謀之說、所以危之狀而遽可其奏矣。自昔昏暴之君誅諍臣、戮直士, 若龍逄、比幹之儔, 皆以諫諍於朝而嬰禍, 而竊議於野者則未嘗罪之也。至李斯始有偶語之禁, 張湯始有腹誹之律, 皆處以死罪。今觀黨錮諸賢所坐, 即偶語腹誹之罪, 而曹節、王甫所爲, 蓋襲斯、湯之故智也, 至於根連株逮, 坐死者不可勝計, 雖曰主昏政亂, 凶璫得以肆其威虐, 然亦有由來矣。蓋漢家之法以殊死爲輕典, 而治獄之吏則以深竟黨與爲能事, 夫子曰‘始作俑者其無後乎', 傳曰‘作法於貪弊, 將若之何', 信哉。"
臣按:路溫舒言秦有十失, 其一尚存, 治獄之吏是也。臣以爲治獄之吏其小者耳, 其所失之存最大者則誹謗妖言之禁焉。呂後時雖除去其禁, 然溫舒上疏於宣帝, 始終以誹謗爲言, 則是雖除之實則暗用之而不自知也, 其子孫習見以爲當然, 左右凶邪遂襲用之以除異己之人, 其禍乃至更代累世而猶熾, 卒之善良受禍, 國祚隨之。後之有天下者, 其他刑獄雖若慘刻, 然失人心、促國脈趣於亟亡者皆莫甚於誹謗妖言之令也。古語雲殺諫臣者其國必亡, 然殺諫臣猶有定名, 不諫者未必殺也, 惟用誹謗妖言坐人之罪, 則不分在朝在野、有官無官, 一切誅之以鉗天下之口, 其國之亡也, 又何疑哉?
魏孝文以有罪徙邊者多逋亡, 乃制一人逋亡闔門充役, 光州刺史博陵崔挺諫曰:"天下善人少, 惡人多, 若一人有罪延及闔門, 則司馬牛受桓魋之罰, 柳下惠嬰盜蹠之誅, 不亦哀哉?"孝文善之, 遂除其制。
臣按:秦始有夷族之刑, 一人犯罪延及一家, 而且及其母族妻族焉, 崔挺茲言其仁人之言哉。秦僅再世, 而博陵之崔世爲北朝大族, 至於唐猶盛, 不可謂天無意也。
初, 魏元丕與陸睿、李沖、於烈俱受不死之詔, 睿旣誅, 賜沖、烈詔曰:"睿反逆, 違誓在彼, 不關朕也, 然猶不忘前言, 聽其自死, 免其孥戮, 朕本期始終而彼自棄絕。"
司馬光曰:"殺生予奪, 人君馭臣之大柄, 是故先王之制雖有八議, 苟有其罪不直赦也, 必議於槐棘之下, 可宥則宥, 可刑則刑, 故君得以施恩而不失其威, 臣得以免罪而不敢自恃。魏於勳貴之臣往往豫許之以不死, 彼驕而觸罪, 又從而殺之, 是以不信之令使陷於死地也。"
臣按:人君爲治大要在仁義, 所以持仁義者信也。不當死而死之非仁, 當死而不死之非義, 旣許以不死而又死之非信, 失此三者, 何以爲國?
梁武帝疏簡刑法, 自公卿大臣鹹不以鞫獄爲意, 又專精佛戒, 每斷重罪則終日不懌, 或謀反逆事覺亦泣而宥之。由是王侯益橫, 或白晝殺人於都街, 或暮夜公行剽掠, 有罪亡命者匿於主家, 有司不敢搜捕, 帝深知其弊而溺於慈愛, 不能禁也。
臣按:大禹泣囚, 憐民之愚也;梁武泣囚, 僥己之福也。灑淚雖同而處心則異, 憐愚而泣, 終置之於法, 所以戒其後, 使之化愚爲智、變惡爲良;僥福而泣, 雖若免之於死, 然而法度日弛, 奸惡日起, 卒致白晝殺人、公行摽掠, 本欲僥福於己, 而反有以致禍於人, 所謂求福不得而禍已隨之者也。佛教之不足憑信如此, 後世人主其鑒之哉。
隋文帝素不悅學, 旣任智而獲大位, 因以文法自矜, 明察臨下, 恒令左右覘內外, 小有過失則加以重罪, 又患令史贓汙, 使人以錢帛遺之, 得犯立斬。每於殿廷捶人, 一日之中或至數四, 嘗怒問事, 揮楚不甚, 即令斬之。高等諫, 以爲朝堂非殺人之處, 殿廷非決罰之地, 帝不納, 又爲殿廷殺人, 兵部侍郎馮基固諫不從, 竟於殿廷行決。帝亦尋悔, 宣慰馮基而怒群臣之不諫者。
臣按:智者行其所無事, 所惡於智者, 爲其鑿也。文帝旣以任智而獲大位, 故凡事皆以所謂智者處之, 欲人莫測吾之所爲而知所畏懼, 將鎰其情而攝其心也。嗚呼, 聖人所謂智者豈若是耶?彼蓋自智其智, 非吾聖人之智也。智與仁勇爲天下之三達德, 缺一不可也, 而其所以然者則本於誠焉, 誠以用智則所謂行其所無事也。噫, 隋文用其奸謀詭詐以爲智, 天之未定則因之以奸天位, 天之旣定則因之以滅宗祀, 後世人君有任私智者, 尚文帝之鑒哉。
文帝尚慘急而奸回不止, 定盜一錢棄市法, 聞見不告者坐至死, 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共竊一瓜, 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者耶, 但爲枉人米耳。而爲我奏至尊, 自古以來體國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 而不爲我以聞, 吾更來而屬無類矣。"帝聞之, 爲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臣按:先王因情以立法, 如衡之於輕重, 少者不可多, 大者不可小, 物有多少、大小而衡一以無心待之, 隨其多少、大小而權之也。盜一錢者則坐以死, 盜萬錢者又何以加之哉?以是立法, 是教天下之爲盜者不爲盜則已, 如必爲盜則爲其大而毋爲其小, 寧取其多而不取其少, 豈所謂辟以止辟者耶?
唐武後自以久專國事, 且內行不謹, 欲大誅殺以威之, 乃盛開告密之門, 擢胡人索元禮爲遊擊將軍, 令按制獄, 元禮推一人必令引數十百人。周興、來俊臣之徒效之, 紛紛繼起, 私蓄無賴數百人, 專以告密爲事, 欲陷一人輒令數處俱告, 事狀如一。俊臣與萬國俊共撰《羅織經》數千言, 教其徒網羅無辜, 織成反狀, 構造布置皆有支節。太後得告密者輒令索元禮等推之, 競爲訊囚酷法, 作大枷有定百脈、突地吼、死豬愁、求破家、反是實, 及鳳凰曬開、驢駒拔橛、仙人獻果等名, 或倒懸石縋其首, 或以醋灌鼻。每得囚輒先陳其械具以示之, 皆戰栗流汗, 望風自誣。
胡寅曰:"自古酷刑未有甚於武後之時, 其技與其具皆非人理, 蓋出於佛氏所說地獄之事也。佛之意本以怖愚人使之信也, 然其說自南北朝瀾漫至唐, 未有用以治獄者, 佛之言在冊, 知之者少, 至閻立本圖《地獄變相》形於繪畫則人之得見, 而慘刻之吏智巧由是滋矣。是故惟仁人之言其利溥, 佛本以善言之謂治鬼罪於幽陰間耳, 不虞其弊使人眞受此若也。籲, 亦不仁之甚矣。"
臣按:先王制刑本以制民使之不敢爲惡, 後世爲惡者乃以刑爲行惡之具, 其慘酷有如武後時酷吏之所爲者, 盍思曰吾人也, 彼亦人也, 人以是加我, 我能堪之乎?天道好還, 吾害人以保己之富貴, 人雖不奈我何, 其如天道何?吾雖尊貴, 彼雖卑賤, 同一知識蠢動也, 我與彼均稟性賦形於天地間, 天生我亦猶生彼也, 不畏於人, 獨不畏於天乎?
武後長壽元年, 來俊臣羅告同平章事狄仁傑等謀反。先是, 俊臣奏請降敕, 一問即承反者得減死, 及仁傑下獄, 俊臣以此誘之, 仁傑即承反是實, 俊臣乃少寬之。仁傑令其子上冤狀, 武後覽之以問俊臣, 對曰:"仁傑等下獄, 未嘗褫其巾帶, 寢處安甚。苟無事實, 安肯承反?"太後使通事舍人周綝往視之, 俊臣暫假仁傑等巾帶, 羅立於西, 使綝視之, 俊臣詐爲仁傑等謝死表, 使綝奏之。樂思晦男數歲, 沒入司農, 上變, 得召見, 武後問狀, 對曰:"臣父已死, 臣家已破, 但惜陛下法爲俊臣等所弄, 陛下不信臣言, 可擇朝臣之忠清、陛下素所信任者, 爲反狀以付俊臣, 無不承反矣。"武後意稍悟, 召見仁傑曰:"卿承反何也?"對曰:"不承則已死於拷掠矣。"武後曰:"何爲作謝死表?"對曰:"無之。"出表示之, 乃知其詐。
臣按:路溫舒言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 棰楚刑具之輕者也, 人之肌膚尚有所不堪者, 況用非法之重刑乎?後世人主觀武後時來俊臣治狄仁傑謀反之獄, 及詳樂思晦幼男之言, 與仁傑召見之對, 則酷吏害人之情狀、罪人承罪之因由, 灼然見矣。
武後謂侍臣曰:"頃者周興、來俊臣按獄多連引朝臣, 雲其謀反, 中間疑有不實, 使近臣就獄引問、得其手狀皆自承服, 朕不以爲疑。自興、俊臣死, 不複聞有反者, 然則前死者不有冤耶?"姚元崇對曰:"自垂拱以來, 坐謀反死者率皆興等羅織自以爲功, 陛下使近臣問之, 近臣亦不自保, 何敢動搖?所問者若有翻覆, 懼遭慘毒, 不若速死。賴天啟聖心, 興等伏誅, 臣以百口爲陛下保, 自今內外之臣無複反者, 若微有實狀, 臣請受知而不告之罪。"武後悅, 曰:"烝時宰相皆順成其事, 陷朕爲淫刑之主, 聞卿所言, 深合朕心。"賜元崇錢千緡。
臣按:武後雖女主, 然其本心之天理亦未嘗無也, 雖以一時酷吏逢其惡用淫刑以逞, 彼雖昧於其初, 然事久而天理定, 事過而善心生, 卒亦未嘗不知其非也, 是以酷吏無不坐誅, 而當時宰臣順成之者亦咎其陷己於淫刑焉。後世人主觀仁傑之對及元崇此言, 凡有大獄必須自引所犯者於前, 躬自詰問而毋爲所蔽, 爲刑官者毋逢君之惡, 爲大臣者必匡君之失, 毋使他日其君之悔悟而誅戮之及、咎怨之歸也。
武後時, 侍禦史周矩上疏曰:"推刻之吏以深刻爲功, 鑿空爭能, 相矜以虐, 泥耳籠頭, 折脅簽爪, 懸發熏耳, 刻害支體, 糜爛獄中, 號曰‘獄持';或累日節食, 連宵緩問, 晝夜搖撼, 使不得眠, 號曰‘宿囚'。此等即非木石, 且救目前, 苟求賒死。臣竊聽輿議, 皆稱天下太平, 何苦須反, 豈被告者盡是英雄, 欲求帝王邪?但不勝楚毒自誣耳。願陛下察之, 周用仁而昌, 秦用刑而亡, 願陛下緩刑用仁, 天下幸甚。"
臣按:人主所深惡者反叛也, 而小人之欲求富貴者往往假是誣人以求爵賞, 人主不之察而聽之, 其致人於死地輒至十百, 寡人之妻、孤人之子、絕人之宗祀, 其爲仁政之累、和氣之盭也大矣。遇有斯獄必須隔別而問, 證佐旣明, 必須得其反具, 引赴禦前, 躬爲詰問, 許其面辯, 不付其獄於所執之人, 必察其詳於外廷之訊。如此, 則奸狀無不明, 刑獄無不當矣。
玄宗天寶初, 李林甫爲相, 起大獄以誣陷異己者, 寵任吉溫、羅希奭爲禦史, 二人皆隨林甫所欲, 深淺煆煉成獄, 無能自脫者, 時人謂之"羅鉗吉網"。
臣按:國家置爲刑獄, 有一定之名, 有一定之所, 祖宗成法, 子孫當遵守之不敢有加焉可也。漢唐以來, 乃有詔獄之名, 及有起大獄者, 是於常憲之外而更爲之異名, 卄人於死地, 所以張奸臣之威, 失天下之心, 皆由乎此。後世人臣有請於祖宗常獄之外別起獄者, 必奸邪也, 人主宜痛斥之。
肅宗時, 將軍王去榮以私怨殺本縣令, 當死, 上以其善用炮, 免死, 以白衣於陝郡效力。賈至上疏曰:"《易》曰:‘臣弑其君, 子弑其父, 非一朝一夕之故, 其所由來漸矣。'若縱去榮, 可謂生漸矣。議者謂陝郡初複, 非其人不可守, 然則他無去榮者, 何以能亦堅守乎?陛下若以炮石一能即免誅死, 今諸軍技藝絕倫者其徒實繁, 必恃其能所在犯, 上複何以止之?若止舍去榮而誅其餘者, 則是法令不一而誘人觸罪也。今惜一去榮之材而不殺, 必殺十如去榮之材者, 不亦其傷益多乎?夫去榮逆亂之人也, 焉有逆於此而順於彼, 亂於富平而治於陝郡, 悖於縣君而不悖於大君歟?"下其事令百官議, 韋見素等議以爲:"法者天地大典, 帝王猶不敢擅殺, 而小人得擅殺, 是臣下之權過於人主也。去榮旣殺人不死, 則軍中凡有技能者亦自謂無憂, 所在暴橫, 爲郡縣者不亦難乎?陛下爲天下主, 愛無親疏, 得一去榮而失萬姓, 何利之有?於律, 殺本縣令列於十惡, 而陛下寬之, 王法不行, 人倫道屈, 臣等奉詔不知所從。夫國以法理, 軍以法勝, 有恩無威, 慈母不能使其子, 陛下厚養戰士而每戰少利, 豈非無法乎?今陝郡雖要, 不急於法也, 有法則海內無憂不克, 況陝郡乎?無法則陝郡亦不可治, 得之何益, 而去榮末技, 陝郡不以之存亡, 王法有無, 家國乃爲之輕重。此臣等所以區區, 願陛下守貞觀之法。"上竟舍之。
臣按:肅宗之於一王去榮殺縣令而不正其罪, 賈至旣言之, 韋見素等又言之, 諄複明切如此, 而肅宗竟不悟焉, 其後卒至法令廢弛, 士卒桀驁, 終唐室而不振, 其原未必不出諸此也。
懿宗同昌公主薨, 悼痛不已, 殺醫官韓宗卲等二十餘人, 收捕親族三百餘人系京兆獄, 平章事劉瞻言以爲:"修短之期, 人之定分。昨公主有疾, 深軫聖慈, 宗卲等診療之時, 惟求疾愈, 備施方術, 非不盡心, 而禍福難移, 竟成蹉跌。原其情狀, 亦可哀矜, 而械系老幼三百餘人, 道路嗟歎, 奈何以達理知命之君, 涉肆暴不明之謗。願少回聖慮, 寬釋系者。"上覽疏不悅。
臣按:古人所以大過人者無他焉, 善推其所爲而已矣。懿宗以一女之故而殺醫者二十餘人, 而收捕親族至三百餘人, 知痛吾女之死而人之死獨不可痛哉?彼二十人者皆有父母子女, 吾愛吾女而彼之父母子女亦愛其父與子, 人有貴賤而痛戚之情則一也, 吾女之死非其故, 若出於誤亦在所宥, 況醫所能生者不死者爾, 數之盡者, 醫豈能延哉?劉瞻之言痛切而懿宗不悟, 非獨不仁, 蓋不智也。
宋至和中, 太常博士吳及言:"古人除肉刑, 重絕人之世也。今則宦官之家競求他子, 剿絕人理, 希求爵命, 童幼何罪, 陷於刀鋸因而夭死者多矣。夫有疾而夭, 治世所羞, 有罪而宮, 前王不忍, 況無疾與罪乎?臣聞漢永平之際, 中常侍四員、小黃門十人, 唐太宗定制無得逾百員, 且以祖宗近事較之, 祖宗時宦官凡幾何人, 今凡幾何人?臣愚以謂胎卵傷而鳳凰不至, 宦官多而繼嗣未育, 伏望浚發德音, 詳爲條, 禁進獻宦官一切權罷, 擅宮童幼置以重法。若然, 則天心必應, 聖嗣必廣, 召福祥安宗廟之策, 莫先於此。"
臣按:五刑之中宮刑最重, 四刑惟殘人之肌體, 宮刑則絕人之種類, 故雖死辟之大不若宮刑之慘, 大辟雖曰身首異處, 然止於一身一時, 而宮刑則上閼先傳、下絕後繼, 非止一人一世焉。今世無古宮刑, 亦無宋人宦官之家取他人子宮以爲嗣之例, 祖宗以來, 凡人侍掖庭者多取軍旅中不得已所系累之幼稚, 免其死而生之, 至仁之
●大學衍義補/卷114
○嚴武備△總論威武之道(上)《易師》之象曰:地中有水, 師。君子以容民畜眾。
程頤曰:"《師》爲卦, 坤上坎下。以二體言之, 地中有水爲眾聚之象;以二卦之義言之, 內險外順, 險道而以順, 行師之義也;以爻言之, 一陽而爲眾陰之主, 統眾之象也, 《比》以一陽爲眾陰之主而在上, 君之象也, 《師》以一陽爲眾陰之主而在下, 將帥之象也。地中有水, 水聚於地中爲眾聚之象, 故爲師也。君子觀地中有水之象, 以容保其民、畜聚其眾也。"
朱熹曰:"師, 兵眾也。下坎上坤, 坎險坤順, 坎水坤地。古者寓兵於農, 伏至險於大順, 藏不測於至靜之中, 水不外於地, 兵不外於民, 故能養民則可鎰眾矣。"
臣按:先儒謂古者兵農合一, 居則爲比閭族黨之民, 役則爲卒伍軍旅之眾, 容之畜之於無事之時而用之於有事之日, 此眾即此民也, 容之則保愛而不傷, 畜之則聚處而不散, 有以容之故無事之時得以生養而自遂, 有以畜之則有事之時易於召集以相衛。國家之有眾亦猶土地之有險也, 地有險則人莫敢逾, 國有兵則人不敢犯, 然兵雖險而用之又必以順焉, 不順不動也。
《序卦》曰:師者眾也, 眾必有所比, 故受之以《比》。
程頤曰:"人之類必相親輔然後能安, 故旣有眾則必有所比, 《比》所以次《師》也。"
呂祖謙曰:"《師》以二爲主, 二將帥也, 以一陽而爲眾陰之所聽命者;《比》以五爲主, 以一陽而爲眾陰之所親輔者也。《比》所以次《師》者, 言眾雖聽命於將帥, 而心當親輔於君也。"
《雜卦》曰:《比》樂《師》憂。蘇軾曰:"有親則樂, 動眾則憂。"
餘芑舒曰:"在上而得眾故樂, 居下而任眾故憂。中天下而立, 定四海之民, 比之樂也;鞠躬盡力, 死而後已, 成敗利鈍非所逆睹, 師之憂也。"
臣按:《師》之爲卦, 萬世論行師之道皆不出乎此。六爻之間, 凡軍旅之用, 所謂出師、駐師、將兵、將將, 與夫奉辭伐罪、旋師班賞, 無所不有。先儒謂雖後世兵書之繁, 不如《師》卦六爻之略, 且所論者王者之師, 比後世權謀之書奇正甚遠。爲天下者制師以立武, 立武以衛國, 衛國以安民, 烏可舍此而他求哉?
《謙》:六五, 不富, 以其鄰利用侵伐, 無不利。象曰:利用侵伐, 征不服也。
程頤曰:"富者眾之所歸, 惟財爲能聚人, 五以君位之尊而執謙順以接於下, 眾所歸也, 故不富而能有其鄰也。鄰, 近也。不富而得人之親也, 爲人君而持謙順, 天下所歸心也。然君道不可專尚謙柔, 必須威武相濟, 然後能懷服天下, 故利行侵伐也。威德並著, 然後盡君道之宜而無所不利也。征不服者征其文德, 謙遜所不能服者也, 文德所不能服而不用威武, 何以奔馳天下?非人君之中道, 謙之過也。"
朱熹曰:"以柔居尊, 在上而能謙者也, 故爲不富而能以其鄰之象, 蓋從之者眾矣。猶有未服者, 則利以征之, 而於它事亦無不利。"
楊萬裏曰:"征不服者, 不服而征, 不得已爾。舜征苗, 不得已也。漢武征匈奴, 豈不得已乎?"
臣按:征者正也, 下有不正, 上則正之, 下之人非有不正之事, 而上之人輒興師以侵伐之, 則上已不正矣, 如正人何?在上之人且謙柔和順, 而下之人乃負固不服, 桀驁不馴, 其不正甚矣, 上之人專尚文德而不奮威武以正之, 則流於姑息, 失之寬縱, 乃謙之過, 非謙之益也, 又豈所謂稱物平施者哉?
《豫》:利建侯行師。
程頤曰:"豫順而動也, 豫之義所利在於建侯行師。夫建侯樹屏所以共安天下, 諸侯和順則萬民悅服, 兵師之興, 眾心和悅則順從而有功, 故豫悅之道利於建侯行師也。又上動而下順, 諸侯從王師, 眾順令之象, 君萬邦聚大眾, 非和悅不能使之服從也。"
朱熹曰:"豫, 和樂也。人心和樂以應其上也。"又曰:"建侯行師, 順動之大者。"
臣按:兵師之興所以爲民也, 興師而民心不悅, 則其所行必非王者之師、仁義之舉也。是以人君舉事旣揆之己, 複詢之眾, 眾心和悅然後從而順之, 苟有不悅必中止焉, 寧失勢於他人, 不失心於己眾。
《酺》之彖曰:酺, 揚於王庭, 孚(言信之在中誠已也)號(命眾之辭)有厲(危也);告自邑(私邑也), 不利即(從也)戎(尚武也);利有攸往。
程頤曰:"小人方盛之時, 君子之道未勝, 安能顯然以正道決去之, 故含晦俟時漸、圖消之之道。今旣小人衰微, 君子道盛, 當顯行之於公朝, 使人明知善惡, 故雲‘揚於王庭'也。君子之道雖長盛, 而不敢忘戒備, 故至誠以命眾, 使知尚有危理焉。以此之甚盛決彼之甚衰若易, 而無備則有不虞之悔, 是尚有危理, 必有戒懼之心則無患也。聖人設戒之意深矣, 然君子之治小人以其不善也, 必以己之善道勝之, 故聖人誅亂必先修己, 舜之敷文德是也。告自邑, 先自治也。戎兵者, 強武之事, 不利即戎, 謂不宜尚壯武也。"
朱熹曰:"酺, 決也。陽決陰也, 其決之也, 必正名其罪而盡誠以呼號其眾相與合力, 然亦尚有危厲, 不可安肆, 又當先治其私而不可專尚威武, 則利有所往也, 皆戒之之辭。"
九二, 惕號, 莫夜有戎, 勿恤。
程頤曰:"內懷兢惕而外嚴誡號, 雖莫夜有兵戎, 亦可勿恤矣。"
臣按:先儒謂"不利即戎"與"莫夜有戎"相應, 莫夜有戎言小人常伺隙興兵以寇君子, 不利即戎言君子不當專尚威力以勝小人, 蓋君子之感小人固自有道, 若徒以力角, 力則君子未必有加於小人而適以敗天下之事爾, 此聖人之所以深戒也。然則所謂君子勝小人之道奈何?曰君子之治小人以其不善也, 必以己之善道勝之, 養之以善而橫逆自若也, 則含晦俟時, 以冀其機之可乘, 仗義執言以明其罪之所在, 布誠信以孚眾心, 申號令以竦眾聽, 相與同心以除害, 協力以敵愾, 兢兢焉常存危厲之心, 不欺彼衰而遂安肆也, 業業焉益盡自治之道, 不恃己強而事威武也, 內懷乎兢惕, 外嚴乎備戒, 雖有倉卒莫夜之戎, 亦無所憂矣。夫然後以堂堂之陳、正正之旗, 舉無敵之師而加諸有罪之人, 夫何往而不成功哉?苟或恣其一決之勇而求大快於吾心, 則非徒不能除其害, 而反有以致其大害矣。聖人於《》之卦而丁寧深切如此, 其爲君子謀至矣, 有天下者可不戒哉。
《萃》之象曰:澤上於地, 萃。君子以除戎器, 戒不虞。
程頤曰:"澤上於地爲萃聚之象, 君子觀萃聚以除治戎器, 用戒備於不虞。凡物之萃則有不虞度之事, 故眾聚則有爭, 物聚則有奪, 大率旣聚則多故矣, 故觀萃象而戒也。除, 謂簡治也, 去弊惡也。除而聚之, 所以戒不虞也。"
朱熹曰:"除者, 修而聚之之謂。"又曰:"大凡物聚眾盛處必有爭, 故當預爲之備, 如人少處必無爭, 才人多少間便自有爭, 所以當預爲之防也。"
丘富國曰:"天生五材, 誰能去兵?用兵亂也, 去兵亦亂也。君子當萃聚之世而除戎器, 非右武也, 特戒不虞而已, 如秦人之銷鋒鏑、唐末之議銷兵則非謂之除戎器。漢武席文景富庶之極, 至窮兵黷武以事四夷, 又豈戒不虞之義乎?"
臣按:民生於世猶澤在地中, 澤潤乎地而不燥, 地容乎澤而不溢, 相與含容而不覺其爲多也。澤一出乎地上則日積月累, 其出也無窮盡, 其流也無歸宿, 則必有奔放潰決之虞矣。譬之民焉, 當夫國初民少之際, 有地足以容其居, 有田足以供其食, 以故彼此相安, 上下皆足, 安土而重遷, 惜身而保類, 馴致承平之後, 生齒日繁, 種類日多, 地狹而田不足以耕, 衣食不給, 於是起而相爭相奪而有不虞度之事矣。是以聖王隨其時而爲之制, 旣爲之足食以順其生, 又爲之足兵以防其變。所謂足兵者不止戎器也, 而獨以戎器言, 蓋兵與農皆出於民, 農所以別於兵者, 以所執之器異也, 執耒耜痔錢鎛者則謂之農, 手戈矛擐甲胄者則謂之兵, 其實皆民也, 言器則人在其中矣。大抵兵威之所以不振者, 由上之人狃於治安而不知戒也。蓋事久則必弊, 除其舊而新之則宿弊爲之一新, 人聚則必散, 收其散而聚之則泮渙有所拘束, 夫然則事之可虞者皆不足虞矣。竊惟我聖祖承元政廢弛之後, 民俗凋弊之餘, 大振威武以立國, 內而畿甸、外而邊方, 設立衛所, 每衛五所, 每所千軍, 錯峙郡邑之中以爲民生之衛, 蓋不待民生之萃聚而後戒其不虞也, 聖祖思患豫防之心遠矣。今承平百餘年, 生齒之繁比國初幾千倍蓰, 而兵戎之眾反不及什二三焉, 豈《大易》因《萃》象以除戎器、戒不虞之義哉?伏惟聖明留心武事, 明敕所司, 通將洪武年間原設衛所軍士隊伍並見在數目以聞, 下執政大臣, 俾其詳究軍伍前後所以多寡之數, 必欲複祖宗之舊, 其道何繇, 或別有它策, 具疏備陳, 然後集議, 除其舊而新之, 收其散而聚之, 斷斷乎必有益於國、必無損於民然後行之, 庶幾合乎《大易》《萃》卦之象以爲國家制治保邦千萬年長久之計, 宗社生靈不勝大幸。
聖人以此洗心, 退藏於密, 吉凶與民同患, 神以知來, 知以藏往, 其孰能與於此哉?古之聰明睿知神武而不殺者夫。
朱熹曰:"聖人之德, 無一塵之累, 無事則其心寂然, 人莫能窺, 有事則神知之用, 隨感而應。神武不殺, 得其理而不假其物之謂。"又曰:"武雖是殺人的事, 聖人卻存此神武而不殺也。"
臣按:神武不殺四字雖聖人以贊《易》卦之用, 然武而謂之神, 神武而謂之不殺, 神武而不殺之一言, 是誠聖人文化之妙、用武德之至。仁函陰陽生殺之機妙, 仁義生成之化, 方其事之未來也, 運其神妙之機而測度之於幾微、朕兆之先, 及其事之旣往也, 斂其明照之用而包函之於幽微陰密之地, 用是以立武則變化而莫測, 運用而無方, 仁厚而不傷, 廣大而無間, 是即帝堯廣運之武、成湯天錫之勇也。伏惟聖人在上, 體《大易》神智之德, 存神武不殺之心, 民之有患, 不得已而用武, 本仁心而運神智, 仗道義以施德威, 以不殺而爲殺也, 則聖武布昭於天下, 則其所謂乃武者不獨並稱於乃文, 而且與乃聖乃神之妙用, 巍巍乎、蕩蕩乎, 與帝堯之德同一廣運矣。
《虞書》:益曰:"帝德廣運, 乃聖乃神, 乃武乃文。"
朱熹曰:"廣者大而無外, 運者行之不息。大而能運則變化不測, 故自其威之可畏而言則謂之武, 自其英華發外而言則謂之文。"
臣按:益贊堯之德不徒曰德而且曰帝德, 廣運不徒曰廣運而繼曰乃聖乃神、乃武乃文。謂之乃者, 以見帝德之所以廣運有此四者, 而其所以知其爲聖神文武者乃以時而出之也。本神聖以爲文武, 此聖人之文所以爲文思而光於四表, 而其武所以爲神武而不殺也歟。
《商書伊尹》曰:惟我商王布昭敷著聖武, 代虐以寬, 兆民允懷。
蔡沈曰:"聖武猶《易》所謂神武而不殺者, 湯之德威敷著於天下, 代桀之虐以吾之寬, 故天下之民信而懷之也。"
臣按:先儒謂不徒武而謂之聖武, 以見其出於德義之勇, 故能除暴救民以安天下, 此聖武之實也。至於天下之民莫不信而懷之, 此聖武之效也。
《詩商頌長發》之七章曰:武王載旆, 有虔秉鉞。如火烈烈, 則莫我敢曷(遏同)。苞有三蘖(旁生萌蘖, 謂韋顧、昆吾也), 莫遂莫達, 九有有截。韋顧旣伐, 昆吾夏桀(韋顧、昆吾皆桀之黨)。
朱嘉曰:"武王, 湯也。虔, 敬也。言恭行天討也。言湯旣受命, 載旆秉鉞以征不義, 桀與三蘖皆不能遂其惡, 而天下截然歸商矣。初伐韋, 次伐顧, 次伐昆吾, 乃伐桀, 當時用師之序如此。"
臣按:先儒謂載旆秉鉞, 不敢不虔, 所謂臨事而懼也。夫成湯以天錫勇智之資, 以至仁伐至不仁, 而猶虔敬如此, 況無成湯之德之才而所遇者又非韋、顧、昆吾之敵, 而可以恣肆而不知所懼哉?
《殷武》之首章曰:撻(疾貌)彼殷武, 奮伐荊楚。鷫(冒也)入其阻, 裒(聚也)荊之旅。有截其所, 湯孫之緒。
朱熹曰:"《殷武》, 殷王之武也。湯孫, 謂高宗。舊說以此爲祀高宗之樂, 蓋自盤庚沒而殷道衰, 楚人叛之, 高宗撻然用武以伐其國, 入其險阻以致其眾, 盡平其地使截然齊一, 皆高宗之功也。《易》曰‘高宗伐鬼方, 三年克之', 蓋謂此歟。"
李雩曰:"楚爲夷狄之國, 世亂則先叛, 世治則後服, 商室中微, 往往爲患, 高宗所以伐之。"

朱善曰:"自古中興之君未有不以武德勝者, 蓋繼衰亂之後, 內之則法度之旣弛、紀綱之旣壞, 外之則諸侯之旣叛、四夷之旣起, 自非以武德勝之, 則安能舉王綱於已墜、合人心於已離、撥亂而複反於正哉?若殷之高宗是已, 信乎其無愧於爲湯之孫矣。"
臣按:高宗伐鬼方, 三年克之, 事之至難者也, 然詩人頌高宗不徒曰武而曰殷武, 而又以爲湯之緒, 以見高宗所以用武遠伐暴亂者, 不過承其先世餘烈, 以孫而成祖之功緒而已, 然則後人所成之功, 何者而非前人之緒哉?
《皇矣》, 美周也。其五章曰:帝謂文王(設爲天命文王之辭), 無然(不可如此)畔(離也)援(攀援), 無然歆(欲之動也)羨(愛慕), 誕先登於岸(道之極至處)。密人(密須氏, 吉姓之國)不恭, 敢距大邦, 侵阮(國名)徂(往也)共(阮國之地名)。王赫斯怒, 爰整其旅(周師), 以按(遏也)徂旅(密師之往共者), 荑於周祜(福也), 以對(答也)於天下。
孟子曰:"此文王之勇也, 文王一怒而安天下之民。"
朱熹曰:"人心有所畔援, 有所歆羨, 則溺於人欲之流而不能以自濟。文王無是二者, 故獨能先知先覺以造道之極至, 蓋天實命之而非人力之所及也, 是以密人不恭, 敢違其命, 而擅興師旅以侵阮而往至於共, 則赫怒整兵而往, 遏其眾以厚周家之福, 而答天下之心。蓋亦因其可怒而怒之, 初未嘗有所畔援歆羨也, 此文王征伐之始。"
王安石曰:"有所畔援歆羨, 不得其欲而怒, 則其怒也私而已, 文王之怒是乃與民同怒而異乎人之私怒也。"
臣按:怒者七情之一, 怒而無所畔援歆羨, 是怒而得其中, 中而中其節, 是之謂和。聖人一心中和之極, 是惟不怒, 而其所怒者必其所當怒而不可不怒者焉, 無所偏倚無所乖戾, 乃合天理人情於一心, 故一怒而可以安天下之民。彼秦皇漢武之窮兵黷武, 是怒所不當怒者也, 所怒者一己之私, 一怒而害天下之民, 乃至毒流於四海, 禍延於子孫。嗚呼, 可不戒哉。
其七章曰:帝謂文王, 予(設爲上帝之自稱)懷(眷念也)明德(文王之德), 不大聲以(猶與也)色, 不長夏以革(未詳)。不識不知, 順帝之則(法也)。帝謂文王, 詢爾仇方(仇國), 同爾兄弟(與國也), 以爾鉤援(鉤梯也), 與爾臨(臨車也)沖, 以伐崇(國名)墉(城也)。
司馬遷曰:"崇侯虎譖西伯於紂, 紂囚西伯於泚裏, 其後赦西伯, 賜之弓矢鈇鉞, 得專征伐。曰譖西伯者崇侯虎也, 西伯歸三年, 伐崇侯虎而作豐邑。"
朱熹曰:"言上帝眷念文王而言其德之深微, 不暴著其形跡, 又能不作聰明以循天理, 故又命之以伐崇也。呂氏謂此言文王德不形而功無跡, 與天同體而已, 雖興兵以伐崇, 莫非順帝之則而非我也。"
嚴粲曰:"崇侯譖文王而文王伐之, 疑於報私怨者, 然虎倡紂爲不道, 乃天人之所共怒, 文王奉天討罪, 何容心哉?蓋由其心純乎天理, 故喜怒皆與天合, 所仇者非私怒, 所同者非苟合也。"
八章曰:臨沖閑閑(徐緩也), 崇墉言言(高大也)。執訊連連(屬續狀), 攸馘(割耳也)安安(不輕暴也)。是類(祭上帝)是祃(祭始造軍法者), 是致(致其至)是附(使之來附)。四方以無侮。臨沖茀茀(強盛貌), 崇墉仡仡(強壯貌)。是伐是肆(縱兵也)是絕是忽(滅也)。四方以無拂(戾也)。
左氏曰:"文王伐崇, 三旬不降, 退修教而複伐之, 因壘而降。"
朱熹曰:"言文王伐崇之初, 緩攻徐戰, 告祀群神, 以致附來者而四方無不畏服。及終不服則縱兵以滅之, 而四方無不順從也。夫始攻之緩、戰之徐也, 非力不足也, 非示之弱也, 將以致附而全之也。及其終不下而肆之也, 則天誅不可以留而罪人不可以不得故也。此所謂文王之師也。"
臣按:先儒謂文王之伐始於密, 王功之始也;終於崇, 天下遂無不服, 王功之成也。文王伐崇之師, 詩人於其卒章形容文王所以緩攻、徐戰之方, 致至待附之故, 及其終不服從而後縱兵誅滅之意。朱子所以解釋之者明白詳悉, 後世帝王伐叛討罪所當取法焉者也。
《文王有聲》之一章曰:文王有聲, 魌(發語辭)駿(大也)有聲。魌求厥寧, 魌觀厥成。文王烝哉。其二章曰:文王受命, 有此武功。旣伐於崇, 作邑於豐(即崇國之地)。文王烝哉。
孔穎達曰:"武功非獨伐崇而已, 所伐邗、耆、密須、昆夷之屬皆是也, 別言伐崇者, 以其功最大、其伐最後, 故特言之, 爲作邑張本, 言功成乃作邑也。"
朱熹曰:"此詩言文王遷豐、武王遷鎬之事, 而首章推本之曰文王之有聲也, 甚大乎其有聲也。蓋以求天下之安寧而觀其成功耳, 文王之德如是, 信乎其克君也哉。"
臣按:先儒謂文王之所以大有聲者, 本由於征伐, 而其所以征伐者不過求天下安寧而觀其功底於成耳。蓋以旣爲人君則當奉天道以安民, 民有不安必有逆天命以致之者, 於是乎奉天命以討其罪, 使之不敢厲吾民焉。罪人旣得而其所以爲安集生聚之者不可無所居, 故又爲之邑以居之焉。凡若是者, 非貪功以立威也, 非廣地以附眾也, 盡吾爲君之道以無負上天付托之意焉耳。
《大明》之七章曰:殷商之旅, 其會如林(言眾也)。矢(陳也)於牧野, 惟予侯(維也)興。上帝臨女, 無貳(疑也)爾(指武王)心。
朱熹曰:"此章言武王伐紂之時, 紂眾會集如林以拒武王, 而皆陳於牧野, 則維我之師爲有興起之勢耳。然眾心猶恐武王以眾寡之不敵而有所疑也, 故勉之曰:上帝臨女, 無貳爾心。蓋知天命之必然而贊其決也。然武王非必有所疑也, 設言以見眾心之同非武王之得已耳。"
臣按:此詩可見武王之伐紂, 蓋承上帝之命, 有如上帝赫赫然在上而臨督之者矣, 此眾所以勸之無二其心也。蓋人之心即天之心, 人心之所欲即帝命之所臨, 苟拂人心而肆行己志, 則是人心不歸, 人心不歸則是上帝不臨矣, 上帝不臨則其心不能無疑, 其心旣疑則雖有師徒之眾、將帥之賢, 亦豈能有成功哉?是故明主之興師動眾, 恒反求諸心曰上帝臨我乎?揆之天理而合則帝命在是矣, 夫然後決然爲之而不疑, 不然則然而不敢少安也。
《詩序》:《酌》, 告成大武也。曰:於(歎辭)鑠(盛也)王師, 遵(循也)養時晦。時純熙(光矣)矣, 是用大介(甲也, 所謂一戎衣也)。我龍(寵也)受之, 闇闇(武貌)王之造(爲也)。載(則也)用有嗣, 實維爾公(事也)允(信也)師。
朱熹曰:"此頌武王之詩。言其初有於鑠之師而不用, 退自循養, 與時皆晦, 旣純光矣, 然後一戎衣而天下大定。後人於是寵而受此闇闇然王者之功, 其所以嗣之者, 亦惟武王之事是師爾。"
臣按:先儒謂此詩頌武王之武功, 言其初雖有甚盛之師, 而退自循養, 與時皆晦, 不見其有跡, 直至其時之至旣純光矣, 然後一著戎衣而天下翕然大定, 此其所以爲武王之武也。後王於是寵而受此闇闇然之武功, 其所以嗣之者亦惟武王之事是師可也。不先時而動, 不後時而靡, 君之用武能如是, 是亦武王也已。
《魯頌泮水》其五章曰:明明魯侯, 克明其德。旣作泮宮, 淮夷攸服。矯矯(武貌)虎臣, 在泮獻馘(所格者之左耳)。淑(善也)問(訊囚也)如皋陶, 在泮獻囚(所虜獲者)。
朱熹曰:"古者出兵受成於學, 及其反也釋奠於學, 而以訊馘告, 故詩人因魯侯之在泮而願其有是功也。"
其六章曰:濟濟多士, 克廣德心(善意也)。桓桓於征, 狄(遏也)彼東南(謂淮夷)。烝烝皇皇(盛也), 不吳(音話)不揚(肅也)。不告於訁凶(訟也), 在泮獻功。
其七章曰:角弓其觩(健貌), 束矢(五十爲束)其搜(矢疾聲)。戎車孔博(廣大), 徒禦無斁(競勸也)。旣克淮夷, 孔淑不逆(違令也)。式固爾猶(謀也), 淮夷卒獲。
司馬光曰:"受成獻馘, 莫不在學, 所以然者, 欲其先禮義而後勇力也。君子有勇而無義爲亂, 小人有勇而無義爲盜, 若專訓之以勇力而不使之知禮義, 奚所不爲矣。"
臣按:朱熹謂作泮宮克淮夷之事, 他無所考, 故不質其爲僖公之詩, 而且以克淮夷爲頌禱之辭, 則是詩所謂獻馘、獻囚、獻功者, 則未必有是事也。然其事雖未必有, 但味其辭, 克而謂之旣, 旣者已然之辭也。考之《春秋》, 僖公十三年魯嘗從齊桓會於鹹, 爲淮夷之病杞;十六年嘗從齊桓會於淮, 爲淮夷之病殽。當是時, 主會在齊而僖公從焉, 作頌者以公亦嘗與齊之會, 故掠齊之美者以頌魯歟?其事之有無固不可必, 臣載之於此, 以見受成獻馘之禮皆在於學, 非但禮有是言, 而古之人實嘗行之, 非虛語也。
以上總論威武之道(上)
●大學衍義補/卷115

댓글 없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