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穀梁》:日有食之, 鼓用牲於社。曰鼓, 禮也;用牲, 非禮也。天子救日,
置五麾(旌幡也)、陳五兵(矛、戟、鉞、楯、弓矢)五鼓。 臣按:日食之禮其來尚矣, 我朝凡遇日月有食之先期, 欽天監官推算其時刻秒忽奏聞, 行下禮部,
通行天下。至期日食, 文武百官具朝服於禮部行禮, 月食則行於中軍都督府, 在外日食行於有司、月食行於軍衛,
遇有陰雲則免。(以上救護) 《禮記月令》:孟春之月, 是月也以立春。先立春三日, 太史謁之天子曰:"某日立春, 盛德在木。"天子乃齊。立春之日,
天子親帥三公、九卿、諸侯、大夫以迎春於東郊, 還反賞公、卿、大夫於朝。命相布德和令, 行慶施惠, 下及兆民。慶賜遂行,
毋有不當。 孔穎達曰:"立春為正月節, 有在十二月之時。雲是月者, 謂十二月之氣, 不謂是月之日也。"季冬之月,
命有司出土牛以送寒氣。 孔穎達曰:"其時月建醜, 又土能克水, 持水之陰氣, 故特作土牛以畢送寒氣也。" 方愨曰:"牛, 土畜,
又以土為之。水用事之極, 欲勝水者必以土, 故出是以送寒氣。" 《東漢誌》:是月也, 立土牛六頭於國都、郡縣城外醜域,
以送大寒。 劉昭曰:"是月之會建醜, 醜為牛, 寒將極, 故出其物類形象以示送達之, 且以升陽。" 臣按:後世有進春之禮, 考於經無所見,
惟《月令》有迎氣之說, 然夏、秋、冬三孟之月皆有之, 不止春也。後世又有土牛之說, 而以年月支幹為之色, 複以草為句芒神。國朝禮製, 每遇立春節,
京尹帥其屬行進春禮, 是日早朝, 天子皮弁服升正殿, 文武百官朝服侍班, 京尹行四拜禮, 禮官引京尹升殿, 跪玉陛前, 進所塑土牛訖, 複行四拜禮畢,
文武百官行慶賀禮, 是日賜百官春宴。(以上進春) 以上論王朝之禮。臣按:王朝之禮非止於此, 著其切要者耳。其郊廟、群祀則具於祭祀, 藉田則具於農事,
養老、視學則具於學校, 鄉飲酒禮則具於"郡國之禮",
大閱之禮則具於"嚴武備"。 ●大學衍義補/卷048 ○郡國之禮 《周禮》:州長(二十五百家爲一州)各掌其州之教,
治政令之法(則也)。正月(建子之月)之吉, 各屬(合也)其州之民而讀法, 以考其德行道藝而勸之, 以糾其過惡而戒之。若以歲時祭祀州社, 則屬其民而讀法,
亦如之。歲終則會其州之政令, 正歲(建寅之月)則讀教法如初。 黨正(五百家爲一黨)各掌其黨之政令、教治, 及四時之孟月吉日,
則屬民而讀邦法以糾戒之。春秋祭絪(謂祭水旱之類), 亦如之。 族師(百家爲族)各掌其族之戒令、政事,
月吉則屬民而讀邦法。閭胥(二十五家爲閭)各掌其閭之征令, 聚眾庶旣比則讀法。 朱熹曰:"《周禮》屬民讀法, 今有司能一歲三四舉行之,
其於風化不爲無助。" 臣按:成周盛時制爲教治、政令之法, 旣已行之於朝廷、國都, 而又推之於州、黨、族、閭焉。二千五百家爲州, 州有長;五百家爲黨,
黨有正;百家爲族, 族有師;二十五家爲閭, 閭有胥, 皆以歲時屬其民而讀邦法。每歲之常, 州長則以正月及正歲, 是一歲而再讀也;黨正則以四時之孟月,
是一歲而四讀也;族師則每月而一舉行焉, 是一歲而十二讀也。他如州長之祭祀州社, 黨正之春秋祭騑, 族師之春秋祭酺,
其非時而讀法者又不止一也。是以當時之民耳目之所聞見者, 莫非先王之教典、朝廷之政治、官府之禁令, 是其出作入息皆在乎禮法之中, 出口入耳無非勸戒之語,
欲爲善而知所勸, 欲爲惡而有所懲, 此所以比屋可封而鄉無不善之俗, 而世多良材也歟。我聖祖作爲教民榜文頒布天下閭裏, 御制《大誥》三編頒布天下學校,
蓋即《周官》所謂教治、政令之法也。 鄉師之職, 正歲稽其鄉器(考其良窳), 比(五家爲比)共(平聲, 下同)吉凶二服, 閭(二十五家)共祭器,
族(百家)共喪器, 黨(五百家)共射器, 州(二千五百家)共賓器, 鄉(萬二千五百家)共吉凶禮樂之器。 鄭玄曰:"吉服者祭服也, 凶服者吊服也,
比長主集爲之;祭器者簠、簋、鼎、俎之屬, 閭胥主集爲之;喪器者素俎、揭豆之屬, 族師主集爲之:此三者民所以相共也。射器者弓矢、福中之屬,
黨正主集爲之;賓器者尊俎、笙瑟之屬, 州長主集爲之;吉器若閭之祭器也、凶器若族之喪器也、禮樂之器若州長賓射之器。鄉大夫集此四者,
爲州、黨、族、閭有故而不共也。此鄉器者旁使相共, 則民無廢事, 上下相補, 則禮行而教成矣。" 臣按:成周盛時以禮樂爲治, 而行禮樂者必有器具,
非特朝廷之上爲然, 而凡比、閭、族、黨之間皆有其器以爲行禮之具。當世之民, 耳聞而目見無非禮樂之事, 此所以比屋可封而成粹美之俗也。後世非獨民不識禮樂,
而名爲士大夫者亦惟口誦其言而不知其所以爲禮樂之器具何如也, 風俗之不如古, 又何怪哉?(以上讀法供器) 《禮記》曰:鄉飲酒之義, 主人拜迎賓於庠門之外,
入三揖而後至階, 三讓而後升, 所以致尊讓也。盥洗揚觶, 所以致潔也。拜至、拜洗、拜受、拜送、拜旣, 所以致敬也。尊讓潔敬也者,
君子之所以相接也。君子尊讓則不爭, 潔敬則不慢, 不慢不爭則遠於鬥辨矣, 不鬥辨則無暴亂之禍矣。 呂大臨曰:"鄉飲酒者,
鄉人以時會聚飲酒之禮也。因飲酒而射, 則謂之鄉射。鄭氏謂三年大比, 興賢者、能者, 鄉老及鄉大夫率其吏與其眾以禮賓之, 則是禮也三年乃一行,
諸侯之卿大夫貢士於其君蓋亦如此。黨正每歲國索鬼神而祭祀, 則以禮屬民而飲酒於序, 則黨正因蠟飲酒亦此禮。" 臣按:先儒謂鄉飲有四, 一則三年賓興賢能,
二則鄉大夫飲國中賢者, 三則州長習射, 四則黨正蠟祭, 今世所行者惟存一鄉大夫飲國中賢者爾, 他如所謂州長習射、黨正蠟祭世不複講, 而三年賓興賢能,
其宴會雖謂爲鹿鳴, 而亦不以鄉飲爲名焉。夫鄉飲之名始於成周, 漢、唐以來亦間行之, 然無定制。我太祖皇帝得國之初, 即詔天下府、州、縣每歲再行,
永爲定制。伏讀御制《大誥》有雲:"鄉飲酒禮不過申明古先哲王教令而已, 所以鄉飲酒禮, 敘長幼、論賢良、別奸頑、異罪人。其坐席間, 年高有德者居於上,
高年淳篤者並之, 以次序齒而列。其有曾違條犯法之人列於外坐, 同類者成席, 不許幹於良善之席。主者若不分別, 致使貴賤混淆, 察知或坐中人發覺,
主者坐以違制。奸頑不由其主, 紊亂正席, 全家移出化外。嗚呼!斯禮古先哲王之制, 妥良民於宇內, 亙古至今。興者, 鄉裏安、鄰裏和、長幼序, 無窮之樂。"大哉,
王言所謂"從者昌, 否者亡", 其垂世警俗之意深矣。傳曰"禮之教化也微, 其止邪於未形, 使民日遷善遠罪而不自知也", 其此意歟。 故聖人制之爾,
鄉人、士君子尊於房戶之間, 賓主共之也;尊有玄酒(以水爲之), 貴其質也;羞出自東房, 主人共之也;洗當東榮,
主人之所以自潔而以事賓也。 鄭玄曰:"鄉人謂鄉大夫也, 士謂州長、黨正也, 君子謂鄉大夫也。尊於房戶之間賓主共之者, 設酒尊於東房之西、室戶之東,
在賓主之間。酒雖主人之設而賓亦以之酢主人, 故雲共之也。地道尊右, 設玄酒在西者, 貴其質素故也。" 臣按:此古人行鄉飲酒禮之一,
賈公彥所謂又有鄉大夫士飲國中賢者用鄉飲酒者, 此也。由是觀之, 則是禮非獨尚齒, 又所以尚賢也。而我聖祖之誥所謂"序長幼", 尚齒也;"論賢良",
尚賢也。然非特如此而已, 又因之以"別奸頑, 異罪人", 一禮之舉眾義備焉, 嗚呼盛哉! 《周禮》:鄉大夫之職, 三年則大比, 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
鄉老及鄉大夫帥其吏與其眾寡, 以禮禮賓之(以鄉飲之禮禮而賓之)。 吳澂曰:"古者鄉大夫行鄉飲酒於鄉學, 以賓禮興賢者能者, 而升其書於天府,
擇其最賢者爲賓, 其次爲介, 此以德選不以齒論。" 臣按:此古人行鄉飲酒禮之二也。本朝三年大比, 一開科兩京十三藩皆有鄉試, 撤棘之日,
有司設席以待考試官及中式舉子, 謂之鹿鳴宴。今宜斟酌古制, 以解首爲賓, 以次爲介、爲三賓、爲眾賓, 而以考試官爲䌷, 提調官爲主, 監試官爲司正,
執事官及藩臬官僚皆以陪位, 其中執事人員有營私作弊者列於外坐, 一如朝廷頒降禮制而行, 以複古人賓興賢能之禮(或別設席以勞試官亦可)。 黨正,
國索鬼神而祭祀則以禮屬民, 而飲酒於序以正齒位。 鄭玄曰:"國索鬼神而祭祀, 謂歲十二月大蠟之時也。正齒位者, 《鄉飲酒義》所謂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
六十者三豆、七十者四豆、八十者五豆、九十者六豆是也。必正之者, 爲民三時務農, 至此農隙而教之尊長養老,
見孝弟之道也。" 臣按:此古人行鄉飲酒禮之三也。竊惟今制一歲凡再行鄉飲酒禮, 旣行之於正月望日, 又以十月朔旦行焉。歲首之禮宜如常制,
合養在官在民之老以正齒位, 若夫孟冬之月, 百穀告成, 農夫終歲勤苦始得少息, 請略仿周人蠟祭之禮, 備牲醴以索祭鬼神, 聚民之老者飲以勞之,
遂禮其年高有德者以爲大賓, 而以其能帥子弟耕稼者爲眾賓, 庶合古禮意。 《射義》曰:卿、大夫、士之射也,
必先行鄉飲酒之禮。 賈公彥曰:"州長因春秋二時以禮會聚其民, 而行禮於州之序學中, 先行鄉飲酒爲禮而射。" 臣按:此古人行鄉飲酒禮之四,
是即州長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也。臣請於正月望日、十月朔日行禮之後, 即率賓以下依朝廷原降射禮儀注, 行射禮於學中,
庶古禮複行於今日。 孔子曰:"吾觀於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也。" 呂大臨曰:"禮之所尊, 尊其義也, 其文則擯相習之, 其義則君子知之, 修其文達其義,
然後可以化民成俗也。貴賤明、隆殺辨、和樂而不流、弟長而無遺、安燕而不亂, 此五者皆見於飲酒之禮而可以化民成俗, 故曰‘吾觀於鄉而知王道之易易也'。易謂易行,
易易者甚言其易也。" 黃幹曰:"請賓介、陳器饌、獻賓介、獻䌷、旅酬、燕, 此六者禮之大節也。登降、辭受, 禮之文也;鼎俎、籩豆, 禮之器也;脯醢、脊脅,
禮之用也, 此觀禮者所共知也。其數易知, 其義難知也。鄉飲, 教親睦也, 鄉閭親睦, 陵犯爭訟之風息矣。一飲一食、一拜一坐、一揖一降, 無非教也, 通於義者,
又非但可以親睦鄉閭而已也。天理得, 人心正, 無所施而不可也。聖人著爲禮以教人, 凡爲鄉人者皆知此義焉, , 此成周之世所以人人皆有士君子之行也。禮廢樂墜,
鄉人之群飲者未嘗廢, 豐飲食、侈供張, 悅聲妓、恣歡嗷, 教侈也, 誨淫也, 恣欲也, 無非所以敗人心者也, 後世之士夫曾古之服勤於畎畝者之不若也。然則是禮也,
今世學士大夫有志於古者其可不思所以講明而肄習之歟? 臣按:孔子此言與所謂聖人制之爾, 及我聖誥之文, 是知是禮之在天下, 誠行王道之要,
萬世帝王所當舉行, 而凡有民社之寄者不可徒應故事而不知所以敬慎之也。(以上鄉飲酒禮) 《周禮》:鄉大夫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猶事也)詢眾庶,
一曰和(發而中節), 二曰容(動皆合禮), 三曰主皮(不失正鵠), 四曰和容(容比於和),
五曰興舞(節比於樂)。 吳澂曰:"詢眾庶者問於眾庶而求其人也。" 臣按:此鄉大夫賓興賢能旣退而行鄉射之禮以詢眾庶也。我聖祖於洪武三年初,
詔天下開科第三場, 面試四事, 其一曰射, 以觀其中數多寡, 即此制也。 州長, 春秋以禮會民而射於州序。 丘葵曰:"序者,
州之學。孟子曰‘序者射也', 蓋射以序進且以別其賢否也。" 臣按:三代之後射禮不行也久矣, 惟晉庾亮曾依周制以行。我聖祖初得天下,
即令天下府、州、縣學訓誨生員, 每日講讀經書罷, 於學後設一射圃教學生習射, 朔望要試過, 其有司官閑暇時與學官一體習射。命禮部定圖式儀注凡八則,
一射式、二樹射鵠、三置射位、四主射、五賞酒、六司射、七射器、八射職、九射位、十儀注, 所謂射器者凡九, 射職者凡七, 至今天下皆立射圃,
朔望有司躬謁先師及聽諸生講讀後詣圃行射禮, 是即州長會民射於州序之遺意也。 《射義》曰:故射者進退周還必中禮, 內志正、外體直然後持弓矢審固,
持弓矢審固然後可以言中, 此可以觀德行矣。 呂大臨曰:"禮, 射者必先比耦, 故一耦皆有上耦、下耦, 皆執弓而挾矢;其進也, 當階及階、當物及物皆揖,
其退也亦如之;其行有左右, 其升降有先後, 其射皆拾發;其取矢於楅也, 始進揖, 當楅揖, 取矢揖, 旣搢挾揖, 退與將進者揖;其取矢也,
有橫弓、卻手、兼付、順羽, 拾取之節焉;卒射而飲, 勝者袒、決、遂, 執張弓, 不勝者襲, 脫決拾, 加弛弓, 升, 飲, 相揖如初,
則進退周旋必中禮可見矣。夫先王制禮, 豈苟爲繁文末節使人難行哉?亦曰以善養人而已。蓋君子之於天下, 必無所不中節然後成德, 必力行而後有功, 其四肢欲安佚也,
苟恭敬之心不勝則怠惰傲慢之氣生, 動容周旋不能中乎節, 體雖佚而心亦爲之不安, 安其所不安則手足不知其所措, 故放辟邪侈、逾分犯上將無所不至,
天下之亂自此始矣。聖人憂之, 故常謹於繁文末節以養人於無所事之時, 使其習之而不憚煩, 則不遜之行亦無自而作, 至於久而安之, 則非禮不行,
無所往而非義矣。君子敬以直內, 義以方外, 所存乎內者敬, 則所以形乎外者莊矣。內外交修, 則發乎事者中矣。射一藝也, 容比於禮, 節比於樂, 發而不失正鵠,
是必有樂於義理、久於敬恭、用志不分之心, 然後可鎰之, 則其所鎰之者, 其爲德可知矣。" 子曰:"君子無所爭, 必也射乎?揖讓而升, 下而飲,
其爭也君子。" 朱熹曰:"揖讓而升者, 大射之禮耦進三揖而後升堂也。下而飲, 謂射畢揖降以俟眾耦皆降, 勝者乃揖不勝者,
升取觶立飲也。言君子恭遜不與人爭, 惟於射而後有爭, 然其爭也雍容揖遜乃如此, 則其爭也君子而非若小人之爭矣。" 子曰:"射不主皮。爲力不同科,
古之道也。" 朱熹曰:"射不主皮, 《鄉射禮》文。爲力不同科, 孔子解禮之意如此也。皮, 革也, 布侯而棲革於其中以爲的, 所謂鵠也。科,
等也。古者射以觀德, 但主於中而不主於貫革, 蓋以人之力有強弱不同等也。" 楊時曰:"中可以學而能, 力不可以強而至。" 臣按:《儀禮》射有三,
大射、賓射、燕射, 天子、諸侯、卿、大夫皆有之, 士無大射而有賓射、燕射。後世禮廢之後, 而所謂射者惟用之戰陳, 而用之以爲禮節者蓋微矣。我聖祖欲以之取士,
以複古人擇士澤宮之制而不果, 旣而頒其圖式儀注於天下, 非但以是而教士子, 而必俾學官與有司習射焉。噫, 方其無事而教之於學校, 以習其禮遜之容,
一旦有事也則以用之於戰陳, 而無敵於天下矣。(以上鄉射禮) 《周禮大行人》: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者, 歲遍存(問其安否), 三歲遍覜(視其治效),
五歲遍省(察其風俗)。 《國語》曰:周之《秩官》(秩官, 周常官, 篇名)有之曰:"敵國賓至, 關尹(官名)以告行理(吏也)以節(以節爲信)逆(迎也)之,
候人爲導(導引), 卿出郊勞, 門尹除(掃除)門, 宗祝執祀, 司裏授館, 司徒具徒(執役者), 司空視塗(道路), 司寇詰奸(禁詰奸盜), 虞人入材(材木),
甸人積薪(用以爨爇), 火師監燎(火燎), 水師監濯(滌濯), 膳宰致餐(熟食), 廩人獻餼(生食), 司馬陳芻(養馬), 工人展車(補傷敗), 百官各以物至,
賓入如歸。是故小大莫不懷愛。其貴國之賓至則以班加一等, 益虔。至於王使則皆官正(長也)蒞(臨也)事, 上卿監(視也)之。" 臣按:《周禮》一書,
其於諸侯聘問之禮詳備, 而於王朝遣使之禮略焉。大行人, 王之所以撫邦國諸侯無歲無之, 而不聞其有節送供奉之禮, 獨於《國語》定王使單襄公聘宋、楚而道陳,
道茀而不可行, 歸告於王而引周之《秩官》之語, 所言皆侯國之禮, 其末一語雲"至於王使皆官正蒞事, 上卿監之", 則在當時必有其禮。《周禮》立制以訓諸侯,
惟載其所以相待之禮而其所以奉上者不載焉, 非不載也, 敵國之禮尚如此, 而貴國賓至且以班加一等益虔, 則天子之使至所加不止於一等,
而其所以虔敬者益之又益可知也。自罷侯置守之後, 無複邦交之禮, 所以奉承者惟天子之使爾, 考曆代之禮制, 惟有王朝之禮, 所謂郡邑之禮泯如也。本朝開國之初,
定爲《洪武禮制》, 出使禮儀凡六條;二十年又命禮部官著爲《禮儀定式》, 出使禮儀凡三條;二十七年又命禮官參用二書爲《出使禮儀》, 總二十條,
開讀遣使一、奉使王國二、奉使諸司十四、蕃國三, 頒降行人司永爲定制, 又詔頒迎詔儀注於天下。凡朝遣使各處開讀, 將至所在,
官僚朝服具龍亭、彩輿、儀仗、鼓樂郊迎, 使者下馬以詔置於龍亭, 使者立亭東, 官吏人等北向行五拜三叩頭禮, 眾官及鼓樂前導, 使者隨行至所司,
眾官先入東西序立, 龍亭至, 使者立其東西向(如有出使, 廷臣先贊日出, 使官行禮引贊, 引出, 使官於露台行五拜三叩頭禮), 贊唱排班, 班齊之後四拜,
使者捧詔授展讀官, 跪受之開讀, 眾官跪聽(出使官於露台東跪聽), 宣讀訖, 展讀官捧詔授使者, 複置亭中, 眾官俯伏, 興, 四拜, 山呼舞蹈,
又四拜。禮畢, 眾官詣龍亭前跪, 長官致辭曰:"聖躬萬福。"使者鞠躬, 答曰:"聖躬萬福。"眾官乃退, 易服見使者,
行再拜禮。臣竊以謂自古禮文之詳莫備於《周禮》一書, 而其間所載朝覲、聘問之禮雖詳, 而於出使一節獨闕, 而我聖祖創爲之制其詳有如此者, 蓋王朝之於郡國,
以地言之則疆域阻遠, 以分言之則名分懸絕, 所以達上下之情、一遠近之勢, 以其有使臣之往來、詔令之頒布耳。其所以迎接而授受者苟簡而粗率,
非獨無以嚴九重之威命、重皇華之使節, 而下之人亦輕忽而不知所重, 而播告之修、申諭之意或不足以聳動乎奉承之人, 而事體或至於隳, 機會或至於失,
亦或有之矣。(以上出使及迎詔禮) 《月令》:季冬之月, 命有司大難(與亻那同)。旁磔(披磔牲體, 攘除陰氣), 出土牛以送寒氣。 陳澔曰:"月建醜,
醜爲牛, 土能生水, 故特作土牛以畢送寒氣也。" 陳祥道曰:"土勝水、牛善耕, 勝水故可以勝寒氣, 善耕故可以示農耕之早晚, 《月令》季冬之月大難、旁磔,
然後出土牛, 則出土牛驅除之終事也, 旣乃告民出五種, 命農計耦耕事, 則出土牛又農耕之始事也。" 《後漢祭祀志》:立春之日, 迎春於東郊,
車旗、服飾皆青, 歌《青陽》, 舞《雲翹》之舞。 《宋志》:立春前五日, 並造土牛、耕夫、犁具於大門之外。是日黎明, 有司爲壇以祭先農, 官吏各具彩杖,
環擊牛者三, 所以示勸耕之意。 臣按:宋景祐所頒《土牛經》, 其作土牛以歲之幹色爲首、支色爲身、納音色爲腹,
以立春日幹色爲角耳尾、支色爲脛、納音色爲蹄。元至元所頒經式, 牛色則以立春日爲法, 日幹爲頭、角、耳色, 支爲身色, 納音爲蹄、尾、肚色。國初襲用元制,
正統中始用言者制土牛色複用歲之支幹、納音, 如宋法。今制, 每歲立春日, 內而京兆、外而藩府州縣, 先期造土牛芒人, 前一日出東郊, 具鼓樂迎入所司,
至日行鞭春禮, 眾官各執彩鞭環牛者三, 眾共擊碎之。(以上迎春禮) 馬端臨曰:"秦漢之後, 禮之因革不同, 有古有而今無者,
如大射、聘禮、士相見之類是也;有古無而今有者, 如聖節、上壽、上尊號、拜表之類是也。" 臣按:古今異宜, 禮經有可以義起之文,
天下之事揆之於義而與義無悖, 則是禮雖自古先王未之有制, 而後世之人以義起之而創爲一代之禮不爲過也。馬氏著《文獻通考》, 獨爲王朝之禮, 所謂郡國之禮無有焉,
其言曰:"今禮則雖不能無失, 然而議禮制度非書生可得與聞也, 是以亦不複措辭焉。"夫書生而與聞議禮制度而爲之措辭固不可, 若夫述前人之舊、詳一代之制,
亦何不可之有。夫所謂聖節上壽及漢以來賀歲首、魏晉以來賀冬至, 此雖三代以前所未有, 然古者列國之於王朝, 朝覲、會同、殷覜之類歲無虛月,
而今世所行者此三禮而已。三禮也在朝, 文武百官至日具表拜賀, 而天下親藩、邊將、藩憲、府州、衛所五品以上官司先期遣官奉表稱賀, 至期前一日習儀於寺觀,
至日於所在官廳行慶賀禮, 其儀注大略如朝儀, 但祝贊之辭不同, 及正至不用傳制耳。茲三禮者今日朝儀以爲大禮, 是非獨以寓臣子忠愛之誠, 亦以昭示華夷,
使人心之趨向者益以恭, 萬方之尊戴者益以固, 是雖古無而今有, 禮所謂義起者政此類也, 聖人複起, 臣知其決不易之矣。今其禮儀具見《洪武禮制》,
但今天下進表衙門先期進表已行十二拜、山呼舞蹈禮, 至日惟行五拜三叩頭禮, 而五品以下衙門則行全禮, 臣竊以臣子奉上之禮宜隆而不宜殺, 當三大朝賀之日,
闔郡官吏、儒生、軍民人等畢至, 必先演習其儀而後行禮, 至日其禮乃簡略如此, 似乎不稱, 請一體俱行全禮爲宜。(以上遙賀之禮) 朱熹曰:"禮之施於朝廷者,
州縣士民無以與知爲也, 而盡頒之, 則傳者苦其多、習者患其博而莫能窮也, 故莫若取自州縣官民所應用者, 參以近制, 別加纂次, 號曰‘臣民禮略',
鋟板模印而頒行之, 州縣各爲三通, 一通於守令廳事, 一通於學, 一通於名山寺觀, 皆櫝藏之, 守視司察, 體如詔書, 而民庶所用則又使州縣自鋟之板,
正歲則模而揭之市井、村落, 使通知之, 則可以永久矣。"又曰:"禮書旣頒, 則又當使州縣擇士人之篤厚好禮者講誦其說、習其頒禮, 州縣各爲若幹人廩之於學,
名曰治禮, 每將舉事則使教焉, 又詔監司如提學司者察其奉行不如法者, 舉懲治之。" 臣按:朱氏此言可以施行於今,
請令禮官將洪武年間頒降《孝慈錄》《諸司職掌》《洪武禮制》《禮儀定式》及永樂中頒降《文公家禮》等書逐一參考, 凡系天下郡縣家鄉臣民所當行之禮,
敕翰林儒臣簡節刪潤, 著爲一書, 印行天下, 使之遵守如朱熹所議者。又於學校村社選人習學演行, 而命州縣正官、學校教職專一管領, 而提督學校憲臣敕書中以此加載,
俾其按部提督, 察其勤惰以爲勸懲, 是誠化民成俗之要務, 爲治之道莫先於此。伏惟聖明留意, 則朱熹之議不行於昔而行於今矣,
天下臣民不勝幸幸。 《周禮小行人》:若國劄(病疾爲劄)喪(劄而死曰喪)則令賻(以禮傅之謂之賻)補(助其不足)之,
若國凶(穀不熟)荒(凶甚爲荒)則令賙(以利周之)委(以聚與之)之, 若國師(軍旅)役(工役)則令槁(犒也)褵(會眾財與之)之, 若國有福事則令慶賀之,
若國有禍災則令哀吊之, 凡此五物者治其事故。 臣按:天子之於侯國, 有劄喪則令賻補, 有凶荒則令賙委,
是即大宗伯以喪禮哀死亡、以荒禮哀凶劄也;有師役則令犒禬, 是即大宗伯以禬禮哀圍敗、以恤禮哀寇亂也;福事則令慶賀, 禍災則令哀吊,
豈非大宗伯以賀慶之禮親異姓之國、以吊禮哀禍災者乎?臣於"明禮樂"下著"郡國之禮", 前此皆郡國奉行於上之禮,
此則朝廷所以施行於下之禮也。成周盛王所以周恤保愛其臣民者, 不以勢而以理, 不以分而以禮, 如此視後世以牛羊草芥待其民者有間矣, 嗚呼,
仁矣哉! 及其萬民之利害爲一書, 其禮俗、政事、教治、刑禁之逆順爲一書, 其悖逆、暴亂、作慝猶、犯令者爲一書, 其劄喪、凶荒、厄貧爲一書,
其康樂、安親、和平爲一書, 凡此物者每國辨異之, 以反命於王, 以周知天下之故。 吳澂曰:"萬民之利害, 謂若禁革則某事爲民便、某事爲民害也。逆順者,
遵王法爲順, 背王法爲逆也。悖逆至犯令, 謂人之爲惡者也。劄喪、凶荒、厄貧, 謂人之不幸而遇災者也。康樂、和親、安平,
謂人之爲善而又有福慶者也。以此五者詢問諸國, 別而書之, 使王得以周知若民利興政俗美惡、人少災禍弭福慶集則治可知也,
反是則不治矣。" 鄭鄂曰:"職方掌天下之圖以周知其利害, 其知也以圖此則載之以書, 按書所以知其事也。禮俗也、政事也、教治也、刑禁也,
諸侯之所行者或有逆順從違, 不爲一書無以知其叛服之事;悖逆也、暴亂也、作慝也、犯令也, 過惡之已著也, 不爲一書無以知其罪惡之輕重,
猶是曾犯令矣猶不改而猶犯令焉;劄喪也、凶荒也、厄貧也, 諸侯所遭之故, 不爲一書無以知遠民之憂;康樂謂民之安樂、和親謂僚蛙之交歡、安平謂其國之寧靜,
不爲一書無以知侯國之治。" 臣按:三代封建之制行而天子所以相與爲治者侯國也, 罷侯置守之後, 則藩服州郡實視古諸侯焉。然古之侯國不過數十,
今之郡縣多至千百, 其土宇之分割、疆域之遼隔、官吏之繁多, 其勢未易以合, 其情未易以通, 視古爲尤難也。在成周之時, 設爲小行人之職巡行而辨異之,
有不能遍究而悉舉, 故爲之書以述其事, 凡有五焉。蓋先王以天下爲一家、中國爲一人, 則小行人以此五物者巡行天下, 每國而辨異之各爲一書, 以反命於王,
以周知天下之故, 則人君居九重之上, 不下幾席而一闇閱之頃, 天下之大、四海之廣, 萬民之禮俗皆在乎心目之間矣。臣願乞敕兩畿十三藩巡撫大臣及方面府州各爲一書,
備載郡邑禮俗、政事、教治、刑禁當行切要之務, 以備乙夜之覽, 遇有急切之事, 按書以求其故,
其於國政未必無補。 以上郡國之禮。臣按:郡國之禮不止於此而所載止此者,
祀典則具"秩祭祀"下、學校則具"崇教化"下。 ●大學衍義補/卷049 ○家鄉之禮(上之上)《禮記王制》:六禮,
冠、昏、喪、祭、鄉、相見。 吳澂曰:"冠、昏、喪、祭四者家之禮也, 鄉、相見二者鄉之禮也。《儀禮》有《士冠禮》《士昏禮》《士喪禮》,
士之祭有《特牲饋食禮》, 鄉有《鄉飲酒禮》, 相見有《士相見禮》。" 《論語》:子曰:"慎終追遠, 民德歸厚矣。" 朱熹曰:"慎終者喪盡其禮,
追遠者、祭盡其誠。民德歸厚, 謂下民化之, 其德亦歸於厚。蓋終者人之所易忽也而能謹之, 遠者人之所易忘也而能追之, 厚之道也, 故以此自爲則已之德厚,
下民化之則其德亦歸於厚也。" 蘇說曰:"忽略於喪、祭則背死忘生者眾而俗薄矣。"子曰:"生事之以禮,
死葬之以禮、祭之以禮。" 朱熹曰:"生事、葬祭事, 親之始終具矣。禮即理之節文也。人之事親自始至終一於禮而不苟,
其尊親也至矣。" 胡寅曰:"人之欲孝其親, 心雖無窮而分則有限, 得爲而不爲與不得爲而爲之, 均於不孝。所謂以禮者,
爲其所得爲者而已矣。" 《文中子》曰:冠禮廢, 天下無成人矣;昏禮廢, 天下無家道矣;喪禮廢, 天下遺其親矣;祭禮廢,
天下忘其祖矣。 朱熹曰:"禮有本有文, 自其施於家者言之, 則名分之守、愛敬之實其本也, 冠、昏、喪、祭儀章度數者其文也。其本者有家日用之常體,
固不可以一日而不修, 其文又皆所以紀綱人道之始終, 雖其行之有時、施之有所然, 非講之素明、習之素熟, 則其臨事之際亦無以合宜而應節,
是亦不可一日而不講且習焉者也。" 臣按:《禮》曰"人有禮則安, 無禮則危", 是則禮之在天下, 非徒有是儀章度數以爲觀美而已也,
風俗之隆汙、世道之理亂、人家之成敗皆系於是禮焉。禮無乎而不在, 要必人人行是禮, 家家行是禮, 積家以爲郡國, 積郡國以爲天下, 無一處而無是禮,
無一事而不由是禮, 是則所謂三代比屋可封之俗矣。 又曰:"三代之際, 禮經備矣, 然其存於今者, 宮廬器服之制、出入起居之節皆已不宜於世,
世之君子雖或酌以古今之變, 更爲一時之法, 然亦或詳或略, 無所折衷, 至或遺其本而務其末、緩於實而急於用, 自有志好禮之士猶或不能舉其要,
而困於貧窶者尤患其終不能有以及於禮也。是以嘗獨究觀古今之籍, 因其大體之不可變者而少加損益於其間, 以爲一家之書, 大抵謹名分、崇愛敬以爲之本,
至其施行之際則又略浮文、趨本實, 以竊自附於孔子從先進之遺意, 庶幾古人所以修身齊家之道、慎終追遠之心猶可以複見,
而於國家所以崇化道民之意亦或有小補雲。" 臣按:宋儒朱熹本《儀禮》及程、張、司馬氏諸家禮書, 作爲《家禮》一書, 酌古准今,
實爲簡易可行。太宗皇帝命儒臣修《性理大全書》, 已備載其書, 今士大夫家亦往往有舉行者, 乞敕禮部詳定頒行天下, 俾諸道督學憲臣兼提其要行下府州縣,
教官每旬一次帥師生演習其儀, 並令鄉村社學教讀者專習其事, 遇民間有吉凶等事按儀而行, 如此,
則天下之人家有其書、人習其禮。朱熹謂修身齊家之道、慎終追遠之心可以複見, 然不見於熹之時而見於今世;又謂國家崇化道民之意亦有所補然,
不補於宋朝而補於今朝矣。臣嘗將《家禮》隱括以爲儀節, 頗簡易可行, 今士夫亦有依而行者, 儻有可采, 乞發下天下郡縣,
不爲無補。以上總論人家當行之禮。 《內則》曰:後、王命塚宰降德於眾兆民。 呂祖謙曰:"《內則》一篇, 首言後王命塚宰降德於眾兆民,
蓋三代所以教天下者皆以是, 自秦漢以來外風俗而論政事, 不複以人家事爲問矣。" 吳澂曰:"天子爲天下之君師治而教之, 而塚宰, 六卿之長佐天子者也。降,
下也。德, 得也。謂以人所同得於天之理立爲教法, 命塚宰降下其德教於眾兆民, 俾效而法之也。所謂德教, 如下文所載是也。" 臣按:三代帝王本乎德以爲教,
非但行之於宮闈、朝廷、官府, 而又制爲禮法, 命大臣以降下於天下, 使凡億兆之眾莫不知所以法則而遵行焉。蓋天下者家之積也, 積億萬人家以成天下,
必家家齊然後天下之治成。蓋人君之奔馳天下譬如構萬間之廣廈焉, 苟其間闕其一榱一桷, 則其規制亦非全者矣。 子事父母, 雞初鳴,
鹹盥(洗頮)、漱(漱口)、櫛(梳也)、縰(結發)、笄(簪也)、總(裂繒以束發)。婦事舅姑如事父母, 以適父母舅姑之所, 及所,
下氣怡聲問衣燠寒、疾痛苛(疥也)癢而敬抑(按也)搔(摩也)之, 出入則或先或後而敬扶持之。進盥, 少者奉盤、長者奉水請沃盥, 盥卒授巾。問所欲而敬進之,
柔色以溫之, 饘(厚粥)、(薄粥)、酒、醴、芼、羹(以米雜肉)、菽、麥、蕡(大麻)、稻、黍、粱、秫唯所欲, 棗栗飴蜜以甘之, 堇、荁、、榆、免(音問,
新鮮者)薧、滫(久泔)、氵隨(滑也)以滑之, 脂、膏以膏之, 父母舅姑必嘗之而後退。 司馬光曰:"父母舅姑起, 子供藥物、具晨羞, 尊長舉箸,
子婦乃各退就食。" 臣按:人子事親固當盡其孝, 尤當致其敬, 不徒以下氣怡色、柔聲爲孝也, 而凡其抑搔也、扶持也、問所欲也皆必以敬焉。孝而不敬,
非孝矣。 在父母舅姑之所, 有命之, 應唯敬對, 進退周旋慎齊,
升降出入揖遊不敢噦(嘔逆出聲)噫(氣塞出聲)、嚏咳(嗽聲)、欠(氣乏則欠)伸(體疲則伸)、跛(偏任爲跛)倚(依物爲倚)、睇視(順視也),
不敢唾(口津也)纁(鼻液也), 寒不敢襲(重衣), 癢不敢搔, 不有敬事不敢袒裼, 不涉(謂涉水)不撅(揭裳),
褻衣衾不見裏。 方愨曰:"噦噫、嚏咳則聲爲不恭, 欠伸、跛倚則形爲不恭, 寒不敢襲、癢不敢搔, 不敢適己之便也。"子婦孝者敬者,
父母舅姑之命勿逆、勿怠。 陳澔曰:"子而孝, 父母必愛之;婦而敬, 舅姑必愛之。然猶恐其恃愛而於命或有所違也,
故以勿逆、勿怠爲戒。" 子(謂爲人子者)婦(子之妻)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
不敢私假、不敢私與。鄭玄曰:"家事統於尊也。" 吳澂曰:"貨謂所儲資財之物, 畜謂所養畜牲之物, 器謂飲食等所用之物, 假謂以物借人,
與謂以物遺人也。"(以上兼言子婦事父母舅姑之禮)《曲禮》曰:凡爲人子之禮,
冬溫而夏烝、昏定而晨省。 司馬光曰:"父母舅姑將寢則安置而退。" 呂祖謙曰:"一歲冬夏有寒暑之變, 一日晨昏有晦明之變, 冬溫如古人置密室之類,
夏凊如古人扇枕之類。" 夫爲人子者, 出必告, 反必面, 所遊必有常, 所習必有業, 恒言不稱老。 陳澔曰:"出則告違, 反則告歸。遊有常,
身不他往也;習有業, 心不他用也。平常言語之間自以老稱, 則尊同於父母, 而父母爲過於老矣。"食饗不爲概。 陳澔曰:"食饗,
如奉親、延客及祭祀之類皆是。不爲概量, 順親之心而不敢自爲限節也。"聽於無聲, 視於無形。 鄭玄曰:"雖聽不聞父母之聲, 雖視不見父母之形,
然心常想像似見形、聞聲, 謂將有教使已然。"父母存, 不有私財。戴溪曰:"粒粟縷絲以上皆親之物, 豈敢私有?" 爲人子者, 父母存,
冠衣不純素。鄭玄曰:"純緣素爲有喪象也。"父子不同席。 吳澂曰:"古者一席坐四人, 言父子偶共一處而坐, 雖止一人必各坐一席, 蓋以父昭子穆、父穆子昭,
尊卑不同故也。" 父母有疾, 冠者不櫛, 行不翔, 言不惰, 琴瑟不禦, 食肉不至變味, 飲酒不至變貌, 笑不至矧(齒本也), 怒不至詈,
疾止複故。 司馬光曰:"凡父母舅姑有疾, 子婦無故不離側, 親調嘗藥餌以供之。父母有疾, 子色不滿容、不戲笑、不宴遊, 舍置餘事專以迎醫檢方,
以求藥爲務。" 子於父母則自名也。呂大臨曰:"子之名, 父母所命, 敬親之命不敢有他稱也。"親有疾飲藥, 子先嘗之。 顏之推曰:"父母有疾,
子拜醫以求藥, 蓋以醫者親之存亡所系, 豈可傲忽哉?"子之事親也, 諫而不聽則號泣而隨之。 孔穎達曰:"父子天性, 理不可逃, 雖不從當號泣而隨之,
冀有悟而改。" 《內則》曰:父母有過, 下氣怡色、柔聲以諫, 諫若不入, 起敬起孝, 說則複諫, 不說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 寧熟諫。父母怒不說而撻之流血,
不敢疾怨, 起敬起孝。 孔穎達曰:"諫而使父母不悅, 其罪輕;畏懼不諫, 使父母得罪於鄉黨、州閭, 其罪重。二者之間寧用熟諫, 謂純熟殷勤,
若物之成熟然。" 吳澂曰:"複諫, 再諫也。熟諫者, 至三至四而猶未已, 如火之熟物, 必期變化生物之堅硬者至於軟熟也。" 臣按:《內則》此章之旨,
朱子引之以解《論語》事父母幾諫章, 謂二章之言相表裏。解幾爲微, 微諫謂下氣怡色、柔聲以諫, 漸漸細密, 不須峻暴強加闌截也。臣竊以謂朱子之意固是,
但於幾字之訓似不甚親切, 若以爲幾微之幾, 則孝子之於親視於無形、聽於無聲, 方其幾微萌露之初即探其情志、意向之所在, 隨事而致其察, 先事而爲之防,
消之於未然, 遏之於將然, 則用力比於熟諫爲省矣。噫, 孝子之於親, 過未形則幾諫, 過已形則熟諫, 致其親於無過之地,
則非徒養其志而又有以成其德矣。由是言之, 二章之意非但相表裏, 蓋相始終焉。 凡父母在, 子雖老不坐。 吳澂曰:"家人有嚴君焉,
父母之謂也。有尊者在上, 故子之年雖老亦不敢坐。"《玉藻》曰:親在, 行禮於人稱父, 人或賜之則稱父拜之。方愨曰:"不敢私交、不敢私受故也。" 父命呼,
唯而不諾, 手執業則投之, 食在口則吐之, 走而不趨。 方愨曰:"旣曰命又曰呼者, 命之以事, 呼之以來也。唯、諾皆應也, 而唯之應速於諾;走、趨皆步也,
而走之步速於趨。" 親老, 出不易方, 複不過時。親瘠(病也)色容不盛, 此孝子之疏節(謂常行疏略之禮非大節也)也。 方愨曰:"孝子之事親,
豈必老而後如是耶?蓋以親老者尤不可不知此故也。" 陳澔曰:"易方恐召已而莫知所在, 過時則恐失期而貽親之憂。" 臣按:爲人子者當父母生存之日,
兢兢愛日而盡其當然之理, 是則所謂孝也。《易》曰"有父子而後有君臣", 傳曰"事親孝, 故忠可移於君", 人人盡爲子之道,
則治平之基在此矣。 《論語》曰:父母在, 不遠遊, 遊必有方。 朱熹曰:"遠遊則去親遠而爲日久, 定省曠而音問疏, 不惟己之思親不置,
亦恐親之念我不忘也。遊必有方, 如已告雲之東即不敢更適西, 欲親必知己之所在而無憂, 召己則必至而無失也。" 範祖禹曰:"子能以父母之心爲心,
則孝矣。" 臣按:先儒謂朱子十四歲喪父, 事母盡孝, 所以發明此章曲盡孝子之心, 蓋非身曆心驗之不能精微曲折如此,
人子之事親者宜身體之。(以上人子生事父母之禮) 《內則》曰:凡婦, 不命適私室不敢退。鄭玄曰:"婦, 侍舅姑者也。"方愨曰:"私室, 婦室也,
其視舅姑之室若公所。"婦將有事, 大小必請於舅姑。 鄭玄曰:"家事統於尊也。" 婦或賜之飲食、衣服、布帛, 則受而獻諸舅姑, 舅姑受之則喜,
若反賜之則辭, 不得命藏以待之。 吳澂曰:"爲人婦者或有私親兄弟賜之飲食、衣服、布帛等物, 旣受之後持以獻之舅姑, 舅姑肯受所獻則喜,
若舅姑不受而以所獻還賜其婦, 則必辭而不敢受, 若不許辭, 亦不敢用, 藏之以待舅姑乏用之時與之用也。" 舅姑使塚婦, 毋怠,
不友(當作敢)無禮於介婦。 劉彝曰:"舅姑以事命塚婦, 則塚婦當自任其勞, 不可憚其勞而怨介婦不助己, 遂不愛敬之也。" 舅姑若使介婦,
毋敢敵耦於塚婦, 不敢並行, 不敢並命, 不敢並坐。 方愨曰:"兩相抗爲敵, 兩相合爲耦。言使之勞逸不敢與塚婦均也,
不敢並行、並坐亦毋敢敵耦之事。"塚婦所祭祀賓客, 每事必請於姑, 介婦請於塚婦。 輔廣曰:"婦傅家事矣,
禮之大者亦必請於姑。" 臣按:子於父母天性也, 而婦於舅姑雖非天性之親, 然緣夫而以父母之道事之, 所以助成其孝,
亦天性之自然也。故《內則》後王降教於民, 往往以子婦並言, 子於父母、婦於舅姑其稱謂雖有異名,
而其所以事之之道則一而已。故臣於"家鄉之禮"旣兼載子婦事父母舅姑之禮, 又分載子事父母、婦事舅姑,
而於婦禮牽連及其所以處娣姒者。(以上言婦事舅姑及處姒娣之禮) 《曲禮》曰:見父之執(父之友也), 不謂之進不敢進, 不謂之退不敢退, 不問不敢對,
此孝子之行也。 方愨曰:"愛親者不敢惡於人, 敬親者不敢慢於人, 見父之執, 於進退之節有所不敢則一舉足不敢忘親可知,
於對問之際有所不敢則一出言不敢忘親可知。" 年長以倍則父事之, 十年以長則兄事之, 五年以長則肩隨(並行而差退)之,
群居五人則長者必異席。陳澔曰:"此泛言長幼之序, 非謂親者。" 邵淵曰:"年倍於我事以父禮, 長我十年事以兄禮, 長我五年差肩隨之,
至於群居五人則又異長者之席, 其於人也庸敢慢乎以此, 事親愛敬之道盡矣。" 長者賜, 少者、賤者不敢辭。陳澔曰:"辭而後受, 賓主平交之禮,
非少賤事尊貴之道。" 《少儀》曰:尊長於己逾等, 不敢問其年。燕見不將命。遇於道, 見則面, 不請所之。不畫地, 手無容, 不翣(扇也)也。寢,
則坐(跪也)而將命。 陳澔曰:"逾等, 祖與父之行也。不敢問年, 嫌若序齒也。燕見不將命, 謂燕私來見不使擯者傳命, 非賓主之禮也。遇尊長於道,
見己則面見之, 不見則隱避不欲煩動之也。不請所之, 不問其所往也。無故而畫地, 亦爲不敬。手容恭, 若舉手以爲容亦爲不恭。時雖暑熱,
不得揮扇。當尊者寢臥之時而傳命, 必跪而言之, 不可直立以臨之也。" 《王制》曰:父之齒(年與父等)隨行(從其後), 兄之齒(年與兄等)雁行(並行差退),
朋友不相逾(並行而齊)。輕任並(己獨任之), 重任分(析而二之), 班白者不提挈。君子耆老不徒行(無乘而行),
庶人耆老不徒食(無羞而食)。 劉彝曰:"帝王之爲治也不出人倫, 天下之人入於五品爾, 故其天下外薄四海行路之人皆服教化。父之齒隨行,
父子之教著於道路矣;兄之齒雁行, 兄弟之教著於道路矣;朋友不相逾, 禮義之教著於道路矣;輕任並、重任分, 任恤之行著於道路矣;班白不提挈,
孝友之行著於道路矣。故君子耆老不徒行, 庶人耆老不徒食, 君子、小人之爲子弟者莫不知尊德而養老。" 孟子曰:"徐行後長者謂之弟,
疾行先長者謂之不弟。" 臣按:此古者少事長之禮。所謂長者, 非但吾之同氣,
凡年齒加於己者皆長也。孟子有言:"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爲治者誠能立爲教條, 布之民間, 使其必遵之而行, 否則治其罪, 積之以歲月,
而治平之緒可成矣。(以上少事長之禮) 《易家人》初九:閑有家, 悔亡。象曰:閑有家, 志未變也。 程頤曰:"初, 家道之始也。閑,
謂防閑法度也。治其有家之始, 能以法度爲之防閑, 則不至於悔矣。苟不閑之以法度, 則人情流放必至於有悔, 失長幼之序、亂男女之別, 傷恩義、害倫理, 無所不至,
能以法度閑之於始則無是矣。" 臣按:程氏所謂閑之之法度, 是即禮也。先儒謂禮始於謹夫婦, 爲宮室辨內外, 男位乎外、女位乎內, 男不入、女不出,
所以閑有家也, 所以謹始也。籲, 謹其始於男女心志未變動之初, 則豈複有傷恩敗倫之事哉。 《曲禮》曰:男女不雜坐, 不同椸(音移)枷(置衣服之具),
不同巾涚潔者)櫛(理發者), 不親受。鄭玄曰:"皆爲重別防淫。"陳澔曰:"此四者所以遠私褻之嫌。" 外言不入於梱(門限也),
內言不出於梱。 孔穎達曰:"男職在官政, 女職在織紝, 各有限域, 不得濫預。" 女子許嫁纓, 非有大故不入其門。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
兄弟弗與同席而坐, 弗與同器而食。 陳澔曰:"許嫁則系以纓, 示有所系屬也,
此與幼所佩香纓不同。" 劉彝曰:"家人內政不嚴以防之於細微之初、不剛以正之於未然之始, 則其悔咎不可逭矣。《易》曰:‘閑有家,
志未變也。'男女之志旣爲情邪之所變, 閑禁雖嚴, 求其無咎而咎可無哉?故夫婦未七十, 雖同藏未有可嫌也。聖人制禮必爾者, 以無嫌正有嫌也,
用有情之難正無情之易也, 而況於男女未有室家哉?女子許嫁纓, 所以系屬其心, 以著誠於夫氏, 起其孝義也, 旣許嫁則有姆教之, 處於梱門之別室,
男子非有疾憂之故不入其門也。" 男女異長。鄭玄曰:"男女各自爲伯季也。" 《內則》曰:男不言內, 女不言外, 非祭非喪不相授器, 其相授則女受以篚,
其無篚則皆坐(跪也)奠之而後取之。 陳澔曰:"男正位乎外, 不當於外而言內庭之事;女正位乎內, 不當於內而言梱外之事。惟喪、祭二事乃得以器相授受者,
以祭爲嚴肅之地, 喪當急遽之時, 乃無他嫌也。非此二者則女必執篚使授者置之篚中也, 授者跪而置諸地, 則受者亦就地而跪以取之也。" 外內不共井,
不共湢(浴室)浴, 不通寢席, 不通乞假, 男女不通衣裳, 內言不出, 外言不入。男子入內不嘯不指, 夜行以燭, 無燭則止。女子出門必擁(猶障也)蔽其面,
夜行以燭, 無燭則止。道路, 男子由右、女子由左。 劉彝曰:"外內不共井, 嫌同汲也。不共湢浴, 嫌相褻也。不通寢席, 嫌相親也。不通乞假,
嫌往來也。不通衣裳, 嫌淆雜也。內言不出, 惡交於外也。外言不入, 惡交於內也。禮當入內, 嘯則涉乎異也, 指則涉乎覘也。有燭則行夜,
有不可得而已也;無燭則止行, 則涉於不明也。道路之法, 其右以行男子, 其左以行女子, 古之道也。" 禮始於謹夫婦, 爲宮室辨外內, 男子居外,
女子居內, 深宮固門, 男不入、女不出。陳澔曰:"夫婦爲人倫之始, 不謹則亂其倫類。" 方愨曰:"天下之本在國, 國之本在家,
故禮始於謹夫婦。謹夫婦故爲宮室以居之, 辨外內以防之, 男子居外、女子居內, 陰陽之分也。深宮則外人不得而入,
固門則強者不得而啟。" 《春秋左傳》:君子曰:"婦人送迎不出門, 見兄弟不逾閾。" 臣按:《易》曰:"有天地然後有萬物, 有萬物然後有男女,
有男女然後有夫婦。"蓋太極動而生陽、靜而生陰, 陰陽之氣凝而成人, 乾道成男, 坤道成女, 男陽而女陰, 男陽而配合女之陰則爲夫婦, 由是而生父子,
由是而成君臣, 由是而敘爲尊卑、上下、親疏之分, 此禮義所由以錯也。是以人君爲治, 必以正家爲本, 而家之所以正者統系明、內外辨, 秩然有其禮也。禮始於謹夫婦,
夫婦之謹在於正男女之位而分別之, 人君旣正身修德以閑其有家, 又必命官惇典庸禮以敷德教於天下, 使天下之人曉然知大防之所在, 男盡男之禮, 女盡女之禮,
各夫其夫, 各婦其婦, 以是成孝敬、厚人倫、美教化、移風俗, 則治平之基於是乎立矣。三代之盛率循是道, 漢、唐以來治雜於霸, 陋習相承而不知其非,
宋世雖稱尚文, 然藩服、郡邑皆置營妓, 而名爲士大夫者亦蓄歌姬, 時或出以娛賓, 而人家所謂養娘者又皆立契典雇。逮於我朝, 痛革前弊, 立爲官吏宿娼之律,
士夫一有犯焉終身不齒, 宋朝視我有愧多矣。昔漢承秦人苛刻之後, 一切反其所爲, 然路溫舒猶謂秦有十失其一尚存, 今元之弊政汙習固已泛掃無餘矣,
然猶不免有一之尚存者, 男女之無別也。今燕、趙、齊、晉之域, 古所謂中州也, 自古聖帝明王、大賢君子過化存神之地, 禮義廉恥所自出也, 而今閭閻之下、貧下之家,
內外尚無限隔, 乃至男女同炕而寢, 夫婦以名相呼, 翁婦嫂叔之不相回避, 繼父繼母之子女相爲昏配, 諸如此類者尚或有之, 乞敕令有司痛加禁約, 一洗前朝之陋習,
以昭盛代之文明, 毋使片翳寸絺以爲大朝之玷。(以上人家男女有別之禮) 《斯幹》之詩曰:乃生男子, 載寢之床, 載衣之裳, 載弄之璋(半圭也),
其泣喤喤(大聲也)。 朱熹曰:"寢之於床, 尊之也。衣之以裳, 服之盛也。弄之以璋, 尚其德也。" 又曰:乃生女子, 載寢之地, 載衣之裼(褓也),
載弄之瓦(紡磚), 無非無儀(善也), 唯酒食是議, 無父母詒罹(憂也)。 朱熹曰:"寢之於地, 卑之也。衣之以褓, 即其用而無加也。弄之以瓦,
習其所有事也。有非, 非婦人也;有善, 非婦人也。蓋女子以順爲正, 無非足矣, 有善則亦非其吉祥可願之事也。唯酒食是議而無遺父母之憂,
則可矣。" 《內則》曰:子生男子, 設弧(弓也)於門左;女子, 設帨(佩巾也)於門右。三日始負(抱也)子, 男射, 女否。 方愨曰:"設弧於門左,
左者天道所尊;設帨於門右, 右者地道所尊。必曰設者, 方男女之生, 其於弧、帨有可用之道而未能有用之實也, 古之人重男女之生, 又重男女之別,
非特見於弧、帨而已, 男則寢於床之尊、女則寢於地之卑, 其衣之也男以晝服之裳、女以夜服之裼, 其弄之也男以所有事之璋、女以所有事之瓦。" 凡接子擇日,
庶人特豚、士特豕、大夫少牢, 其非塚子則皆降一等。鄭玄曰:"凡接子, 雖三日之內,
尊卑必皆選其吉焉。" ●大學衍義補/卷050 ○家鄉之禮(上之中) 《內則》曰:子能食食(飯也)", 教以右手, 能言,
男唯、女俞(然也)。六年(六歲也), 教之數(一、十、百、千、萬之數)與方名(東、西、南、北四方)。七年(七歲), 男女不同席、不共食。八年(八歲),
出入門戶及即席飲食必後長者(行坐皆居長者之後), 始教之讓(後長者便是讓)。九年(九歲), 教之數日(朔望與十幹、十二支也)。十年(十歲), 出就外傅,
居(謂晝所處)宿(謂夜所息)於外, 學書(謂六書)"計(謂九數), 禮帥初(凡禮皆循其初, 不許更變), 朝夕學幼儀(學爲人少者之儀),
請肄簡(謂書篇數)諒(謂言語信實, 請肄者請於長者而習學之)。 顏之推曰:"教子嬰孩在謹其始,
子之初生也不可不使之知尊卑、長幼之禮。若侮詈父母、驅擊兄姊, 父母不加訶禁, 反笑而獎之, 彼旣不辨好惡, 遂謂當然, 及其旣長習已成性, 乃怒而禁之不可複制,
殘忍悖逆, 無所不至, 此蓋父母無深識遠慮, 不能防微杜漸, 溺於小慈養成其惡故也。" 方愨曰:"出入門戶欲其行之讓, 即席欲其坐之讓,
飲食則欲其食之讓也。" 臣按:《內則》所言教子之法, 自能食、能言始, 其敘年自六年以至於七十而後止, 而此所采止於十歲者, 陸氏曰"十年以後有學無教",
蓋就外傅以後則其所學者屬於師友而不系於父兄之家教矣。 女子十年(十歲也), 不出(不出外門)。姆(女師也)教,
婉(謂言語柔順)"娩(謂容貌柔順)聽從(以順爲正)。執麻枲(謂績紡), 治絲繭(謂蠶事), 織(紡織)紝(繒帛)組芃(皆是絛, 薄闊者爲組、似繩者爲紃),
學女事以共衣服, 觀於祭祀, 納酒漿、籩(竹器)豆(木器)、菹(菜茹)醢(肉醬), 禮相助奠(以禮相長者而助其饋奠)。 輔廣曰:"婉有委曲之意,
娩有遲緩之意, 聽從所謂以順爲正也。婦人之德莫此爲盛, 始於容德, 中於女工之事, 終於祭祀之禮,
婦人之事盡是矣。 方愨曰:"不出謂常居閨閭之內也。聽則有所受, 從則無所違, 皆女德也。執麻枲則績事也, 治絲繭則蠶事也, 觀於祭祀則欲其習熟是事,
故也非特觀之而已, 又且納酒漿、籩豆、菹醢等物以致其禮, 相助長者奠之於神焉。" 吳澂曰:"籩豆、菹醢者, 籩豆其菹醢,
謂以菹醢實於籩豆也。納其酒漿於尊罍, 實其菹醢於籩豆, 各有司之者, 使女子觀之,
至行禮之時則相長者而助其奠於神位之前也。" 臣按:此《內則》言教女之法。 《曲禮》曰:幼子常視無誑(欺誑), 童子不衣裘裳, 立必正方(不可斜向),
不傾聽(不得傾頭側聽)。長者與之提攜則兩手奉長者之手, 負劍(童子在長者旁若負劍然)、辟(偏也)旗(口旁)詔之(謂傾頭與語),
則掩口而對。 劉彝曰:"幼子之性純明自天, 未有外物生其好惡者, 無所學而不可成也, 如金之在鎔惟人所範, 如泥之在鈞惟人所模,
故視之以誠信則誠信篤於其心矣, 視之以詐偽則詐偽篤於其心矣。模範之初貴得其正, 則五事之用無不出於誠而適於道也,
故曰幼子常視毋誑。" 戴溪曰:"常視毋誑所以養其心也, 不衣裘裳所以養其體也, 蓋不開其情偽之端以育其正性, 不傷其陰陽之和以長其壽命,
此古之成人所以多有德也。夫內外交相養也, 防其外所以養其中,
立必正方、不傾聽則敬以直內而無傾邪之態矣。" 馬希孟曰:"就而攜之則捧其手、近而詔之則掩其口而對者, 皆事長之禮也。古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者,
豈一朝一夕之習哉?自幼稚而已知夫禮讓矣, 少而習之, 壯而行之, 老而安之, 古人年彌高而德彌邵者,
蓋出於此也。" 《玉藻》曰:童子不裘、不帛、不屨絇。鄭玄曰:"裘、帛溫, 傷壯氣也。絇, 屨頭飾也。" 臣按:此古人人家教童子之禮。夫古人有胎教,
方其妊子之時, 必謹所感, 心感於物則其子形、音肖之, 故有胎教之禮, 傳所謂胎教者,
寢不側、坐不邊、立不蹕(即跛也)、不食邪味、割不正不食、席不正不坐、目不視邪色、耳不聽淫聲、夜則令瞽誦詩道正事, 如此則生子形容端正, 才過人矣。古人爲教,
方其子在胞胎之中已謹其所感, 及其子在孩提之日尤謹其所示, 稟之於初者純全而無偽, 養之於幼者端正而無邪, 所見必正事, 所聞必正聲, 所視必正色,
所言必正理, 非但男有教而女亦有教, 非但養其心而又養其身。古之人家其豫於教者如此, 是以他日出而就教於學校、服役於官府、執事於朝廷, 無所往而不可,
古之時人無不成之才、官無或廢之職事、無不就之功者, 由此道也。非獨男子爲然, 而凡人家之女子在家者無不孝, 持己者無不貞, 爲人妻則順, 爲人母則慈,
上至宮闈、下至閭巷, 若貴若賤, 曰男曰女, 人人皆有教, 家家皆有法, 而天下之平由此其基也。 《春秋穀梁傳》曰:子旣生不免乎水火,
母之罪也;羈貫成童, 不就師傅, 父之罪也。範寧曰:"羈貫, 謂交午剪發爲飾。成童, 謂八歲以上。" 張載曰:"教小兒先要安詳、恭敬, 今世學不講男女,
從幼便驕惰壞了, 到長益凶狠, 只爲未嘗爲子弟之事, 則於其親已有物我不肯屈下病根常在, 又隨所居而長, 至死只依舊。爲人子則不能安灑掃、應對,
接朋友則不能下朋友, 有官長則不能下官長, 爲宰相則不能下天下之賢, 甚則至於徇私意, 義理都喪也, 只爲病根不除,
隨所居所接而長。" 臣按:《書》曰"若生子, 罔不在厥初生", 禮曰"禁於未發之謂豫", 朱熹亦謂子之初生不可不慎其初所教,
所謂慎初所教即是豫教於未發之初也。蓋以人之初生童孺之時, 元氣未漓, 天眞未散, 善性未斫, 情竇未開, 當此時而開導之則順而易,
過此時而防閑之則逆而難。張載所謂"今世學不講男女, 從幼便驕惰壞了", 驕惰二字其病根也。臣故輯古人教童子之言以示天下後世, 使有家者知至要莫如教子,
必豫教於童稚之初;有國者知大本在於齊家, 必致謹於家鄉之禮。如此, 非獨可以除去士庶之病根,
而人君治平之善根亦於是乎萌蘖矣。(以上人家教童子之禮) 《曲禮》曰:男子二十冠而字。《內則》曰:男子二十冠,
始學禮。 《士冠禮》曰:筮於廟門(禰廟也), 主人戒賓, 乃宿賓(宿以進之)。厥明(謂宿賓之明日)夕, 爲期(爲加冠之期)於廟門之外。夙興(早起),
設洗(承棄水之器), 直於東榮(屋翼也), 陳服於房中西墉(牆也)下, 東領北上。主人玄端(士入廟之服)爵韠(蔽膝也)立於阼階(東階)下,
擯者玄端負(負之北面)東塾, 將冠者采衣(童子之服)紒(結發), 在房中南面, 賓如主人服, 贊者玄端從之, 立於外門之外。主人迎, 出門左, 西面, 再拜,
賓答拜。主人揖贊者, 與賓揖, 先入, 每曲揖, 至於廟門, 揖入, 三揖至於階, 三讓。主人升, 立於序端, 西面, 賓西序, 東面。贊者盥於洗西,
升立於房中, 西面南上。將冠者出房, 南面, 賓揖將冠者, 將冠者即筵坐, 贊者坐(跪也), 櫛(梳也), 設纚(韜發之具)。賓降, 盥, 卒,
升。賓筵前坐(跪也), 正纚, 興, 降階一等, 執冠者(緇布冠)升一等, 東面授賓。賓右手執項(冠之後)、左手執前(冠之前), 進容(行而爲容儀),
乃祝(祝始加之辭), 坐(跪), 如初, 乃冠(乃加冠於首), 興, 複位。冠者興, 賓揖之適房。 始加, 祝曰:"令月吉日, 始加元服, 棄爾幼志,
順爾成德, 壽考維祺, 介爾景福。" 冠者服玄端爵, 出房, 南面。賓揖之, 即筵坐(跪)。賓盥、正纚如初, 降二等, 受皮弁, 右執項、左執前,
進祝加之如初。興, 賓揖之適房。 再加, 祝曰:"吉日令辰, 乃申爾服, 敬爾威儀, 淑慎爾德, 眉壽萬年, 永受胡(遐也)福。" 冠者服素積素,
容(儀也), 出房, 南面。賓降三等, 受爵弁, 加之, 服裳芃壒, 其他如皮弁之儀。 三加, 祝曰:"以歲之正, 以月之令, 鹹加爾服, 兄弟具在,
以成厥德, 黃耇無疆, 受天之慶。" 筵於戶西, 南面。賓揖冠者就筵, 賓受醴於戶東, 加柶(匕之屬)面枋(柄), 筵前北面。冠者筵西拜,
受觶。賓東面答拜, 薦脯醢。冠者即筵坐(跪), 左執觶、右祭脯醢, 以柶祭醢三, 興, 筵末坐, 啐醴, 興, 降筵, 坐奠觶, 拜, 執觶興,
賓答拜。 醴辭曰:"甘醴惟厚, 嘉薦令芳, 拜受祭之, 以定爾祥, 承天之休, 壽考不忘。" 賓降, 直西序, 東面。主人降,
複初位。冠者立於西階東, 南面。賓字之, 冠者對(應也)。 字辭曰:"禮儀旣備, 令月吉日, 昭告爾字, 爰字孔嘉, 髦士攸宜, 宜之於假(嘏也),
永受保之, 曰伯某甫(伯、叔、季惟其所當)。" 臣按:此古《儀禮士冠禮》也, 宋儒朱熹嘗即此儀以爲《家禮》, 臣已隱括以爲儀節, 具見本書,
茲不詳載。 《郊特牲》曰:適子冠於阼, 以著代也。醮於客位, 加有成也。三加彌尊, 喻其志也。冠而字之, 敬其名也(《冠義》曰:已冠而字之,
成人之道也)。 陳澔曰:"著代, 顯其爲主人之次也。酌而無酬酢曰醮, 客位在戶牖之間, 加禮於有成之人也。三加, 始加緇布冠, 次加皮弁,
又次加爵弁也。喻其志者, 使其知廣充志意以稱尊服也。此適子之禮, 若庶子則冠於房戶外南面, 醮亦戶外也。" 臣按:古禮三加, 始加緇布,
緇布之粗不若皮弁之精;再加皮弁, 皮弁之質不若爵弁之文, 愈加而愈尊。後世拘於時服, 非若古人可以上下通用, 行禮者因時制宜,
不必盡拘可也。 《冠義》曰:古者冠禮筮日、筮賓, 所以敬冠事。敬冠事所以重禮, 重禮所以爲國本也。 葉夢得曰:"所以爲國本者,
何也?蓋冠而成之則責其爲子將至於爲父, 子則有臣道也, 父則有君道也, 爲國之本莫大於是。"臣按:後世筮法不全, 而爲賓之人難得,
惟擇而用之可也。 見於母, 母拜之;見於兄弟, 兄弟拜之, 成人而與爲禮也。臣按:司馬氏謂此禮今難行,
但於拜時母起立可也。 成人之者將責成人禮焉也, 責成人禮焉者將責爲人子、爲人弟、爲人臣、爲人少者之禮行焉。將責四者之行於人,
其禮可不重與? 呂大臨曰:"所謂成人者, 非謂四體膚革異於童稚也, 必知人倫之備焉, 親親、貴貴、長長不失其序之謂備,
此所以爲人子、爲人弟、爲人臣、爲人少之禮行, 孝弟忠順之行立也。" 冠者禮之始也, 嘉事之重者也, 是故古者重冠,
重冠故行之於廟。臣按:司馬氏謂今人少家廟, 但冠於外廳、笄於中堂可也。 《家語》:孟懿子曰:"始冠必加緇布之冠,
何也?"孔子曰:"示不忘古也。" 臣按:程氏言, 今行冠禮若制古服而冠, 冠了又不常服, 卻是偽也, 必須用今時之服。夫古禮始加緇布冠, 冠畢而敝之,
亦是常時不用之服, 豈是偽哉?今家禮始加深衣、幅巾, 亦是不忘古之意。 司馬光曰:"古者二十而冠, 所以責成人之禮,
蓋將責爲人子、爲人弟、爲人臣、爲人少者之行於其人, 故其禮不可以不重也。近世以來人情輕薄, 過十歲而總角者少矣, 彼責以四者之行,
豈知之哉?往往自幼至長愚騃若一, 由不知成人之道故也。今自十五以上, 俟其能通《孝經》《論語》, 粗知禮義,
然後冠之其亦可也。 臣按:此人家男子加冠之禮。《曲禮》曰:女子許嫁, 笄而字。《內則》曰:十有五年而笄。 《雜記》曰:女雖未許嫁, 年二十而笄,
禮也。婦人執其禮, 燕則鬈首。 孔穎達曰:"燕則鬈首者, 謂旣笄之後, 尋常在家燕居則複去笄而分發爲浚紒也。此爲未許嫁,
故雖已笄猶爲少者處之。" 賀瑒曰:"十五許嫁而笄, 則主婦及女賓爲笄禮, 主婦爲之著笄而女賓以醴禮之也。未許而笄, 則婦人禮之, 無女賓,
不備禮也。" 臣按:此人家女子加笄之禮, 詳見朱氏《家禮》, 有女笄者按而行之。(以上人家冠笄之禮) 《詩序》曰:《摽有梅》,
男女及時也。召南之國, 被文王之化, 男女得以及時也。 陳傅良曰:"男女及時之說, 聖人之慮天下也。血氣旣壯難盡自檢,
情竇旣開奚顧禮義?故昏欲及時者所以全節行於未破之日, 學欲及時者所以全智慮於未分之時。" 《曲禮》曰:男女非有行媒(謂媒氏往來)不相知名(謂男女之名),
非受幣不交(交接)不親(親近), 故日月以告君, 齊戒以告鬼神, 爲酒食以召鄉黨僚友, 以厚其別也。取妻不取同姓,
故買妾不知其姓則蔔之。 鄭玄曰:"見媒往來, 傳昏姻之言乃相知姓名, 重別有禮乃相纏固。" 戴溪曰:"上以告之人君, 幽以告諸鬼神,
明以質諸鄉黨親戚, 上下幽明鹹與聞之, 禮莫重於有別, 知之者眾則其別厚矣。" 《內則》曰:男子三十而有室, 女子二十而嫁, 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聘則爲妻,
奔則爲妾。 方愨曰:"嫁止於二十、娶必止於三十者, 陰以少爲美, 陽以壯爲強故也。聘言由此而問彼, 奔言自此而趨彼。" 《昏義》曰:昏禮者,
將合二姓之好, 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後世也,
是以昏禮納采(納雁以爲采擇之禮)、問名(問女之生母名氏)、納吉(得吉蔔而納之)、納征(又謂之納幣者納幣以爲昏姻之證也)、請期(昏姻日期)皆主人筵幾於廟而拜迎於門外,
入揖讓而升, 聽命於廟, 所以敬慎重正昏禮也。 吳澂曰:"昏禮先有行言之媒, 女家許乃納采, 謂男家納禮聽女家采擇, 擇而可乃問女名,
將以女之名歸而蔔其吉與否, 蔔而吉乃報女家曰納吉, 納吉後納幣而女家受之, 自此乃請期親迎而成昏也。" 臣按:古語雲"六禮不備, 貞女不行",
古人所以敬慎重正於昏禮如此, 敬則不敢, 慎則不忽, 重則必致其隆, 正則不流於僻。所以然者, 蓋欲以之上奉宗廟、下繼後世, 然亦使其知夫婦之倫乃綱常之大道,
男不敢忽其婦, 女不敢狎其夫, 必相與偕老而不輕相背棄也。 《周禮》:大司徒以十有二荒政聚萬民, 十曰多昏。 劉彝曰:"夫婦之禮雖不可不謹於始,
然民有細微貧弱者, 或困於凶荒, 必待禮而後昏則男女之失時者多, 無室家之養, 聖人傷之, 寧邦典之或違而不忍失其昏嫁之時也, 故有荒政多昏之禮,
所以使之相依以爲生, 而又有以育人民也。《詩》不雲乎, ‘豈弟君子, 民之父母', 苟無子育兆庶之心,
其能若此哉?此則《周禮》之意也。" 媒氏掌萬民之判(因其別而合之), 凡男女自成名以上皆書年月日名焉。令男三十而娶, 女二十而嫁。凡嫁子聚妻,
入幣純帛無過五兩。 丘葵曰:"昏姻欲致一, 故用純色之帛。五兩, 十端也。富者無過, 貧者亦可以及, 禮之中制也。" 臣按:成周之世, 嫁子娶妻,
純帛無過五兩。謂之無過者, 禁止之辭也, 蓋慮世之人有以奢侈而逾度者, 故爲之中制如此。近世民情浮薄, 昏娶之際往往論財, 羔酒之外索取銀錢, 謂之財禮,
乃至民間聘定, 動逾數年而不能備數, 以至昏姻失時者往往有之。朝廷明有定制, 有司不能舉行, 宜時申明之, 使男女之昏嫁各得其時,
是亦蕃民生、厚風俗之一端也。 《穀梁傳》曰:禮, 送女父不下堂、母不出祭門(廟門)、兄弟不出闕門(兩觀),
父戒之曰:"謹慎從爾舅之言。"母戒之曰:"謹慎從爾姑之言。"諸母般(囊也, 盛物以備舅姑之用)申之曰:"謹慎從爾父母之言。" 臣按:女婦以順從爲德,
故女子之嫁人, 父母醮之, 必欲其從舅姑之言, 至其諸母不複有戒言, 惟丁寧致祝, 欲其從父母之言而已。夫古昔盛時, 女子在家, 父母旣隨時因事而教戒之矣,
及其適人也則又申戒之焉, 是以閨門雍穆而家道以成, 教之有素然也。 漢王吉上疏曰:"夫婦, 人倫大綱, 夭壽之萌也。世俗昏娶太蚤,
未知爲人父母之道而有子, 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 司馬光曰:"世俗好於繈褓童幼之時輕許爲昏, 亦有指腹爲昏者, 及其旣長,
或不肖無賴、或身有惡疾、或家貧凍餒、或喪服相仍、或從宦遠方, 遂至棄信負約、速獄致訟者多矣。" 臣按:司馬光此言非但昏娶不可太蚤, 而聘定亦不可太蚤,
朝廷宜定爲中制以爲禁令, 是亦可以厚風俗、息爭訟。 匡衡曰:"妃匹之際, 生民之始、萬福之原, 昏姻之禮正,
然後品物遂而天命全。" 司馬光曰:"古者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 今令文(謂宋朝禁令)男子年十三以上並聽昏嫁,
今爲此說所以參古今之道、酌禮令之中、順天地之理、合人情之宜。" 臣按:醫經女子二七而天癸至任脈通、男子二八而天癸至精氣溢, 宋朝令文男子十三以上並聽昏嫁,
臣竊以爲十三亦爲太早, 宜定制男女十歲以上方許聘定, 男必十六、女必十四方許嫁娶, 而男女之年齒亦必略相當, 男可長於女, 女不可過長於男。自昔浙東有溺女之風,
男子往往三四十歲而無妻, 甚有終身不識女色者, 遇有嫠居, 聚徒爭奪、告訐成風, 多致破家。川蜀民風, 男僅數齡即娶倍長之女。此皆風俗之不雅者,
諸如此類皆宜行禁革, 非獨可止爭訟, 是乃厚人倫、美風化而亦可以蕃生育之性、絕淫泆之端。(以上人家昏娶之禮) 《左傳》:桓公十八年, 公與薑氏如齊,
申曰:"女有家, 男有室, 無相瀆也, 謂之有禮, 易此必敗。" 呂大圭曰:"古人制禮, 尺寸不敢逾、毫厘不敢越者,
夫豈強拂人之性情而以繁文末節爲尚哉?經國家定禍亂而杜未然也, 《泉水》載衛女思歸而不可得, 《載馳》許穆夫人欲歸唁其兄而義不可, 夫人之適其國,
父母在則有歸寧, 旣終則大夫行聘問而已, 古人制禮也嚴矣, 違此未有不敗。" 莊公二十七年冬, 杞伯姬來歸寧也。凡諸侯之女歸寧曰來,
出(爲夫所出)曰來歸。 孔穎達曰:"歸寧者, 女子旣嫁, 有時來歸問父母之寧否, 父母沒則使卿歸問兄弟也。嫁謂之歸而寧謂之來, 見絕而出則以來歸爲辭,
來而不反也。" 《穀梁》:禮, 婦人謂嫁曰歸, 反曰來歸(明從外至, 反謂夫家所遣)。 臣按:女子於父母家乃其生身之地, 根本所自出,
固不可不歸寧, 但父母已沒則不可爾, 然於其兄弟嫂侄之間烏可恝然無情哉?室邇則朝去夕歸, 道遠則遣人問遺, 是亦禮之近人情者也。 《詩序》:《泉水》,
衛女思歸也。嫁於諸侯, 父母終, 思歸寧而不得, 故作是詩以自見也。曰:毖彼泉水, 亦流於淇。有懷於衛, 靡日不思。孌彼諸姬,
聊與之謀。 朱熹曰:"衛女嫁於諸侯, 父母終, 思歸寧而不得, 故作此詩。言毖然之泉, 水亦流於淇矣, 我之有懷於衛, 則亦無日而不思矣,
是以即諸姬而謀爲歸衛之計也。" 朱善曰:"禮緣人情而爲之也, 夫旣曰緣人情而爲之, 則父母其本根也, 兄弟其同氣也, 皆人情之不可忘者,
而何爲不可以寧兄弟也?曰人情有出於天理之公者, 有出於人欲之私者, 聖人制禮將以全夫天理之正而節其人欲之流也。據禮, 女子已嫁而反,
兄弟不與同席而坐、不與同器而食, 所以厚別也, 則閨門之內所可與同坐而共食者惟母、姑、姊妹耳。使父母沒而歸寧, 則誰與同坐,
誰與共食而孰爲之主乎?聖人於此寧以義斷恩, 不以恩揜義, 故制爲父母終不得歸寧之禮, 所以存天理而遏人欲也, 以此爲防猶有禽獸其行如齊襄、魯桓夫人之所爲者,
然後知聖人制禮眞可謂萬世無弊者矣。" 臣按:女子嫁而歸寧, 古有是禮, 然父母終而無姑、姊妹在室者不可也, 若有寡嫂及其人之年五十以上者,
揆之於人情似亦無害。(以上女子歸寧之禮) 以上家鄉之禮(上之中) [樓主] [4樓] 作者:guoqingm 發表時間: 2009/09/20
23:47 [加爲好友][發送消息][個人空間]回複 修改 來源 刪除 《大學衍義補》一百六十卷(031-040)[明]
邱浚 ●大學衍義補/卷031 ○傅算之籍孟子曰:"有力役之征。"朱熹曰:"征賦之法, 歲有常數,
力役取之於冬。" 臣按:孟子此章舉布縷、粟米與力役並言而皆謂之征, 征也者上取於下之名也。布縷粟米專取其物, 而力役之征蓋兼乎人力也。 小司徒之職,
稽國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數(塚宰職出九賦者之人數), 以辨(別也)其貴賤、老幼、廢疾, 凡征役之施(讀爲弛)舍。 賈公彥曰:"司徒是主土地之官,
故亦兼主采地之法。辨其貴賤、老幼、廢疾者, 謂別其貴賤、老幼、廢疾, 合科役者科役之。征謂稅之, 役謂繇役。施舍者, 貴與老幼廢疾者不科役,
故言弛也。" 吳澂曰:"夫謂上地、中地、下地皆一廛, 舉其凡也。家謂上地七人、中地六人、下地五人, 別其目也。" 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
上地家七人, 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 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 可任也者家二人。凡起徒役, 毋過家一人,
以其餘爲羨(饒也)。 吳澂曰:"一家男女七人以上授之以上地, 所養者眾也;五人以下授之以下地, 所養者寡也。止以七人、六人、五人爲率者,
有夫有婦然後爲家也。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 餘則爲老弱也。" 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 辨其可任者,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給公上也), 其舍者, 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
以歲時入其書(作文書入於司徒)。 吳澂曰:"國中, 城郭中也。晚賦稅而早免之, 以其所居複多役少也;野則早賦稅而晚免之, 以其複少役多也。征之者,
給公上之事也。舍者, 謂有複除而不收役事也。" 遂大夫以歲時稽其夫家之眾寡六畜田野,
辨其可任者與其可施舍者。 章氏(失其名)曰:"三代役法莫詳於周, 《周禮》伍兩、軍師之法, 此兵役也;師田、追胥之法, 此徒役也;府、史、胥、徒之有其人,
此胥役也;比閭、族、黨之相保, 此鄉役也。有司徒焉則因地之美惡而均役, 有族師焉則校民之眾寡以起役, 有鄉大夫焉則辨民之老少以從役,
有均人焉則論歲之豐凶以行複役之法。" 臣按:凡有天下國家者不能不役乎民, 然役有輕重、繁簡、遠邇、久速之殊, 民有老少、強弱、富貧、貴賤之異,
不可以一概論也。是以成周之世, 欲役乎民必先均其土地以別其寬狹磽腴, 必稽其人民以知其多寡虛實, 必量其人身以知其強弱老少, 必驗其畜產以知其貧富有無,
必有夫有婦然後謂之一家, 必年富力強然後謂之可任, 彼夫貴而有爵者、賢而有德者、能而有才者、服事於公與衰耄之老、篤廢之疾皆不可任以繇役之事,
所以任夫繇役者皆必少壯之夫, 平日習勞、丁多而家給者也。夫民食三土而賴官府之庇以有其室家田產, 則服力役以爲國衛, 足國用、成國事,
亦其職分之所當爲者也。用所當用之人, 爲所當爲之事, 雖曰爲國, 亦所以爲民, 而又明以察之、公以處之、仁以憫之, 是以國家有所經營則鹹如子趨父事,
有所征伐則莫不敵王所愾, 而上無不成之事, 下有衛上之忠, 而天位永安、國祚延長矣。 載師, 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 張載曰:"夫家之征,
疑無過家一人者謂之夫, 餘夫竭作, 或三人、或二人、或二家五人謂之家。" 吳澂曰:"民無職事謂遊惰者也, 遊惰則罰之使出一家力役之征。力役之征,
謂出士徒車輦以給繇役者也。"閭師, 凡無職者出夫布。 馬端臨曰:"古人於遊惰不耕及商賈末作之人, 皆於常法之外別立法以抑之, 間民或出夫布或並出夫家之征,
夫布其常也, 並出夫家所以抑之也。夫家解當如橫渠之說, 鄭注謂‘令出一夫百畝之稅', 則無田而所征與受田者等,
不幾於太酷乎?" 臣按:民之無職者旣不受田, 乃使之出一家一夫之征, 彼將何從而得乎?聖人爲此制所以抑遊惰而使之趨南畝也。當是之時, 民之無田者蓋鮮矣,
間有無田者而亦不免供有田之賦, 但比之有田者爲輕爾。後世口賦之算, 不問有田無田皆出賦, 與古異矣。 均人掌均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讀爲征),
凡均力政以歲上下, 豐年則公旬(均也)用三日焉, 中年則公旬用二日焉, 無年則公旬用一日焉。 鄭玄曰:"人民則治城郭、塗巷、溝渠,
牛馬、車輦則轉運委積之屬。" 臣按:力征即孟子所謂力役之征也。力役之征, 有專用人力爲者, 造作修治之屬也;有兼資物力成者,
輦運挽輸之類也。均人掌均力征, 必先審民家之丁中或寡或多, 其家之牛馬車輦或有或無, 因其材而任以事, 隨所宜而加之役, 用其所有而不強其所無,
此民之役所以易供, 而國之事所以易成也。然用民之力, 豐年不過三日、歉年僅用一日而已, 而不豐不歉之年則又惟用二日焉, 一歲之間三百有六旬,
上之人僅用其民三日之力, 其三百五十有七日皆民之所自有也, 民安得不安富, 國安得不清泰哉。 司民掌登萬民之數, 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
辨其國中與其都鄙及其郊野, 異其男女, 歲登(上也)下(落也)其死生。及三年大比, 以萬民之數詔司寇,
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 徐幹曰:"民數爲國之本也, 先王周知其萬民眾寡之數, 乃分九職焉,
九職旣分則劬勞者可見、勤惰者可聞而事役不均者未之有也。事役旣均, 故上盡其心而人竭其力, 而庶功不興者, 未之有也。庶功旣興, 故國家殷富, 大小不匱,
百姓休和, 下無怨疾, 而治不平者未之有也。《周禮》獻民數於王, 王拜受之, 登於天府, 其重之也如此, 今之爲政者未之知恤也, 是以先王致六鄉六遂之法,
所以維持其民而爲之綱目也, 使其鄰比相保愛, 賞罰相延及, 故出入存亡、臧否逆順可得而知也。及亂君之爲政也, 戶口漏於國版, 夫家脫於聯伍, 避役逋逃者有之,
於是奸心競生, 偽端並作, 小則竊濫, 大則攻劫, 嚴刑峻令不能救也。民數者, 庶事之所自出也, 莫不取正焉,
以分田裏、以令貢賦、以造器用、以制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 國以建典, 家以立度, 五禮用脩, 五刑用措, 其惟審民數乎?" 臣按:所謂版者,
即前代之黃籍, 今世之黃冊也。周時惟書男女之姓名、年齒, 後世則凡民家之所有丁口、事產皆書焉, 非但民之數而已也。我朝每十年一大造其冊,
首著戶籍(若軍、民、匠、灶之屬), 次書其丁口(成丁不成丁), 次田地(分官民等則例)、房屋、牛只。凡例有四, 曰舊管、曰開除、曰新收、曰實在,
今日之舊管即前造之實在也。每裏一百一十戶, 十戶一甲, 十甲一裏, 裏有長, 轄民戶十, 輪年應役, 十年而周, 周則更大造民, 以此定其籍貫,
官按此以爲科差, 誠有如徐氏所謂庶事之所從出而取正焉者也。版籍旣定, 戶口之或多或寡、物力之或有或無, 披閱之頃, 一目可盡, 官府遇有科差, 按籍而注之,
無不當而均矣。然民偽日滋, 吏弊多端, 苟非攢造之初立法詳盡、委任得人, 則不能禁革其脫漏、詭寄、飛走、那移之弊, 請當大造之年, 戶部定爲則例, 頒行天下,
凡所造之冊, 必須縣冊詳於府、府冊詳於布政司、司冊詳於進呈者, 其縣冊當如《諸司職掌》所載, 凡各州縣田土必須開具各戶若幹及條段四至(於實在下則書曰坐落某裏,
於新收下則書曰某年買某裏某人戶下田, 明開畝段價值、界至, 其開除者則止書曰某年賣與某裏某人), 府冊止書地名, 司冊及進呈者則否。如此,
則官府科差有所稽考得以驗其貧富, 民間爭訟有所質證得以知其虛實, 遇有旱潦有所優免, 不至於混而無別矣。 秦用商鞅之法, 月爲更卒, 已複爲正,
一歲屯戍, 一歲力役, 三十倍於古。漢興, 循而未改。臣按:更卒謂給郡縣一月而更者, 正卒謂給中都官者也。 漢高祖四年,
初爲算賦(賦錢人百二十爲一算)。 馬端臨曰:"古之治民者有田則稅之, 有身則役之, 未有稅其身者也。漢法民年十五而算出口賦,
至五十六歲而除;二十而傅給繇役, 亦五十六而除, 是稅之且役之也。" 臣按:後世戶口之賦始此。蓋古者有田則有稅, 有身則有役, 稅出財、役出力,
惟遊惰無職事者則抑之, 俾視夫家出征稅焉, 非有所利之也。自漢計口出算之後, 則凡爲民者有身則有庸、力役之外計口出財, 遂爲後世定制。 景帝二年,
男子年二十始傅。 臣按:傅, 著也, 言著名籍以給公家繇役也。漢制, 民年二十二始傅, 五十六乃免, 至是景帝更爲異制, 令男二十始傅,
則是民之一生供繇役出口賦凡三十有六年也。 齊高祖詔朝臣曰:"黃籍, 人之大紀、國之理端。自頃民偽已久, 乃至竊注爵位、盜易年月, 或戶存而文書已絕,
或人在而反記死叛, 停私而去隸役, 身強而稱有疾, 皆政之巨蠹、教之深疵。比年雖卻改籍書, 終無得實, 若約之以刑則人偽已遠, 若綏之以德又未易可懲,
諸賢並深明理體, 各獻嘉謀, 以何科算能革斯弊?" 臣按:冊籍之弊古今一律, 國初洪武五年, 戶部發下戶由以定民籍, 十四年始大造,
自是以來每十年一攢造, 民年十五爲成丁, 未及十五爲未成丁, 官府按冊以定科差, 脫漏戶口者有禁, 變亂版籍者有刑, 凡有科征差役, 率驗其戶口、田產,
立爲等第, 敷役者不得差貧賣富, 受役者不得避重就輕, 其制度可謂詳盡矣, 然歲久弊生, 非止一端, 固非一二日禁革所能盡,
亦非一二人智慮所能周也。請自今遇大造之年, 先期敕戶部移文天下司府州縣, 俾其詳詢博采, 積年病弊何在, 各處事宜何如, 一一條上戶部,
戶部臣僚將所條具者講究處置以聞, 定爲則例, 頒行天下, 如齊高祖詔所謂各獻嘉謀, 以何算而革弊焉者。如此, 則宿弊旣革, 版籍頓清, 非獨官府之科差適均,
而民間之詞訟亦息矣。 唐令以百戶爲裏、五裏爲鄉, 每裏設正一人掌案此戶口, 課植農桑, 撿察非違, 催驅賦役, 在邑居者爲坊, 別置坊正,
在田野居者爲村, 別置村正。 臣按:《周禮》六鄉有比長、閭胥之屬, 六遂有裏宰、酂長之名, 唐人裏正、坊正、村正之設蓋本諸此。今制每一裏百戶, 立十長,
長轄十戶, 輪年應役, 十年而周, 當年者謂之見役, 輪當者謂之排年, 凡其一裏之中、一年之內, 所有追征錢糧、句攝公事與夫祭祀鬼神、接應賓旅,
官府有所征求、民間有所爭鬥, 皆在見役者所司, 惟清理軍匠、質證爭訟、根捕逃亡、挨究事由則通用排年裏長焉。此外又分爲區肄賦稅, 謂之糧長,
蓋簽民之丁力相應者充之, 非輪年也, 惟糧多之處有之, 必須精擇其人, 不然非惟有虧於國課, 而又有擾於生民也。 唐制, 凡民始生爲黃, 四歲爲小,
十六爲中, 二十一爲丁, 六十爲老。 凡裏有手實法, 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爲鄉帳, 鄉成於縣, 縣成於州, 州成於戶部。又有計帳,
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 凡天下戶口, 其資產升降定爲九等, 三年一造戶籍, 凡三本, 一留縣、一留州、一送戶部。 代宗廣德二年,
敕天下戶口委刺史、縣令, 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科差, 不得依舊帳。 宣宗時, 詔州縣每縣據人貧富及役輕重作科差簿, 送刺史撿署訖, 鎖於令廳, 每有役事,
委令據簿科差。 臣按:天道十年一變, 十年之間人有死生、家有興衰事、力有消長、物直有低昂, 蓋不能以一一齊也。唐人戶籍三年一造,
廣德之詔且欲守令據見在實戶量貧富等第, 不得依舊帳籍, 況今十年一造, 十年之中貧者富、富者貧, 地或易其主, 人或更其業,
豈能以一律齊哉?今宜每年九月人民收獲之後, 裏甲入役之先, 布政司委官一員督府州縣官造明年當應賦役之冊, 先期行縣,
俾令各裏開具本裏人民軍、民、匠、灶其籍各若幹, 仕宦、役占其戶各若幹, 其餘民戶當應役者總有若幹, 量其人丁事產, 分爲九等,
一以黃冊爲主。冊中原報人丁有逃亡事故、田地有沉斥買賣(必須買者賣者兩戶相照, 典當者不具), 審實造冊, 州縣上之府, 府上之司, 委官親臨其地,
據其見在實有以田丁相配, 參錯斟酌定爲九等則例, 隨據州縣一年該應之役幾何、當費之財幾何, 某戶當某役, 各填注其下, 輕而易者則一力獨當,
重而難者則合眾並力, 貧者任其力, 富者資其財, 必盡一年之用而無欠無餘。造成三冊, 一留司、二發府州縣, 俾其前期開示以曉民, 使知備豫, 至期據冊以召集,
使供繇役, 有不均者許其指告, 若夫非常有之事、不時需之物, 則責之見役裏甲雲。然州縣所在, 或在沖要、或在迂僻, 沖要之所官物之運載、使客之供應蓋無虛日,
而迂僻之鄉固有經年累月而無一人過往者也, 民之勞逸不均, 莫此爲甚, 請立爲均一之法, 亦據此冊, 通以一布政司之民丁計算, 不分有無役占,
但見一丁出錢一文或二三文, 多不過五文, 通收在官, 隨其縣分劇易、道路遠近定爲雇錢則例, 沖要縣分所收之錢留縣應用, 有所不足申文關領,
其迂僻去處量留足用之外, 具數報官, 年終類送上司, 以憑均敷, 其兩京之間、運河之側州縣人民尤爲勞苦, 若本司不足或通行他司有所餘者用以補之。雖然,
人煙輳集去處固易於傭雇矣, 若夫偏鄉下邑無人可雇, 何如?曰召農而役之與之傭直可也。或曰近世均徭之法, 十年而一役, 民頗便之, 若用此法,
則均徭不可行歟?曰均徭之法, 可行於江南不可行於江北, 可行於大縣不可行於小縣, 可行於大戶不可行於貧民, 何也?江北州縣民少而役多, 大縣民多可待十年而一役,
小縣民少役之三四年已有周之者矣, 大戶產廣丁多, 產廣則出財易, 丁多則出力省, 若夫貧下之戶, 以十年之役並用於一時,
豈易當哉?竊嘗以九等之法與均徭之法計之, 譬如官有粟十石焉, 九等之法官使民日負一石, 十日而盡其十石也;均徭之法官使民一日而負十石之粟,
日負一石者雖有往返之勞, 然輕而易舉也。一日而負十石, 往返雖不煩, 然以一人一日而爲十日十人之事, 雖強有力者固有所不堪矣, 況單弱者哉(均徭之法十年而一役,
其間有九年之歇, 且足以輩裏長、吏胥放富差貧之弊, 固爲一時良法, 行之江南大縣固爲民便, 但民多役少之處往往多有餘剩戶, 編次者每用中下戶而留上戶,
俾出錢以爲公用, 因而入已。若夫小縣地闊民稀, 多設驛鋪去處, 不待十年已有遍二三次者矣。必欲行之, 惟可以七八十裏以上縣分及裏分雖不多而差役頗少之處行之,
其餘三四十裏者俟其行周而罷。大抵均徭之法, 役民一年而罷, 若皂隸、膳夫之類可也, 如倉鬥必須支盡所收, 庫子數易則有抵換官物之弊, 鋪兵不居鋪舍則易於損壞,
此類可令當役之民出錢貼雇爲宜)? 唐租庸調法, 丁隨鄉所出, 歲輸絹二匹、綾絁二丈, 布加五之一, 綿三兩、麻三斤, 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
謂之調;用人之力, 歲二十日, 閏加二日, 不役者日爲絹三尺, 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 三十日者租調皆免, 通正役不過五十日。 |
|
댓글 없음:
댓글 쓰기